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意 见 书 -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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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5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上市管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109号)和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后,相关交易方式适用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4篇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4篇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4篇篇1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议是中国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的,适用于在上交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各个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和证券经纪机构等。

第二条交易规则1. 上交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如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勿进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 证券经纪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时,应当维护客户利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交易。

第三条责任与义务1. 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投资者。

2.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投资,对市场风险有充分认识。

3. 证券经纪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专业、诚信的证券交易服务,保护客户利益,不得从事证券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惩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和证券经纪机构,上交所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2. 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情况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协议变更本协议的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经上交所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协议解释权本协议的解释权归上交所所有,如有任何争议,以上交所最终解释为准。

以上是关于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感谢合作。

篇2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协议的签署主体本协议由本人(以下简称为“投资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为“券商”)共同签署。

二、协议的背景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签署该协议,以确保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范本推荐8篇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范本推荐8篇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范本推荐8篇篇1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证券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并指定乙方作为其交易服务提供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在乙方处进行证券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指定交易1. 甲方有权在乙方处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2.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账户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服务提供商,并授权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其进行相关交易服务。

第三条交易规则1.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不得进行非法交易。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但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如发现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3.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并遵守乙方的交易规则。

第四条保证金及交易费用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缴纳保证金,并确保账户余额充足以支付交易费用。

2.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及相关规定调整保证金比例和交易费用标准。

3.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佣金、印花税等。

第五条风险控制1. 甲方应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并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账户进行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账户限额、暂停交易等。

3. 如甲方账户出现异常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信息披露及保密义务1. 双方应对涉及本协议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2.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甲方披露交易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7篇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7篇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7篇篇1本协议由上交所会员及其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旨在明确双方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协议前言鉴于甲方需要在乙方所属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协议正文(一)指定交易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证券交由乙方进行交易,并委托乙方作为交易对手方完成相关交易。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交易规则与风险揭示1. 双方应遵守上交所的交易规则,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序性。

2. 甲方应充分了解证券交易的风险,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乙方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提供交易服务,但不对甲方的交易结果承担任何保证。

(三)交易账户管理1. 甲方应在乙方开设证券交易账户,并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和相关安全设施,防止账户信息泄露和交易风险。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账户的安全和合规。

(四)交易费用与结算方式1. 双方应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支付交易费用,费用标准、计费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详见附件。

2. 乙方应按照约定与甲方完成交易结算,确保结算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信息披露与保密义务1. 双方应对涉及本协议的内容和实施过程进行保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2.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但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尽量减轻对甲方的影响。

(六)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本协议。

2. 本协议的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在法定情形下依法终止。

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完成结算和交接工作。

三、协议的生效与履行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确保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意见书的(4篇)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4篇)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4篇) 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书篇一被监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监督意见:联系电子话: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提出如下监督意见:1、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2、立即委托有水质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3、15日内配备水质消毒设施,如二氧化氯发生器等,对水质进行消毒处理;4、15日内配置浊度、色度、ph以及二氧化氯余量检测等仪器,开展水质日常性检测。

5、立即组织供管水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合格证明以后方可上岗。

被监督人签收:赣榆县卫生局(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书篇二金百利对于出具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素有经验,已经为多个在中国申请上市的集团提供所须法律服务。

1.法律意见书内容(a)一般而言,国内须要就境外公司以下各个范畴出具法律意见:一般母公司上市,其子公司需做以下7点调查1.该公司设立的合法性;2.该公司存续的合法性;3.该公司的股权情况及历次股份变动的合法性;4.该公司境外投资的情况;5.该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合法性;深圳金百利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6.该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做出的决议的合法性;7.该公司及董事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b)有一些当事人可能要求一些特别的法律查证,在法律许可下,敝所的法律意见书亦可包含一些特别的查证要求。

(c)您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范本内容是可行的。

2.办理程序(a)首先,须要客户确定委聘,然后敝所将会出具一委聘函。

(b)客户须在敝所委聘函上签署确定指示,并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

(c)当事人提供所须文件,包括:境外公司的法定记录(statutoryrecords)﹑公司2年内的核数报告﹑及其他所须资产证明(假若法律意见书须要就有关资产作出确定)等等。

有关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5篇

有关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5篇

有关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第一章总则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是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

本协议书规定了上交所指定交易的相关事项,具有合同效力。

交易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1. 上交所指定交易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2. 各类交易品种应当符合上交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交易规则1. 交易参与者应当在上交所指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不得擅自延长交易时间或者进行跨期交易。

2. 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上交所的交易规则,禁止操纵股价、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3. 交易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制度,不得恶意占用交易资源、干扰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交易主体1. 交易参与者包括会员单位、个人投资者等合法主体。

2. 会员单位应当具有上交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得存在影响交易公平的情形。

3. 个人投资者应当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1. 交易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交易风险,不得将损失转嫁给他人。

2. 交易参与者应当积极履行交易后的清算、结算等义务,不得拖延或者违规操作。

3. 交易参与者应当主动配合上交所的监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

第六章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交易参与者,上交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注销会员资格等。

2. 对于涉嫌犯罪的交易参与者,上交所有权依法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七章附则1. 本协议书的一切解释权归上交所所有。

2. 本协议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取消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的内容,交易参与者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上证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上证发〔202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交所备案:法律意见书模板(XX)

上交所备案:法律意见书模板(XX)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年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公司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年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私募债券”)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工作提示(第1号)》、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试点办法》”、“《业务指引(试行)》”、“《备案工作提示》”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发行本期私募债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如下的书面保证和承诺,即: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是以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相应依据。

