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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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组织结构、权责关系、决策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以及公司内部和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不良的公司治理则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风险增加甚至破产。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以及影响。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财务造假问题,导致公司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这一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公司治理的深刻反思。

首先,公司内部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成为了造假事件的导火索。

公司高管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了大量负面信息,而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不力,导致了造假行为的长期存在。

这说明公司治理结构薄弱,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监督,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空间。

其次,公司治理问题也暴露了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紊乱。

在这一事件中,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到了侵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无法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公司治理不仅仅是内部管理的问题,还涉及到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最后,这一案例也凸显了公司治理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不仅仅是对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更是对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塑造。

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建立起企业稳健、透明、高效的经营机制,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公司内部管理、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及企业的长期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合作,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各企业能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重视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系列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治理争议无异于公司“内战”,体现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或者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等权利主体的意志差异与利益纠葛。

但归根结底,公司治理纠纷的本质是股东之间的权利纷争。

特殊情形下,尤其是独资公司中的公司治理争议更多的是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经理层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在任何情形下发生公司外部争议时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公司内部争议中必须尊重股东意志,尊重投资人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尊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与执行力;决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以管理层意志反向制约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典型案例一: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8期)。

归纳该案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判思想包括: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2、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3、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任命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同时,处于清盘阶段中的公司司法管理人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有效的。

4、当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决议所任命的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时,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主,因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当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本案引发一个法律问题,即当公司治理争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或没有法律根据的,则应当适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反之,当公司的起诉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时,则应当适用“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案例(3篇)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60%、30%和1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规模逐渐壮大,股权结构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然而,在2018年,公司内部爆发了一场股权纠纷,涉及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

二、纠纷起因2018年,A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某提议对公司股权进行重新分配。

他主张,由于公司近年来业绩显著,应当对股东进行奖励,同时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应当将部分股权分配给公司管理层。

然而,这一提议遭到了其他两位股东的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公司股权分配应当遵循原有协议,不得随意更改。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与两位股东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

张某遂以公司董事会主席身份,召集董事会会议,强行通过了股权分配方案。

该方案规定,张某将持有公司70%的股份,而其他两位股东分别持有20%和10%的股份。

其他两位股东对此方案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张某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司治理中的股权分配和决策程序问题。

1. 股权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案中,张某作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未经过股东会审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股权分配方案,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公司治理_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治理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我国电子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18年,A公司因公司治理问题被媒体曝光,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A公司为例,分析公司治理法律案例,探讨公司治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描述1. 案件起因2018年,A公司因涉嫌虚报研发费用、违规关联交易等问题被媒体曝光。

随后,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发现A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高管薪酬过高等。

2. 案件过程(1)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在案件曝光后,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介入调查,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A公司回应。

A公司发布声明,承认存在公司治理问题,表示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采取措施整改。

(3)监管部门处罚。

经调查,监管部门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上市等。

(4)法律诉讼。

部分股东因对公司治理不满,将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公司治理问题(1)内部控制不完善。

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漏洞,导致内部管理混乱,为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信息披露不透明。

A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3)高管薪酬过高。

A公司高管薪酬过高,与公司业绩不成正比,引发股东不满。

2. 法律风险(1)违规关联交易。

A公司涉嫌违规关联交易,可能触犯《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信息披露违规。

A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可能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3)高管薪酬问题。

A公司高管薪酬过高,可能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四、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案例表明,公司治理问题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风险,损害公司形象和股东利益。

2. 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高管薪酬,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案例(3篇)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

张三持股40%,担任公司董事长;李四持股30%,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五持股30%,担任公司技术总监。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治理结构逐渐显现出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在公司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工作效率低下。

2015年,公司陷入一场股权纠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5年,公司准备推出一款新产品,张三、李四、王五在产品研发投入、市场推广等方面意见不一。

张三主张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李四认为应先进行市场调研,谨慎投入;王五则认为应兼顾研发和市场推广,寻求平衡。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三决定独自决策,加大研发投入。

李四、王五认为张三未充分听取其他股东意见,违反了公司章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停止违规行为。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证据,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

