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撤销权制度中的主体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 引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2.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2.1.1 债务代位的概念债务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始债务人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被解除了原有合同关系。
2.1.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始合同关系不变,但原始借款人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2.2 债券持有者对抗违约行为2.3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3.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及其适用条件3.1 撤销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3.2 撤销条款的适用条件3.2.1 撤销权的主体条件3.2.2 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2.3 撤销权的形式条件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和限制4.1.1 债务代位适用范围债务代位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代位条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1.2 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债务转移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代位条款,但原始借款人希望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4.2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的情形。
5. 借款人违约情形下债权人代位与撤销选择分析5.1 违约情形下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原则分析在违约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追求违约责任的最大化。
5.2 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在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时,需要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包括通知原始借款人、通知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6.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6.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6.2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豁免违约责任7.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条件7.1 撤销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7.2 撤销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具备8. 结论本文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论破产撤销权
权人合法权益 的行 为是无 效 的,依 法应 当予 以收 回。 对
于破产撤销权 的内涵 ,有 的学者这样概述 :实际经营破 产
内。如德 国破 产 法规定 ,对 于无 偿转 让债 务人 财产 的行
为 ,可 以撤销的 临界期 间为 1 0年 ;对于 未到期 的债务非
债务人业务 的管理者 ,对 于债务人在破产案件 受理之前 的
最终保 障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其他学者对于破产撤销权这 样定义 :破产案件受理后 ,破产流程正式进行 ,利害关 系
人对 于破产 债务人 在破 产流 程进 行前 的 法定期 问 内发生
民法意义上 的撤 销权 制度的一个特 点在于 ,撤 销权制 度 的行使不 以债务人 的意思表 示为必要 条件 ,而是针 对 出 现 的某些有 损债权人 权益的行 为 ,规定 了可撤销 。法 国在 商事法律 中规定 了破 产法 意义 上的撤销 权制度 。相对 于 民
[ 作者 简介]唐 军,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四川 成都 6 1 0 0 7 1 。
・
91 ・
在不同的规定 ,比如 ,针对有偿转让行为 的撤 销,美 国破 产法规定 ,在确认这种有偿行为是否可 以撤销 时,不用考 虑当事人之问的主观故意 。英 国破产法和德 国破产法却作 出了相反的规定 ,即在认定 有偿 行为是 否属于 可撤销时 , 应 当考虑当事人之 间的主观 心态 ,探究其 故意与否。我国
对 于以明显不合理 的价格进行 交 易行为 的可撤 销性 ,
重 点 在 于 :存 在 交 易 行 为 ,此 种 交 易 行 为 的交 易 价 格 明显
背 离市场价值 ( 即破 产债务 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买 人相 对人的财产或者破产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 自己的 财产转让给相对人 ) ,存在 受让 人获取 超额利 益 ,转让 人 利益严 重受损 ,最终侵害其他债权 人权 益的可能。
行政主体的撤销权研究
、
在法 国 , 政 行 为 的撤 销 主 体是 行 政法 院和 行 行 政 主体 ( 括作 出行 政 行 为的 主 体 自身 和有 监 包 督权 的上 级行 政 主体 ) 中央 政府 不是 地方 团体 的 , 上级 主体 , 地方 团体 的行 政行 为 没有 撤销 权 。 对 n 德 国和 日本 的情 况与 此相 似 。 英 国 , 在 撤销 主体则 只包 括作 出行 政行 为 的主 体 和 法 院 。 在 我 国 台 湾地 区 , 销 主 体包 括 作 出行 政 行 为 的 主体 自身 撤 和上 级行 政 主 体、 行政 法 院 以及 其 他 有 监督权 的 主体 。3 [ 3 根据 我 国《 政 复议 法 》 行 政 诉 讼法 》行 行 和《 ,
主体 之 间 的关 系 的性 质而定 。
我 国 的行 政 系统是 一个 既有统 一性 又有层 级
[ 稿 E期  ̄ 0 6 0 — 1 收 l 2 0~ 5 6 [ 者 简 介 ] 剑 (9 7 作 谭 17 ~ ) 男 。 北 通 城 人 . . 湖 湖北 大 学 政 法 与 公 共 管理 学 院 教 师 。
・8 ・
维普资讯
经 成立 , 就被 推定 为合 法有效 , 只有 法定 有权机 关 依 据法定 程序 方可 否定 其效力 。撤 销作 为否定 行 政 行 为效 力 的行 为 方 式 , 当然 只 能 由法 定有 权 也 机 关实施 。 而 , 然 由于各 国和地 区不 同的政 治体制 和法 律传统 , 政行 为 撤 销 主体 的 范 围也 存在 差 行
Hale Waihona Puke 第2 4卷第 5期
行政 主体 的撤销权研 究
谭 剑 , 照 明 方
( 湖北 大学 政法 与公共 管 理学 院 武汉 ,3 0 2 湖北 经 济学 院法 学 系 , 汉 3 2 5 40 6 ; 武 40 0 ) 【 摘 要】 行 政 主体 主动撤 销瑕 疵 的行政 行 为是 实践 中的一 种 常见现 象, 是 , 政主体 的 这种撤 但 行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需依必然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冲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劳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无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排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到期,也能够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舍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白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明白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成效。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某些行为的权利。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行使。
(2)撤销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3)撤销权具有相对性,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撤销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将丧失其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2. 债务人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3. 可撤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4. 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丧失其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收到债权人的撤销请求后,应当依法受理。
