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解析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提高系统的监测效果和监控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于对公共场所、重要设施和关键区域的监测和监控,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环境监测、报警系统等。
系统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建设、运维、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监测过程的合法、公正、准确、可靠。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以科学、规范、信息化为原则,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系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系统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目标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点的布设、监测范围的确定、设备的选型等。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行业的规范,确保系统的可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监测和监控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网络设计应合理布局,保证系统的通信畅通和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存储应有明确的设计方案,包括数据的备份、归档和恢复等,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运维与维护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维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包括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升级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检修和测试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及时响应和处理,保证系统的连续运行和数据的有效监测。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应根据系统的实际需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硬件的更换、软件的升级和功能的扩展等。
第四章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存储在专用的设备中,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应加密处理,防止数据的被篡改、窃取和泄露。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企业、机构、单位的重要安全保障设施之一,具有对工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保障有着重要的监控和管理作用。
为了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针对该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拥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企业、机构、单位。
二、使用规定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和使用,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和安全稳定。
2.禁止私自拆卸、移动、更改、损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系统维护人员私自调整系统参数等行为。
误操作可能导致系统失灵,带来安全隐患。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般应当24小时不间断运行,必要时可以进行维修、保养等操作。
运行期间,需要确保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不应出现异常情况,否则应立即排查故障并进行处理。
4.禁止通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收集、获取非法信息,不得将监控图像泄露。
5.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评估,确保监控设备和系统的有效性、稳定性以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确保监控设备的录像、照片等记录文件的保存、备份,记录文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重要的记录文件应当保存长期备查。
三、管理规定1.根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调整监控设备布局和范围,保证监控全面、合理、高效。
2.建立有效的运维管理机制,确保系统设备常年保持高效和稳定运行状态,做好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及时解决系统的故障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档案,记录系统建设、使用、维护,设备维修更新等有关情况。
4.确保系统的管理运维工作,对系统的整个运行过程进行监控,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及时准确。
5.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系统操作使用能力,提高系统维护证明,提高意识和法规能力。
四、违规处理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移动、更改、损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系统维护人员私自调整系统参数等行为,一旦发现,要坚决制止,并通过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制止和查处,并由上级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一、總則為了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任務與職責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任務是實時監測、掌握重要區域和場所的安全情況,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並及時報警。
2.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負責人應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的配合,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同時,該負責人需負責系統的維護和升級等工作。
三、系統設計與安裝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經過專業人員審核通過。
2. 系統的安裝工作應由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專業公司負責,按照設計規範進行安裝和調試。
3. 系統安裝完成後,必須進行全面的功能測試和策略驗證,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四、運營與管理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應由專門的運營人員負責,每天定期檢查系統運行狀態並記錄。
2. 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和信息應及時傳輸給相關部門和人員,確保信息的當時性和準確性。
3.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故障應及時報修,維修人員應迅速響應並解決問題,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4. 監測監控系統存在漏洞或者安全風險時,應立即修復或加強防範措施,防止系統被非法入侵。
五、數據存儲與保護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應定期備份,並存儲在專門的數據庫中,以保護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查詢、修改或刪除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並應保證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數據的長期存儲和保護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止數據的丟失或被非法使用。
六、人員培訓與考核1. 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人員應接受相關培訓,瞭解系統的使用方法、操作技巧和維護知識。
2. 運營人員應定期參加相關考核,測試其掌握系統使用和操作的能力,並及時修補不足之處。
3. 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監測監控系統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對系統的使用和操作的熟練程度。
七、責任追究1. 對於違反本管理規定,導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或數據丟失的個人或部門,將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安装摄像头、监控设备等在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等进行监视和录像的技术手段,旨在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安全。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是指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应当事先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并且必须设置标识,明确显示监控区域和监控时间。
第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合法、合理、必要,不得用于非法侵害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越界监控。
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记录应当及时保存,保存期限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当保证正常、稳定,不得因为人为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监控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并经过考核。
