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哲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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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哲复习

一、概念

1、启蒙(康德)

(1)什么是启蒙——启蒙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的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

(2)启蒙很困难

(3)启蒙的条件——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

(4)如何启蒙——对自己的理性的公开运用,指任何人作为学者在全部听众面前所能做的那种运用。

(1)当时的启蒙思想家在启蒙运动中企图用政治启蒙达到社会启蒙的效果,目的在于认识社会,和自然科学没有太大的关系。

2、三权分立(孟德斯鸠)

法的定义: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世界上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必然的,存在着一个根本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法的精神就是因素综合起来构成的。(2)自由是人的天性,但是在专制政体下无自由可言。要实现政治自由,首先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于是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分立、互相制衡的思想。(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

(3)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使它们相互独立,分掌于不同的人、不同的机关手中,使它们相互制约,保持平衡,这样才能建立起政治自由的国家。

3、公意(卢梭)

(1)“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是从作为个人意志的总和的“众意”中除掉相异部分而剩下的相同部分,因而永远是公正的。公意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但不等于所有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从作为个别意志总和的众意中去掉相互冲突的部分。但是公意是很难达成的。

(3)“公意”在具体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法律。法律就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对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任何人不服从公意要迫使他服从,主权是公意的运用。

4、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1)孟德斯鸠从广义上将“法”规定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2)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上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必然的,存在着一个“根本理性”,而“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3)法律制度不仅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而且与各个国家的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自然条件有关,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也有关系。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法的精神”,只有符合这一精神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

5、物自体(康德)

(1)事物得以显现的内在根据,先天的知性范畴无法加以认识,但却可以通过显现以概念的方式加以思考,他们是对象的对立面,并且是完全得到确定的。(2)物自体只有一个

6、二律背反(康德)

(1)四个二律背反

①正题:世界在时间上有开端,在空间上有限;反题:世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无限。

②正题: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单一的东西构成的;反题:没有单一的东西,一切都是复合的。

③正题:世界上有出于自由的原因;反题:没有自由,一切都是依自然法则。

④正题:在世界原因的系列里有某种必然的存在体;反题:里边没有必然的东西,在这个系列里,一切都是偶然的。

(2)一个对称的正题和反题的对立命题,其中每个命题都为形式可靠的证据所支持,却相互不一致,这样的对立命题就叫做二律背反。

(3)理性没有办法真正把握世界,因而理性被划定了范围,理性自己给自己的圈套。理性把知性的范畴应用到经验的范围以外,所以理性的知识既不能通过经验来证实,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

(4)当理性超越经验去追求完满和统一性的时候,就产生了二律背反。

7、实践理性(康德)

(1)人类的理性只有一个,实践理性是人类理性的实践运用,是人的欲求能力(2)一般的实践理性属于低级的欲求能力,关注的是质料

(3)纯粹的实践理性属于高级的欲求能力,关注的是形式,它的原则即形式(绝对命令)

对于人类而言,只有一个理性,而理性的存在者就是人对于人类而言,只有一个理性,而理性的存在者就是人;这同一个理性具有不同的应用,即理性的实践应用和理论应用。理性的两种应用造成了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鸿沟:它们的法则无法超越各自的领域而在另一个领域加以应用。反思判断力及其所具有的先天原则即自然的形式合目的地提供了跨越鸿沟的可能性:自由领域的目的原则可以凭借反思判断力而用于对自然的判断。

纯粹理性的理论能力是认识能力,而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则是欲求能力。前者没有高低之分,而后者则区分为质料和形式,纯粹实践理性属于高级欲求能力,它的原则即形式。

一般的实践概念:实践准则即意志决定根据;意志决定与行为;实践的目的意志决定根据与目的:两者完全吻合,即纯粹理性的实践;实践行为出于某个具体的目的,即科学实践。

意志决定根据的性质:感性的驱动或是理性的强制,前者为意愿行为,后者为意志行为;前者为经验规定,后者为道德行为。

意志决定而产生行为的过程: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纯粹实践理性所发出的命令就是道德律令。

8、知识学绝对自我(费希特)

(1)哲学是知识的知识,因此,知识学就是他认为的哲学理论

(2)目的:知识学是要确立一切具体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最高原理,给人类的所有知识赋予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则,因而它自身不可能从具体科学中得到证明,而只能通过自身成为不证自明、绝对可靠的思维起点。

认为哲学就是认识论,只有两种哲学就是独断论与观念论,观念论的起点是自我。自我就是主体的绝对的自主性、独立性或能动性。绝对自我既不是经验也不是超验的自我,而是所以自我意识中的先验要素,即自我意识一般,是绝对的、不可限制的主体的自我。是意识活动的最高统一体,是一切知识和经验的实在性的根据和先验的源泉,是知识学最高根据和出发点。两个维度,状态的自我意识一般,活动的事实行动。设立自我和非我,彼此的限制性,既对立又统一关系。

知识的形式、质料源于自我。

9、扬弃(黑格尔)

(1)“扬弃”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

(2)含义:既保存保持,又停止、终结,扬弃的是概念的内容,扬弃或辩证的否定包含着两个环节:一是否定,二是在否定中对有价值的东西的保留,于是事物便向更高的阶段的过渡。

(3)否定从来不是抽象的否定,而总是具体的特殊的否定,所以否定的结果也总是有内容的或有规定性的。因此,否定的结果其实是从否定之中而产生的有内容的东西,由于它在否定了先前内容的同时亦将其内容以新的形式包含于自身之内,这就使事物发展为更高更新更丰富的阶段。黑格尔将这种辩证的否定称为“扬弃”。

扬弃了特殊性,保留了本质概念;概念具体化,扬弃了概念形式的抽象性,具体扬弃抽象。辩证的否定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前一阶段中的差别和矛盾运动产生后一阶段,后一阶段是前者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继承发展。前者合理因素保留在后者中,事物过程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发展的、具有内在必然性的有机整体。

10、辩证法(黑格尔)

(1)是思想自己与自己的对话,是一种概念的辩证运动。

(2)两个特征:一方面是方法与内容不分,另一方面是由它自己来规定自己的节奏,不受外在力量的决定。不是外部事物因素决定的事物发展的过程,而是事物自身的变化发展特征。

(3)是一种概念辩证法。

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而且是事物本身的本质规定,思想根本上是客观思想。辩证法不仅是认识方法,不仅是建构哲学的方式,是万物共同的运动方式或客观规律,辩证法和本体论是同一的。

辩证法的核心就是否定性的辩证的理解,否定并不是全盘否定,而是规定了的否定。

11、先验知识等概念

先验知识:一切不研究对象而是一般地研究我们研究对象方式,这种方式以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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