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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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务员统计年报工作相关说明

2013年公务员统计年报工作相关说明

2013年公务员统计年报指标体系、统计方法和填报要求一、2013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修订情况1、增设部分统计指标,一是配合《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实施,在公务员增加、减少和交流统计中增加“公开遴选”指标。

二是配合即将颁布实施的《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公务员“培训渠道”中新增“部门(行业)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网络学院”等指标。

三是反映工作新内容、新情况,在“录用”统计中增加“往届毕业生”指标,在公务员减少统计中增加“被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录用”指标。

2、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指标分组进行调整。

将公务员年龄指标分组由6个区间进一步细分为8个区间,将“55岁及以上”细分为“55岁至59岁”、“60岁及以上”,“35岁及以下”细分为“31岁至35岁”、“30岁及以下”,涉及公务员统计基本情况表、晋升表、交流表等12张子表。

同时,将公务员的“培训时间”由按“时间段”统计改为按“学时”统计。

3、按照精简通用原则,规范表式。

为便于汇总、比较、校核,对公务员统计表主栏进行调整,将交流、考核、奖惩、培训等4张子表统一为覆盖全部公务员职级序列的通用主栏。

此外,还对逻辑校核关系、指标解释作了优化调整。

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分工(一)概述公务员统计工作实行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1、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分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统计数据的汇总,并具体负责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党委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

2、按工作隶属关系汇总上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对统计数据进行逐级汇总,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审核后,分别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各厅局级统计汇总单位按统计隶属关系分别将统计汇总数据报送至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

黑龙江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

黑龙江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

黑龙江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全省计划招录5023人,【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2月26日至3月5日;【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3年4月13日;【专业科目笔试时间】2013年4月14日。

2013年01月29日 23:30:39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度考试录用全省各级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全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计划招5023人,其中,省直(含垂直管理单位)2951人;市(地)1016人;县(市)721人;乡(镇)335人。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及各市地组织、人社部门即日起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上发布具体招考计划。

二、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一)招考对象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11、2012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不含“村村大学生培养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基层公益岗位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项目生”)。

3、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4月13日至1995年4月13日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4月13日以后出生);(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9)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和法检系统部分职位的,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法警的年龄、身体条件及政审条件;(10)项目生报考必须是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黑龙江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计划

黑龙江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计划

参照公务 不限 员法管理 公务员 不限
2年基层工 作经历 2年基层工 作经历 2年基层工 作经历 2年基层工 作经历 2年基层工 作经历 2年基层工 作经历 2年基层工 作经历
公务员
不限
省人大
001004
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 科员
02
综合管理类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101815 院 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 102004 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 102013 出版局
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 行政执法类 行政执法类 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 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
招考人数 招考对象 1 不限 2 不限 2 不限 1 不限 1 不限 符合条件 的项目生 符合条件 2 的项目生 符合条件 1 的项目生 1 1 不限 1 不限 1 不限 1 不限 1 不限 1 不限
部门代码 112071 112132 112133 112135 112140 112146 112150 112151 121813 121816
用人处(科)室 办公室 综合股 基层派出所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综合部门 综合部门 党政办 办公室 党政办 办公室
职位名称 职位代码 科员 科员 民警 办事员 科员 科员 科员 科员 文秘 文秘 文字综合 科员 文字综合 科员 文字综合 科员 文字综合 科员 01 03 01 01 01 01 01 01 01 03 01 01 01 01
1 社会在职 本科 1 社会在职 大专 5 不限 本科
伊春市伊春区公安分 172012 局 双鸭山市委宣传部 161003
办公室
科员
01
综合管理类
1 不限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统规〔2017〕4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统规〔2017〕4号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统规〔2017〕4号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局机关各专业处室、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统计局2017年12月4日黑龙江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黑龙江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我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我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公务员是政府机关实施公务的重要人员,也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中坚力量。

只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及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才能保障政府效能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为了促进公务员业务能力的增强、政府管理运行的有序进行,保障公务员职业技能的规范化开展,本办法规定年度考核办法,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织机构和公务员服务单位参考执行。