第十二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私自修改监控记录或篡改监控数据。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应当及时、有效,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相关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保护好监控数据,不得泄露、散布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相关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机构,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纠正。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为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正常运行,加强设备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使用单位。
三、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购置和领用1.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
2.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领用应当经过审批程序,领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四、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使用1.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手册进行,严禁擅自拆卸、改装或者私自调整。
2. 使用人员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使用人员要注意设备的安全操作,禁止在不当环境下使用,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五、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管理1.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
3.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确保设备的卫生和安全。
4. 对设备进行全面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维护等一系列操作,确保设备管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七、附则本规范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对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培训和考核为了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正常运行,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并且需要通过考核方可独立操作设备。
1. 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日常维护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2.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设备维护的掌握程度以及紧急情况下的适应能力等。
3. 通过培训和考核,使用人员需获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和资质,方可参与相关工作。
九、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定期检查和评估为了保障设备性能和安全使用,需对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管理规定-2017-03-09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约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各种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实现安全监控系统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依据本规定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02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河南能源新疆公司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等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维护等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过程管理。
三、组织机构成立天欣煤矿监控信息中心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其他副矿长、科室负责人、监测监控技术人员监控信息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办公室主任由监控系统负责人兼任。
四、管理体系及职责1、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生产副矿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 1 -2、机电矿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安装指导工作。
3、监控信息中心配备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1名,技术员1名,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1名,监控员4名;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负责系统全面管理,技术员负责系统技术管理,维护工负责设备的维护、线路改造工作,监控员负责监控主机管理及异常信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设施之一,系统涉及通风、监控、煤矿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因此,监控信息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体、管理部门,同时生产科、机电科、安监科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的管理(维护)责任,具体分工如下: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管理、调校、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拆除;配合机电科对巷道内信号电缆统一规划,确保安全监控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指导使用单位维护人员维修或更换受损的监控设施;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控制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的综合系统。
第二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进行。
第三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由煤矿企业自行负责,煤矿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应明确其对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二)科学合理,监控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三)技术先进,监控系统的技术应当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工业规范,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二章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四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完整性,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人员定位等功能,能够全面监测和控制煤矿的安全状况。
(二)可靠性,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极限条件下正常运行。
(三)实用性,监控系统应便于操作和管理,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警。
第五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系统的功能和布局,并确定各个部分的技术要求和配套设备。
(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三)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运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功能的完善。
(四)进行系统的整体验收,确保系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要求。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六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二)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功能,能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表给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和分析。
(三)应急救援,监控系统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功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
第七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三篇)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安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个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示例:一、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责任1. 安全监控系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2.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系统,保障系统安全。
二、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规定1.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监控、窃听等活动。
2.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并遵守保密制度。
3.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技术规范,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系统操作和设置。
