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最全】【共10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doc资料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20XX年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章-自学考试.doc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涵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202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旳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旳渊源1) 国际经济公约2) 国际商务通例——国经、国私旳渊源 3) 联合国大会旳规范性决策 4) 国内立法第二章、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品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 国内立法规范 2) 国际公约 3) 国际商务通例(二)、国际商务通例——国际贸易术语(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旳概念和性质:国际通例中旳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旳,表明在不一样旳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旳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旳以英文缩写字母表达旳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通例旳一种,由当事人选择合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旳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旳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下简称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重要规范如下五个方面旳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旳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送和保险上旳分工。
3) 货品旳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旳办理。
5) 风险旳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送 保险 运送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多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协议 重要运费 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装运协议重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多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多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送 同上 到货协议 DES 目旳港船上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旳港码头交货 目旳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旳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旳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多种运送 同上DDP 目旳地完税交货指定目旳地交货时卖方注2多种运送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旳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送中旳重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1、公约旳合用―――国际货品买卖协议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协议法掌握)3、双方义务(1)卖方旳担保义务4、风险转移(依国内协议法掌握)5、违约补救第三章、国际货品运送与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一)、国际海上货品运送班轮运送——提单或海运单(法定条款)国际海运(件杂物)航次租船运送租船运送租船协议(任意条款)(大宗货)定期租船运送(二)、提单(三)、调整提单运送旳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旳权利1)承运人最低程度旳义务2)承运人旳责任期间3)承运人旳免责4)赔偿责任限额5)索赔告知与诉讼时效6)托运人旳义务7)公约旳合用范围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旳修订3、《汉堡规则》——重视托运人利益《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重要内容列表对例如下:(四)、租船协议二、其他国际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一)、国际铁路货品运送法律制度(二)、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法律制度1、航空运单2、有关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旳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小结: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送法律制度比较图示:(三)、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旳运送方式将货品从一种国家运至另一种国家旳运送。
第1章国际经济法概论
中国地质大学远程教学
13
1.5.1
国际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 国际经济法渊源:是指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 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 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 国际经济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司法机构
和准司法机构的裁决和国际组织决议等五类。
的国际性法庭作出的与经济关系相关的判决、裁决或意见构成国际经 济法渊源。
• 与国际经济法相关的准司法机构主要指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ICSID),该中心对《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成员国公民和他国政府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提供仲裁,因而是准司法
机构。ICSID的裁决不仅对当事方有约束力,而且对于公约其他成员
“学科”,不宜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法律部门”。 3、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成熟观点也是可以接 受的。学习者并一定要接受本教材观点。
中国地质大学远程教学
3
1.2
国际经济法学科发展简史
• 国外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或40年代初。
• 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可被视为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早期。 • 国际经济法在美国的杰克逊(John H. Jackson)教授坚持不懈的努 力下逐步取得了新的相对独立的地位。 • 二战后,随着关贸总协定体系的日
1.6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概念辨析
• 本教材作者建议取消“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命题。应该区分 公法性质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私法性质的国际经济关系,设立不同的
基本原则。
中国地质大学远程教学
20
中国地质大学远程教学
9
1.4.4
公司作为主体
公司指所有按照相关国内法成立的性质不同的公司,是“私人” 性质的国际法主体,是最常见的国内、国际经济活动主体。 除了相关国内法赋予某类或某个公司一定的特权外,所有的公 司都是平等的经济活动主体,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 义务。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绪论1.国际关系分类狭义说广义说2.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分类3.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4.国际经济法的分类狭义广义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7.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贯彻上述基本国策的重大作用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定义2.立法过程中的三大弊端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4.美国信念5.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守战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6.南北对话中,在法理上需澄清的基本观念7.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的重大差异8.南南联合自强的伟大战略意义9.七十七国集团体现的南南合作整体力量削弱的原因10.关于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结论11.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重要作用和优点2.公约的基本原则3.发价的条件4.发价不得撤销5.逾期接受无效的例外6.卖方的义务7.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8.卖方承担保全货物的两种情况9.两组贸易术语10.FOB术语下买方须知11.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三种支付方式12.信用证的业务流程13.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特征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1.服务与货物的不同点2.服务贸易的包括3.[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自由化义务的主要表现4.GATS的宗旨和注意点5.在GATS调整范围以外的两种服务6.服务贸易的三种7.肯定清单的优点和弊端8.{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委员会的建议}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1.技术的概念和分类2.技术转让的定义和主要内容3.应当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5.国际技术贸易的分类6.以合资经营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的类型7.国际合作生产的两种方式8.以国际补偿贸易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贸易两个明显特征9.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和种类10.国际技术许可交易中解决争议的四种方法11.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定义12.禁止进口的技术13.限制出口的技术第六章国际投资法1.按照经济基础及其国际投资政策与立法来划分外资法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的特征3.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4.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种类5.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的三种模式6.