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摘要: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伤害,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传统工伤认定范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伤害,扩大了认定范围,也增加了限制条件,本文将分析该修改对审判实践中的影响。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保障功能还不太全等。
国务院2010年12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新条例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笔者有以下粗浅认识,以供商榷。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实际认定中,一般会根据上班路途的远近和途中交通实际状况作出合理判断。
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 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则从7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
在实际办案中,采用对当事人有利原则,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
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此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
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识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
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
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法条通常指的是工伤保险法中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下面是对该法条的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视为工伤。
该法条首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情况。
所谓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从工作场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程,包括通勤途中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
在这个范围内,一旦发生工伤,就可以视为工伤事故。
其次,该法条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视为工伤。
这意味着,雇主应对此类工伤进行工伤保险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工伤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工亡抚恤金等。
此外,受害人还享有康复医疗、康复职业培训等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工伤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必须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和途中。
二是受害人的行为必须与工作有直接的关联,即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受害人的行为不能涉及明显的私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总之,上下班途中工伤法条是为了保护雇员的权益,使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雇主也应
该加强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立法者和相关部门也应对该法条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雇员的权益。
国务院第586号令
国务院第58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们知道,职工在作业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视为工伤,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的,也依法按工伤事故处理。
但是上下班途中这一说法的界定范围是什么可能大家会有疑惑。
本文就列举出相关法规为大家解惑。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呢?一、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中,第1、2项为同一情形,其着力于不同情形下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的上下班途中,将居住地除界定为公认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外,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第3项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常见但又争议较大的特定上下班情形,如上下班途中从事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第4项为兜底条款。
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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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 小时是临界点。
►在案例【1】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之 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在案例【2】中,郑某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 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3】中,虽然潘力在交接班过程中感觉不 适,但未上岗,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 发疾病而导致死亡,所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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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章作业导致伤亡,是否为工伤? ►案例:某工厂电焊工皮某,违章操作引起火灾,
►案例【2】:2003年10月,某公司员工郑某在加
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
死亡。郑某家属认定郑某是“过劳死”,应属工
伤;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工伤。案例2:交接班
前伤亡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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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交接班时突然病发。 ►潘力是深圳市龙岗区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
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在准备接班时, 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延长上班时间以替其上班; 之后潘力感觉病情严重,前往医院入院就诊,并 于次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故3属于工伤;
►事故4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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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死亡,何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工 伤?
►案例【1】: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 职工李某在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时。 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 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 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7
►黄舣镇工作人员李某的网名叫“忘忧谷”,他介 绍了大量朱继宏平时工作的情况。 “忘忧谷”介绍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 和往常一样,在办公室上网,边做做工作上的事 情,边和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 街,中午一点多钟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 下准备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这条帖子立即引来网友强烈争议,称其为“世 界第一强的牺牲 ”。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近年来,随着都市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
为保护职工和其家庭,保护企业利益,国家出台了上下班途中出行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一、上下班途中出行工伤认定标准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伤病,经当地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者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疾病认定书等材料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定为伤残,受到上述伤病的职工均可申请工伤认定。
2、伤残等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职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实际伤残等级确定,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3、上下班途中出行的职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可以根据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经当地医疗机构诊断出的病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
