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精)
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十
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十近年来,乡村债务问题一直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发布了《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十》,本文将就此进行详细阐述,分析其中的重点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背景分析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一直是财政资金在农村的投入不足。
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农村自贡矿化教学资源也相对缺乏,村委会为了协调村中的各项购买行为,归纳安排乡村集体债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形成了各种形式的乡村债务,其中一些问题一旦发生,消化和解决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威胁到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因此,国家有必要实施相关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主要措施1.建立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机构和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国家需要建立涵盖乡镇、村组、村委会等各级财政部门,具有调度、协调、监管和协商等职能的机构,并通过完善农村集体债务调解工作,落实债务的核实、清理、化解、补偿和纠正等措施。
2.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引导解决乡村债务问题,需要政策和社会各方力量的密切合作。
政府应加强宣传和组织引导,使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保证债务核实、清理和化解工作有序进行。
3.加大债务清理和化解力度国家要统一规范进行债务调节和清理,全面排查各级村集体和乡镇公共债务,并对分析清理后的核实债务明细进行监管。
同情纠正各个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以确保债务清理工作的公正、公平进行。
4.推动债务解决方案的实施国家将加强对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特点和解决方案等研究工作,进一步理顺农村市场经济和乡村集体组织的关系。
同时,将激励和鼓励农村有关部门以及债务人积极制定乡村债务解决方案,逐步化解各地农村留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要求为了完善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国家还提出以下要求:1.确保债务清理、审核和监管的完整性。
2.进一步加强债务清理、审核和监管的统筹管理。
3.推进农村经济转型和升级。
4.广泛发动各方力量参与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5.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债务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地方债务【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07]1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2.13【实施日期】2007.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4号2007年2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巩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数额2007年上半年,各市、县(市、区)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一)核定债务,明确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笔审核每一项债务,查明举债原因,核对资金使用情况,分清债务性质,摸清债务用途。
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把偿还债务的责任明确到单位或个人。
(二)锁定债务数额。
在认真核对原始资料、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借贷双方确认无误,审核人员和审核机关签字签章后,锁定债务数额,上报清理结果。
已经锁定的债务,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及化解调减外,今后不得随意调整。
(三)实行分类管理。
对经核实认定的债务,在明确债权人身份的基础上,分别以直接债务、担保债务、经营性债务、乡村两级运转债务、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公益事业发展债务,举办义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防疫、扶困救助、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债务等实行分类登记。
要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桂政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2006年12月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核实,锁定债务数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2006]8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部署开展摸清乡村债权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的专项活动。
要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别、张榜公布、组织确认”的工作程序,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清理核实乡村所有债权债务,将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锁定债务数额。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8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5号)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所制定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全面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攀比、举债搞建设,防止形成新的乡村债务。
三、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经核实的乡村债务。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2]93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0日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县级政府为主原则。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是清理审定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公开透明原则。
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要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审计认定的债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先清理审定后化解偿还原则。
在县级全面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基础上,由省级审计部门审计锁定债务数额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偿还债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定化债方式、方法、优先顺序和有关要求等。
清理垫交税费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清理化解垫交税费债务具体问题的通知根据《陕县清理化解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化解范围2004年12月31日全省免除农业税之前,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包括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及其附加形成的债务。
(一)由乡村干部经手或担保向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或亲戚朋友借款而产生的垫交农业税债务,视同乡村干部垫交债务,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三)因上交农业两税而形成的欠发乡村干部工资,在取得充分证据并经欠税农户签字确认后,可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四)垫交税费税债务本金一律以2004年底会计帐簿债务余额为基础审核确定,截止期后已经偿还的垫交农业两税债务从债务余额中剔除。
(五)关于债务利息的处理。
垫交农业税债务发生时未书面约定利息的,一律不计算;书面约定利息的,将约定利率与同期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相比较,按照“就低不就高”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债务利息;对转入本金的利息不予认定,对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本金或收回;垫交农业税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
(六)会计账上有记载,有借款凭证和完税凭证等原始资料完整的直接界定为有效债务。
(七)有会计记载、借款凭据和村组农户尾欠台帐的,没有完税凭证,难以区分农业两税和其他税费的,可按照当年尾欠税费比例合理确定;没有村尾欠台帐的,可以当年下达的税费征收任务数和农业税实际入库数为基础或参考两税任务占税费任务的比例,合理确定。
(八)对垫交农业税、特产税和费的区分,应按照“先税后费”的原则,债务余额小于欠税金额的,应当全部认定为垫税负债;债务余额大于欠税金额的,大于部分再作为垫费负债。
