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附相关案例
袁洪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洪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一文【审理法官】张一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洪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袁洪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洪滨【当事人-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洪滨【被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袁洪滨上诉要求大华公司发放年终奖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袁洪滨上诉要求大华公司发放年终奖的问题。
根据大华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四章绩效管理5.1条规定,在奖金发放前离职的人员,奖金不核算、不发放。
袁洪滨已提前离职,故根据该规定,原审法院对袁洪滨要求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探亲假补贴,虽然袁洪滨在庭审中表示也要求审理,而其在上诉理由中并没有对该主张进行阐明,故原审法院按袁洪滨实际在土耳其的时间进行折算,袁洪滨应享受的探亲假为5天,其已享受过3天探亲假,尚余2天应由大华公司支付补贴1000元(500元/天某2天)并无不当。
关于袁洪滨上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因辞职系袁洪滨因家庭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因此袁洪滨要求大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
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个规则(附相关案例)
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
因此,年终奖纳入工资总额,属工资性质。
对于企业高管来讲,年终奖是工资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劳动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年终奖裁判规则并未统一。
现归纳有关年终奖裁判规范如下:一、辞职后索要年终奖被拒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付。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的约定。
首先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周期,张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庭陈述均已经证实年终奖的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
张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工作已经满一年,符合考核周期的规定。
其次,原告公司虽认为张某2011年度绩效总体评价不合格,不能获得年终奖,但该绩效总体评价为公司单方作出,该证据在仲裁也未出示,原告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张某考核不合格事由。
再次,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原告公司应当在张某离职时付清其年终奖,但因为原告公司年终奖发放均为次年三四月,故原告公司不能以张某已经离职为由拒付年终奖。
最后,原告公司认可2011年度的年终奖已经在2012年发放,但是拒绝提交张某所在部门的工资支付记录,法院无法比照其他职工计算年终奖,因此,法院最终酌情以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的四倍计算年终奖。
二、员工提前离职也享受年终奖。
裁判要旨: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奖金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张某入职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出口业务员。
年终奖案例两则
年终奖案例两则一、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年终奖?1、法院审理:根据公司2017版员工手册的明确约定,12月31日之前离职的员工,将不享受浮动奖金。
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因双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而未取得年终奖,其原因是劳动者严重违纪,不利后果应由劳动者承担。
2、法理分析绩效工资的实质是“岗位价值押金”。
绩效奖金是对劳动者已经提供或交付的工作绩效的奖励。
公司将员工对应的岗位薪资水平分拆成两部分,一部分固定发放,一部分则根据绩效调整发放。
那么,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当年未发放的年终奖?相关的裁判观点并不完全统一。
我们认为,年终奖属于企业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员工的工作表现等给予员工的一种年度奖励,是有条件的支付,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
如果公司以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等形式明确约定员工在严重违纪情形下失去获取奖金的权利,或者明确了“员工在奖金发放当日须在职”的奖金发放条件,因劳动者违反公司纪律或劳动合同约定等而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发放年终奖。
3、明法提醒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及发放条件和不予发放条件:在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不予发放年终奖才能有理有据。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年终奖条款的设置,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如有异议,应与用人单位及时沟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二、公司未发年终奖,员工索要,法院不予支持1、劳动者认为,虽未明确约定,但发放年终奖金系公司的惯例,且自2007年起一直发放,并不存在部分员工发放、部分员工不发放的情况。
劳动者不存在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情况,且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予以发放。
2、公司认为,年终奖金井非双方约定必须发放的款项。
公司发放年终奖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员工个人工作表现及各部门主管决策、员工在职时间四项因素,个人工作表现包括公司对员工的考核评级。
年终奖劳动仲裁实例子
年终奖劳动仲裁实例子【篇一:年终奖劳动仲裁实例子】1、你还是等到年终奖发放以后再申请劳动仲裁,证据有力。
2、公司不与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篇二:年终奖劳动仲裁实例子】劳动者于2014年4月提出辞职,当月办理了离职手续,2014年11月,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他年薪里30%的工资,庭审中查明,他这所谓的30%年薪工资,实际上是2014年的年终奖。
(有时候,年终奖官司的赢与输,仅仅取决于诉讼策略的选择......) w律师是我以前的同事,1月14日中午,她向我咨询了一个劳动仲裁刚审结的年终奖案例。
w:冼律师,2014年12月,我在你们市劳动仲裁院办了一个案件,你帮我分析一下仲裁员的处理是否正确。
冼:你介绍一下情况吧。
w:劳动者于2014年4月提出辞职,当月办理了离职手续,2014年11月,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他年薪里30%的工资,庭审中查明,他这所谓的30%年薪工资,实际上是2014年的年终奖,对此,我代表公司的答辩意见是:一、劳动者已经在4月份就离职了,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范围规定,即公司规定只有在职的员工才有资格领取年终奖,发放年终奖前已经离职的员工是无资格领取年终奖的;二、劳动者也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资格规定,公司规定,领取年终奖是要考核合格的才具备资格,但这个员工于4月就辞职了,最后公司对他的工作进行了考评,实际上他是不合格的,不具备领取资格。