3.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受理撤销请求后,应当对债权人的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人是否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等。
4.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者裁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查完毕后,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的判决或者裁决。
五、撤销权的法律效力1. 撤销行为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返还所得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论撤销权的行使——对意思表示错误之救济
和澳门地区民法 ;采无效主义者为法国和 日 本。笔 者倾 向于 主流做 法 。法 、 日等 国将 因错误 而 为的法
律行 为作无 效处 理 ,失有 违反 当事 人意思 自治之 偏 颇 ,因为 在此种 情况 下 ,当事 人有 可能愿 意维持 其 行 为的效 力 ,而不 愿承 担废 除合 同 、重新 订 约的成 本。 “ 管 自2 尽 0世 纪 以来 ,契 约 自由受 到 了较 大
的法律行 为,其效力 的确定应当交 由表意人决定 ,
表意 人可根 据 自己的判 断行使 或 不行使 撤 销权 。
一
、
撤 销权 行使 的主体
诈欺 、胁迫发生之时 ,撤销权行使 的主体一般
来说是没有争议的 ,错误的情形 当中,特殊之处在 于表意人一般都有过失 ,所以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民 法确 认存 在错误 的表 意人 与相对 人对 于这 种 民事行
判断,因错误而成立的合同对 自己并无不利 ; 于 基 当事人间其他方面的关系的考虑 ;废除合 同,另定 新约的成本较高等。只有在表意人无法忍受错误对 自己的不利后果 时,才会希望 废除合 同关 系。因
此 ,将 因错误 而 为的法 律行 为一律 当成 无效 是没 有 必要 的 ,也违 背 了很 多 当事人 的 意愿 。因错 误而 为
为均有撤 销权 ,态 度倾 向 于保 护 无 过 错 的相 对 人 。 这一 态度 由存 在于 民法 中当事人 或利 害关 系人 可 以
的挑战,但其仍被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保 留下 来 ,只有当契约 自由不能正确协调个人与个人之间
的利益 ,或 无 法 使 个 人 利 益 与社 会 利 益 协 调 一 致
收稿 日期 :2 0 0 2 06— 4— 4
撤销错误 民事行 为 的笼 统 规定 得 以体 现 ,因 为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简答
1.民事财产关系的特点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①客体: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②内容: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分离: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的主体相分离。
2.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征:①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②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③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3.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终,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私权神圣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平原则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②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③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①物(财产)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利益⑤权利6.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①以内容: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姓名、肖像、隐私)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发明、发现,总体可转让)、继承权②以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③以权利效力范围: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债权)④以权利作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无须他人配合(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对义务主体提出(债权)✧形成权: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现⾏的《合同法》确⽴了新的合同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就是其中之⼀。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对债务⼈或第三⼈的⾏为⾏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合同的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使的规定,有以下⼏种情况: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2、⽆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3、合同⼀⽅当事⼈因重⼤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可以⾏使撤销权。
4、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为,受损害的债权⼈有权⾏使撤销权。
上述第⼀、⼆两种情况,系⽆订⽴合同⾏为能⼒⼈订⽴的合同,相对⼈可以⾏使撤销权。
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真实原则,可⾏使撤销权。
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原则,可⾏使撤销权。
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分歧,适⽤法律产⽣⽭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使主体有两种情况,⼀是合同的⼀⽅当事⼈,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的权利受损害或⾜以受损的权利⼈⾃⼰的名义申请⾏使。
(3)从⾏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当事⼈、或双⽅当事⼈实施了损害或⾜以损害另⼀⽅当事⼈或第三⼈(债权⼈)的合法利益的⾏为。
⼆、合同撤销权之⽐较(⼀)申请撤销权时限不同前述第1、2种撤销权,申请撤销权时限为1个⽉,第3种、4种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1年,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5年。
撤销权--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4撤销权六、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性质(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于“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撤销决议之诉的当事人规范、法理与实践
公司股东会撤销决议之诉的当事人规范、法理与实践一、本文概述当事人规范:我们将明确撤销决议之诉的原告资格,即原告应当是公司股东,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我们还将讨论被告和第三人的确定,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法理基础:我们将探讨公司股东会撤销决议之诉的法理基础,主要涉及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将解释股东会的决策权、决议的合法性和股东权益的保护等问题。
实践操作:我们将关注撤销决议之诉在实践中的难点和注意事项。
这包括取证问题、法律适用的挑战以及诉讼风险的评估等。