(1)关于公司章程的争议张三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包括产品研发投入;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章程规定重大事项需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无权单独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但“重大事项”的界定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会决议。

在本案中,产品研发投入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张三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充分听取其他股东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2)关于股东会决议的争议李四、王五主张,张三未召开股东会决议,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张三则认为,股东会决议需要召开股东会,而召开股东会需要股东同意,因此他有权单独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公司治理法律案例(3篇)

公司治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各自持有公司33.33%的股份。

张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副总经理,王五担任财务总监。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公司陷入困境,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2010年,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引入了新股东赵六,赵六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持有公司20%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随后,公司进行了股权结构调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将各自持有的股份稀释至25%,赵六持股20%,另有35%的股份由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持有。

随着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和决策存在分歧,与赵六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日益紧张。

2013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联名向赵六提出股权转让请求,要求其收购三人持有的股份,但赵六拒绝。

随后,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是否有权要求赵六收购其持有的股份?2. 股东之间的矛盾是否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3. 如何解决公司治理僵局,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是否有权要求赵六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赵六。

然而,赵六作为新股东,其加入公司时并未承诺收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份。

因此,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要求赵六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缺乏法律依据。

公司治理法律案例(3篇)

公司治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分别持有公司40%、30%和30%的股份。

在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位股东关系融洽,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最终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出现问题。

二、案件起因1. 公司决策权争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决策权上产生了分歧。

甲股东认为,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其应享有更多的决策权,而乙、丙两位股东则认为,公司决策应充分听取各股东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由于甲股东坚持己见,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2. 利润分配不均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利润分配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股东认为,自己为公司付出了更多的心血,应享有更多的利润分配,而乙、丙两位股东则认为,公司盈利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双方争执不下,导致公司利润分配不均,影响了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3. 公司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上也存在分歧。

甲股东认为,公司应实行家族式管理,由自己担任公司总经理,而乙、丙两位股东则认为,公司应引进专业人才,实行现代企业管理。

由于甲股东坚持己见,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案件经过1. 股东会表决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治理问题上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公司股东会的召开。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位股东就公司决策权、利润分配、公司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最终,甲、乙、丙三位股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治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2. 法律诉讼在股东会无果的情况下,乙、丙两位股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案件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位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应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针对公司治理问题,法院判决如下:1. 公司决策权问题:公司决策应充分听取各股东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公司治理方面问题案例

公司治理方面问题案例

公司治理方面问题案例案例1: 汇丰控股公司内幕交易案案情概述:汇丰控股公司是一家全球性银行集团,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该公司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而引发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

案情详情:2019年,汇丰控股公司的前员工被指控参与了内幕交易。

据悉,这些员工利用其在公司内部的信息,提前买入或卖出该公司的股票,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内幕交易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而且也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该案件揭示了汇丰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司在内部控制和监督方面存在漏洞,使得员工有机会滥用其职位进行内幕交易。

其次,公司对于违规行为的检测和处理机制不够完善,使得这些内幕交易行为能够长时间存在而不被发现。

最后,公司治理机构对于该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不力,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问题。

该案件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声誉损害和法律风险。

汇丰控股公司被迫支付了大笔罚款,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强化公司治理体系,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2: 德尔福汽车公司董事会薪酬问题案案情概述:德尔福汽车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总部位于美国。

该公司曾因其董事会的高额薪酬而引发公司治理问题。

案情详情:2018年,德尔福汽车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由于过高而受到广泛批评。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远远高于公司的表现和行业平均水平。

此外,还有一些高管从公司股东那里获取了丰厚的补偿和奖金,而没有透明的解释和公开的决策过程。

这些高额薪酬引发了股东的不满和质疑,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薪酬问题上缺乏透明度和责任。

董事会的高薪酬不仅对公司的绩效和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也损害了公司声誉和员工的士气。

该案件揭示了德尔福汽车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薪酬制定和披露方面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导致薪酬水平与公司的经营绩效和行业标准脱节。

公司治理机制未能有效监督和管理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未能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该案件最终迫使德尔福汽车公司重新审视其薪酬政策和公司治理机制,并对制定更合理和透明的薪酬制度进行改革。