冼:《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按此规定,你有关劳动者已经离职,不符合年终奖的领取资格的主张,跟这一条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我们是不会支持这样的答辩意见的,我们会按照劳动者在公司这一年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4个月,大概是发放三分之一的年终奖,所以,劳动者年终奖的金额,劳动仲裁应该要给你进行折算。
w:劳动者主张的金额中已经进行折算了,他就是要三分之一的年终奖。
近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名称:甲乙双方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以每吨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然而,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方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三、法院审理过程1. 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货物交付清单一份,证明甲方已按照约定交付货物;(3)与乙方沟通的录音资料,证明乙方未按期支付货款。
2. 乙方提交的证据乙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甲方沟通的录音资料,证明甲方存在违约行为;(2)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质量鉴定报告,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甲方已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乙方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关于乙方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该问题并未影响货物的使用价值,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甲方货款100万元;2. 乙方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全面解读,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的公正与效率。
1. 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全面审查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
3.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认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引导当事人合理规避风险。
指导案例183号:房某某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3号:房某某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18)沪02民终1129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3.04裁判规则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83号:房某某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离职/年终奖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基本案情房某某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某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
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
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
12月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房某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大都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
年终奖争议详解
年终奖争议详解文/陈 伟CASE案例■劳动人事争议春节前后,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话题。
在实务中,年终奖引发的劳动争议非常普遍。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情况于每个财务年度(一般为自然年)结束自行决定发放的奖励,其支付形式既可以为货币形式,也可以是物质奖励或者股权奖励。
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年底前离职能否获得年终奖?发放年终奖是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经过大量案例检索和法律研读,撰写此文,希望能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一些有益的思考。
案例背景李某系某市外来从业人员。
2008年3月3日,李某进入甲公司工作,担任全球品类采购经理。
2010年1月1日,双方签订自201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李某)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甲方(甲公司)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甲方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亦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或其他组织。
乙方如发生前述情形属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6年9月10日,李某将其妻子王某的电话号码(微信号码)告知甲公司供应商赵某,要求赵某的妻子购买王某微店出售的化妆品,之后,王某与赵某妻子之间发生多次商业交易,每次货款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付款方式转账至王某或王某闺蜜的账户中。
2017年4月,甲公司对供应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调查。
2017年5月22日,甲公司通知取消了赵某的供应商资格。
2017年7月18日,甲公司以李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公司利益冲突政策的行为,未向公司如实申报其妻与公司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在公司内部调查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等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1627元。
2017年7月25日,李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0728元、2017年年终奖61952元。
年终奖的司法解释
年终奖的司法解释年终奖是一种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额外奖金,通常在一年结束时发放,以表彰和激励员工的工作表现。
然而,对于年终奖的司法解释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出发,对年终奖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终奖是一种奖励性报酬,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年终奖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应当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岗位的重要性、企业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发放的金额和对象,不能存在任意性和歧视性。
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一方面,一些企业可能会设置一定的业绩指标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根据考核结果来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情况。
