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考及学业水平考试考前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2
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考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临近,为了做好信宜考区的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工作5月份为我市考风考纪教育月,按上级最新要求,各校必须在5月25日到6月4日期间开展为期10天卓有成效的考风考纪教育。
做好考风考纪宣传专栏,开好考前动员会,组织考生学习相关考试法规(含“考生守则”、“考点守则”、“考生考试注意事项”等,尤其是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3号)修改的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内容见《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考院〔2015〕54号)、《关于做好2015年6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和考务工作的通知》(粤考院〔2015〕46号)、《信宜市2015年普通高考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手册》及《广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报考及填报志愿指南》等,宣传考试纪律,讲清楚考试时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考生正确对待普通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严肃考风考纪,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性。
二、非考点所在学校派出一名领导及若干名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带队老师带领本校考生参加考试1、普通高考带队人员安排:镇隆8人,西江8人,怀新6人、白石5人,思贺4人,丁堡、职教中心各3人。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带队人员安排:镇隆8人,西江8人,怀新、白石各5人。
3、考试期间,带队领导及老师统一集中考点休息室以方便联系,特殊情况须报告主考同意后方能离开。
带队老师要求和本校考生一起食宿(统一佩带由市招生办往年下发的“带队领导”或“带队教师”胸卡)。
考点要为乡镇中学考生提供优良的食宿环境。
非考点所在中学提前与考点联系,安排好考生的食宿,负责做好考生的思想、考风考纪及安全教育等工作,确保考生考试顺利进行。
各校于5月27日前将带队领导及老师名单报送市教育考试中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5年第05期教考试厅[2015]1号(2015年4月3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稳步推进《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确保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总体部署,现将做好2015年高考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
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重视考试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考试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安全保密工作作为高考的第一要务、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保密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切实抓好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组考、评卷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落实,规范操作流程。
试卷(答卷)的印制、运送、分发、保管、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15]1号)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的要求执行。
要加强对涉密场所及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切实做到试卷流转过程中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实现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无缝化对接。
任何情况下试卷和考生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在考试当天的中午确须在考点存放、保管的,应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考点应设立保管场所并安排包括公安(武警)和县级(或以上)考试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内的人员联合值守。
湖北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参加高考,除符合以上3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二是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技能高考时只能选其一项,不能兼报。
报名参加技能高考必须获得相关专业(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建筑技术类、旅游类、农学类、会计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护理专业)技能操作考试D等及以上成绩。
4.少年班考生报考按照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5)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报名时间2015年我省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两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9日,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第二时段: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普通高考文、理、体育类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
二、考生档案7.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
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第十一条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
各省级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
关于做好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4〕101号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为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考试办法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继续实行分类考试办法,即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
(一)春季高考为重点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同时也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
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
知识考试时间为2015年5月9日至10日,技能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夏季高考为重点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同时也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
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报名、考试与录取工作分开进行,允许考生相互兼报。
二、报名条件(一)春季高考考生报名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健康;3.具有我省中等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籍并且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夏季高考报名资格的人员。
免于春季高考技能和专业知识考试的技能拔尖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者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夏季高考考生报名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健康;3.高中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4.具有我省户籍或具有我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除具备上述报名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报考体育专业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未婚。
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
身高男不低于1.70米,女不低于1.60米,裸眼视力两眼均不低于4.8,科类为理工类。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与《招生工作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与《招生工作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与《招生工作(二)分配生源计划实施网上远程录取院校和内地高校一样,采取由院校作分省招生计划,省招办公布院校在青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填报志愿,再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方式。
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港澳院校均不认可照顾加分,一律按考生高考实际成绩投档录取。
二十三、免费师范生招生为了促进教育发展与教育公平,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须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
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中小学任教,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确保有编有岗。
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
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在提前单独(本科)批次录取。
二十四、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普通高校举办的民族预科、民族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民族预科、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招生计划。
民族预科、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有关高校本、专科统招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
其中报考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报考预科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按预科计划顺序投档。
