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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2]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2
【实施日期】2012.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
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力保实现连续十年增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1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山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一、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粮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的基本保障。

准确的粮食产量数据是国家和省制定粮食产业政策的依据,对促进粮食稳产增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十分关心粮食生产统计调查工作。

随着国家面向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市)的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针对性、指向性越来越强,工作和管理重心也在向下延伸,迫切需要准确的县级粮食产量数据作为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的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的统一安排,结合山东统计调查工作实际,从2012年开始,在山东粮食生产县建立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获得县级粮食产量数据,并据此形成市级粮食产量。

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有利于提高县级粮食产量数据质量;有利于国家和省建立粮食利益补偿机
制,客观、公正执行国家和省各项粮食补助、奖励政策;有利于掌握全省粮食千亿斤生产能力建设中产粮大县的粮食增产情况;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粮食市场调控政策。

二、建立山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建立以县为总体的山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抽样设计、调查表式、数据采集和处理方法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统一制定,采取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式。

(一)调查内容、方法和范围
调查内容是主要粮食作物和小品种粮食作物两部分。

对小麦、玉米、大豆、稻谷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的面积和产量,利用小区域估计等方法进行估算,最终推算出粮食生产县夏粮、秋粮及全年粮食产量。

调查范围是全省所有粮食生产县。

包括享受国家财政奖励的粮食生产大县(市、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生产大县和其他粮食生产县。

(二)调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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