这种方式下,企业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容易导致员工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也可能基于员工的个人素质、职务等因素来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情况,这种方式下也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不满和争议。
为了解决年终奖发放中的争议和纠纷,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判例法和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年度奖金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资项目,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这一解释强调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即企业和员工双方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和金额,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但是该解释对于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决定奖金的发放对象以及标准等方面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规定了一些情况下不得发放年终奖的情况,例如劳动者解聘或辞职后不得要求发放当年的年终奖。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经营秩序和稳定性,避免员工在离职前有意撤销劳动关系以获取不当利益。
尽管有了上述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年终奖的发放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导致劳动争议的可能性。
一方面,由于规定较为宽泛,企业仍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另一方面,员工对于年终奖发放具有较高的期望,所以一旦发现任何不合理的情况,就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
年度奖金争议案例讨论
年度奖金争议案例讨论年度奖金是企业对员工优秀工作表现的一种认可和激励机制。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和业绩要求日益增加,奖金分配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争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几个关于年度奖金争议的案例,并深入分析各自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团队合作与个人贡献某公司在评定年度奖金时,既重视员工在个人岗位上的贡献,又注重团队合作精神。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个人贡献无法量化以及个人工作成果被团队合作所掩盖的问题。
因此,当有些员工发现自己为公司创造了更可观的收益,却只得到与其他普通员工相差无几的奖金时,便产生了不满情绪。
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解决方法:首先,在设定年度目标时明确强调个人表现所占比重,并与其团队成绩相匹配;其次,在评估员工贡献时,除了考虑团队合作外,还要对个人的独立贡献进行客观评估;最后,建立公正透明的奖金分配机制,让员工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努力所带来的回报。
二、案例二:部门业绩与公司战略在某家跨国公司中,各个部门都会根据业绩来获得年度奖金。
然而,在该公司实行“高压紧凑”的管理模式下,一些部门能够迅速实现高额利润,而其他部门则因为遭遇市场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业绩下滑。
这样的情况下,高利润部门获得较多奖金的同时却引起了其他部门员工们的不满和抱怨。
针对这一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设定年度目标时应充分考虑整体战略,并给予各个部门相应的表现指标;其次,在评估业绩时要全面审核各种因素,并考虑到市场变化以及其他非可控因素对于各个部门的影响;最后,在奖金分配上要保持公平性并兼顾整体利益,可以考虑给予其他部门一定的激励措施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三、案例三:公司绩效评估与奖金分配某公司在年度奖金分配时会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来进行奖励,然而,员工们对于公司的绩效评估机制普遍存在着质疑。
他们认为绩效评估体系不够公正和透明,导致一些优秀员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奖励,同时也让某些不称职的员工能够从中受益。
年终奖带来的冲突——案例分析:绩效薪酬制度
年终奖带来的冲突
吉泓、陈岚 、冼洁 沈哲、韩剑、莫成麟
2 3 4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没有使员工充分理解薪酬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 缺乏动态性和及时沟通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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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性
员工 工作内
企业目标
过去的成功不一定现在依 然有效,绩效薪酬应根据 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 甚至经常需要完全重新设 计新的绩效薪酬。
其他情况
从L公司的案例来看
绩效 薪酬
外部 经营环境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管理层和员工沟通的桥梁
主动与公司员工进行沟通
1、保持信息的充分透明,可通过邮件方式,将公司的年度经 营业绩告诉员工,并对年终奖金发放政策向员工解释,向员 工讲解公司今年面临的困境,以及未来发展战略和举措,尽 力争取员工的理解。 2、举行关键员工和有离职倾向的员工的座谈会,有针对性倾 听员工的意见和收集员工建议,在沟通中尽量降低矛盾。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没有使员工充分理解薪酬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 缺乏动态性和及时沟通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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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风险VS企业风险
•业绩奖金的比例比较高,员工风险就比较高,公司风险相应就低; 反过来,如果基本工资比例比较高,员工风险自然降低,而公司风 险则相应增加。 •L公司技术和研发人员的业绩奖金波动过大,已经造成了员工对公 司诚信的质疑,公司薪酬包的设计肯定是有问题的。
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附相关案例)
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附相关案例)在职场中,年终奖是让很多员工期待和争议的一个话题。
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放金额以及标准等问题时常引发员工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当这类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往往需要法院的介入判决。
以下是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的5个规则,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说明。
规则一:年终奖与劳动合同约定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年终奖的发放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因此,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时间、金额等都需要参考合同的具体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相关事项,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年年底发放年终奖,金额为当年乙先生工资的两倍。