公司治理案例:董事会决策与公司内部纠纷案件

公司治理案例:董事会决策与公司内部纠纷案件

公司治理案例:董事会决策与公司内部纠纷案件董事会决策与公司内部纠纷案例一、事件背景2010年3月1日,某知名私人投资公司A公司成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张先生、首席财务官李先生、其他3名董事。

A公司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在几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资产规模迅速扩大。

2014年5月,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了一项新的投资机会,即投资一家初创公司B公司。

张先生和李先生对此表达了支持,其他3位董事则表示保留意见。

然而,由于A公司董事会决定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投资计划最终未被采纳。

二、公司内部纠纷2015年8月,A公司董事会再次讨论投资B公司的计划。

此时,B 公司已取得了显著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增长,且被视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投资机会。

张先生和李先生均支持这个机会,并认为A公司应迅速行动。

其他3名董事则不同意,他们担心投资B公司过于冒险。

在董事会会议上,张先生提出一个提案,即A公司应按照股权持有比例决定投资B公司的金额。

这一提案得到了李先生的支持,但其他3位董事不同意。

会议结束后,A公司董事会陷入僵局,无法达成一致。

随后,张先生和李先生发起了一次股东大会,希望通过这次大会的表决来强制推动投资B公司的提案。

然而,其他3名董事不服从该决定,并认为这次股东大会违反了公司章程。

因此,他们提起了诉讼,要求法庭宣布这次股东大会无效并废除所有相关决定。

三、法律程序2016年2月,其他3名董事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解除该次股东大会的决定。

起诉状中表明,他们认为该次股东大会违反了公司章程,应该被宣布无效。

张先生和李先生则积极回应了起诉,并辩称该次股东大会是合法的,并符合公司章程。

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法庭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A公司递交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四、法庭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该次股东大会违反了公司章程,因为董事会决策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同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力度应该比董事会更强,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doc 20页)

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doc 20页)

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doc 20页)高科技企业法律所有权与价值驱动因素控制权分离及公司治理问题——W公司案例分析2002-06-13国研网本文通过风险投资商投资W公司过程中发生一系列事件的描述,揭示了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普遍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的独特成因——企业法律所有权与价值驱动因素控制权分离。

与传统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同的是,人力资本及其控制的无形资产对高科技企业价值的贡献相对于有形资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而高科技企业的人力资本与增长机会和价值驱动资源高度粘合,但这些资源并不能由法律上的所有者控制。

随着高科技产业的兴盛,越来越多的资本关注高科技公司。

从普通投资者到专业风险投资商纷纷介入高科技企业,希望分享高科技带来的巨大资本增值收益。

但由于这些企业大多是从民营小公司成长而来,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总经理或某些关键个人的影响力远超过公司规章制度。

当外部投资者开始进入时,会发现很难对企业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使投资商进入企业后面临巨大的公司治理方面的潜在风险。

一、W公司案例1.W公司W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应用的中外合资民营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

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金120万美元,目前资产总额超过1800万元。

W公司的中外两家股东均为王力所有。

因此,王力为W公司的最终实际投资人和所有者。

随着W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王力希望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进而上市融资,使W公司发展壮大。

2.风险投资方F公司是国内专业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行业。

基金M是境外一家上市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及周边地区)的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项目。

基金M与F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F公司负责基金 M在中国投资项目的运作托管,基金M则负责项目的海外上市工作。