三、安全监控系统维护规定1.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3.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安全保护规定1.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采取控制访问权限、加密传输等措施,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2.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防止系统被黑客攻击。
3.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的登录密码应定期更换,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规定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故意破坏、攻击安全监控系统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总结: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是维护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保护系统安全的重要规定。
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非法使用、破坏和攻击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二)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稳定、高效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三、制度内容1.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1)所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安全监控系统的基本操作和维护知识;(2)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非法使用;(3)用户必须保管好系统相关的账号和密码,严禁将账号和密码透露给他人或者共享。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人员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等技术手段和设备,对特定区域的运行情况、人员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由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经过合法采购,使用合格的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使用和保护,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六条受监控的人员应当被告知并且同意其被监控的事实,并且应当尊重受监控人员的隐私权。
第二章设备安装与管理第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布置和安装,以确保能够对所监控区域进行全面、准确的监控。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设置合理的密码保护和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进行设备的操作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设置合适的存储设备,以满足数据存储和备份的需求,同时保证存储设备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数据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使用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数据。
第十二条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存储,超过规定时间的数据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或迁移。
第十三条使用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进行定期备份,确保在发生设备故障或其他意外事件时能够有效恢复数据。
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严格限制访问权限,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访问和使用。
第四章监控范围和权限第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涉及到未经授权的区域和内容。
第十七条使用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的人员应当明确授权范围,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进行非法监控行为。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全面掌握现场作业信息,规范各单位作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培养良好的安全行为,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提升生产现场整体安全作业水平。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安全生产场所(含管道)和车辆上安装的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含固定视频监控、无线视频监控、360车载视频监控、巡更仪和行车记录仪等)。
3.系统运行强制性要求3.1不得以逃避监控为目的人为遮挡/调整摄像头位置、角度,或故意损坏监控设备。
3.2 不得人为关闭或拔断监控视频系统主机电源连接线;3.3严禁擅自销毁、删除设备存储的监控记录;4.系统检查维护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各监控设备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各监控设备的检查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跟踪并解决运行过程中的故障与问题,加强联络与沟通,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4.1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时及时通知系统/厂家维护人员,协调处理系统运行中突发故障等问题;4.2环境、车辆数量的变化、监控设备元件如监控主机、摄像头、数据流量卡等变化,应及时在系统平台上予以更新。
4.3每次交接班时前,应检查各监控系统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修;4.4车载监控系统,在车辆回场(停车场)后,应关闭车载监控设备主机电源,经确认后方可离开。
4.5每月应对各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记录设备检查情况,核查摄像头位置和角度是否正确、影像画面显示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4.6每月对各监控系统终端主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启终端主机,对后台设备信息及数据信息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服务器外观清洁,轨迹数据备份正常。
5.系统使用要求5.1各单位应指定各监控系统管理员,妥善保管用户名与密码,规定使用人权限与范围,禁止任何人对数据或轨迹进行删除或修改。
5.2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视频资料,系统管理员应进行复制保存,并编号存档。
6.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建立本单位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煤矿建立的包括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等多功能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分为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和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煤矿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先进、可靠、适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功能: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图像存储等。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的归档和备份。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外界威胁和干扰的防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和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煤矿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和使用监控系统的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监控系统布局原则安全监控系统应布局科学、合理,覆盖煤矿各个部位,保障监测全面、准确。
第五条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管理,监督监控系统的使用,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装要求第六条设计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确保各级监测设备、报警设备、记录设备、显示设备等监控系统成份达到全面覆盖,确保安全。
第七条安装要求监控系统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安装,专职管家保障安装质量,并进行设备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安装完好。
第八条数据传输要求数据传输应保证稳定、持久,数据传输线路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或矿用电缆保护。
第九条电源设备要求监控系统的电源设备应采取双路供电或以上供电方式,确保电源设备稳定可靠。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十条开机要求监控系统开机时,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启动,不得强制停机、重启或关闭计算机。
同时需确保检测设备全部开启。