在第二年年底,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放年终奖。
乙先生将甲公司告上法庭,并提供了合同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先生发放年终奖。
规则二:年终奖支付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一些企业在制定年终奖政策时,常常会先征求员工的意见或者成立咨询委员会。
这些咨询意见虽然可能影响年终奖的发放政策,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约束力。
案例二:某企业在制定年终奖政策时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并听取了员工的意见。
委员会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应当根据个人工作贡献、评估结果等因素确定。
然而,一名员工认为委员会根据不公正的标准评估了他的绩效,导致年终奖金额不符合自己预期。
员工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他的期望金额支付年终奖。
法院判决,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员工不能仅凭委员会的意见要求支付特定金额的年终奖。
规则三:年终奖金额不应违背“一事不变”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年终奖金额应当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确定。
雇主单方面减少年终奖金额,违背了“一事不变”原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
案例三:一家公司在过去几年的年终奖金额标准较为稳定。
但是,到了今年,该公司突然决定减少年终奖金额,并未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一名员工对此不满,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过去的年终奖金额支付。
因年终奖引发劳动争议之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年终奖引发劳动争议之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引言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它不仅可以鼓励员工为企业做出更好的业绩贡献,而且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但是,年终奖也容易引发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特别是在年终奖领取的过程中,如果发放不合理或者有争议,就容易导致员工提出诉讼要求。
那么,如何规避劳动纠纷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呢?本文将主要通过分析因年终奖引发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和裁判规则,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劳动纠纷的经验和指南。
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度公司决定给李某等20名优秀员工发放年终奖,但李某在领取年终奖时发现自己的年终奖金额要比其他员工少了1万元。
李某通过诉讼要求公司给予她1万元的补偿。
案例二王某在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2019年度公司根据员工绩效和成果给王某等10名员工发放年终奖,但是当王某领取年终奖时,他发现自己的年终奖金额比其他员工少了20%。
王某随后向公司提出质疑,但公司却以“你的工作表现较差”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诉。
裁判规则规则一年终奖是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擅自扣留、减少或拒绝发放年终奖,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员工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要求企业给予年终奖或者补偿。
规则二在发放年终奖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员工进行公正评估,并且发放金额应当合理。
否则,员工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规则三对于公司针对员工发放年终奖的评估方式和评估标准,需要尽可能明确和公正,以确保评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如果员工发现自己的年终奖收入与其他员工有差距,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应当给出详细的评估说明和解释。
因年终奖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较为常见的劳动纠纷类型,企业和员工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裁判规则,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和发放。
同时,员工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通过合法渠道来进行维权,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
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随着年底的临近,很多公司开始进行年终奖的发放,年终奖作为员工收入的一部分,往往也容易引发一些争议。
为了解决年终奖争议,法院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裁判规则,下面将从五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这些规则。
第一个规则是规定了年终奖的支付要求。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年终奖应当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不是员工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因此,法院裁判规定,公司对员工的年终奖支付要求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根据公司的经济状况、员工的表现、岗位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年终奖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公司在支付年终奖时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存在任意性或歧视性待遇。
第二个规则是规定了年终奖的平等原则。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受同等工作得到同等报酬的权利。
因此,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因为员工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身体条件等非劳动能力因素而歧视待遇员工。
这也是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良好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第三个规则是规定了年终奖的计算方式。
法院裁判规定,公司在计算年终奖时,通常以员工的年度劳动成果为依据,如业绩、贡献、能力等。
这样的计算方式既可以反映员工的努力程度,也符合公司的业务需求。
但是,法院也强调,公司在计算年终奖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随意扣减、设置过高的考核标准,以及无形附加条件,否则将导致争议。
第四个规则是规定了年终奖的追缴期限。
在有些情况下,公司支付的年终奖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错误支付、过高支付等。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追回错误支付或过高支付的年终奖。
法院裁判规定,公司在发现支付错误后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支付错误或过高的年终奖后三个月内追缴,超过这个期限则不能再追缴。
这个规定既能够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对公司采取一定的限制,防止滥用职权。
第五个规则是规定了年终奖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发生年终奖的争议时,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案例
