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合集下载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最新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最新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 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 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3、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4、人员数指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3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29床以下(含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

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单位,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具
有重要意义。

因此,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健康,也关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和服务水平。

下面将从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能、服务范围、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等方面,探讨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标准。

首先,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能应当包括基本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监督等。

基本医疗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常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慢性病管理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妇女儿童保健、孕前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卫生监督包括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等。

这些基本职能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保障。

其次,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范围应当覆盖所在乡镇的所有村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保证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应当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转诊制度,对于需要进一步诊治的病患能够及时转诊到县级或市级医院。

再次,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置应当包括合格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公共卫生
医师等,人员数量应当与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

此外,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保障卫生院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最后,乡镇卫生院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诊疗室、医
技室、药房、医疗器械设备等,同时还应当有基本的水电供应和卫生设施,以保证医疗服务的正常进行。

总之,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医疗卫生服
务的特点,保障其基本职能的发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8月26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第六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定员至少5人;(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

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急诊抢救箱氧气瓶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抢救床观察床诊查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接产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器械盘器械柜污物桶担架车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急诊抢救箱抢救床氧气瓶导尿包心电图机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万能手术床麻醉机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干燥箱分光光度计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X光机观片灯B超身高体重计冲洗车产床接产包阴道检查器械上取环器械人流吸引器器械柜药品柜紫外线灯无菌柜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担架车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每万人口设置6张病床(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的标准配置,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

规划免疫预防接种门诊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

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表2 乡镇卫生院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分 类1.预防、保键2.合作医疗管理3.门诊4.医技5.住院(含手术、产房)6.其他使用面积合计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备注:预防接种门诊不得少于40平方米。

表3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用房性质走廊病房病房门诊手术室X光室化验室实有面积新建面积应有面积瓦溪卫生院187********.5中坝卫生院86417600—10床20床40床80床48608410824242436108150240420308411221224220481928509624045628463411812160473105719683600建议采用尺寸((米)病房 2.72.1(单侧候诊)门诊2.7(双侧候诊)手术室 2.7六人病房 6.0× 6.0三人病房 3.6×6.0辅助用房 3.6×4.5诊室 3.3×4.2诊室 3.3×4.5大间 6.0×6.0中间 4.5×6.0小间 4.2×4.86.0×6.04.5×6.0床费应有床费人数1023.1330004731.545000。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规定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以下是一般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1. 总体建筑设计:乡镇卫生院建筑总体设计要符合医疗需要,包括诊疗区、住院区、行政办公区、医技辅助区等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便捷通道设计。

2. 占地面积要求:乡镇卫生院占地面积一般全院建筑面积的1.5-2倍左右,非核心功能区可采用集中布局。

3. 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的结构要符合抗震要求,并确保房屋结构牢固、安全。

4. 医疗设备设施:乡镇卫生院应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医疗器械,包括常用检查、治疗、手术设备等。

设备配置应符合当地乡镇医疗需求。

5. 医疗科室规划:乡镇卫生院应设立基本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特色科室。

6. 医务人员配置:根据乡镇卫生院的规模和服务范围,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包括专家、护士、药师等。

7. 环境卫生标准:乡镇卫生院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医疗环境清洁、无污染。

8. 消防设备要求:乡镇卫生院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等,确保员工和患者安全。

9. 停车场设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停车场,并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停车需求。

总之,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应综合考虑乡镇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设计,确保提供安全、高效、便利的医疗服务。

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xx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xx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

(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xx)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三)公共卫生科室:应具备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xx、妇女(孕产妇)xx、老年人xx、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等职能的科室。

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行政科室:应具备承担财务、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后勤、安全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的科室。

除质量管理科室外,其他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三、基本建设(一)住院床位:根据需要设置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不低于0.9xx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原则上不超过100xx。

(二)业务用房面积: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建筑面积至少增加40平方米。

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整体管理:配套设施xx,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和xx有关卫生学标准,体现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诊疗需要。

四、人员配备(一)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

(二)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

(三)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

(四)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小于30%。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报批搞)编制说明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牵头,河南、山东、吉林、河北、江苏、四川六省卫生厅参加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土地,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经多次征求全国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选址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计财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地区群众就医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为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乡镇卫生院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包括诊疗区、住院区、医技科室、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各区域之间应当合理布局,便于医务人员的工作和患者的就医。

此外,乡镇卫生院的建筑结构应当符合防火、防震等安全要求,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乡镇卫生院的设备设施应当齐全,包括诊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储备等,保障基本的医疗诊疗需求。

同时,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保障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再次,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包括院内清洁卫生、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废水处理等,保障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疗安全。

最后,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运营应当规范,包括医疗服务流程、医疗质量管理、患者权益保障等,保障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总之,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居民的健康发展。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第二节门诊用房第三节住院用房第四节放射科用房第五节检验用房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第八节药房第九节辅助用房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围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围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床位。

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xx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xx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

(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xx)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三)公共卫生科室:应具备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xx、妇女(孕产妇)xx、老年人xx、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等职能的科室。

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行政科室:应具备承担财务、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后勤、安全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的科室。

除质量管理科室外,其他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三、基本建设(一)住院床位:根据需要设置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不低于0.9xx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原则上不超过100xx。

(二)业务用房面积: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建筑面积至少增加40平方米。

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整体管理:配套设施xx,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和xx有关卫生学标准,体现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诊疗需要。

四、人员配备(一)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

(二)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

(三)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

(四)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小于30%。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标准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标准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前言《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定了建设标准。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浙江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卫生厅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第二节门诊用房………………………………第三节住院用房………………………………第四节放射科用房……………………………第五节检验用房………………………………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第八节药房……………………………………第九节辅助用房………………………………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一、设置原则县(市、区)制定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设置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信息、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门诊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慢病门诊、感染性门诊、治疗观察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治疗室、X光室、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中西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住院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治疗。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标准配备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根据需求及规划设置康复床位。