二、上下班途中出行工伤赔偿1、一般赔偿:受到上下班途中伤害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额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对照表计算出赔偿金额。
2、特殊赔偿:一方面,上下班途中出行受到伤害的职工,可以申请特殊赔偿,如医疗费用,家庭护理补助等;另一方面,由于因工伤而损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残疾津贴,特殊补贴等赔偿。
三、工伤认定和赔偿的流程1、职工受伤后,首先应当到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将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好,以供申请工伤认定。
2、后职工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除了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工作证、户口本、社会保险证明等。
3、工伤认定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核定赔偿金额并向受伤职工发放赔偿金。
四、总结上下班途中出行受伤害的职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申请赔偿。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新旧条例对比
灵 从 青 山 公 司 下 班 途 中被 一 辆 白
色轿 车撞 伤 ,肇 事车 辆逃逸 ,后 经 医 院抢 救 5 4天后 死 亡 ,要 求 认 定 为 工 伤 ,并 提 交 了 工 伤 认 定 申请
伤认 定 ,因为 张浩 荣工 伤 认定 申请
表上没有其本人 签名或本 人的手 印 , 而是他人 冒充 签名 ; 出工伤认定 , 作 却未 向法 院提 供 工 伤 认 定 申请 表 , 法 院不应 认定 这 一事 实 ; 张浩 荣 与
llI li圃 ii ji
w I 。 。I 。 。
上 下 班途 中工伤 认定 新 旧条例 对 比
。 杨维松 圊 赵顺清
国务 院 21 0 0年 1 2月
伤 认 字 fO OO 1 号 工 伤 2 L)2 1
8日对 实 行 了 6年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进 行 修 改 ,
定 ,在上下 班途 中 ,受 到机 动车 事
镇 江新 区鑫 恺服装 厂单 位职 工 ,具
体 从事 门卫工 作。20 年 1 2 09 月 5
日1 8时 4 3分 , 张 浩 荣 吃 过 晚 饭
(000 1 2 1)2 1号 《 工伤 认 定决 定 书 》 ,
认定 张浩 荣 因工负 伤 。鑫恺 服 装厂
服 ,遂 向镇 江 市润州 区法 院提 起行
镇 江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保 障局 申请
工 伤 认 定 。2 1 0 0年 3月 1 2日,镇
政 诉讼 ,请 求 法 院依 法撤 销镇 江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 障局所 作 的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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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 中遭遇车祸 法院判决认定 工伤合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2004年11月1日辽政法[2004]1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大连市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认识不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不需要考虑职工是否违章。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虽然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以上哪种意见为妥,请予明示。
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工伤怎样认定0403
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工伤怎样认定?自《工伤保险条例》中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列入工伤认定情形以来,许多工伤认定中心接到不少群众来电,询问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案例分析陈某是一名在磐安县城某公司工作的职工,今年10月13日早上,骑自行车去上班的陈某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
陈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便向磐安工伤认定中心提交了申请。
随后磐安工伤认定中心对其案情进行了调查,了解到陈某确系在10月13日早上摔伤腰部,其发生事故的地点靠近公司,但没有到达公司,位置为其住处到公司的必经之路上。
虽然陈某在上班途中受伤,但此次事故为陈某个人责任,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也无法提供事故认定证明,因此工伤认定中心对陈某提交的申请不予认定。
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中心提醒,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与此同时,今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工伤怎样认定?一、有关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概况从我国有关上下班途中法律规范的演变看,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也非常明确具体,如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职工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由道路交通机动车造成的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
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1月1号起正式施行。
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说:“新的工伤认定范围比较宽,只要跟工作有关的,在工作范围发生的都可以列入工伤认定范围,比如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病倒在工作岗位上,都算工伤。
”据介绍,根据新办法,共有十种类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有三种类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实际情况相衔接,重新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后《条例》)已于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目前正等候省人大审议。
有关专家指出,修订后《条例》在工伤参保范围、工伤认定条件、工伤待遇级别上,均比国家《条例》更深入、更细致。
据省劳动保障厅医保处副处长张东北介绍,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办法等八个方面。
国家机关纳入范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稿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均纳入参保范围,这比国家《条例》覆盖的范围要大(国家《条例》没有强制国家机关参保)。
食堂中毒视同工伤修订后《条例》在视同工伤方面,也比国家多出两项内容,其一是“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可视同工伤,另一项是“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疾病的”可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工伤认定是指企业对员工发生工伤的认定,以确定其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等法定权利和义务。
在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认定标准、具体情况分析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阐述“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伤者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路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从工作场所到住处或者从住处到工作场所的路程。
其中,“正常工作时间”一般是指上班前半小时至下班后半小时,而“与其工作有关的路程”则表示从居住地点到工作场所或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点的路程。
在认定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时,要考虑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的道路以及行动路线。
二、具体情况分析1. 直接路线的认定所谓直接路线是指员工从住处到工作场所或从工作场所到住处所行进的常规路线。
在判断上下班途中时,需要确定伤害发生的位置是否在直接路线上,如果是,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不是,需要考虑伤害发生的原因和是否与工作相关。
2. 迟到或早退的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交通、意外等伤害,不仅会影响到员工本人,还将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而对于员工来说,为了避免迟到或早退的情况,有时会提前出门或者稍微加快步伐前往工作场所。
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因此受伤,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分析,以确定是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与工作有直接相关性,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 路途中临时离岗的认定在正常情况下,员工从工作场所到住处或从住处到工作场所的路途是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