(九)会计帐簿上有记载,没有签订正规的借款协议,原保存的税票遗失或缺少完整的手续和票据等证据不齐全的债务认定,应加强群众监督和基层民主审核,先由债权人申报并举证,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之后由乡镇和县级化债机构审核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尤 取得 了一 定 成 效 。但 乡 村 债 务 涉 及 面 广 , 况 复 员会 等名 义担保 形成 的债 务 , 其是 举办 农村 义务 情 进 分 杂, 化解工 作 进展 缓 慢 , 已成 为 当前 农 村 工 作 中 的 教育 形 成 的债 务 , 行 全 面核 实 , 类 清理 。地 方
系。
和支持 劳 动 保 障 事 业 , 导 人 民群 众 更 新 就 业 观 引
( ) 强 劳动保 障科 学技 术研 究。进 一 步推关 系。加 强我 国 构 动 科技 创新 , 劳动保 障事 业 发展提 供 系统 的理论 劳动保 障 经验 和成就 的对 外宣 传 , 断扩 大对 外影 为 不 指 导和 科技 支撑 。加 快 劳 动保 障科 技 体 制 改 革 步 响 。强化 宣 传 职 能 , 大宣 传投 入 , 加 不断 提 高宣 传 伐 , 渠道 筹集 资金 , 多 增加 科研 经 费投入 ; 强科研 工作 的针 对性 和有效 性 , 加 营造 有利 于促进 劳动 保 障
国办发( 06 8 20 ]6号
直属机 构 :
20 0 6年 l O月 1 8日
全面 清理 核 实 , 锁定 债 务数额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 国务 院各 部 委 、 各 做 好清理 化 解乡村 债 务工作 提 出 以下 意见 :
一
、
农 村 税费 改革 以来 , 地 按 照 国 务 院关 于“ 各 制
清理核 实 乡村债 务 的原则 和要求 : 是摸清底 一
0 5年 1 2月 3 1日以前 乡镇政 府 和村 级 止新 债 、 清 旧债 、 摸 明确 责 任 、 类 处 理 、 步 化 数 。要 对 2 0 分 逐 解” 的要 求 , 极 稳 妥 地 开展 化 解 乡 村 债 务 工 作 , 组 织 形成 的债权 和债 务 , 括 以乡镇 政府 或村 民委 积 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乡村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
近年来,虽然各县(市、区)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债务涉及面广,形成原因复杂,化解工作进展缓慢,致使不少乡村在沉重的债务负担压力之下,已无力发展经济、进行各项建设,有的甚至导致组织运转困难、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
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解乡村债务提高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二、化解乡村债务的总体目标和原则化解乡村债务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强化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稳定为目标,着眼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地制宜,挖掘潜力,依靠群众,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乡村债务问题。
总体目标:在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同时,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化解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乡村两级承担的债务(不含经营性债务)。
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化解乡村债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把化解乡村债务与扩大政务、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债务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清理垫交税费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陕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陕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月日陕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豫农改…20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方法,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全县从2012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于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分级实施,以县为主。
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主体是县级政府。
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化解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化解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
在全面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分步化解。
三、清理化解的范围按照豫农改…2012‟3号文件规定,我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范围是,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全省免除农业税之前,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包括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及其附加形成的债务。
四、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步骤全县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按照村组清查、乡镇审核、县级全面审计等步骤进行:(一)乡村清查。
各行政村要成立村主要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清查工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西政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西双版纳州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ОО七年四月十七日西双版纳州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意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州各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化解乡村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狠抓县乡财务规范化管理,理顺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以“乡财县管乡用”为主要内容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财务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委托代理制度,对有效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工作进展十分缓慢,从去年底开展乡村债务自查的情况看,一些乡村旧债未化解,新的债务又大量增加。
为进一步摸清乡村债务底数,掌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形成的时间、金额、构成、用途、期限等情况,探索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有效办法,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总体要求和任务(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潍政办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九日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9号)、《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当前,乡村债务负担沉重问题对乡村两级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约因素。
积极稳妥地化解已形成的债务、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将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制定得力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湘政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继续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 21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 20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主要内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而形成的债务。
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化债范围。
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债务台账为基础审核确定,其中垫交农业税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
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国办发[1999]40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村经济实际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债务包袱沉重。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些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兴办企业举债,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搞“达标”,讲“政绩”,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还有的地方乡级机构庞杂,支出过大,被迫大量借债等等。
这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
如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巩固。