二、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和其组织机构中从事职能考核的公务员。

三、考核目标1、促进公务员服务能力和领导能力的增强;2、高公务员业务鉴定水平;3、动公务员职业技能规范化发展;4、善公务员服务管理体系。

四、考核内容本办法按照公务员正常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为两个部分:1、务员业务能力考核:即考核公务员的业务实施情况,具体包括职责执行情况、案件处理情况、工作服务能力、工作效率、任务完成情况等;2、务员行政领导能力考核:即考核公务员的行政处理能力,具体包括领导能力、行政决策能力、管理水平、沟通协调能力、激励管理能力等。

五、考核评估1、务员业务能力考核:可采取综合评估、工作报告、职责报告等方式;2、务员行政领导能力考核:可采取政治考核、综合评估、全面评价等方式。

六、考核评定1、本标准:综合考核结果须达到成绩满分,方可合格;2、定标准:考核成绩不足满分,但能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评定为称职。

七、考核责任1、级人民政府及其组织机构和公务员服务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并落实考核结果;2、务员应当认真落实考核规定,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领导能力;3、级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核到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由本办法作出修改并发布。

以上就是本办法,我们正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努力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推动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领导能力的不断提高,最终实现政府服务居民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处。

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考核公务员是否按照规定 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 工作任务,是否有疏漏、 错误等问题。
文件处理效率
考核公务员处理文件的速 度和效率,是否能够迅速 准确地处理各种文件。
工作创新能力
考核公务员是否能够创新 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 效率和质量。
业务能力与素质提升
业务知识水平
考核公务员是否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是否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知 识完成工作任务。
学习提升能力
考核公务员是否有自主学习意识,是否能够主动学习新知识和新技 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团队协作与沟通能力
考核公务员是否能够与同事协作,协调各方面工作,是否具备良好 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03
考核方式与方法
考核方式
01 02
1. 日常考核
通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表现、出勤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日常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汇报、工作日志、任务完成情况记录等方式进 行。
02
考核内容与标准
工作态度与纪律
01
02
03
出勤、 早退现象。
工作态度
考核公务员是否积极主动 、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 务,是否遵守工作规范。
遵章守纪
考核公务员是否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机关内部规章 制度,是否有违纪违法行 为。
工作质量与效率
工作完成度
奖励措施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务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奖励措施,如 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等,以激励其继续保持 好的工作状态。
惩罚措施
对于考核结果差的公务员,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诫 勉谈话、行政警告、扣发奖金等,以促使其认识到自身不足 并改进工作。同时,对于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降职、辞退等。

黑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

黑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

黑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03.18【实施日期】2013.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2013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3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黑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3月18日2013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2013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服务“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和“十大重点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本年度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1.具有立法职责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深入有关部门调研指导,确保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立法项目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继续引导立法工作重心从正式项目转移到预备项目上来,积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前启动立法工作程序,增强预备项目的成熟度。

2.承担立法工作任务的行政机关要根据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立法程序和阶段安排推进立法工作。

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要作为优先项目,抓紧制定。

具有立法职责的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深入搞好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部门协调立法矛盾的主体作用,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立法前期任务。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黑统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统发〔2011〕7号)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黑龙江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推进黑龙江省统计行风建设,不断促进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行风建设的意见》,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统计职业道德教育、队伍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强化统计管理,规范制度运行。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奋力推进“三个提高”,促进统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建设目标1.加强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带头认真调研,真抓实干,改革创新,开拓进取。

2.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切实把握源头,夯实数据,科学严谨,尊重调查对象。

3.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切实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坚决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用制度管权、管人、管数。

4.加强统计服务,切实优质诚信,用户至上。

5.加强统计队伍作风建设,切实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勤勉敬业、廉洁高效。

三、重点工作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准确完整。

2.发扬优良传统,不计得失、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积极倡导热爱统计、忠诚统计、依法统计和科学统计。

3.加强统计人员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政教育,促进广大统计人员牢固树立廉洁统计意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求实,清正廉明,自觉抵制弄虚作假。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黑统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黑统发〔2017〕38号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绥芬河、抚远市统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统计执法权威性,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统计执法证申请审核、培训考试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统计执法证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统一印制、统一核发。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和省统计局依据《办法》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颁发统计执法证,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核、培训考试、核定制发程序进行。