3.项目初步介入F公司接到W公司的项目后,对其所在的行业和竞争对手进行了系统调查。

公司治理与企业纠纷解决经典案例解析

公司治理与企业纠纷解决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涉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关 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 的稳定运营。
企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协商和解
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 解协议,解决纠纷。协商和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 性的特点。
仲裁
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 裁决。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强和国际化程 度高的特点。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说服 、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 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调解具有专业性和 中立性的特点。
诉讼
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诉讼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程序相对 繁琐,成本较高。
企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意义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腾讯与奇虎360的竞争纠纷
纠纷背景
腾讯与奇虎360在互联网领域存在 竞争关系,双方就市场份额、用 户数据等问题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奇虎360指责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限制用户选择和竞争;腾讯则 指责奇虎360恶意竞争,窃取用户 数据。
解决方案
经过监管部门调查和调解,双方达 成和解协议,各自承认部分不当行 为并承诺改正,同时加强自律和公 平竞争意识。
案例分析总结与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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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案例分析总结
பைடு நூலகம்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有效治理 的基础,应避免一股独大或股权 过于分散的情况,通过引入战略 投资者、实施股权激励等措施优 化股权结构。
董事会建设与运作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注 重董事会成员的选聘、培训和考 核,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 性,确保董事会能够科学决策和 有效监督。

公司治理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汇总

公司治理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汇总

公司治理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汇总原创李慧lawyer公司法研 2020-01-04标的股权被质押,受让人能否拒付转让款?受让人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前已经知晓标的股权被质押情况的,受让人应当自行承担潜在的风险。

双方约定受让人先支付首期转让款后出让人再办理过户的,受让人在支付完毕首期转让款前,出让人不负有办理过户的义务。

受让人无权以股权被质押为由拒付转让款。

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否要求损失赔偿?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可以要求出让人进行赔偿,但应当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损失与出让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因果关系。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为何要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先通过以畸高价格受让少量股权逼迫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又以股东身份一次性受让出让方所持剩余全部股权,使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请求撤销转让协议。

股东出让未通知其他股东,受让方能否成为公司股东?股权出让方未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但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反对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且有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方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监事”能否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公司设立时约定担任“董事长”职务,公司成立后又负责公司经营运作、全体员工技术培训工作的,即使工商登记信息为“监事”,但结合其他事实能认定其在公司实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

原法定代表人未返还证照、未进行离职审计,公司能否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要求离职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进行离职审计属于其内部自治事项,但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决议或决定形成后30日内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不得以原法定代表人未完成前述工作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典型案例与裁判解析

公司法典型案例与裁判解析

公司法典型案例与裁判解析公司法典是指规范公司内部行为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它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保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公司法典的适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争议或纠纷,需要通过裁判来解决。

本文将列举一些典型的公司法典案例,并分析裁判结果。

1. 案例一: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公司A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B认为公司董事会未尽到保护股东权益的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董事会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股东利益,裁定公司董事会赔偿股东B损失,并要求董事会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2. 案例二:董事违规行为问题公司C的董事D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公司法典的规定,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股东E提起诉讼要求董事D承担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董事D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典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董事D赔偿公司损失。

3. 案例三:股东决策权问题公司F的股东G认为公司董事会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未充分听取股东意见,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决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确实未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判决撤销相关决议,并要求董事会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合作。

公司H计划进行合并收购,但股东I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合并收购将损害其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合并收购符合公司法典的规定,裁定支持公司H进行合并收购,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在程序上保证股东I的知情权。

5. 案例五: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公司J的董事会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导致公司经营不善。

股东K提起诉讼要求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法院判决认为,公司董事会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应采取措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6. 案例六: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公司L未按公司法典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信息,股东M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及时披露财务信息,违反了公司法典的规定,裁定公司赔偿股东M的损失,并要求公司加强财务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公司治理案例分析公司治理是指企业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决策机制和激励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是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某公司是一家上市企业,业务涉及制造、销售和服务。

该公司的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是独立董事。

虽然公司在业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公司治理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分配不够合理。

公司董事会的主要作用是制定公司战略和指导公司发展方向,而管理层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

然而,在该公司中,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弱,经常只是被动接受管理层的决策。

这导致了董事会对公司战略的制定和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使公司的经营决策集中在少数高管手中,存在较大的人治风险。

其次,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亟待提高。

公司的董事会中只有3名独立董事,不足以保证对公司的决策进行独立和公正的审查。

此外,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背景也不够多样化。

过多的董事来自于管理层,公开招聘和引进外部独立董事的机会有限。

这样的问题导致了董事会的决策过于倾向于管理层,无法充分利用外部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三,公司对股东的沟通和透明度偏低。