第十一条实时监控要求监控系统应实时监测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报警,制止已经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的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系统维护要求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系统检查、维护,记录系统运行状况,避免设备故障和系统崩溃。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应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定责任人,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高效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违规处理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造成设备和软硬件故障,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由煤矿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5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更好地服务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监视监控系统应用于生产中,现对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设施时,必须对安全检测系统作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
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一、安全监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探头及线缆、接线盒由该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监管,否则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监控系统:1、各分站点由各分站地点的单位负责监管。
线缆、接线盒、甲烷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____千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站主机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其离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挂。
3、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
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撤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室。
三、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M,放炮后挂在距迎头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线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此项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回撤及敷设。
2、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____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提出安设监控申请单,交于调度室。
掘进巷道从风机至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敷设,采煤面从分站以外由本单位敷设。
3、机电处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机电处要制定甲烷传感器的使用制度、维护保护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第二章安装和建设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安装在控制室、井下和生产区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技术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认证和检测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防止因安装不当导致的事故和故障。
第八条安装人员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进行验收和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将系统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系统使用培训,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系统,不得私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维护和修复工作。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程和操作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和归档,做好记录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了解最新的系统操作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对于故意破坏、损坏或伪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和使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系统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应当及时传输和处理,不能因为系统故障而造成数据丢失和信息滞后。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采用合法合规的设备和技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数据采集和分析、报警处理等功能。
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适应不同环境条件和作业要求的能力。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合理布置和正确接入。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巡检、故障排查和数据清理等。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应做好记录,包括维修记录、巡检记录和数据备份等。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规定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应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分配,并记录在册。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和操作手册进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妥善管理和保密,未经授权人员禁止非法获取和使用。
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应及时响应和处理,确保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进和优化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进应基于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通过技术升级和功能优化提高系统性能。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应定期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用户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收集和反馈,作为改进和优化的参考。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处置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预案应制定并定期演练,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系统停用、数据备份和报警通知等。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应急处置情况应做好记录和总结,为后续的应急预案改进提供参考。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和审核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维护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系统管理1.监测监控系统应根据不同危险性程度的场所和企业,采用不同的监控技术和设备,确保全方位、全过程、无死角地监测监控。
2.监测监控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在日常运营中定期审查维护记录,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巡检维护,防止设备故障和失效。
3.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4.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保守秘密,严禁泄露和滥用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信息。
三、使用规定1.监测监控系统应严格针对安全生产需求,确定监测的内容和范围,确保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覆盖面全面、监测内容细致、响应迅速。
2.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纯属业务需求,禁止滥用监控系统进行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行为。
3.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意识,严禁私自改变监控设备的部署位置,否则可能导致监测监控出现盲区和误判现象。
4.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监控功能,严禁非法使用监控功能,否则可能导致非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处理1.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进行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2.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有意或者因严重过失导致监测监控失效、故障、误判等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规定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
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____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____%,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八条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2024年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依法、科学、规范、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与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相适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控系统的效能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依法设立,并在使用前进行技术论证和安全评估。