我们还将提供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这些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希望为相关从业者和研究人员提供对公司股东会撤销决议之诉的全面理解,并为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参考。
二、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东会撤销决议之诉的法理基础主要源自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如果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议。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决议违反了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股东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议。
具体而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第三条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列置作了规定,旨在解决公司决议瑕疵之诉这一特殊诉讼类型的当事人范围及地位问题,具有公司法与诉讼法的双重法理基础。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由公元3世纪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所创,称为保罗诉权(Action Pauliana)。
该制度创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的有效保护问题,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其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基于加害债权人之故意而人为地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对债权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属于对债权人的诈害行为。
在破产执行过程中,当法官任命的财产管理人将拍卖债务人全部财产所获现金用于债务清偿仍为不足时,则允许债权人之一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申请撤销债务人诈害行为的诉讼。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地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司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1 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
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术界仍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
1.1 请求权说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意思是什么?一、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
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撤销权在破产法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保护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妥善进行。
然而,撤销权在实践中经常受到各种限制和挑战,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针对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进行分析和探讨,重点讨论其作用、适用范围、限制条件及争议点等方面的问题。
一、撤销权的作用撤销权是指破产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其在破产过程中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行为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进行的无偿转移财产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和利益轻于对价的法律行为等。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债务人在面临破产状态时,往往需要采取各种行动来保护其财产和利益。
但有些行动可能会对其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引起破产程序的不公和不稳定。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使破产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撤销其不当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妥善进行。
2.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程序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涉及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审判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和权益。
如果没有撤销权的保护,破产债务人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从而扰乱破产程序的秩序和稳定。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3.维护破产债务人的公信力。
债务人的公信力是他在社会上的信誉和形象,也是他在经济活动中获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因素。
如果破产债务人没有撤销权的保护,他在破产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自身的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失而失去公信力。
撤销权的存在,可以保障破产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其公信力和形象。
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行为有以下三种: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进行的无偿转移财产行为。
如果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将其财产转移给他人,就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解除权与撤销权最大的区别就是主体的不同。
任意解除权的主体可以是合同的任意一方,而任意撤销权是针对赠与合同所说的,主体是赠与人,可以是赠与方任意作出决定的行为。
对于任意解除权还需要了解的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已经不适用于之前的违约金条款。
从表面上来看,对合同的解除和撤销都会直接导致双方的合作关系终止,但实际上解除权和撤销权也并非在合同正常履行的过程当中其中有一方就会单独享有的,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在法律上还是存在着很多区别的。
365小编下面为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是,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一、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
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
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制度撤销权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允许其公民通过某种方式撤销政府或其代表的权力的制度。
撤销权制度强调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政府,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减少政府滥权的可能性。
撤销权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权力。
在这个制度下,公民可以通过选举、罢免、弹劾等方式参与政治,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制约政府的权力。
撤销权制度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负责任,使政府更加密切地关注公民的需求和权益。
首先,撤销权制度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
政府的权力是从公民而来的,公民有权对政府行为进行评价,对政府的决策和行动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撤销权的方式表达不满。