该公司在与股东的沟通方面存在不足,很少组织和开展股东大会,股东不能及时获得公司重要信息。

此外,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性欠缺,不及时、不完整,不符合监管要求。

这导致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无法准确了解,难以有效行使股东权益和监督公司的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该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进公司治理。

首先,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权力分配机制,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和权力,并增加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力度。

其次,公司应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引进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外部独立人士,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最后,公司应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治理纠纷案件

公司治理纠纷案件

公司治理纠纷案件标题:公司治理纠纷案例:争议股权控制导致公司分裂事件时间:2006年至2009年事件背景:2006年,公司A成立,由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以研发、生产和销售可穿戴设备为主营业务。

初期,三位创始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张某持股40%,李某和王某各持股30%。

事件经过:2007年,公司A研发出一款具有突破性技术的产品,并取得了行业内的广泛认可。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争议开始浮出水面。

张某认为自己对公司的贡献最大,应该获得更高的权益回报,要求重新分配股权比例。

李某和王某则坚持原有协议,认为股权比例已经公平分配,并拒绝对其进行修改。

200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确认股权比例。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东共同出资情况以及创始人的实际投入进行全面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张某在公司A成立前曾隐藏自己的一份关键技术专利,并于成立阶段转让给公司。

此举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然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定,未向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转让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公司A财务报表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和夸大,有违国家会计准则。

这引起了法院的关注,并迅速成为案件的焦点之一。

2009年,法院裁决公司A的初始股权比例分配仍然有效。

张某的诉讼被驳回。

法院还要求公司重新制定准确并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并要求张某对其隐藏的专利进行赔偿。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公司治理纠纷,争议点在于股权分配及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根据公司法和发行股份的有关规定,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并且没有影响公司经营秩序的行为。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了初始股权比例分配的公平性,并拒绝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该案中,虚假财务报表的存在表明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维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声誉。

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

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

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公司治理纠纷典型案例,这可真是相当精彩啊!
比如说,有一家公司,俩股东因为公司决策权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一个说:“凭啥你说了算,我也有份儿!”另一个不甘示弱:“哼,我投的钱更多,当然听我的!”这不就跟俩小孩争玩具似的,谁也不让谁。

这纠纷闹得哟,就像暴风雨来临前的天空,阴沉沉的。

还有个例子呢,管理层要推行一个新政策,员工们可不干了!员工们嚷嚷着:“这不合理啊,不考虑我们的感受吗?”管理层呢:“这是为了公司发展!”哎呀,这双方就像拔河比赛似的,各执一端,互不相让。

这场景,是不是很熟悉?像不像家里人意见不合的时候?
再来讲讲另一个案例,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股东们互相指责。

一个怪罪另一个乱花钱,另一个则反击说对方没眼光。

这不就跟厨子说盐放少了,食客说菜炒老了一样嘛,谁都觉得自己有理。

而公司就像一艘在风浪中摇晃的船,随时可能翻船啊!大家想想,这多危险。

公司治理纠纷可真是让人头疼啊!这不就像是身体里的小病魔,不除掉它,公司能健康发展吗?这些例子都告诉我们,公司治理可太重要了,要是处理不好这些纠纷,那公司就可能陷入混乱,甚至走向衰败。

咱可得重视起来,不能让这些纠纷像野草一样疯长啊!要想办法去解决,去协调,让公司这艘大船能稳稳地航行在商海中!。

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 裁判依据

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 裁判依据

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裁判依据咱来说说公司纠纷指导案例与类案的裁判依据哈。

一、合同纠纷类。

1. 股东出资纠纷。

比如说有个股东答应出资100万,结果只出了50万。

裁判依据呢,首先就是公司章程。

这就好比是公司的“宪法”,里面规定了股东该咋出资。

如果股东违反了这个规定,就像违反了游戏规则一样。

还有就是股东之间的协议。

这就像是几个小伙伴私下的约定,要是有一个人不遵守,其他人就可以拿着这个协议找法院说理。

法院会根据协议里写的出资方式、时间等要求,判定这个没按约定出资的股东要补齐出资,可能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呢,比如赔偿其他股东因为他没足额出资造成的损失。