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对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进行彻底清理,化解老债务,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查乡村两级债务为了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消化解决业已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增加奠定基础,各地要在今年内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
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理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清查以乡(镇)村自查为主,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联合进行抽查。
安徽省化解村级债务通知(3篇)
第1篇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意义村级债务问题关系到农村基层组织稳定、农村社会和谐以及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化解村级债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村级债务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村级债务得到有效化解。
二、明确化解村级债务的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村级债务总额明显下降,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村级债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具体目标:1. 2023年底前,全省村级债务总额下降10%以上;2. 2024年底前,全省村级债务总额下降20%以上;3. 2025年底前,全省村级债务总额下降30%以上。
三、切实加强村级债务管理(一)严格村级债务审批。
村级债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共同签字确认。
村级债务必须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建设、村民生活改善等方面,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二)加强村级债务监测。
各地要建立健全村级债务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村级债务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村级债务规模、结构、成因等情况,确保村级债务管理动态清零。
(三)强化村级债务清理。
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债务,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债务置换、债务豁免等方式予以化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债务,要坚决予以清偿。
四、积极推进村级债务化解(一)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村级债务化解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债券发行等方式,为村级债务化解提供资金保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4]160号【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山西省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忻州市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66号)精神,为做好全市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保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谁举债谁负责。
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
该项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级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开透明。
所有清理核实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都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凡公示无异议且经过审计确认的债务,采取统一的政策进行化解。
审计锁定。
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
先化解后补助。
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省级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化解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适当补助。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清理垫交税费工作方案
#政办,2012? 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豫农改,2012? 3号)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我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方法,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012年开始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2013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原则(一)分级实施。
各行政村具体负责本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清查工作,各乡、镇负责对所辖各村的垫交税费债务的审核,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审计认定工作。
(二)先清理后化解。
在全面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分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
为调动各乡、镇化债的积极性,根据上级要求,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化解农村垫交税费债务实行定额补助。
参照化解义务教育债务资金补助办法,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补助资金不与债务额挂钩,按照农村人口、应缴农业税额、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
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范围按照豫农改,2012? 3号文件规定,我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范围是: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全省免除农业税之前,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上级F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包括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及其附加形成的债务。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作⼩组关于进⼀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作的通知⽂号:国农改[2012]3号颁布⽇期:2012-03-13执⾏⽇期:2012-03-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按照中央农村⼯作会议、全国农村综合改⾰⼯作座谈会议和全国财政⼯作会议精神,从2012年起要加快推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借鉴农村义务教育化债⼯作经验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经验,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要求,切实推进化债试点⼯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制定化债试点规划和⼯作计划地⽅政府是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作的责任主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下同)⼈民政府或农村综合改⾰领导⼩组要统筹安排全省的化债规划和⼯作计划。
已经批复进⾏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的内蒙古等12个省份,要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带头试点⽰范作⽤,认真做好化债规划和计划,扎实推进化债⼯作,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任务。
其他省份农村综合改⾰领导⼩组办公室要抓紧向省级⼈民政府或农村综合改⾰领导⼩组提交化债规划和⼯作计划,尽快布置启动化债试点,从2012年起,⽤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作。
有条件的省份可同步开展除此之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作。
⼆、制定并上报实施⽅案在完成清理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各省要以省级⼈民政府或省农村综合改⾰领导⼩组的名义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作⼩组(以下简称⼯作⼩组)上报实施⽅案。
按照国农改〔2011〕9号⽂件规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包括乡村⼲部等个⼈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税费收⼊任务形成的债务。
如果化债范围与此不⼀致,须说明有关情况。
实施⽅案的内容应包括:化债的范围、基本原则和⽬标任务;全省分县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分县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和“⽩条”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省和市、县分年度安排的化债资⾦总额、分县偿债资⾦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县分担⽐例,见附表)及奖补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作机制等)。