第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依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参与,形成多元化管理模式。
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系统的稳定、可靠、高效。
第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专家评审,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保证公平竞争和质量可控。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社会需求、技术条件和经济可行性,合理规划、布局和配置。
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注重用户需求,提供方便、易用、可操作的界面和功能。
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保障系统的开放性和互操作性,便于与其他系统进行联动和共享资源。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合理设置权限,明确各级人员的功能和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长期稳定。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九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提高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在公司进行作业的相关方工作人员;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监控控制平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视频监视器、安全报警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信息管理部负责公司内治安保卫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第六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消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第三章细则第七条凡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应教育广大员工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线路进行监管和维护,不得对监控系统实施破坏;第八条确保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正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设置障碍物阻挡监控视线,影响正常监控;第九条公司相关单位安装配备有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移动视频监视器安装位置和监视器线路;第十条监控系统值班一监控系统值班员由公司保安担任;二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随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敏锐掌握监控信息,发现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三监控系统值班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需离开时,经直接领导批准,在接班人员接班后方可离开,做到监控系统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控管理;四监控系统值班员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因特殊情况需会客时,必须经直接领导批准,会客时要严守秘密,不得将客人带入监控室内;五在监控中发现的可疑人员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进行跟踪监控,情况紧急时,可根据情况灵活果断进行处置;六监控系统值班员要严格控制监控室内人员进出,无关人员不得在监控室值班室内聊天和处理其他事务;七监控系统值班员对当班监控情况要作好详细的记录,记录的内容要具体、详实,以便存查;八监控系统值班员工作交接时,交班人员必须将当班值班情况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有待办事宜必须有书面交接记录,双方并在登记表上签字;九特殊情况下,相关单位需进行监控视频查询,应填写申请查询报告,报公司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查询;第十一条监控系统的使用一监控系统值班员要爱护和管理好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工作日夜间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设防,次日早上按规定时间撤防;休息日、节假日无特殊情况应二十四小时设防;三监控系统值班员禁止玩弄监控设备,不得利用监控系统进行上网,拷贝文件资料、游戏和播放光碟等活动;四公司领导以及上级部门因工作到监控室视察时,监控系统值班员应主动向领导汇报监控系统运作情况以及有关监控情况,事后向公司办公室领导汇报;五雷雨季节,监控系统值班员应及时请示值班干部是否关机或开机,禁止擅自操作监控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作;第十二条监控信息和资料管理一监控系统值班员应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播看,录像资料中当时不能清晰辨别的要作好标记,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单独储存备案;二监控系统中的盗窃、火灾等事故、案件录像资料必须拷贝长期保存,并作好备案记录;三领导要求保留的录像资料,应制作成光盘长期保存;四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按照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监控系统内的任何信息;第十三条监控设备的维修保养一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应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二对一般的设备故障能自己排除的,可以自己解决,不能排除的不得擅自处理,由公司办公室联系信息管理部进行维修;三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监控系统值班员应每日将监控设备进行一次表面清扫,做到无尘圾;定期对系统进行自主保养,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作;第四章考核与奖励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公司允许,私自改变监控系统安装位置和线路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按本制度执行,使监控系统无法正常对监视区域实施监控录像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按本制度执行,导致监控系统遭受损坏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责任;第十七条对积极举报、制止破坏监控系统的个人,按照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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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一、管理部门责任划分1、通风科负责“装置”的发放、安装、校验、故障排除、维修、入库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台帐统计、监测系统图填制。
2、机电科负责设计监控系统的供电方案、断电方案、控制接点接线图,日常防爆性能检查,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3、安检科负责监督监测系统现场的正常使用情况,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4、供应科负责提供计划数量的设备、电缆及回收入库。
5、各使用单位负责监测设备、监测电缆的申领、运输、线缆的敷设、日常维护、断电控制线及分站电源线的敷设、安装、拆除、回收升井、上交库房。
6、通风科及使用单位负责井下使用中“装置”的现场检查、断电范围设计、异常情况汇报。
瓦斯浓度超限,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二、监测监控设施区域的划分1、大巷内的监测设备及通信缆线属机运队管理、维护。
2、各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设备、缆线归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3、各变电所的监测设备及缆线由机运队负责管理、维护。
4、使用单位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尘、喷浆过程中严禁将水或浆喷洒在瓦斯传感器及接线盒上,以免造成传输中断、信号误差等。
原则上谁使用谁负责。
三、管理规定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日期前2~3天,填写《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申请”由使用单位的技术队长或技术员填写,对传感器种类、数量、安装位置,线缆的数量及敷设方案,断电范围及断电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次报送调度室、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总工程师审批,调度室备案(审批流程详见永龙金鑫(登封)煤业公司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流程图)。
否则,调度室对监测设备的发放及安装不予受理,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由使用单位承担。
2、调度室没有收到《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不得给使用单位发放设备及电缆,否则,对发放人罚款50元。
3、“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并对零点、报警点、断电点、灵敏度、防爆性能等各项性能进行检验、校正,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发放时,通风科必须正确填写设备发放台帐,发放、领取双方签字。
4、安全监测装置及电缆从调度室出库后,到再次入库前(工程结束或工程交替需要拆除、升井、入库),这一时段,使用单位负管理责任,在此期间,设备出现任何问题,由使用区队承担。
5、使用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提前将线缆敷设好,将“装置”运至安装位置。
运输设备过程中注意防水、防震、防碰撞,防止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装置”的供电电、使用单位负责接通分站电源和断电控制线。