撤销权制度让政府时刻意识到,他们理应与公民保持沟通,理应听取公民的声音,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减少政府滥权的可能性。
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腐败和不负责任等问题,而撤销权制度可以通过公民的投票和参与,对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减少政府的滥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撤销权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化。
政府应当向公民公开信息,充分告知公民政策和行动的动机和目的,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批评。
公民可以通过撤销权制度,要求政府提供信息,并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独立的评估。
这有助于一个民主国家建立透明、公开、负责任的政府机构。
然而,撤销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实际操作中,公民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政治激情、个人利益等原因对政府进行不成熟的决策。
撤销权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无疑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困扰和不稳定性。
同时,政府决策也可能受到撤销权制度的过分干预,导致政策的不连贯和不稳定,阻碍政府的正常运作。
总之,撤销权制度是一个可以有效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制度。
通过撤销权,公民可以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和监督,实现政府的透明和负责。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政府的正常运作和公民权益的保护,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建立合理的制衡关系,以确保撤销权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
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
宪行2班 王勇
一、行政行为的撤销
• 1、行政行为撤销与行政行为无效的比较
•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4款规定, 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无论系授益或负担 的处分应于行政机关知悉得撤销的理由之 日起1年内为之。 •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05条规 定,在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知有撤销权 起2年内,或自处分时起5年内,方得行使 撤销权。 返回
谢谢!
• • • •
6、立法建议 将行政行为废止确立为统一的法律概念 完善行政行为废止的规定 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废止的司法审查
三、行政行为的变更
• 1、行政行为的变更 •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消灭 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 变化。 • 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种:行政行为的部 分内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本身合法, 因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变 更。
合法的行政行为不 违法或不当行政行 适应新情况 为
适应新情况 纠正错误
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不溯及既往
溯及既往
• 2、废止的理论基础 • 情势变更原则 • 公共利益原则
• • • •
3、废止的主体、程序和期限 主体:原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程序:平行程序规则 期限:负担性行政行为的废止没有期限限 制;授益行政行为需要加以限制。
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撤销
原因 效力 确认主体 争讼时效
重大且明显的瑕疵 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人 无时效限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论撤销权制度中的主体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正式确认了撤销权这一规定。
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但是没有对债权人的主体进行解释,同样对于“债权”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这样给了人们以想象的空间。
同时由于民法典尚未出台,对于其他能够主张撤销权的主体也只散落在其他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在审判实践中自然会出现争论。
笔者认为,讨论撤销权的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合同法》上的规定,而是应从民法的高度和广度考量。
二、撤销权的原理与中国现状的冲突。
撤销权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废罢诉权”。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的债权人原本不能以其债权对抗第三人,因此若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以期故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即明知,也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撤销权制度弥补了这一缺憾,使债权人的债权在可以特殊情况下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合同效力扩张的结果,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于某些情形下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私法关系的破坏,如果运用不当将严重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对撤销权的行使进行严格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撤销权制度设立的本意也是如此。
但是笔者认为立法要解决一个问题,应首先考虑其所在的环境,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
撤销权是以国家权力来干涉合同的相对性。
从理论上讲,这应该是与市场经济不合拍的。
欧美、日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规定得很严格的。
如《日本民法典》第424条及425条规定“债务人之全部财产为总债权人之共同担保,债权人应于债权之共同担保减少致害及全体债权人之利益时,方得行使撤销权。
而《德国民法典》甚至排斥了债权保全制度。
笔者认为,这种严格建立在一个大前提上,即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达,同时他们在市场交易上的个人信用远远高于我国内地(包括个人信用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故对撤销权的立法目的而言,保障交易的畅通和便捷远胜过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起步晚,虽然发展速度快,却欠缺完善与有力的监管,存在一个巨大的投机空间。
在这个并不完备的市场体系中,不讲信用转移资产逃债的行为屡见不鲜,而现行的制度对于这类行为的监管缺失严重。
很难想象一个不安全的市场是一个繁荣的市场,同时一个不安全的市场则直接影响的市场主体的交易意愿,增加防范风险的成本,因此最终注定难以成为畅通和便捷的市场。
因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宁可牺牲一些市场交易的顺畅和便捷,也要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
另外,从终极目的来看,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与发展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撤销权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三、观点及理论证明。
(一)有权主张撤销权的主体有:1、一般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是司法界及理论界的共识。