但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在路途中临时离开工作场所(如去超市购物、网吧娱乐等)而发生意外伤害,是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就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员工离开工作场所的原因和是否与工作相关。
三、案例分析1. 员工“临时离岗”被判“故意违章”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例中,员工因工作结束后回家途中意外身亡,家属认为其是在“上下班途中”吊销因此办理了工伤认定。
国务院修订条例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的 活 动 。 昨 日, 高 人 民法 院发 布 修 订 后 的《 官 行 为 规 最 法
范 》 修 订 后 的行 为 规 范 共 9 , 6条 。 对 违 反 本 规 范 的 人 员 ,
对 于 非 直 系亲 属 的 其他 家 庭 成 员 的诉 讼 案 件 , 一般 应 当让 其 自行 委托 诉 讼 代 理人 。 官 要 认 真 审查 代 理 人是 否 有 特 法
检 。据 了解 , 目前 , 新一轮 的博士学 位论文 抽检工作
已经 启 动 。今 后 , 育 部 将 适 当提 高 抽 检 数 量 , 实 教 并
现抽检 工作常态 化 。
此 外 , 抽 检 结 果 , 以 文 件 形 式 反 馈 给 相 关 对 除
学位授 予单 位外 , 还将 在互联 网公 布各 学位 授予 单 位 抽检结 果 , 评议 结果 较差 的论 文通 报至所 有 学 把
状况 , 高检加 大查办 这一领 域渎 职犯 罪案件 力度 , 处多名 最 查 国家机 关人员 参与 的土地违 法案件量 大 。 年 8月 , 高人 民 今 最
位授 予单位 ,对 于 多篇论 文抽 检不 合格 的学 科 , 暂 停或取 消其博 士学位授 予权 。
( 自 21. 12 《 摘 0 0 1 . 3 河北 青年报)) )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 法 官 要 准 时 出 庭 , 得 与 诉 讼 各 方 随 意 打 不 招 呼 , 得 与 一 方 有 特 殊 亲 密 的 言 行 。 法 官 本 人 或 亲 友 与 不
解 。有 调解 可能 的 , 当采 用多 种 方 式 , 极 引导 调 解 ; 应 积 当
事 人 坚 持不 愿 调 解 的 , 得强 迫 调 解 。 不
; t谚ma \法 快 l 治报 l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的法律条款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法律条款一、工伤认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今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公开征意见稿中拟删除条1)中规定,但未实施。
二、非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鉴定工伤:(1)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
(2)伤害发生后30天内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受害人和亲属可以在伤害发生后1年内自行申请。
四、事实劳动关系定义: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五、单位所承担责任:1)如果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向工伤保险机构索赔;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险:庆由单位按工伤待遇赔偿。
2)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公司与受害家属协商项:一、该事故是否为非工伤范围:如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二、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是否为机动车辆所幢。
三、原则上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解读
( 完待 续 )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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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 西 哥 等 发 展 中 国家 。 有 资 料 显 示 , 数 目 占 当时 古 巴医 生 总 数 的 2 %;6 现 和增 值 的 机 制 。尊 重 个 人 的 社会 文 5 0
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元旦施行
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元旦施行(三大亮点、五大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五大修改?答: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问: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问:决定在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答: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3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新工伤保险条列
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面前人人平等内容提要:日前,国务院正式修改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国务院社保改革领导小组”成员接受本报独家专访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本报独家专访“国务院社保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同命同价工伤面前人人平等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国务院正式修改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大改革”,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又体现了哪些意义?昨日,本报独家专访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工伤保险处处长、我国著名的社会保险资深人士赵振华。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他便参与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的有关工作,并作为“国务院社保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参与了原《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
“相比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此次正式修改后的条例延伸和细化了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另外,突破传统体制障碍的束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以人为本‟。
这样的修改,不仅符合民众的诉求,而且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代表了类似法规完善的一个基本方向。
”对此次《条例》改革的几大亮点,赵振华做出分析。
亮点1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机动车非机动车都算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赵振华:备受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在此次草案修改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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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2010-12-09 02:04:51来源: 新京报(北京)跟贴1010 条手机看新闻
新京报12月9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法制办对此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规定,因为公平性而有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
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来很大争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陈步雷表示,所谓的很难认定是个技术困难和证据问题,而该不该算工伤则是另一个问题,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发生了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他并认为,当前对劳工权利保护不足,很多应纳入工伤认定保护的情形还未纳入。
【补助标准】
因工死亡补助达34万元
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
现行规定以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工亡补助金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行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两个方案,分别为60个月至80个月,48
个月至60个月。
但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标准计发。
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巨大,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差距。
国务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上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覆盖社会团体
事实清楚,当在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
此次修改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此外,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工伤基金会否被滥用?针对这一担忧,陈步雷认为,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出台具体的可使用工伤基金支付工伤预防的项目目录,以防止基金滥用,他并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劳工“权利贫困”问题,充分发挥劳工监督的作用。
现行条例规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参加工伤保险,修改后的条例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