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管理办法
XX市房地产经纪、中介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XX市房地产经纪、中介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XX市房地产经纪、中介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为了规范和提升XX市房地产经纪、中介行业的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以下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一、信用管理办法:1. 注册登记:凡是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经验背景、业务范围等信息。
2. 信用档案:将所有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中介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其业务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纠纷处理结果等信息,并根据综合情况进行信用评级。
3. 信用评级:对房地产经纪、中介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评价标准包括业务专业性、服务态度、诚信度、交易安全性等方面。
评级结果将通过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 违规违法处理:对信用评级较低的房地产经纪、中介企业和个人,将采取限制从事相关业务、吊销注册登记等处罚措施,严厉打击欺诈、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
二、评价标准:1. 业务专业性:评价房地产经纪、中介的专业能力和行业知识水平。
包括对房产市场的了解程度、交易流程的熟悉程度等方面。
2. 服务态度:评价房地产经纪、中介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
包括对客户需求的及时回应、友好礼貌的服务态度等方面。
3. 诚信度:评价房地产经纪、中介的诚信程度和守信能力。
包括遵守合同、履行承诺、保护客户权益等方面。
4. 交易安全性:评价房地产经纪、中介提供的交易安全性保障措施。
包括资金监管、风险提示、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
评价标准的具体细则将由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选择和信任保证。
通过实施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XX市房地产经纪、中介行业将不断提高行业整体信用水平,提供更优质、诚信、安全的服务,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继续写相关内容1000字:三、信用管理办法的执行1. 监管机构的职责:作为信用管理的主要执行机构,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房地产经纪、中介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其遵守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中介管理办法
中介管理办法导言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行业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中介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中介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
二、登记管理1.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备其业务经营范围;2.中介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市场主体认定,并根据认定信息向金融机构、税务机构、行政许可机构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3.中介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相关部门提交有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职业合格证书等材料,并进行备案管理;4.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报告、人员变更报告等信息。
三、从业人员管理1.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其业务经营范围,按规定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和考试;2.中介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及职业人员责任险;3.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并进行考成绩排名等记录,以加强日常监管;4.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介机构管理要求执行业务,不得违规从事业务等违法行为。
四、日常监管1.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市场情况,建立中介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组织协调,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2.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益;3.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所经营的物品、服务、财物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规、合法;4.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支付义务,不得出现克扣、拖欠员工工资、费用、待遇等行为;5.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对其业务等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提高管理效率。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1.本规定办法是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证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有限制竞争行为。
二、许可证买卖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变更备案后方可获得许可证。
2.许可证应当依法自行申领,自行贴装,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转移。
3.许可证失踪、损坏、灭失,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补办,补办前暂停经营活动。
4.房地产中介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工商、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三、中介服务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房地产信息。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执行消费者的委托,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及相关信息。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明确及时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支明细清晰合理,不得强制收费、乱收费、多收费。
4.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咨询及业务办理。
四、中介合同的订立1.房地产中介企业与消费者的委托和代理关系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服务的内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服务期限等事项。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保证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不得有故意拖延、推诿、逃避服务的行为。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2.开展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当地房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通报社会和同行业:1)非法占有、使用房地产资产;2)向房地产项目提供虚假资料;3)隐瞒或歪曲房地产信息;4)强制或随意提高、减少中介费用;5)与其他房地产中介企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6)伪造、隐匿合同等。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近年来,社会中介机构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供求双方之间的桥梁,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省份,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
其中,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就是浙江省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
一、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概要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1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
该办法共分为六章,共计52条,详细规定了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该办法所指的社会中介机构,指的是非政府组织,以提供各类服务为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征信、人力资源、咨询、评估、信息咨询、培训等各类机构。
该办法规定,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中介机构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实行行业自律,并将自律情况报告到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管理机构该办法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中包括对业务范围、组织形式、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和监管。
另外,该办法还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该办法要求所有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之前,须经过负责该业务的行政部门或者市场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注册登记。
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否则按照默认通过处理。