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用人单位解除管理人员未尽责处理性骚扰投诉问题指导性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032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
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劳动者奖金条件成就的认定1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指导性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裁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认定参考案例:曹某诉苏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1民终11389号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施的“军令状”中,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
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指导性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658号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案例文_谭子辑指导性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终奖发放的裁判观点集锦(上海)I威科先行
年终奖发放的裁判观点集锦(上海)I威科先行作者 I 刘鱼芳机构 I 德恒律师事务所案例一:年终奖是否发放应遵循双方约定,在无明确约定时,即便单位曾经发放年终奖,劳动者诉求也较难得到支持。
案件事实李某系ST公司张某于2011年5月24日进入YJ公司工作,最后工作到2020年7月14日,双方对年终奖没有作出明确约定,2018年、2019年YJ公司通过虞某个人账户向张某发放年终奖每年18,000元。
张某主张入职工作九年多时间内,YJ公司一直支付年终奖,相当于双方以事实行为对年终奖单独作出了约定且已实际履行至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YJ公司支付其2020年年终奖9700元。
YJ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未作明确约定,需要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公司经营情况不好,未达到发放年终奖的条件,仅为了留住员工,发放了部分员工的年终奖,并非全员发放。
一审观点对于年终奖,双方并无约定,张某2020年7月14日自行离职,也尚未到发放全年年终奖的时间,故张某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观点关于年终奖,YJ公司与张某对年终奖未作明确约定,现仅凭YJ公司于张某在职期间曾向其发放年终奖之事实,不足以认定YJ公司向张某负有每年发放年终奖之法定义务。
YJ公司亦对其公司不发放张某2020年年终奖之原由作有解释。
本院对张某要求YJ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年终奖9,700元的上诉请求,实难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张某年终奖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1)沪01民终6236号案例二:认可“提前离职不享受当年度年终奖”相关规定或约定的效力。
案件事实李某于2018年10月25日进入JZ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投资部总监,最后出勤至2020年7月10日。
2020年8月27日,李某提起仲裁,要求JZ公司支付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的年度绩效工资85,110元。
法院另查明,JZ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度绩效工资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季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季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季霞【当事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季霞【当事人-个人】吴季霞【当事人-公司】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涛【代理律所】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吴季霞【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甘李公司是否应支付吴季霞2018年奖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本案所查事实,吴季霞并非不同意到新址工作,只是不同意调岗,甘李公司亦未提交确实有效证据证明吴季霞拒绝至新址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达到不能继续履行的程度,且甘李公司亦未就调整吴季霞工作岗位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举证,结合吴季霞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仍在原厂址出勤的事实情况,可知其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故综合上述情形,本院难以认定甘李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效力亦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审、二审的笔录及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甘李公司是否应支付吴季霞2018年奖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年终奖发放规则有哪些
年终奖发放规则有哪些年终奖发放规则有哪些?或许很多⼈都不了解这⽅⾯的知识,接下来店铺⼩编为你解答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年终奖发放规则有哪些年终奖的计算发放年终奖是⽤⼈单位的⼀种⾃主⾏为,⽬前的法律、法规并⽆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
故⼀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均没有规定,⽤⼈单位可以不发,也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个⼈年度⼯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休法定假应照发年终奖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权益保护法》、《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劳动保护规定》等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付报酬,⽤⼈单位⾃然也就必须全额⽀付“年终奖”,⽽不得扣除。
提前离职该拿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定⽐例的年终奖。
未满⼀年也有年终奖《劳动法》第四⼗六条规定:“⼯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同⼯同酬。
”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未满⼀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不能拖⽋就性质⽽⾔,年终奖属于⼯资的⼀部分。
因为国家统计局《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三)奖⾦;(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资;(六)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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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处罚制度
年终奖处罚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年终奖处罚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处罚原则:
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未达到工作目标;
3. 严重失职渎职;
4. 其他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形象的行为。
三、处罚措施:
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年终奖的比例,最高可扣减全部年终奖;
2. 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员工,根据工作绩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扣减年终奖;
3. 严重失职渎职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年终奖;
4. 其他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形象的行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四、执行程序:
1. HR部门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与相关部门确认;
2. 经过审核确认后,由公司领导组成的年终奖处罚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3. 决定执行后,通知相关员工并在年终奖发放时进行扣减或取消。
五、其他说明:
1. 员工有权申诉,但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规或失职;
2.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上诉,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确保年终奖处罚制度能够合理有效地执行。
绩效奖金 劳动仲裁 案例
绩效奖金劳动仲裁案例
绩效奖金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提高工作效率和
工作质量,给予员工的奖励资金。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发生争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的一种法律途径。
关于绩效奖金的劳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些法院认为,用工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奖金的发放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以及发放依据。
但用人单位应将绩效奖金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予以明确,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案例:
- 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
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 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员工的加班时间,依法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绩效奖金的劳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但具体处理方式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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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
因此,年终奖纳入工资总额,属工资性质。
对于企业高管来讲,年终奖是工资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劳动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年终奖裁判规则并未统一。
现归纳有关年终奖裁判规范如下:一、辞职后索要年终奖被拒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付。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的约定。
首先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周期,张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庭陈述均已经证实年终奖的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
张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工作已经满一年,符合考核周期的规定。
其次,原告公司虽认为张某2011年度绩效总体评价不合格,不能原告该证据在仲裁也未出示,但该绩效总体评价为公司单方作出,获得年终奖,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张某考核不合格事由。
再次,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原告公司应当在张某离职时付清其年终奖,但因为原告公司年终奖发放均为次年三四月,故原告公司不能以张某已经离职为由拒付年终奖。
最后,原告公司认可2011年度的年终奖已经在2012年发放,但是拒绝提交张某所在部门的工资支付记录,法院无法比照其他职工计算年终奖,因此,法院最终酌情以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的四倍计算年终奖。
二、员工提前离职也享受年终奖。
裁判要旨: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奖金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张某入职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出口业务员。
双方签订了《考核细则》。
《考核细则》规定,不管因何种原因于年底前离开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不享受年终奖。
工作一年半后张某离职。
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离职当年度的年终奖。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考核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年终奖的规定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因此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某离职当年度的年终奖。
三、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需支付年终奖。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打架斗殴被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因为约定不明,劳动者主张年终奖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0日张春来入职北京市京东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开公司),双方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后又续订至2015年3月31日。
2014年12月17日,京东开公司向张春来发出《辞退通知书》,以张春来于2014年10月2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产业园区榕城公寓门口与本单位同事发生持械斗殴行为,现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及相应法律规定,给单位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将其辞退。
公司诉称:张春来因严重违纪被辞退,不应支付年终奖,且公司对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有决定权,不存在相关劳动法律强制规定。
故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年终奖。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仲裁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裁决,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于年终奖一节,现双方认可存在发放年终奖情形,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但公司未能举证明确说明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标准,同时考虑年终奖系对员工一年工作的总体评价、肯定,公司以张春来存在一起违纪行为作为不支付年终奖的理由,亦有失公允。