国际社会在建立世界性投资法制方面的成果7.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五个方面8.{指南}的五个部分9.GATS的两个主要内容10.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方法11.双方已表示同意提交的争端的三项限制12.当事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13.MIGA的特点优点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定义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3.布雷顿森林体系4.[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三个修改5.监督成员国汇率政策的三条原则6.基金组织的货款种类7.特别提款权的三个特点8.陈述和保证的主要内容9.预期违约事件主要内容10.保护利差条款的主要具体情形11.在承诺书中,经理行拟承担贷款义务的三个情形12.项目贷款的三个结构13.证券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披露的四种情形14.内幕人员的三个种类15.内幕信息的四个构成要件第八章国际税法1.国际税收关系的定义2.税收管辖权的定义3.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的三个标准4.各国税法对各类所得的来源地识别通常采用的认定标准5.国际重复征税中,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6.协定的适用范围7.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的四个内容8.相互协商程序的三个作用9.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10.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11.逃税的定义12.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3.各国管制纳税人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性法律措施14.各国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主要的三个内容4.国际经济法的分类狭义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_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_笔记_自考串讲讲义资料之欧阳结创编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关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欧阳结创编 2021..02.14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
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而且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接受的。
★国际经济秩序:即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包括:(一)罗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
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①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②有的则由各种商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
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
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三、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17世纪后,世界资本主义市场逐渐形成,各民族国家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也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大量国际条约、习惯、国内立法出现。
2、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区分为平等的和不平等的条约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
反之,如果缔约国双方的国力存在巨大的强弱悬殊,其中一方主权并不完全独立,因屈服于各种威胁或暴力而被迫缔约,条款内容是片面特惠的,这就是不平等条约。
3、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始终贯穿着“弱肉强食”的恶法精神先占,被移植到国际法上,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它的主权。
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
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是指当年亚洲、非洲、美洲广大的部落地区,只要尚未建成国家,西方“文明”国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按“先占”原则对它抢先占领,实行统治,“合法地”攫取一切自然资源。
4、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专门针对国际经济事务之具体问题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5、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针对“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6、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为提高效率、减少误会而归纳的习惯做法7、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法国首先开始国内商事立法四、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B>时间段:从1945年二战结束至今。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历史背景是二战后美国为援建欧洲,也为了控制世界经济,巩固自己地位。
先后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此为契机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从此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
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例,它要求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逐步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
以上述三协定为支柱的国际经济体制仍是旧秩序的延续,而非新时代新秩序的开始,不能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了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集会,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
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由于摆脱了殖民枷锁的广大亚非拉国家迫切的要求在经济上也实现真正的独立,所以在1962年,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
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即国际经济法。
2、此观点将国际经济事务的主体限定为国际公法的主体,而认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涉外立法实质上是国内法,非国际经济法。
3、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其内涵和外延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2、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1、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衡量当今国际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不能不承认个人、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了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
但某些学者的基本立场却不是无可非议的。
更倾向于广义说。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大体而言,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而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国际经济关系,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国际公法中与经济无关的行为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并不局限于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1、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和商法关系,指定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是间接调整。
2、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两者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1、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统一”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
那些同时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以及涉外关系的国内法,既属于内国经济法范畴,同时也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3、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分流”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只适用于内国某种涉外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内国同类的经济关系。
那些单纯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即非涉外关系的国内法就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1、国际商务惯例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由跨越一国国界的经贸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当然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掌握)(1)其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其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
(4)对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其约束力的实现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第四节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1、1978年12月以来坚定地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已取得显著的、重大的成就。
而实行这一国策不但有着充足的现实根据,而且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
2、中国对外交往阶段(1)古代中国至1840年(2)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至1949年(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1949年至今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1、秦代以前诸侯与王室的“贡、赐”并非近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