2015高考政策
关于201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教学发〔2014〕2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现就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继续实行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分类考试制度。
完善考试招生政策,进一步推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的入学形式。
适当增加春季高考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使其逐步成为高职院校选拔学生的主渠道。
同时,稳定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范围和招生规模,完善高职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
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深化高考命题改革。
根据国家关于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省份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报请教育部批准后,2015年起夏季高考外语(含听力)科目使用全国试卷。
三、完善春季高考技能考试形式和内容。
规范和细化评分标准,严格考试分数评判,加强考试组织管理。
2015年技能考试按专业类别组织进行。
四、改进春季高考志愿填报和录取方式。
春季高考实行在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录取模式,提高志愿录取满足率。
五、调整艺术类提前批次志愿填报和录取方式。
艺术类提前批取得两个以上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顺序志愿,增加考生的录取机会。
六、省属高等学校不再招收专科层次优秀运动员。
七、完善高职院校注册入学招生办法。
注册入学试点院校范围扩大到所有招生录取有缺额的高职院校,并设定考生注册入学最低分数线。
八、进一步规范高考加(降)分政策。
严格控制高考加(降)分项目,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取消部分加分(降)项目,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
具体加(降)分调整内容报教育部备案后另文公布。
九、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和办学行为。
各高校要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禁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招生,严禁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预科生,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方式进行欺诈招生,严禁违规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与《招生工作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与《招生工作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与《招生工作(二)监考员、考生注意事项1.如果监考员发觉本考室的听力设备或音响效果有问题,应轻轻走到考室门口,招手示意流动监考员至跟前,低声告诉流动监考员快速转报考点主考或考务负责人,严禁神色慌张、紧张忙乱、高声喊叫。
2.听力进行中,考生如果对音响效果有意见,必须举手示意,且不准出声,待监考员走近时低声告诉本人意见,然后继续答题。
监考员必须对考生反映的意见及过程做好记录,并及时通过视频监控镜头前举手示意,告知流动监考员转报考点主考。
同一考场有3名以上考生或不同考场有考生反映同样的问题,待听力考试结束后,主考通过监考员通知考生先作答后面的试题,考区招办向省招办快速报告,并立即召集考区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在考试全部结束后重新播放听力。
充分做好听力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和紧急处置准备。
一旦出现问题,必须立即上报省招办,在没有得到省招办明确决定前,不得让考生离开考场(自愿放弃者由本人写出书面保证后可以离开考场),如出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造成处置延误及由此引发不稳定因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在外语科目考试的整个时间段内(6月8日15:00—17:00),如果考生没有举手对听力音响效果提出问题,考试结束、离开考场后才提出的任何意见均不予受理。
4.因原音光盘中的灌(读)音语速而导致的音质、音色问题,不能作为质量事故认定。
十六、考试结束后的试卷(卡)及光盘管理考区(点)要严格按照规定领、送试卷及答题卡,并严格执行保管、上交、销毁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一)考试结束后,试卷及草稿纸按科类、考场、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入原试卷袋密封后由考区保存。
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清考区、考点、考场、准考证起止号码,以备后查,保存期半年以上。
(二)答题卡(含空白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记录单、考试违规情况记录单、启用备用试题(卡)记录单、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等按照规定、要求、时间上交省招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学[2016]4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按照我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将《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6年3月25日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与《招生工作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与《招生工作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与《招生工作(四)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二十八、考生档案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有:《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考生志愿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含所有资格审查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纸介质档案内容与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内容完全一致。
我省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将户口从青海转出省外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考区招办负责对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二十九、资格审查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资格审查工作。
(一)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四个文件中的规定审查(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子女就地高考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详见省招办《关于2015年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附件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学厅[2015]7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6.26【实施日期】2015.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突出规范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权力制约的录取工作机制,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和艺术类及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及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经高校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认真组织好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工作。
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经我部备案、核准、分送的招生计划。
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计划要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预留计划应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和考生大省倾斜,并在有关省份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
有关高校未做分省编制的特殊类型计划,要在录取时根据实际录取人数将计划调整至生源地省级招办。
高校要建立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的制度,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
未经我部审批或备案确认的各类办学机构一律不得安排招生,未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及我部批准的军队院校一律不得招收无军籍学生。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学校规章制度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
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考(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第十一条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
各省级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
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对于不符合流入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考试厅[2015]1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4.03【实施日期】2015.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考试厅[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稳步推进《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确保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总体部署,现将做好2015年高考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
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重视考试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考试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安全保密工作作为高考的第一要务、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保密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切实抓好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组考、评卷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落实,规范操作流程。