执法监督局和省统计局每年集中一次组织培训考试。

2017年度统计执法证颁发对象主要为符合资格条件的统计法治工作人员。

颁发工作从即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

二、申请审核县级以上统计局负责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

(一)组织申请。

1.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统计局,负责组织本局从事法治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统计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参见附件1。

2.申请人数。

申请人数依据统计执法实践和工作需要确定。

2017年申请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下列人数范围内。

(1)县级统计局不超过3人;(2)市级统计局不超过5人;(3)省会城市统计局不超过10人。

(二)组织审核。

1.申请机构审查。

提出申请的市、县统计局应当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负责对本级申办统计执法证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办人员,以本级正式文件形式将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一并报省统计局审核。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黑统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黑统发〔2017〕57号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绥芬河、抚远市统计局,省统计局有关处室: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17〕157号)精神,在征求各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统计局对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

这次报表制度修订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着力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大核算改革任务;建立健全绿色发展统计制度,做好相关统计监测工作;推进劳动力调查、服务业统计和投资统计等重点领域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二是健全新兴产业统计,建立“三新”统计分类和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三新”统计监测制度方法,开展“三新”统计核算,推进“三新”统计常规化。

三是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制度设计,优化统计调查项目,加大抽样调查应用范围和力度,统一相关统计标准,精简统计调查指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是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框架思路,在年定报制度修订中结合四经普的相关要求,促进常规统计与经济普查的有机衔接。

现将《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专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质量。

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认真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要求。

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时间,做好制度执行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项报表,确保年、定报工作质量。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提升业务素质”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提升业务素质”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提升业务素质”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提升业务素质”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统计局,省局有关处室: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全省统计系统干部职工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省统计系统干部队伍业务技能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统计骨干队伍,经研究,决定在今年集中时间、集中财力、集中精力开展全省统计系统“提升业务素质”主题活动。

现将《全省统计系统“提升业务素质”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统计局2013年4月8日全省统计系统“提升业务素质”主题活动工作方案按照党的十八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统计系统干部队伍业务技能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巩固全省统计系统业务技能大赛成果,经研究,决定在今年集中时间、集中财力、集中精力开展全省统计系统“提升业务素质”主题活动。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统计局提出的努力践行“三个提高”、奋力推进“四大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目标,以“学知识、练技能,强素质、优服务”为重点,通过业务技能培训、实践锻炼和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动学习成果向履职能力转化,为统计工作科学发展、服务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的原则。

根据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和干部履职需要,切实做到因地、因人、因时制宜,合理安排,科学规划。

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规定_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规定_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规定_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其职责在于为政府和民众服务,代表政府执行公共事务。

由于其职责的特殊性,公务员的工作评价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强公务员考核管理,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关考核方案。

下面是一份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的规定及工作总结。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的规定1.考核对象:该考核方案针对的是本级政府和各级机构的全体公务员。

2.考核内容: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业绩:公务员在本年度所完成的工作任务、所取得的工作成果,以及业务技能的运用情况等。

(2) 工作态度:公务员在本年度所表现出的服务态度、工作态度、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进修情况等。

(3) 个人素质:公务员在本年度所表现出的道德品质、对法规的遵守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

3.考核标准: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应当制定明确、科学的考核标准,参考因素包括:(1) 工作业绩的质量和数量。

(2) 工作态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个人素质的完善程度和全面性。

(4) 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水平。

(1) 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2) 开展考核调查和评估。

(3) 汇总和分析考核结果。

(4) 给出考核结论和评价等级。

(1) 反馈形式:考核结果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被考核人员,如书面通知、个别通知、集中通知等。

(2) 使用方式:考核结果应当为公务员的进一步职业生涯和培训提供参考,如晋升晋级、奖惩措施的决定等。

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是落实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手段。

根据考核方案的规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考核标准的公正与合理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中的考核标准应当是公正合理的,并能够客观反映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能力水平。

为此,考核方案应当参照多种因素,如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个人能力等因素。

2. 考核流程的精细与严谨考核流程应当十分精细与严谨,不应当出现漏洞和疏忽。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提升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提升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提升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提升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着力构建现代化服务型统计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提升全省统计系统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省统计局决定今年在全省统计系统开展“提升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质量”主题活动。