6.源必须接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通风科负责分站、直流本安电源、传感器、断电仪等“装置”接线,“装置”正常运行后交付使用单位。
7、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监测设备不正常时,应立即汇报调度室,不得擅自处理。
8、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风门传感器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和拆除,更换风机、开关、电缆、风门等必须拆掉传感器时,使用单位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监测人员负责拆除,如私自拆除,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
9、凡井下在用“装置”,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
一旦发现,除追查使用单位管理责任,并处罚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运行中监测重要参数的“装置”停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否则追究停用者或责任单位责任,对个人罚款100~300元,对单位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11、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控制开关瓦斯闭锁功能完好,停送电可靠,若分站运行正常,但没执行断电,则视为开关拒动,使用单位应立即处理,属开关保护不起作用的,并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12、使用“装置”的单位,要求指定专人按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管辖区域内的“装置”和监测电缆进行日常维护,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班除尘;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没有落实到人进行管理的,对使用单位机电队长罚款100元;监测线吊挂不到位及装置表面浮沉不清理,每处罚责任人20元,传感器不按照标准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
13、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日常传感器的挪移、吊挂。
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距帮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风筒的异侧。
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不能对着巷帮或老塘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老塘侧土袋墙、切顶线或挡风帘及上帮不大于800mm。
14、风筒传感器的设置标准:耙矸机作业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耙矸机尾轮对应的风筒处;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30m处;风筒传感器设置时必须将上面的铁环用铁丝绑在吊挂风筒的铁丝上防止传感器脱落。
15、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可以将甲烷传感器暂时移动至安全地点悬挂妥当,防止放炮崩坏甲烷传感器。
放炮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16、工作面进行喷浆作业或者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否则按照影响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进行处理。
17、监测设备放炮崩到、顶板掉矸砸到、扒矸机钢丝绳打住、喷浆喷住、顶板淋水淋到等对传感器造成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000元,造成设备报废的,另按原价进行赔偿。
、使用中的监测电缆如出现外皮破损、泡在水里、被煤埋住、18.喷浆喷住等情况,按每处100元对责任人进行罚款;造成监测信号中断的,按每处300元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另外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200元,队长罚款100元。
19、通风科在接到生产科的《贯通通知单》后,及时下达《安全监测系统拆除通知书》到相应责任区队,责任区队负责回收、升井,在升井当日交到调度室地面库房。
否则每超一天按100元进行处罚。
调度室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装置和电缆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管理卡、台帐。
2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监测电缆挪为他用,每挪用1米罚款10元,并视情节轻重和事故后果进一步处罚。
罚款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个人。
21、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在回风流中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时,要事先跟机电科、通风科协商好,做好安装回风流中电气设备瓦斯传感器的准备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2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100元。
22、由使用单位负责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延线或缩线。
监测电缆必须盘成直径500mm左右的电缆盘,整齐地吊挂在巷道的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主管队长50元,并限期整改。
23、工作面回采回撤的电缆盘,电缆长度超过200米时,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井下监测工负责现场处理,严禁擅自剪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人由队长落实,否则罚跟班队长)。
处理后多余的电缆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回交地面仓库,以备复用。
.24、随掘进进尺的增加,传感器的信号电缆延伸必须及时跟进,开掘区队根据本单位进尺计划,及时到库房领取监测电缆,每次领取200米--500米,敷设后吊挂整齐,并处理好电缆接头。
25、各单位在敷设监测电缆时,必须充分保护好电缆,避开淋水和容易造成对电缆挤压的地点,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电缆报废者按10元/米罚款,责任单位落实到个人。
26、使用“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当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强行送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复电;一旦发现人为甩掉控制线或关闭瓦斯电闭锁功能,造成监测系统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按擅自停用监控设备进行处罚。
30、对“装置”使用和管理中的罚款,由通风科开具罚款单据,月底交矿领导审批,送财务科办理。
安全监控设备拆除措施1、因工程结束、变更工作地点,通风科应及时递交相关监控设备的拆除申请,经总工批准后,方可下发《安全监测设备拆除通知书》。
2、相关区队接到《安全监测设备拆除通知书》后,应积极准备,安排电工配合工作。
3、在拆除监控设备前,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室,由监控值班人员删除监控主机上面的相关配置,并做好记录。
4、将设备及电缆回收、升井,交供应科库房验收入库,调度室移交工作由监控方面人员井下现场移交其他使用单位,出具回收单;主持,使用单位的机电管理人员参与。
5、与“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在拆除或改线时,由使用单位事前与调度室联系,共同处理,未经联系拆除或改线的,按擅自停用监测设备处理。
6、通风科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设备和电缆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台帐。
7、在运输、拆除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敲打、碰撞、甩跌,需轻拿轻放,在运输途中有淋水的环境,必须加防水布包裹安全监测设备,否则对设备造成的损坏仍由使用单位负责。
通信电缆管理制度为加强井下使用的通信电缆(包括电话电缆、监测电缆,以下简称通信电缆)的管理,杜绝丢失浪费,降低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矿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1、通风科监测组为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通信电缆的计划编制、审批、发放、现场管理、回收等工作,建立矿通信电缆管理台帐,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奖罚。
2、使用单位根据矿管理规定使用、管理通信电缆,不得丢失、浪费,保证通信电缆正常使用、完好。
、供应科按计划供应质量合格的通信电缆,按月建立发放新电3.缆的台帐,并协助监测组做好现场的监督管理。
4、责任范围大巷主通信电缆(不包括泄露通讯系统)敷设、维护由调度室监测组负责。
各机电硐室由相应责任区队负责,自联络巷、车场(包括采区上、下山段)至工作面由所在地点施工单位负责。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使用的平均分摊或指定责任单位管理。
通信电缆的现场维护和管理原则上谁领用谁负责。
二、管理程序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开具领料单(项目填写齐全),到监测组办理使用手续,领取通信电缆。
需要领取新电缆时,信息监测中心应在票面注明发放新电缆,由使用单位到供应科领取,工程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上井交信息监测中心或由信息中心安排移交其他单位,物走帐移。
监测组建立通信电缆台帐,掌握各单位在用、库存及损耗等情况,并对现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回收的通信电缆完好情况进行鉴定、修理,妥善保管。
三、管理规定1、矿上给监测组配备物质仓库,用来存放回收的电缆和设备。
2、信号电缆、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按规定分开吊挂,方便更换和日常维护。
95%、监测电缆、通讯电缆的回收率为3.4、单位施工工程结束后,需要回收的通信电缆,监测组应督促使用单位限期回收,回收时清理干净电缆表面浮尘,盘成直径500mm的电缆盘,每根电缆一盘,捆扎整齐,交到监测组库房,监测组建立回收台帐并给回收单位出具相关票据;需移交其他单位的,交接前一天由原使用单位通知监测组,监测组主持双方现场交接,现场用尺子测量,以实际为准,交接单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并到监测组办理台帐变更。
5、为了合理调配通信电缆,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