现张春来自认其年终奖为每年7000元,本院据此核算被告2014年度年终奖。
综上法院最终判令该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六千七百余元。
四、工作未满一年也能要求年终奖。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对年终奖无约定的,用人单位拥有经营自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对年终奖有明可自行决定是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
权,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年终奖,但并未就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进行约定的,该就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应该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定,确定内容需合理。
案情简介:2010年7月24日,李某进入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工作,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的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将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李某的工作表现,决定其工资的增加与否、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和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需要参加考评。
考评时间为第四季度,年终奖发放时间为次年春节前两周”。
2013年12月23日,餐饮公司向李某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
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李某提出公司还应支付其2013年度的年终奖金,公司回复称根据《年终奖发放指引》中“没有参与年终奖考评,且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的规定,李某没有参与考评,且已离职,不符合享有年终奖条件,故不同意发放其2013年度的年终奖。
2014年2月中旬,李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2013年度的年终奖奖金46000余元。
在仲裁审理阶段,李某则提交了《劳动合同》以及2010年至2012年度公司发放其年终奖证据;而餐饮公司提供了《年终奖发放指引》,以证明李某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但李某称从未见过公司《年终奖发放指引》规定。
该案经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审结。
裁审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均支持李某的诉求,判令餐饮公余元。
45000年度的平均年终奖标准支付李某年终奖2012至2010司按照.本案中,餐饮公司和李某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约定,但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约定为需要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李某的工作表现并经考核来确定。
因此,对确定年终奖的发放与考核的标准与条件需要通过规章制度来明确,而餐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年终奖发放指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无证据证明李某知晓该制度。
因此,裁审部门均未采信该《年终奖发放指引》,认为该制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
五、用人单位拒不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资料,应推定劳动者年终奖存在的主张成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及获得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伍某于2004年3月1日入聘某集团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5年10月28日解聘离职,在职时间共20个月。
伍某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伍某离职前,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05年春节前,集团公司发放了伍某年终奖金15000元。
该集团公司员工的薪酬实行保密制,相同工作和资历的员工工资、奖金存在差异。
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第三章薪酬第四部分薪酬发放第三条规定:“年终奖金的部分,视员工当年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总成本费用(含税额)的控制情况,通过考核后计发。
”伍某了解到集团公司2006年春节前,已发放了2005年度的年终奖金,故向某集团公司主张年终奖。
因索要2005年度年终奖未果,伍某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不认可有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定和曾经有过年终奖金的口头要求被告某集团公司伍某遂诉至一审法院,驳回伍某的申诉请求。
约定”为由,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要求按2005年标准,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的年终奖金计人民币1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若要取得年终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事实。
2、原告有资格获得年终奖。
3、有原告应得年终奖的数额。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
故对于第2个和第3个条件,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因年终奖不是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应由主张年终奖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故第1个条件应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
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年终奖发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可以证明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5条的规定,原告已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有发放年终奖的规定,被告拒不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资料,应推定原告年终奖存在的主张成立。
关于原告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及获得的数额,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被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2005年春节年终奖15000元的事实成立。
对比2004年原告工作10个月获得年终奖15000元,2005年原告工作10个月,也应获得15000元年终奖。
二审人民法院遂依《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项,)二(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第75条.及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终奖人民币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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