设置手术室和产房。

设有专用的传染病隔离观察室。

(四)预防保健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设立健康教育室、疾病控制室、接种登记室、免疫接种室、接种留观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档案室、疫情与卫生应急值班室。

三、基础设施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筑规模以适度、实用为原则,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 M2,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室内净高应符合:诊查室2.8—3.0 M,病房3.0—3.2 M。

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采用pvc或板材非刚性材料铺垫,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洗、消毒的材料。

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洁污路线清楚,建有规范的废弃物处置场所。

设置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门诊和住院区域设有扶手,厕所设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设施和紧急呼叫装置。

绿化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30%。

乡镇医院建设标准

乡镇医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3、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4、人员数指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3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29床以下(含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2.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规模┃┃┃┃┃名称\┃无床┃1.20床┃21.99床┃┣━━━━━━━━━━━━━╋━━━━━━━━━━━━━╋━━━━━━━━━━━━━╋━━━━━━━━━━━━━┫┃核定方式┃按院核定(m (上标2)/院) ┃按院核定(m(上标2)/院) ┃按床位核定(m(上标2)/床) ┃┣━━━━━━━━━━━━━╋━━━━━━━━━━━━━╋━━━━━━━━━━━━━╋━━━━━━━━━━━━━┫┃建筑面积(m(上标2)) ┃200-3 00 ┃30 0-1100 ┃55-50 ┃┗━━━━━━━━━━━━━┻━━━━━━━━━━━━━┻━━━━━━━━━━━━━┻━━━━━━━━━━━━━┛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

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可参照表2执行。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各功能用房面积表┏━━━━━━━━━━━━━━━━┳━━━━━━┳━━━━━┳━━━━━┳━━━━━┓┃\规模┃┃┃┃┃┃名称\┃无床┃20床┃40床┃80床┃┃\┃┃┃┃┃┣━━━━━━━━━━━━━━━━╋━━━━━━╋━━━━━╋━━━━━╋━━━━━┫┃1.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48 ┃84 ┃1 08 ┃144 ┃┣━━━━━━━━━━━━━━━━╋━━━━━━╋━━━━━╋━━━━━╋━━━━━┫┃2.门诊┃60 ┃174 ┃288 ┃516 ┃┣━━━━━━━━━━━━━━━━╋━━━━━━╋━━━━━╋━━━━━╋━━━━━┫┃3.放射、检验┃30 ┃138 ┃220 ┃428 ┃┣━━━━━━━━━━━━━━━━╋━━━━━━╋━━━━━╋━━━━━╋━━━━━┫┃4.住院(含手术室、产房) ┃24┃220 ┃517 ┃1036 ┃┣━━━━━━━━━━━━━━━━╋━━━━━━╋━━━━━╋━━━━━╋━━━━━┫┃5.行政后勤保障┃40 ┃96 ┃240 ┃456 ┃┣━━━━━━━━━━━━━━━━╋━━━━━━╋━━━━━╋━━━━━╋━━━━━┫┃使用面积合计┃200 ┃712 ┃1373 ┃258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 5%) ┃308 ┃1095 ┃2112 ┃3969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表3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名称┃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 ┃┣━━━━━━┳━━━━━━━╋━━━━━━━━━━━━━┫┃┃病房┃2.7 ┃┃┣━━━━━━━╋━━━━━━━━━━━━━┫┃┃┃单侧候诊2.1 ┃┃走廊┃门诊┃┃┃┃┣━━━━━━━━━━━━━┫┃┃┃双侧候诊2.7 ┃┃┣━━━━━━━╋━━━━━━━━━━━━━┫┃┃手术室┃2.7 ┃┣━━━━━━╋━━━━━━━╋━━━━━━━━━━━━━┫┃┃六人病房┃6.0×6.0 ┃┃┣━━━━━━━╋━━━━━━━━━━━━━┫┃病房┃三人病房┃3.6×6.0 ┃┃┣━━━━━━━╋━━━━━━━━━━━━━┫┃┃辅助用房┃3.6×4.5 ┃┣━━━━━━╋━━━━━━━╋━━━━━━━━━━━━━┫┃┃小诊室┃3.0×4.2 ┃┃门诊┃┃┃┃┣━━━━━━━╋━━━━━━━━━━━━━┫┃┃大诊室┃3.3x4.5 ┃┣━━━━━━╋━━━━━━━╋━━━━━━━━━━━━━┫┃┃大间┃6.0×6.0 ┃┃┣━━━━━━━╋━━━━━━━━━━━━━┫┃手术室┃中间┃4.5×6.0 ┃┃┣━━━━━━━╋━━━━━━━━━━━━━┫┃┃小间┃4.2×4.8 ┃┣━━━━━━╋━━━━━━━╋━━━━━━━━━━━━━┫┃X光室┃┃6.0×6.0 ┃┣━━━━━━╋━━━━━━━╋━━━━━━━━━━━━━┫┃化验室┃┃4.5×6.0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3.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4.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5.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一条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三条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 ┃┣━━━━━━╋━━━━━━━━━━━━━┫┃无床┃0.7 ┃┣━━━━━━╋━━━━━━━━━━━━━┫┃1--20床┃0.7 ┃┣━━━━━━╋━━━━━━━━━━━━━┫┃21--99床┃0.8-1.0 ┃┗━━━━━━┻━━━━━━━━━━━━━┛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7~3.3m。

2.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

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