《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工作书面调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工作书面调查的报告》工作书面调查的报告资兴市地处湖南省东南部,全市辖27个乡镇、1个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共有行政村266个,总人口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3万人,全市总面积2747平方公里,可耕地面积22万亩,其中水田18万亩。
为切实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税款调查工作,根据省厅要求,我办就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及时传达到各个乡镇,现就各乡镇上报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工作材料及我办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债务初步摸底统计情况截止目前,根据各乡镇按202x年取消农业税后尾欠数和乡村干部个人垫交数填报的统计数据,全市农业两税尾欠数为320.98万元,其中农业税尾欠数为311.18万元,农业特产税尾欠数为9.80万元,涉及的行政村数177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66.54%;乡村干部个人垫交数为255.20万元,其中垫交农业税为248.49万元,垫交农业特产税为6.71万元。
二、债务认定甄别方法审核认定债务是确保乡村干部垫交农业税款债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一环,债务认定甄别方法的确立是审核认定债务的有效途径,化债认定工作主要是市、乡、村三级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严明工作纪律,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作用,才能确保债务审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债务认定甄别方法主要是对会计事项、会计凭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审核认定以及对会计计量的准确性核实确定的方法。
首先,就是凭据确认法,即对确实存在垫交税款事实,会计凭证、会计记录完备,借贷手续齐全的或对确实存在垫交税款事实,因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记录、无可核查的,或因采取简易办法未订立书面借据的以及因年久已失、非正常原因毁损的,还有因乡村干部垫交税款后,应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未给予的或债务人全家外出以及意外死亡的,未及时与欠税农户签字认可的且债务证据能够补齐的,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要进行债务确认;对于不存在垫交税款事实的或债务演变成运转嫁的,一律不予确认。
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清理工作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农村财政管理的必要措施。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5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赣委发〔2019〕18号、赣政办〔2019〕22号)的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制定本方案。
二、清理对象本次清理对象为全县所有农业两税债务,包括不限于农业税、土地税、水利建设费、森林资源税、畜牧业成本补助、小额贷款担保费等项债务。
三、清理范围清理工作范围包括全县各乡镇、村级农业两税债务、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两税债务和个人农业两税债务等。
四、清理方式(一)公示清单县财政部门将对全县所有农业两税债务进行清理,并公示清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债务人名称、金额、欠款事由、缴款期限及其它相关事项。
(二)催缴通知清理工作后,县财政部门将向所有债务人发送催缴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依法依规履行缴款义务。
(三)债务减免减免农业两税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自然灾害、重大疫病、事故等原因,致使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2、债务人涉及合法经营、生产等情况,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3、债务人涉及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等情况,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
减免额度不得超过农业两税债务总额的20%。
(四)债务重组债务人与县财政部门可以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通过调整债务总额、发放低息贷款等方式偿还债务。
五、清理期限清理工作应当于2020年底前完成。
六、工作机制(一)领导责任制县委、县政府应以牵头担当的方式,对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清理工作进行领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确保清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联席会议制度县财政部门应当联合县乡镇政府成立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清理联席会议,共同处理和解决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报县委、县政府进行定期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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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 (豫农改… 2012‟ 3号精神,报经县政府同意,从 2012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一分级实施,以县为主。
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主体是县级政府。
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化解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化解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
在全面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 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分步化解。
二、清理化解的范围按照豫农改… 2012‟ 3号文件规定,我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范围是:截止 2004年 12月 31日全省免除农业税之前,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包括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及其附加形成的债务。
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垫交农业税债务本金的截止时间为 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本金的截止时间为 2001年底(我县 2005年取消农业税, 2002年取消在农业税计税面积上的农业特产税。
以 2011年 12月 31日前的债务台账为基础审定,必要时可延伸到 2012年。
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垫交的除农业两税外的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等各种集资收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本次清理化解范围。
三、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步骤全县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按照村组清查、乡镇审核、县级全面审计等步骤进行:(一乡村清查。
各行政村要成立村主要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清查工作。
各村清查小组要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对本村垫交税费情况进行逐户、逐笔核查登记,并整理相关的原始单据, 分别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债务债权情况。
对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况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核。
在此基础上,村清查小组汇总本村债务情况,连同相关证据在 9月 20日前统一上报乡镇财政所。
乡镇政府要组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对债务进行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在 9月 30日前上报县化债办。
乡镇政府需向县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乡镇的垫交两税债务乡镇认定情况汇总表等表格,以及债务单位的债务情况说明(各债务单位对每笔债务都要写明债务形成的基本情况,详细说明债务发生的时间、历年两税尾欠情况、垫交两税情况、历年偿还情况、债务余额、债权人、经手人和证明人等相关内容和有关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农业税税票、欠税农户签字以及债务人、债权人的确认证明等资料, 所有证明资料均需出具人或单位签字、按指印、加盖公章。
个人或单位垫交的税款必须落实到户,与欠税人以及税款金额要形成对应关系。
(二县级全面审计。
县政府组织纪检、财政、农业、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办公室成立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业、公安等单位业务骨干组成的审核认定小组,采取“分组分片包干,责任到组”的办法,具体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审核认定工作。
审核小组要逐笔核实原始凭据和账簿,逐人调查取证,按时汇总上报审核认定结果。
