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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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要点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站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要点如下。

监督程序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湘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填写《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

(二)建设单位申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注文件、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文件资料的审查,填写《报监资料审查表》(见表二)。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表三);对提交文件资料有缺漏的,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缺漏文件通知单”(见表四),待建设单位将缺漏文件资料补充完整,符合要求后,再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办理工程开工报告。

(四)建设单位凭“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工程报监后,质量监督站应委派具备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及附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以工程参建各方主题的质量行为,工程地基基础、主题结构和设计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确定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方法。质量监督工程师对所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每项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组应到工程现场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岗位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建立和健全,是否已形成书面文件。

2、核查参建各方单位资质与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审查工程参建各方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请有关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实验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甲方代表);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结构工程师、建筑师。

3、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监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文件是否制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三)质量监督组应召开有工程建设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介绍(宣布)监督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人员。

2、公布“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提出的监督要求,听取建设各方意见,要求受监各方做好配合工作。

3、要求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提供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履历资料,明确质量责任人。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包括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主体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七至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以抽查为主、抽查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检查;对主体工程实体质量的外观检查、实测实量和对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

地基、基础工程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工程实体必须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监督检查后签署监督意见。填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记录(见表七)。

为了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地基基础、主题结构工程的主要检测、功能性试验报告发出后三天内,地基、基础(基桩)、主体结构的分部工程验收后五天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将检测、试验报告、分部工程验收的证明文件、质量资料保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

(三)每项工程,质量监督(组)人员一般应保证每周不少于二次的现场巡查、抽查或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均应做检查记录(见表八)。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意见书等文件是质量监督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监督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一)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将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来反映。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全部完工且条件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质量评价文件等资料及验收名单统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4、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上旅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验收组应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各方面工作成果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质量监督站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事审核后,加盖公章向委托监督的部门保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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