2. 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之间做买卖,一方说另一方提供的货物有问题。

裁判依据主要是买卖合同本身。

合同里会写清楚货物的规格、质量标准啥的。

就像你去买个手机,说明书上写着电池能用一整天,结果只能用半天,这就不符合标准了。

另外,交易习惯也很重要。

如果这个行业一直都是先验货再付款,结果一方非要先付款再验货,那就不符合交易习惯。

法院会参考这些,判定到底是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就得承担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或者退换货物。

3. 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租房子或者租设备,结果发生纠纷了。

租赁合同里的条款就是关键的裁判依据。

比如租金怎么付,什么时候付。

如果租房子的公司晚交了租金,房东就可以根据合同要求租客交违约金。

房屋或者设备的使用状况也是依据之一。

要是租客把房子弄得乱七八糟,严重损坏了,这就违反了合理使用的要求。

法院会根据这些情况,决定是让租客赔偿损失,还是解除租赁合同。

二、侵权纠纷类。

1.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公司觉得自己的商业秘密被别的公司偷了,像可口可乐的配方那就是超级机密。

裁判依据首先是公司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都没有把这个秘密当回事,没有保密制度,没有和员工签保密协议,那可能就不好说别人侵权了。

然后就是看被告公司有没有获取这个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比如说派人去偷文件,或者贿赂对方员工获取信息。

公司治理纠纷案例

公司治理纠纷案例

公司治理纠纷案例案例名称:公司治理纠纷案例引言:公司治理是指规定公司行为并保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治理问题常常导致股东关系紧张,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重点关注一起早期的公司治理纠纷案例,讨论案件始末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一、案件背景:2010年1月1日,某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并在同年3月份成功上市。

根据公司章程,A公司设立有董事会,由股东推举产生。

同时,A公司还有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推举选举产生。

作为全体股东之一,股东甲拥有A公司35%的股份,同时还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事件发展:1. 2012年6月30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以融资支持新项目开发。

然而,股东甲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新股发行将稀释他的股权,并且没有征得他的同意。

他提出该决策违反了公司章程,请求董事会撤销决定。

2. 2012年7月10日:董事会通过了新股发行决议,并表示该决定符合公司章程,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董事会认为,作为单一股东,甲无法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3. 2012年7月15日:股东甲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新股发行决定。

他声称,该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并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4. 2013年4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的诉讼,并进行了听证。

在听证中,甲提供了多份证据,详细说明新股发行决定对他的损害。

5. 2014年5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撤销了董事会的新股发行决定。

法院认为,新股发行决定违反了公司章程,并没有征得股东甲的同意。

三、法律问题:1.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甲认为董事会的新股发行决定违反了公司章程。

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甲的观点,裁定撤销了决定。

2.股东权益如何保护:股东甲认为,新股发行决定损害了他的股权利益。

法院认为甲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采取了保护措施。

四、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公司治理领域的关键问题,即决策合法性和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纠纷

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纠纷

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纠纷案例: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纠纷发生时间:2008年至2009年事件背景:2008年初,某大型制造业公司A的董事会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纠纷。

该董事会由公司的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组成,为了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吸收了一些外部董事成为独立董事。

然而,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董事会的决策权以及公司利益的分配成为争议的焦点。

事件过程:2008年3月,公司A的董事会召开一次重要的决策会议,讨论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

然而,在该次会议上,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与独立董事展开激烈的争论。

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主张继续扩大公司规模,以追求更高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而独立董事则认为公司应该稳步发展,避免过度膨胀导致管理不善的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分歧越来越激烈。

在2008年6月的董事会会议上,创始人提出由其家族成员担任CEO的建议,并试图通过投票获得董事会多数的支持。

然而,独立董事坚决反对这一提议,认为这样的任命将使董事会失去权威和独立性。

在2008年12月的董事会会议上,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决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以增加家族成员的代表人数。

此举引起了独立董事的不满和反对,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违背公司治理原则的行为,将导致公司决策的偏颇和权力的过度集中。