现将《全省统计系统“提升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统计局2014年2月25日全省统计系统“提升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工作方案为着力构建现代化服务型统计工作新格局,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升全省统计系统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统计系统开展“提升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质量”主题活动。

为科学组织、有效开展此项活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统计局加快建设现代化服务型统计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保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深入了解服务需求,努力丰富服务内容,切实增强服务效能为目标,以提升统计分析(进度分析和专题分析)、统计信息(含国家统计局每日调查(中办和国办“两办”)信息、政务工作信息及专题约稿、网络信息,下同)写作水平为重点,通过强化培训、实践锻炼、集中展示、写作大赛和评比考核等活动,推动主题成果向履职能力转化,努力适应时代发展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职能作用。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黑统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统发〔2017〕33号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绥芬河、抚远市统计局,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日前,国家统计局以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的形式颁布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办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则,对于增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部门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具有重大意义.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统计局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和宣传,提高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自觉性,确保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有效进行.2.要严格遵照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办法》的各项内容,熟知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工作流程,做到精准应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明确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负责人,做好本部门调查项目的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管理、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积极推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的科学化、规范化.3.要加强督促检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统计局要把《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确保《办法》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安排和部署,组织力量对部门统计项目管理及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建立通报制度,适时通报.具体工作和相关事宜,请与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韩翠英,电话:0451—82627300).黑龙江省统计局2017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14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第四条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第七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第八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第九条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面向单位的部门统计调查,其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第十条部门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第十一条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第十二条新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修订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第十三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三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第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第十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通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厅(室)公文;(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申请表;(三)统计调查制度;(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五)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六)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七)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八)由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前款第(一)项的公文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予以补正.第十八条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二)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三)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五)统计调查对象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情况.第十九条国家统计局对申请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本部门的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国家统计局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国家统计局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对申请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同意备案的书面决定:(一)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二十二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二)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第二十三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统计调查制度对有效期规定少于3年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起始时间.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四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收到批准或者备案的书面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制度发送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平台.第二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及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第四章部门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夯实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第三十一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在政府部门间共享.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认为应当修改的,按规定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第五章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服务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依法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业务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设计指导、统计业务培训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更新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为部门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名录和抽样框.第三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标准库,为部门统计调查提供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第三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查询服务.第三十七条国家统计局推动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部门统计数据查询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国家统计局依法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部门统计调查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统计局举报部门统计调查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部门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部门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措施:(一)发出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单位和调查对象查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单位和调查对象提供与部门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资料、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单位和调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单位与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资料、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部门有权拒绝检查.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部门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资料、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违法制定、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二)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三)未执行批准和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四)在部门统计调查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和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二)包庇、纵容部门统计违法行为;(三)向存在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部门统计违法行为中,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将处分建议和案件材料移送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者协会等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1999年公布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XX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试行方案(附表格)

XX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试行方案(附表格)

XX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试行方案(附表格)XX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试行方案一、考核目的和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XX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特制定本平时考核工作试行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公务员积极主动、高效履职,为机关工作提供科学参考。

考核原则:1.客观公平原则:考核过程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个人或群体。

2.激励导向原则:以激励为主要手段,鼓励公务员积极进取、主动作为。

3.能力与绩效结合原则:考核内容既包括公务员的能力素质,也包括实际工作绩效。

4.因材施教原则:根据公务员的职级、工作特点和职责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1.工作表现考核:根据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职责和要求,评估其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考核。

评估方式为定期测评、年度考核、日常考察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虑。

2.素质能力考核:对公务员的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学习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笔试、面试、模拟演练、案例分析等形式,以多元化方式评估公务员的能力。

3.考核指标和权重: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工作表现、能力素质等内容,具体内容和权重根据公务员不同职务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考核结果和激励措施:1.考核结果: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将公务员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表示表现优异,B级表示表现良好,C级表示表现一般。

2.激励措施:(1)A级公务员将获得一定的绩效奖金和晋升机会。

(2)B级公务员将获得一定的绩效奖金和培训机会。

(3)C级公务员将接受专项培训和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四、考核流程:1.考核周期:按照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进行考核。