纪检、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有关工作,审计局、农业局负责审核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据等证据真实性工作,财政局负责统一协调和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对审核认定的债务,认定组要以村为单位出具认定意见书,以乡镇为单位填写认定情况汇总表,由认定小组成员在意见书、认定情况汇总表上签名。
对于帐面记载的债务,追溯到债务的发生时间,查明当时债务的具体事由、债务总额和历年归还情况。
填写《化解垫交两税债务审核认定查帐记录》并签名,同时附上有关的帐页、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欠条、收据、借据、合同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对虽入账但证据不齐全、或未入帐但有证据的债务、或发现有造假、伪造、虚假等情况的,由县审核小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审核小组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进行债务认定。
对虽入账但证据不齐全、或未入帐但有证据的债务,应有债权人、经手人、证明人、债务发生时负责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若召开座谈会、走访知情人、调查经手人、与债权人对证等,应有相关的会议纪要、询问笔录、证明等材料,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乡镇、村要将县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的乡镇、村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对群众提出异议的债务,化债机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群众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于 2012年 10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应把握的政策界限 (一核实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认定债务原则上应依据有关会计记录、原始凭证、农业税税票、欠税农户签字等进行。
要按照“谁举债,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证据不齐全的债务认定,应加强群众监督和基层民主审核,先由债权人申报并举证,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之后由乡镇和县审核认定小组认定。
(二妥善处理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利息问题。
对于以个人或乡镇政府、村集体等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垫交税费的,经债权债务双方沟通协商,金融机构可按相关规定开展债务重组或自主减免表外欠息等工作,乡村应根据债务重组或表外欠息减免协议等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乡村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利息问题。
对于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要按金融机构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对于乡村干部、其他个人垫款等所形成的债务,凡借款合同未约定或未标明计息的,一律不得计息;凡借款合同利率低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凡借款合同利率高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计算从借款发生日开始,截止到 2011年 12月 31日, 在此期间已支付的利息应从利息总额中扣除。
在债务存续期间,借款合同重订时将利息转入本金的,要将已转入本金的利息剔除。
借款利息不得转入本金,要单独统计。
计算利息的要有债务利息计算清单,计算清单要包括本金、计息起止时间、利率等内容。
清理偿还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本金,本金未还清的,一律不得偿还利息。
(三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
在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时,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 2006‟ 34号精神,在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后,解除垫交税费的债权人与欠交税费农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债权人变更为县乡政府,农户欠交税费继续挂账处理。
五、工作要求(一认真制定方案。
各乡镇要在清理核实债务底数基础上,研究制定化债实施方案,于 2012年 11月 30日前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县领导小组上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化债的范围、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债务规模及构成,偿债资金筹集, 债务清偿程序, 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保障措施 (包括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二积极筹措资金。
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是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重要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偿债资金与锁定的债务余额一致, 不留缺口。
主要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给予的化解垫交税费债务补助资金;二是通过盘活闲置乡村资产筹集化债资金;三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化债资金;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的资金。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和村级组织积极筹资用于化债。
各地在筹措化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
(三偿还兑付债务。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化债实施方案,将本级应筹集的偿债资金按化债进度及时汇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及时做好销号工作,切实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村,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严格工作要求。
在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过程中,一是要公开透明,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审计锁定,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并锁定到债权人才能偿还;三是直接偿还到债权人,所有需偿还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都应当将化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县、乡、村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县级主管领导作为化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审计、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化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财政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要积极汇报、加强沟通,争取领导重视和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要认真做好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清理核实、审计锁定、资金筹措、债款支付等工作; 要根据化债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化解债务工作经费,确保化解债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把握政策关,确保审核工作质量。
乡村干部垫交税费债务审核认定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情况复杂。
县、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 严把政策关,保质保量完成债务审核认定和清理化解工作。
(三严格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债务清查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核、确认并统计汇总每一笔债务,不得借工作之便索要或接受被审核单位或债权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债权人串通多认定债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审计、公安、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
(四实行月工作报告制度。
各乡镇每月底,要全面汇总并上报本乡镇化债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
实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
各乡镇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实行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
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县办公室。
(五规范档案管理。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清理化解两税债务档案管理,使清理化解两税债务有据可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垫交两税债务审计认定阶段要补充和完善有关的档案资料,待垫交两税债务清偿化解后,各乡镇按要求将有关的档案资料以每个债务主体为单位装订成册。
做到档案资料完整、内容真实,依据充分。
使债务的审核认定经得起上级的检查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