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四川九洲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04]12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保监发[2004]129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未经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许可,向境内居民推销、售卖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
此类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境内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活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近年来,设立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非法在广东、福建、上海、江苏等沿海地区销售境外保险产品,愈演愈烈,而且逐步向内地省市蔓延。
境外保险销售人员有的是向其境内的亲戚、朋友推销,再利用亲戚、朋友宣传扩大推销范围,有的则拉拢境内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以高额佣金利诱其向境内居民推销。
这些非法经营活动游离于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之外,数额巨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给投保人的资金安全和生活保障带来隐患,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作用,以对国家利益、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负责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四川保监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等4家机构的批复
四川保监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等4
家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许可[2014]26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5.23
【实施日期】2014.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保监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羊支公司等4家机构的批复
(川保监许可〔2014〕266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设立青羊、三台、大邑、仪陇4家支公司的申请材料和核准王明杰、蒋启武、周艳、蒋驹4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太平寿川〔2014〕47、48、49、5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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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绵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等两家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2]4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1.15
【实施日期】2012.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等两
家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2〕46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绵阳市涪城、安县支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太平寿川〔2011〕78、79号)和罗海林、高亮任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材料(太平寿川〔2011〕76、7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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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四川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保监发[2014]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川保监发〔2014〕112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年来,辖内部分新设中心支公司发展情况与经公司审定后申报的3年经营规划差距甚大,个别机构开业不久就申请撤销,有些虽未撤销但已名存实亡,少数机构反复搬迁营业场所,这些现象暴露出公司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存在不审慎、不理性、不规范、不周密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破坏了来之不易的行业形象。
为有效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风险,切实维护行业声誉,现就有关要求强调如下:一、理性谋划,避免分支机构先天不足(一)全面回顾经营情况。
在申报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之前,各公司要认真分析现有机构经营情况。
现有机构开业时间不超过3年的,分析时段自该机构开业至申报前一季度,要重点回顾3年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和经营效益情况;超过3年的,可对最近3年业务发展情况和经营效益情况进行分析。
(二)审慎考虑发展规划。
各公司要根据分析结果,考虑机构发展规划。
3年发展规划执行不好的,应当理性控制节奏,着力巩固和改善现有机构;3年发展规划执行较好的、经营效益趋势向好的,要对照全省各市州保险市场风险测评结果,结合各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要求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审慎确定备选地区、机构层级和批次。
在省级分公司管控能力到位的前提下,具有创新特点或者从事政策性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逐步、有选择的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扩权强县设立直接管理的支公司。
(三)周密组织市场调研。
各公司应对目标地区进行实地调研,主动拜会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听取意见,拜访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收集市场数据,了解同业公司和当地其他在筹机构情况,摸清目标客户保险需求和潜在市场容量,找准切入点和时间节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
(保监发[2000]213号2000年11月6日)
各保险公司:
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统一由原规定的市区范围内扩大到所在城市所辖区、县。
二、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经营区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向保监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支持。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4.12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190号
•【施行日期】202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成都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国寿财险川发〔2021〕5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2号一、二楼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天府软件园三期2栋3层9-14号。
二、请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4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188214000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188216010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188225000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188226000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1882380000【处罚日期】2022.05.11【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汤旭东【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7641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52407093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文号[2022]9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当事人:汤旭东,时任四川威廉汉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廉汉姆)法定代表人,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威廉汉姆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威廉汉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2015年至2021年,威廉汉姆在向投资者销售威廉地铁投资基金过程中,没有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也没有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
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部署,近日,四川省工商联会同省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省贸促会联合发布《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责任落实、工作重点、保障要素等提出了操作指引。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指引》的主要内容,8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在四川新闻发布厅举行《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新闻发布会,省工商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处长宁光霞主持。
关于发布《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系列决策部署,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提升依法合规经营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现予发布,供全省民营企业在合规建设中参考使用。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2024年7月22日四川省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指引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四川省民营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ISO37301:2021、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T/CASMES 19-2022《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等合规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1999年9月13日保监公告第11号发布)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了审核。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4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只能为1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三、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并根据其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代理合同文本,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险种及在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原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与此次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此次审核为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兼业代理人,应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
八、各界群众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者,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
举报电话:(010)66071530传真电话:(010)66086309特此公告c25895--010402ljk——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长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长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夹江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08]32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7.04
【实施日期】200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长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夹
江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川保监复〔2008〕326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夹江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长寿川分发〔2008〕27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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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报告_四川九洲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九洲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王晓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王晓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川证监机构[2013]6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8.30
【实施日期】2013.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王晓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川证监机构[2013]65号)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王晓同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开源证字〔2013〕3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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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米易营销服务部等两家机
构改建为支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1]34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6.24
【实施日期】2011.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米易营销服务部等两家机构改建为支公司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1〕343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米易营销服务部改建设立支公司的请示》(川太保寿〔2011〕48号)、《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蓬安营销服务部改建设立支公司的请示》(川太保寿〔2011〕49号)、《关于拟任廖涛为米易支公司经理并申请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川太保寿〔2011〕51号)、《关于拟任高飞为蓬安支公司经理并申请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的请示》(川太保寿〔2011〕5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等4家机构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2]41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6.27
【实施日期】201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等4
家机构开业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2〕416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充、乐山中心支公司和双流、新都支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川紫保发〔2012〕33、34、30、31号)和朱鸿宾等6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川紫保发〔2012〕39、40、37、38、35、3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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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4.22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213号
•【施行日期】2021.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简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民保川发〔2021〕5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桥学园路80号附1号2层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43号附1号23栋1层2层15号。
二、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4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四川省鑫民保险代理有限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四川省鑫民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1]2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四川省鑫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1〕231号)
陈俊容、王晓静、邓敬钟:
你们提交的关于四川省鑫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四川省鑫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其中,陈俊容出资120万元,出资比例60%;王晓静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20%;邓敬钟出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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