2.考核流程:(1)明确考核标准和指标,制定工作计划。

(2)实施考核,收集相关考核材料。

(3)评估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4)公示考核结果,并听取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5)总结考核经验,进行考核机制的优化。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黑统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方案》的通知(黑统发〔2010〕9号)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95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2009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2009年度省统计局机关公务员考核方案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人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省统计局机关公务员考核方案。

一、考核范围局机关全体公务员。

2009年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参阅其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内容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0分)。

(二)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学习能力(20分)。

(三)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15分)。

(四)绩,指工作实绩。

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取得的绩效等。

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35分)。

(五)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10分)。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公务员考核采取平时记实考核和年度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平时记实考核主管领导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中记载的出勤、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和工作质量等情况,于每季度末在《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上为所分管的公务员进行量化评鉴打分(满分25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2013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3年度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比实施方案》的要求,省政务公开办对13个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政府和49个省政府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市(地)政府(行署)考核结果(含绥芬河市、抚远县政府)一等单位: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双鸭山市、绥化市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二等单位:牡丹江市、七台河市、黑河市、伊春市、绥芬河市政府。

三等单位:鹤岗市、抚远县政府。

二、省政府直属单位考核结果一等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司法厅、水利厅、统计局、供销社、环保厅、质监局、发改委、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安全监管局。

二等单位:省畜牧兽医局、林业厅、地税局、物价监管局、审计厅、工信委、民政厅、工商局、科技厅、农委、民委、广电局、体育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局、人防办、粮食局、旅游局、煤管局、监狱局。

三等单位:省文化厅、外办、扶贫办、省直机关局、金融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4日——结束——。

黑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黑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黑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正文:---------------------------------------------------------------------------------------------------------------------------------------------------- 黑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查、边改的要求,本着“改进作风、精简会议,提高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局办公室对《黑龙江省统计局会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2013年9月4日黑龙江省统计局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局党组《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局会议管理,力戒形式主义,防止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高会议效率、精简会议活动。

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内容相近的会议可采取合并或套开的形式进行,其他会议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方式。

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单位召开的非综合性的会议,召开一般专业业务性会议原则上不邀请主管局长和市(地)级统计局领导参加。

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条会议次数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全省统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原则上,各单位召开的专业会议(包括工作会、年报会、培训会、表彰会、座谈会等),一般每年只召开一次。

如确需召开,需经主管局长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召开。

各种普查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一会一批,从严掌握。

第四条会议天数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和其他会议及各专业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一天以内,最多不得超过一天半的时间。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黑统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的通知黑统规〔2017〕7号中、省直有关部门: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关事宜,请与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王绍山。

电话:82627300。

黑龙江省统计局2017年12月15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规范性、统一性管理,促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深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3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政府各部门申报的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政府各部门通过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省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省统计局审批。

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及其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第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或者申请备案项目的部门办公室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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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黑统发[2014]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4.01.22
【实施日期】2014.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统发〔2014〕7号)
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580号)的精神,我局制订了《2013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度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民主测评票
黑龙江省统计局
2014年1月22日
2013年度局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
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580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范围
局机关全体公务员,普查中心、局调总队参公管理人员。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情况。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主要考核专业技术、技能、管理等业务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取平时记实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工作实绩(数量和质量)为基本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及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表现情况,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

1.平时记实考核
以公务员平时记实簿为依据,考核公务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出勤等情况。

主管领导对下属作出评鉴,并作为推荐优秀公务员等次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
①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处室主要负责人应从德、能、勤、绩、廉及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方面进行总结,形成1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在网上进行述职。

然后,由局领导主持召开全局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大会,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局领导占35%分,其他人员占65%分)。

②对其他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处内进行年度总结,每个人都要进行述职、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

3.考核汇总
平时考核分与年度考核分按照4:6的权重比例相加确定被考核人总分。

各处室负责人与主管局领导按照比例研究确定本单位优秀等次人选交人事处。

四、考核等次和标准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优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
2.称职: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
3.基本称职:考核总分在60分-69分;
4.不称职:考核总分在59分以下,或有《公务员考核规定》(中组发〔2007〕2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

五、优秀名额的分配与确定
1.各处室优秀等次名额按照规定的比例分配给主管局领导。

2.局党组根据考核汇总情况,确定公务员等次,优秀公务员在局内网进行公示。

六、组织领导
2013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七、时间安排和要求
1.从即日起,请各处室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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