这项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了中介机构的流氓行为,尽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管理制度该办法规定,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在有关部门公示,并接受随时检查。
加强了对中介机构工作流程和程序的监督,使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四)服务质量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强调,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加强员工培训和业务素质提升,保证服务质量。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2.透明度原则:中介机构应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与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明示于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并向消费者进行明确说明;3.劳务价值原则:中介服务收费应与提供的服务价值相匹配,劳务价值和工作量成正比;4.风险管理原则:根据不同服务内容的风险程度,可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涉及法律风险较高的中介服务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方式1.固定收费:适用于一些常规的中介服务,根据服务工作量和服务价值计算收费金额,一次性支付;2.阶段性收费: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或长期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服务阶段进行收费,并与消费者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三、收费标准1.参照市场行情:中介机构可以参照市场上类似服务的收费水平,结合本机构的服务质量、经验和知名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2.工作量和时间投入:中介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时间投入进行测算,确保劳务价值和工作量成正比;3.行业协会定价: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不合理低价竞争。
四、收费监管1.收费公示:中介机构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确标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以便消费者合理选择;2.收费明细:中介机构应提供收费明细,包括服务费用的组成、金额及用途等,确保服务费用合理透明;3.投诉处理:消费者对于中介服务收费存在异议或者投诉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4.处罚制度:对于违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应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包括罚款、撤销资格证书等。
综上所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介机构在各个领域的作用日趋重要。
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细则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背景介绍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不合规范的中介机构存在乱象,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危害。
因此,为了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保障公众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
首先,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
其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此外,中介机构还应遵守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从事与其注册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三、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按照其注册的经营范围进行操作,不能越界经营。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得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
四、责任与风险管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减少风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服务过程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报告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管与处罚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处罚。
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吊销其注册资格,以保障市场秩序。
六、未来展望《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公众利益保护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将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杭市管〔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市管〔2021〕91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8日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增效”原则,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的商事登记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介从业人员”),是指掌握商事登记业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四)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人员,以经营为目的,一个自然月内受托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数量超过5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与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以中介机构的名义执业。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机构组织,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特色小镇等投资创业平台的管理单位,以及依法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评中心中介管理办法
投评中心中介管理办法
投评中心中介管理办法是指对投资评级中心与评级中介机构之间合作关系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和措施。
以下是投评中心中介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1. 评级机构资质审查:对申请成为中介机构的评级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包括评估其专业能力、信用状况和业绩记录等。
2. 合作协议签订:投资评级中心与评级中介机构应依法订立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合作期限、服务内容和报酬等。
3. 评级工作监督与管理:投评中心对中介机构进行评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评级方法、程序、操作实施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
4. 评级过程的核查和记录:投评中心应对评级过程进行核查,确保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记录评级过程的重要环节和决策依据。
5. 管理评级中介机构的利益冲突:投评中心应建立管理制度,确保评级中介机构遵守利益冲突管理规定,保证评级工作的独立和公正性。
6. 考核和监督:对参与评级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检查其评级工作的质量、合规性和业务能力。
7. 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处理评级工作中出现的纠纷、争议和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8. 反馈和沟通:定期与评级中介机构开展反馈和沟通,了解其服务状况、业务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并提供指导、协助和支持。
通过投评中心中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确保评级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加强对评级中介机构的监管,提高市场信心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一、概述房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
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管理要求1. 经营许可•房产中介机构在设立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经营许可证是房产中介机构合法经营的凭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2. 经营范围•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等服务,不得从事与其许可范围无关的业务。
3. 诚信经营•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不得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事实,故意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保护消费者权益•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在房产交易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遵循合同约定,不得强制干涉消费者的决策。
5. 资金管理•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客户资金需专门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与机构自身经营资金混为一谈,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安全。
三、监督管理1. 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行业协会•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促进房产中介机构更好地遵守规定,提高服务质量。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经营管理办法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经营管理办法违规较为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3. 吊销许可•对严重违反规定,影响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公布其违法违规情况。