4.本所仅对发行人发行本期私募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6号───────────────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许晓椿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许晓椿,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一、当事人违规情况经查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许晓椿在信息披露、业绩补偿承诺履行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误导投资者新日恒力于2015年10月28日公告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示,新日恒力拟收购许晓椿控制的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股权,并以收益法估值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

而收益法评估预测,博雅干细胞2016-2020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088.39万元、24,416.30万元、41,974.56万元、62,548.09万元、81,441.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分别为4,790.92万元、7,910.15万元、14,355.46万元、22,691.67万元、30,839.98万元,据此测算出博雅干细胞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97,610.48万元。

同时,交易对方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2018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4,000万元。

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新日恒力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6年仅实现营业收入11,884.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847.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877.35万元,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收入、利润及承诺实现的利润。

新日恒力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博雅干细胞2017年上半年仅实现营业收入6,686.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16.28万元,只达到评估时预测年收入和利润的27%和2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与本所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16•【文号】上证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0〕7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适应上市公司监管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新《证券法》实施要求,以“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相关纪律处分的实施,提升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相关监管对象包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三)上市公司的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相关人员;(四)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人或者托管人;(五)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六)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七)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上证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的通知上证发〔2022〕2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便利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等基金份额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推出了基金通平台,并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通平台仅面向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提供特定基金品种的转让服务。

二、开通基金通平台转让功能的基金产品列表可至本所官方网站()查询,初期仅开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转让功能。

三、基金通平台上线初期,仅支持投资者采用报价转让方式卖出、做市商采用报价转让方式买入基金份额。

投资者报价转让买入、做市商报价转让卖出基金份额和询价转让方式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指引》实施初期,本所上市基金的做市商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基金通平台做市商。

五、本所不对基金通平台参与机构和投资者收取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基金通平台的转让及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做市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指定交易协议书格式上交所5篇

指定交易协议书格式上交所5篇

指定交易协议书格式上交所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协议书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一、交易品种:__________________1. 唯一标的证券代码及简称:__________________2. 申报市价类型:限价/市价3. 买入/卖出价格:__________________4. 买入/卖出数量:__________________5. 买入/卖出方向:买入/卖出6. 说明:委托方选择市价或限价买卖,若限价买卖,则填写限价。

二、交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1. 委托方式: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柜台委托2. 交易期限:当日有效/长期有效3. 交易方式说明:三、佣金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1. 佣金比例:__________________2. 印花税:千分之一3. 过户费:__________________4. 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四、交易流程:__________________1. 委托方填写以上信息,并签署委托协议书。

2. 受托方确认委托信息,并签署交易确认书。

3. 委托方支付佣金及费用。

4. 受托方进行买卖操作。

5. 结算完成后,受托方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方。

五、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_1. 市场风险:证券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委托方应理性投资,谨慎操作。

2. 委托风险:委托方需保护个人委托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3. 其他风险:__________________六、法律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适用法律)七、协议效力:__________________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______ 受托方:______签字:______ 签字:______日期:______ 日期:______以上为指定交易协议书,详细交易细则可在协议生效前商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示范规则。

二、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一)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具体任期时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二)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一)会议召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具体提前天数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范本推荐3篇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范本推荐3篇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范本推荐3篇篇1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范本推荐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了指定交易协议书,并要求交易参与者遵守。

指定交易协议书是交易参与者与上交所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范了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之前,交易参与者需要了解其中的内容和要求,以便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份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的范本,希望能够帮助交易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签订协议的目的和原因本协议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参与者签订的,旨在规范交易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交易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二部分:协议的签订和生效协议的签订应当是自愿的,并经双方同意后生效。

协议的签订可以是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双方需在签订时充分了解并同意协议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部分:协议的内容和要求1. 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如实诚信地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市场纪律,不得进行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

2. 交易参与者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进行,同时不得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或涉及客户利益的机密信息。

3. 交易参与者应当配合上交所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报告交易异常情况,协助上交所进行调查和处理。

4. 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行为。

第四部分:协议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如果交易参与者违反协议的规定,上交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视情况解除协议。

同时,交易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协议的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上交所申请协调调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上证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8〕24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监管措施的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

二、投资者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其名下证券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一)3个月内被本所采取2次书面警示监管措施;(二)被本所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三)被本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重点监控期间为6个月。

被本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的,重点监控期间为纪律处分决定书确定的限制交易期间及限制交易期满后6个月。

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在重点监控期内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期间顺延6个月。

具体起止时间由本所发送名单时明确。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市场监察专栏”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样张详见附件1)。

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项情形的账户,本所将及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样张详见附件2)。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甲乙双方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通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___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

乙方经审核同意同意甲方托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

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

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

乙方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帐等服务。

甲方需要其他服务项目,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甲方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必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证券帐户一旦遗失,应持有效证件先行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帐户再被他人使用。

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帐户。

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甲方选择指定交易后,有权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的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日为其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即生效。

第九条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办理证券帐号的挂失、补领或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应先取得乙方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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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056号
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张声律师参加浙江龙盛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龙盛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龙盛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龙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并于1月28日发出相应补充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更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下午14:4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414,704,938股,占浙江龙盛股本总额的27.11%。

其中:
5%以下的股东,同意85,390,643股,反对20,700股;弃权9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414,683,338股,反对20,700股;弃权9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龙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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