随着董事会纠纷的升级,双方开始采取法律行动。

独立董事们聘请律师团队对公司A的董事会决策进行调查,并发现多项法律违规行为。

他们指控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滥用职权,侵占公司利益,以及违反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2009年初,独立董事和其律师团队向公司A的地方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要求废除修改过的公司章程,并追究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独立董事还要求董事会重新选举,并确保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权威地位以及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

法院审理了独立董事的诉讼请求,并对公司A的董事会纠纷进行了调查。

经过数月的审理和辩论,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

判决结果:2009年9月,地方法院裁定废除修改过的公司章程,并要求公司A董事会按照法律规定重新选举。

公司治理纠纷

公司治理纠纷

公司治理纠纷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各方面力量之间的协作和权力分配方式。

一家公司的治理体系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健康发展,然而,公司治理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公司治理纠纷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一、公司治理纠纷的原因1. 权力争夺:公司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对于权力的争夺导致了公司治理纠纷。

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等各方面力量为了争夺控制权或者权力,可能出现冲突和分歧。

2. 利益冲突: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导致公司治理纠纷的产生。

例如,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则要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这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可能引发纠纷。

3. 决策失误:公司治理纠纷可能是由管理层的决策失误导致的。

如果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犯下错误,或者缺乏对外部环境的准确判断,都有可能导致治理纠纷的发生。

二、公司治理纠纷的影响1. 影响企业形象:公司治理纠纷一旦发生,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形象,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信心下降,对企业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2. 影响股价:公司治理纠纷是股价下跌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投资者对公司治理问题表示担忧时,他们可能会减持或者抛售股票,导致股价的下跌。

3. 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公司治理纠纷将直接损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例如股东的股权价值可能被稀释,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等。

三、解决公司治理纠纷的方法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公司治理纠纷的基础。

包括构建有效的董事会、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等。

2. 加强信息透明度:提升信息透明度是解决公司治理纠纷的重要路线之一。

通过及时公开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可以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3.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治理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例如,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等。

5. 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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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解决司法实务(二)2015-03-24 师安宁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大成微信公众平台3月20日文章《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解决司法实务(一)》8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司法裁判规则(一)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主要事实基础。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股东质询权,并对公司利益构成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因此,如果公司前述管理层人员拒绝履行接受质询的义务或者在质询中所答复的内容构成对股东的隐瞒、欺诈等一切不诚信行为且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第二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职权,并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应当说,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来自股东或股东会的授权,其归根结底是股东权利的体现。

如果损害了监督权,则必然损害股东权利并进而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害。

第三种情形是存在第三方侵害公司权利而公司治理机关怠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则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法定程序条件的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种情形是公司监事本身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前述公司治理机关拒绝行使诉权的情形下由其自行提起派生诉讼。

(二)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及程序性规则。

第一,股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臵条件。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是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则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第三种情形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三)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定特性。

1.根据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在结构,凡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该类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诉讼利益最终归结于公司享有,但诉讼风险则由涉诉股东承担。

2.在股东派生诉讼中,不针对涉诉股东而设定担保义务,这是因为派生诉讼具有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公益性”。

该类诉讼的特性与股东对公司决议存在异议而提起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完全不同,因为后者是为了股东“私益”而设定的救济制度。

3.股东派生诉讼与合同法代位权诉讼制度存在法理上的内在关联。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就是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本可以对自己的债权自由支配。

但是,在债权人又作为另一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其放弃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影响到对他人债务的清偿能力的,法律为保全他人的债权,准许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前者的债权。

股东派生诉讼中,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自身以及公司的治理机构、公司高管层均有权利或义务决定有关诉讼事项;同时,公司股东的质询权、监督机构的监督权等受到侵害时,公司治理机关也有权利、有义务作出司法救济的决策。

但是,诚如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涉诉背景一样,当公司的治理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像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那样“怠于”履行职责的,则赋予股东“代位”诉权是完全必要的。

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是股东“自益性”诉讼,而不属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范畴。

因为股东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并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事项与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所提起的派生诉讼之法律基础完全不同。

