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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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无锡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投入,市政府设立无锡市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种子资金是专项用于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跟进投资的政策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人民币。

二、管理架构

种子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1.授权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作为种子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种子资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2.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投资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跟进投资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依据种子资金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种子资金跟进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跟进方式

1.种子资金通过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种子资金以同等条件,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2.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100%比例对项目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四、跟投条件

(一)申请种子资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条件:

1.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2.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管理团队有不少于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

3.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具有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二)种子资金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无锡市的范围内;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4.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五、申报程序

1.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促进中心提交跟进投资申请方案。

2.尽职调查。促进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初审意见。

3.专家评审。种子资金评委会对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材料和促进中心跟进投资初审意见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4.最终决策。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评审通过的跟进投资方案上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

席会议最终决策。

六、权益与退出

(一)股权托管

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权的行使需获得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批准。采取股权委托管理的,促进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二)股权退出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种子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1.种子资金跟进投资的股权应在3-5年内退出。股权在3-5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种子资金原始投资额与实际投资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

2.超过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三)项目清算

跟进投资项目不成功,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清算所得资金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被投资企业股东。

七、监督管理

1.种子资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也不得投资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2.促进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种子资金专用账户,独立核算种子资金投资收益和损失。定期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告资金运行、被投资单位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及其他重大情况。

3.市科技局建立投资项目跟踪制度,向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提交种子资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实施绩效。

4.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种子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种子资金,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种子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八、执行时间

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2.本办法由无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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