试卷(答卷)的印制、运送、分发、保管、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15〕1号)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的要求执行。
要加强对涉密场所及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切实做到试卷流转过程中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实现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无缝化对接。
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全文
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全文2015年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全文)教育部公布《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条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有关要求执行。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2015招生考试工作相关事宜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2015招生考试工作相关事宜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2015招生考试工作相关事宜近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2015天津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对考试科目及分值、志愿填报工作和加分政策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全文如下。
一、报名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2.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期不再补报。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的区县招办报名。
3.报考者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报名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须进行电子摄像,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恩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1.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会同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体检工作规定。
区县招办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县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并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2015年高考考场布置实施方案
2015年高考XX中学考点考场布置实施方案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8日举行.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XX中学考场布置工作安排如下:一、成立2015年高考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二、职能组分工(1)考务组组长:成员:具体工作:1.领取招办、学考办发放的各种考试用品。
2.准备好考务袋、笔、草稿纸等考试用品。
考务袋中物品:小号码、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小刀、橡皮、铅笔、监考员证、工作员证、浆糊、考场座位表、及考生签到表、考务手册、考场封条、禁带物品存放处、草稿纸3制作电子版考场分布、考点办示意图。
4.考点办多媒体电子屏(考试名称、考试日程、科目、考试信号、考场分布示意图、座位号张贴示意图、办公室人员分工、上下午点名时间等。
(2)安全卫生组组长:成员:具体工作:1.安排好每次考前全校卫生大扫除。
2.每次考前在考场四周(高考10米;中考5米处)划出警戒线、监考教师通道警戒线,并拉好警戒绳。
(3)考场内布置组组长:成员:具体工作:11.有讲台的考场摆放31张课桌(其中1张放在门外堆放杂物),31个凳子,一个讲台,课桌一律背向考生,桌斗内无杂物。
2.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前后整齐、间距80厘米(第一排课桌抵讲台、最后一排桌凳靠墙),前后左右平行。
3.挂好电波钟,清理教室内的墙报、名人字画并保管好,考场内除规定的必备物品、不得留有任何字迹和其他物品。
桌面、凳面、地面要打扫干净。
4.张贴考场后黑板考试标语(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4)后勤保障组组长:成员:具体工作:1.检查、维修考场门窗,供水、脸盆、毛巾、保温瓶等物品供应等2.负责照明、电话、广播、英语听力、播音系统、屏蔽仪、录音机等检修安装调试3.负责考场钥匙交接4.负责安装举报信箱、考点办、医务室、补作并安装考场大号码牌、提供考场后黑板考试标语(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5.有考场的每个楼层南北各放一只保温桶和一张课桌6.负责我校高三学生吃住安排(5)宣传组组长:成员:具体工作:1.校门上方悬挂“2015年×××××考试xx考区xx考点”的横幅2.负责打印并在醒目处张贴考生守则、考生答题须知、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艺考违规考生处理情况通报、监考员职责、考试科目、考试日程、考试信号、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考点、考场平面示意图(两份:其中一份放置校门内,另一份放置在科技楼内);高考期间,在校内醒目处张贴“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及鼓励考生沉着、诚信应考等内容的标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第十条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
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应当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四条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
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
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
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六条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考点。
考点应当设立在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机构。
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
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考试工作小组,以保证考试实施。
考点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考点主考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排列,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2)。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点、考场、座位及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见附3)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考试。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备用卷(卡,下同)启用规定并严格管理备用卷。
备用卷启封全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主考、副主考签字记录,考后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收回验封。
第二十四条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4)。
第二十五条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科目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通报上下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教育考试机构应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网上巡视检查,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八条副题的启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省(区、市)或地(市)、县(区)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相关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
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二十九条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全国统考时间延误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延长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五章评卷与分数报告第三十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评卷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应当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试成绩。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考生。
第三十三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应告知考生。
第三十四条扫描后的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
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考生成绩等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3年。
第六章考试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多级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制定采集与处理考试信息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考试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考生情况等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条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卷、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
第四十一条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
各有关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务管理工作,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执行,其他环节应按照本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