9公司担保诉讼法律问题(一)普通公司担保制度。

新旧公司法相比较而言,有一个重大的立法价值观方面的修正。

旧公司法采取了严格限制甚至排斥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态度,而新公司法完全放开了对公司担保的禁限性规定,认为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因此,新公司法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规范公司担保的。

这一制度集中地体现在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即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不仅如此,公司法还“解禁”了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但设定的限制性条件有三项:一是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二是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三是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也就是说,公司法本身不禁止任何类型的公司担保,但在涉及不同主体身份时对公司担保决策机制的要求是不同的。

(二)公司管理层违反公司治理制度而越权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此类情形应当适用“内外有别”的原则来进行效力确认。

如果公司为内部股东提供担保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否则该类越权担保应当归于无效或可撤销。

反之,公司管理层越权为外部第三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则不得否认该担保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该债权人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等非法行为的除外。

至于在公司内部则可以追究管理层的违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第四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已经被新公司法所实质性地废除,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再具有适用效力。

参照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于旧公司法第六十条及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均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其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直接约束力。

(二)经营性担保与裁判规则1.经营性担保的决策程序。

经营性担保是指专门以提供对外担保服务等“有偿担保”为经营内容的担保公司所实施的担保行为。

与普通公司担保的决策机制不同,即普通公司担保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单项担保作出决议;但作为经营性担保公司是否需对每一项担保业务逐笔作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此举归根结底是一个公司自治的问题。

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本身概括性地授权经营层具有直接作出担保决策的权利时,则无需对每笔担保行为逐项进行决议。

根据有关金融监管制度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很显然,该禁止性条款与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制度直接冲突。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显然,只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同意该类关联担保“决议”的,有关立法文件没有必要对此作出禁止性或否定性评价。

因此,公司法并未限制关联公司的内部担保行为;相反,其属公司法所支持和保护的一种公司自治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母公司就是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或者即便其没有“股东”身份但依然可以通过相关协议安排而成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监管部门与上位法冲突的监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排除适用。

2.公司管理层违规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其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所谓“违规”担保意指违反公司内部规定主要是公司“章程”等涉及公司自治规范的担保行为。

对于第三方债权人而言,其完全可根据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维权。

这就意味着,公司管理层越权担保行为之效力是不会被轻易否决的。

同时,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表见代表的效力更难以被否认。

具体到经营性担保公司而言,其自身的性质表明对外担保是其主要的经营性业务,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此点完全不同于普通公司担保的无偿性。

因此,无论担保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正当,债权人完全有理由对其管理层和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与“代表”效力给予高度信任。

显然,担保公司不得以其管理层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公司决策程序而否认其担保责任。

司法实践中,公司对管理层越权担保行为往往以“效力待定”这一合同法制度进行抗辩,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能成立。

因为以“效力待定”制度进行免责的基本法理逻辑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解析这一制度的本质特性可以得出结论:其中隐含的真正权利人是“被代理人”,即在特定条件下赋予合同的“义务方”以“拒绝追认”的权利来否定自己的义务。

虽然,合同法同时规定权利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但是,这种催告权没有什么实际价值。

因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也就是说,如果将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状态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则实质性地掌控该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的主体将是“担保公司”这一义务方。

担保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明示的或“默示”的拒绝追认来对抗债权人。

这种对抗必将与其经营性担保合同的有偿性、对价性及其固有的商业存在价值发生冲突,等于赋予了担保公司以规避其法定责任的制度性依据。

因此,在成立“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本身就是法定有效的。

此时,根本不存在担保人可凭借“效力待定”制度中的“追认权”来对抗担保合同效力的法律空间。

由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故必须予以依法清理。

但是,以公司、企业为主体的某些非法集资事件进入刑事侦办领域后,由于没有重视公司清算机制在非法金融债务处臵中的作用,导致以行政权为主导的部分金融“打非”活动存在与公司法制度直接抵触的情形。

10非法金融事件与公司清算机制1.公司、企业金融债务事件中应正确适用行政与司法处臵之程序机制。

国务院曾出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主要任务是取缔非法金融组织,打击和清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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