中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中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中介公司作为连接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桥梁,其行政管理制度对其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组织结构
2.1 公司架构
中介公司通常包括董事会、执行团队、部门经理和员工等关键组成部分。
2.2 部门设置
根据中介公司的规模和业务需求,部门通常包括市场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技术部等。
三、行政管理政策
3.1 组织目标
中介公司的目标通常包括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拓展市场份额等。
3.2 人力资源管理
中介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
3.3 财务管理
中介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等。
3.4 市场营销
中介公司应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包括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客户关系管理等。
四、行政管理流程
4.1 决策流程
中介公司的决策流程应包括决策提出、决策论证、决策执行等环节。
4.2 日常管理流程
中介公司的日常管理流程应包括会议管理、信息收集、沟通协调
等环节。
五、监督与改进
中介公司应建立监督与改进机制,包括定期评估、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以保持行政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结语
中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性至关重要,只有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才能确保中介公司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希望本文能为中介公司的行政管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中介管理制度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1、岗位规范第一条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店长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违规工作,如有违规将以实际情况进行处罚,最低罚款100元。
公司实行无责任底薪1000元,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
第二条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迅速踏实地进行。
遇有工作部署应立即行动。
第三条工作中对待客户要有耐心,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每个月最低带看不得少于10组。
提成为业绩的30%~50%第四条上班时间内不打私人电话,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
员工不得私下与房东或房客进行交易,违规者一经查实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及提成。
第五条不得无故迟到旷工,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工资,月旷工三天以上扣除当月工资。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爱护办公设施,如故意损坏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一律照价赔偿。
第七条安居客等网络端口为公司重要业务渠道,必须规范使用、按时刷新,刷新量未达标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八条房源、客户为公司重要商业机密,仅限本公司员工业务使用,不得出卖信息,不得私自走单,如有违规者,扣除当月工资、提成并开除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业务人员不得私藏房源,系统上录入的房源信息应真实有效,违反本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开除等处罚。
第十条在办公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第十一条下班时,办公用品要归位,座椅摆放整齐,关好门窗,并考虑好第二天的任务。
第十二条上班时着装要得体、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
第十三条仪容自然、大方、端庄,头发梳理整齐。
第十四条举止文明、礼貌,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
坐姿良好,站姿端正。
第十五条与客户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语气亲切、诚恳、谦虚,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调平和。
不要随意打断别人讲话,以免影响与客户交流的效果。
第十六条要使用您好、谢谢、不客气、再见、不远送、您慢走等文明用语。
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十七条员工有维护良好卫生环境和制止他人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专业服务、咨询评估、技术支持等中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形式;(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经营场所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活动规范有序。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报告、意见、评估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经营活动和信用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社会中介服务的;(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拒绝、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务的机构;(三)提供婚介、资讯、咨询、人力资源、信用、技术、财务、档案等信息性服务的机构;(四)提供前述(一)、(二)、(三)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七条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八条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
不得聘用下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一)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以内;(二)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聘用中介执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言】中介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各行各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服务。
然而,由于不透明的收费标准和不规范的管理,一些不法的中介机构滥用权力,向客户收取过高的费用。
为了保护客户权益,维护中介服务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一套合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背景】在中介服务行业中,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中介机构需要收取一定费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一些中介机构滥用权力,频繁提高收费标准,给客户带来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需要建立起来。
【二、收费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出行业标准。
2. 透明度原则: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收费信息,向客户清楚地解释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
3. 有据可查原则:中介机构应当保留详细的收费记录,以备查验。
4. 公开公示原则:中介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退费政策等信息公示在显著位置,以便客户了解。
5. 合同约定原则:中介机构和客户之间的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三、中介机构的责任】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2. 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中介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包括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和退费政策等。
3. 决策公开透明:中介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退费政策等信息公开,不得私自调整。
4. 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客户的权利】1. 知情权:客户有权清楚了解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2. 反馈权:客户有权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提出反馈和建议。
3. 申诉权:客户有权对中介机构的不合理收费行为进行申诉。
4. 退费权:客户有权要求中介机构退还不合理收取的费用。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保护客户权益和行业正常竞争。
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提高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介服务清单是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服务管理,标准化服务流程而制定的一份详细清单,包括中介服务的内容、流程、责任、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中介服务清单的制定、修订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提高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服务清单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更新,保证服务内容与市场需求的一致性。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服务清单的培训和宣传,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清单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服务记录的备案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的服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由中介服务机构总经理负责执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服务清单的制定和修订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服务清单。
