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牛静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新增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本文对小额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进行分析,论述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张性,使其与执行程序和调解程序更好的衔接适用,进而充分的发挥小额诉讼司法大众化的程序价值。
【关键词】小额诉讼;适用范围;扩张性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122-02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新民事诉讼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本文在阐述小额诉讼的基本概念上,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何谓小额诉讼程序,理论观点不一。一般将其内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可以将之视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则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英美法系国家将小额诉讼程序视为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断绝的另一种特殊程序,而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般将其视为位于普通诉讼程序延长线上并与之具有连续性的制度设计。作为具有浓厚大陆法系传统和底蕴的我国,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也不能脱离与普通诉讼程序的关联。小额诉讼程序于我国之确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和司法大众化,而且亦是对世界性司法改革潮流之有效回应。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者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所适用的审理程序简易化的具有特殊构造的诉讼程序。与此相比,我们更认同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狭义解读,即在立法上将小额程序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予以专门规定。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使之成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使各种类的民商事案件都能有与之相应的诉讼程序可资适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以平衡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为价值取向
司法资源的短缺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基本事实。这种短缺是绝对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通过无限增加司法资源的供给,满足社会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全部需求,司法资源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正义产出随之增量,而且这种昂贵的需求还可能被不断地刺激出来,甚至可能使司法陷入恶性循环或危机。因此,在制度设计人力可控的范围内,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每一个理性的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正是基于这种追求小额诉讼程序得以产生和兴起。而在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过程中,以快速低廉的程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衡优化司法资源的分配,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的社会要求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
(二)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标的额较小
从国内外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中我们可以发现标的额比使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小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本质特征,也是小额诉讼程序与这两种诉讼程序最具区分度的特征。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信仰程度不高的国家,公民是否使用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直接决定于诉讼成本的高低。而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具体怎么设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外的做法。英国规定为 5000 英镑;德国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规定为 1200 马克以下;日本规定为 30 万日元以下等。我国实务界普遍认为以1万元人民币为界限划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是比较合适的,对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中进行论述,此处暂且略述。
(三)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类型确定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划分仅以标的额大小为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在实务中还是有一部分的案件虽然诉讼标的额较小,但是案件事实模糊不清甚至错综复杂,当事人争议也比较大的。因此,为了实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分流,还需从类型上予以规定。在我国的试点工作中,具体规定如下: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共7类案件。
(四)小额诉讼程序较之简易程序更加灵活简便、非正式化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双方的起诉状、答辩状、及法院最终的判决书均可采用格式文书,也可以口头进行。并且小额诉讼程序倡导当事人本人诉讼,在判决书上可以免去冗长的说理论证,仅列出判决主文即可。至于开庭时间更是比其他程序更加灵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仅可以在法院工作日进行审理,更可以在晚上和周末进行非正式化的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
三、小额诉讼的适用的适用范围与扩张性
(一)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通过上文阐述,小额诉讼的适用是有着非常明确的适用标准的,并不是单一的以标的额的大小来加以衡量,更不可能直接套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则加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符合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可以逾越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小额诉讼重在提高民事审判程序的效力,但其所具有的社会效果不容忽视,如果将小额诉讼程序加以滥用,则会与民诉法的基本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本末倒置。其具体的司法适用表现有以下几点: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法院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庭。这一规定与简易程序相同,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一般情况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符合此条规定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以小额、简单作为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准,才能真正体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程序定位,发挥其程序功能。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若以草案二审稿的1万元为基准,则有可能影响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障。因此,我国此次修改采用“相对数”标准而非绝对数标准,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为限额来确定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标准。立法机关的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与各省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另一方面,可以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情况每年调整。而具体的使用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标准每年公布。
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独立的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即与其他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实行一审终审,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共同特征。对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上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无任何的救济方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