除《合同法》的规定外,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历程看,存在对撤销权的多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第149条分别规定:“财产所有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婚姻家庭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财产转移或者权利放弃无效。
”另外该《意见》第130条是与债权人撤销权相关的司法解释。
该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已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该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和所应具有的条件。
而且使用了"法定义务"这一用语,并没有涉及契约中的“约定义务”。
这体现了当时条件下立法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善。
但是就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司法解释来看,与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财产赠与他人“赠与人”、“相对应的利害关系人”则必定是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
由此可以确定,实际并不是单指法定义务,而是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义务。
上述规定均没有涉及得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
笔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是由债权的性质决定的,不同性质债权的债权人,能否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对撤销权行使主体问题确定关键在于对债权性质及范围的确定。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在其《债法总论》中认为:债权人之债权有无执行名义,为契约上之债权抑为基于其他原因所产生之债权,在所不问……。
同时史先生对这一特殊债权进行了分类:(1)、须为财产的给付为目的之债权。
(2)、须因共同担保之减少而受损害之债权。
(3)、须为于债务人之法律行为发生前之债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在我国内地一般认为是得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应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有效存在。
如果不能成立或应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就不能确定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当然对此行为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权主要是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
对非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内容的债权、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权等),如果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一般不直接影响这些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也无必要行使撤销权。
(3)、债权一般并不附有担保。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设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且此种担保足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就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应负的义务,将其财产为他人设置担保,从而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笔者认为以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有效存在作为撤销权存在的一个前提,在审判实践中有难以操作的地方。
如何认定债权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有效存在,显然很难有一个认定标准。
怎样的债权才能算有效成立呢?该债权是否应该得到司法的确认?如果债务人在已经具有逃债的恶意,在债权得以确定之前就已经预先行使了转移资产的行为,债权人是否就只有束手无策呢?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可以规定债权人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即可以享有撤销权。
该权利与其所履行义务相对应,以免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不平衡,以及对相对人合同权利的过多干预。
而且对于还未履行的部分,则债权人完全可以行使《合同法》上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保障自己的权利,无需行使撤销权。
另外,笔者对债权一般并不附有担保这一观点也不能赞同。
在审判实践中会给恶意的债务人及担保人有太多的漏洞可钻。
现实商业生活中纠纷的种类千变万化,公司逃债手法多种多样。
如有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产的甲公司要求银行发放贷款给实际无还款能力的乙公司,并由甲公司作为保证人作出担保,银行在进行完正常的评估之后完全有理由向乙公司发放这笔贷款。
作为担保人的甲公司完全可以放心地转移财产,而债权人由于背上了“担保债权”这一包袱而束手无策。
现阶段的民事法律法规对防止这种现象没有任何的规定,因此为堵塞这些漏洞,赋予担保权人对某些逃避担保债务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是可行的选择方式之一。
理由如下:(1)、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保证担保中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外,法律均给予债权人选择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而且从担保制度设立的初衷看,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因此担保人也应该如债务人一样保障履行债务的能力,如果担保人转移财产或免除债务使得自身履行债务的能力降低,则对债权人是实质的威胁,也不符合担保制度设立的初衷。
(2)、赋予担保权人对担保人的撤销权,是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
因为虽然担保债务是从债务,担保债权是从债权,但毕竟是担保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且担保债权一般都是主债权,担保权人一般都是债权人。
当债务担保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也有可能对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造成损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肯定担保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如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抵押权人折价取得抵押物,而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2、担保人作为准债权人也有权行使撤销权。
有关担保人能否作为撤销权主体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这一规定显然还是针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对于担保人是否拥有这项权利没有规定。
对担保人的保障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仅在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及向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在担保人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所应享有的撤销权方面无疑存在空白。
有学者认为: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
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
另外,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
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未规定担保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责任免除请求权,这是担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担保法的立法问题影响撤销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性。
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