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doc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金融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经济组织法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
特点
国际经济法具有跨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涉及 多个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平衡不同国家的利 益和法律制度。
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公民的全球所得或 财产行使征税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内 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行使 征税权。
国际双重征税与税收协定
国际双重征税
0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
或类似的税。
税收协定
02
国家间为协调税收分配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和税收歧视。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
指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拥有资产、 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公司。
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
跨国公司应承担经济、社会和环境 方面的责任,包括遵守劳动法规、 保护环境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
指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问题产生的争议。
03
国际投资法
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
区别
指投资者参与跨国公司经营决策,并 在跨国公司中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直接参与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跨国公司的经营 决策和管理,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 涉及金融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
世界经济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绪论掌握:世界经济的内涵、微观主体的界定、发展现状以及相应的假设。
尤其是对于当前世界经济的主要发展特点重点掌握。
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途径。
了解: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对象、方法等1.世界经济的内涵:是世界各国的经济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而构成的世界范围的经济整体。
它是在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基础上,通过商品流通、劳务交换、资本流动、外汇交易、国际经济一体化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联接。
它把世界范围内各国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经济方面联系在一起的有机整体。
2.微观主体的界定&发展现状&假设:国家&跨国企业&国际组织世界经济发展现状:1 世界经济持续增长2 国际分工的深刻变化3 国际贸易迅速发展4国际资本流动的快速发展5 科技革命的推动作用日益增强6 战后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7 国际协调机制加强假设:1 经济人假设2 稀缺性假定3 国际无政府状态4 不确定性3.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特点:1 高科技迅猛发展并成为争夺焦点2 市场经济体系在全球范围形成和扩大3 贸易全球化进程加快4 生产与投资全球化5 金融全球化6 科技全球化7 劳动力流动全球化8 国际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9 世界经济格局走向多极化10 南北矛盾与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4.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途径:从中国近20多年的发展实践看,改革和开放是推动中国社会与经济快速发展的两个车轮。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扩大,中国和世界经济接轨、融合的程度日益加深,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特别是加入wto三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额翻了一番,有力地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也带来了人民生活巨大的改善。
事实进一步说明,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在世界经济加快全球化的情况下,中国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更深更广地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去。
中国经济稳步增长、市场逐步开放、积极参与世界贸易,为各国带来无限商机,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了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简而言之,世界的发展更需要中国。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 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运保费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CIP运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 当代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 矛盾与合作的关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东 西关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 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北关系”,通常是指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南关 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 “北北关系”,通常指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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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
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 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 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 多分支机构组成。
• 公民税收管辖权:
• 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 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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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补偿贸易:
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 或技术,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 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 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 方式。
(2)资金组织的贷款条件 1.传统的事后条件 除新设的灵活信贷额度外,基金组织的其他各种贷款仍适 用传统的事后条件,即发放贷款以借款国允诺接受基金组 织贷款后其将满足有关的商定要求为前提条件; 2.新现的事前条件 基金组织新设额灵活信贷额度放弃了传统的事后条件,以 事前条件取而代之,即借款国只要事先满足基金组织设定 的严格的资格标准无需达成事后实施的政策谅解,即可获 得此类贷款。 确定借款国取得灵活信贷额度资格的核心标准是:借款国 拥有稳定的经济基本面和体制政策框架;借款国正在实施 非常强劲的政策,并过去具有持续的实施记录;借款国仍 然承诺今后继续实施这种政策。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 国际私法: 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 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制定 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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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重点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收藏我吧!(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涵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word资料45页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3、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三个层次: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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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
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三、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17世纪后,世界资本主义市场逐渐形成,各民族国家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也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大量国际条约、习惯、国内立法出现。
2、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区分为平等的和不平等的条约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
反之,如果缔约国双方的国力存在巨大的强弱悬殊,其中一方主权并不完全独立,因屈服于各种威胁或暴力而被迫缔约,条款内容是片面特惠的,这就是不平等条约。
3、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始终贯穿着“弱肉强食”的恶法精神先占,被移植到国际法上,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它的主权。
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
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是指当年亚洲、非洲、美洲广大的部落地区,只要尚未建成国家,西方“文明”国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按“先占”原则对它抢先占领,实行统治,“合法地”攫取一切自然资源。
4、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专门针对国际经济事务之具体问题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5、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针对“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6、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为提高效率、减少误会而归纳的习惯做法7、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法国首先开始国内商事立法四、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B>时间段:从1945年二战结束至今。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历史背景是二战后美国为援建欧洲,也为了控制世界经济,巩固自己地位。
先后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此为契机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从此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
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例,它要求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逐步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
以上述三协定为支柱的国际经济体制仍是旧秩序的延续,而非新时代新秩序的开始,不能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了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集会,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
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由于摆脱了殖民枷锁的广大亚非拉国家迫切的要求在经济上也实现真正的独立,所以在1962年,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
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即国际经济法。
2、此观点将国际经济事务的主体限定为国际公法的主体,而认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涉外立法实质上是国内法,非国际经济法。
3、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其内涵和外延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2、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1、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衡量当今国际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不能不承认个人、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了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
但某些学者的基本立场却不是无可非议的。
更倾向于广义说。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大体而言,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而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国际经济关系,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国际公法中与经济无关的行为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并不局限于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1、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和商法关系,指定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是间接调整。
2、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两者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1、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统一”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
那些同时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以及涉外关系的国内法,既属于内国经济法范畴,同时也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3、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分流”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只适用于内国某种涉外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内国同类的经济关系。
那些单纯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即非涉外关系的国内法就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1、国际商务惯例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由跨越一国国界的经贸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当然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掌握)(1)其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其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
(4)对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其约束力的实现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第四节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1、1978年12月以来坚定地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已取得显著的、重大的成就。
而实行这一国策不但有着充足的现实根据,而且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
2、中国对外交往阶段(1)古代中国至1840年(2)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至1949年(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1949年至今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1、秦代以前诸侯与王室的“贡、赐”并非近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