第十二条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责任、服务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服务清单应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要求,避免模糊和空泛的表述。
第十四条服务清单的制定和修订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合理合法。
第十五条服务清单的修订应遵循程序规范,做好相关记录和通知工作。
第十六条服务清单的执行应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服务清单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服务清单执行考核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服务清单的要求执行,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服务清单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
第二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服务清单执行档案,记录执行情况和结果。
中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对各类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用的监管和管理。
由于中介服务行业的存在,往往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但同时也存在着乱收费、天价收费等问题。
因此,制定和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一、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其次,中介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是保障客户权益的重要保证。
在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中介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地告知客户收费标准和内容,确保客户对自己所付费用有明确的认知和授权。
同时,通过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行为,可以防止中介机构以其在信息、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对客户进行不合理的收费。
最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利于维护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介服务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收费管理不规范,将很容易引发投诉和争议,破坏市场秩序,影响中介机构的声誉。
而制定和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则可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减少收费纠纷,并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收费标准的规定。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公示等方式向客户明示。
同时,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不能存在乱收费、天价收费等问题。
2.收费项目和范围的规定。
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范围,避免以“杂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同时,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属于自己服务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收费项目中,避免滥收费用。
3.收费方式和支付规定。
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客户选择,并不得以强制或限制支付方式的方式限制客户的选择权。
同时,中介机构应当在收费前明示支付方式和时间,确保客户对自己的支付义务有明确的认知和准备。
4.收费监管和追溯机制的建立。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监管和追溯机制,确保收费过程的合规和规范。
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定期抽查、审核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对不合规的收费行为进行警示和处罚。
中介服务库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中介服务库,提高中介服务库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中介服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1. 中介服务库是指经过资质认定并经营许可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机构。
2. 中介服务是指提供信息、资金、人力、物资等中介性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机构顺利开展工作的活动。
3. 中介服务库管理制度是指对中介服务库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管理机构中介服务库的管理机构应当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具体管理机构的职责及人员设置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四、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介服务库管理。
五、中介服务库的设置1. 中介服务库的设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 中介服务库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公场地、专业设备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3. 中介服务库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 中介服务库应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5. 中介服务库应当有健全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结算制度。
六、中介服务库的管理权限1. 中介服务库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2. 中介服务库应当有熟悉相关行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从事的业务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
3. 中介服务库应当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不得随意变更、侵犯客户利益。
4. 中介服务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和服务记录,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密。
5. 中介服务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能力评估。
6. 中介服务库应当接受有关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
7. 中介服务库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资信并有能力提供相应履约担保。
八、中介服务库的管理责任1. 中介服务库的管理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库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中介服务库应当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发现服务不符合要求,应当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 中介服务库应当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经营情况,对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及时报告。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聘用工作程序,确保聘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集团《总部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接受委托,提供各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承销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并建立本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第四条集团合规部为集团本部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五条集团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三)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来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必须的资质或执业证书;(五)符合上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专项中介机构资质特殊要求;(六)应在股东**集团《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
第六条集团聘用中介机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商务谈判和直接委托四种方式。
(一)招标。
对涉及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聘;(二)竞争性谈判(磋商)。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选聘;(三)商务谈判。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30万以下1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商务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务谈判相关程序选聘;(四)直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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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
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