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水政法[2006]418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的通知(水政法[2006]418号2006年9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水利局等14个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作为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附件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2、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附件1: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设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制度,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的要求。
目前,水利执法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和交叉执法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和水利部门的形象。
加强水利执法是推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内容。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水政法〔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
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水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水合法权益。
———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19号),加强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优势,共同提升规划管控和城市管理效能,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现就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权责关系(一)明确划转事项。
纳入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主要是基层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职权,其中:住建和规划部门划转97项、国土部门划转28项、水务部门划转29项、林业部门划转21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转19项、工商部门划转2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1项,其他划转3项,共200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已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将基本目录外的处罚职权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职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三沙市参照本意见另行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各市县应当就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权力清单。
市县政府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相应调整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转的,该职权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部分划转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中注明具体处罚事项和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编制监管清单。
深化《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成果运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住建、规划、国土、水务、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重点对城乡规划建设、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建筑,国有土地、基本农田、矿产资源,城镇及周边森林资源,重要水生态空间、重要水土保持空间、饮用水源地,城镇主要绿地、古树名木、重要公共设施、城乡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等重要规划管控对象、城市管理监管对象,共同编制监管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具体监管对象、监管风险、监管内容、监管措施、部门协作等事项,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既要加强综合执法,也要扩大联合执法,为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水务综合执法队伍职能职责
瑞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7、《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0、《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12、《浙江省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3、《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4、《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5、《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16、《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二、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9、《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10、《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12、《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四条1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条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第三款11、《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1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1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4、《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5、《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6、《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7、《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瑞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28项)(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水法规宣传;2、负责全局执法人员的培训;3、负责水事纠纷调解;4、承办水行政复议案件。
副科长
1、负责本局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组织听证及委员会的审理;2、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承办水行政复议案件;4、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
水管处
科长
1、负责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和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评价报告,并监督实施。
水保处
科长
1、负责审核或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规计科
科长
1、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并监督实施。防Fra bibliotek办科长
1、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并监督实施。
审批大厅
科长
1、按照流程承办本局行政审批事项。
廊坊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职务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局长
1、主持水务局全面工作,是水务局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组织重大水事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3、协调与市直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4、负责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辖区内水行政执法情况。
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科室(水资办、农水处、水保处、审批大厅)的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2、负责对本局水事违法案件(水资源案、水保案)进行审核及对分管科室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3、负责对县区水务局关于水资源、水保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
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科)的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2、负责对本局水事违法案件(河道案、其他案件)的案件审核及分管科室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3、负责组织全系统的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
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黑体为增加内容,斜体下划线为删除内容,楷体为修改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广州市水务局自由裁量权体系,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合理性,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定。
说明:按照公布的广州市水务局权责清单,我局承担的行政检查事项共11项,此次修订增加“第五章行政检查”,以规范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
第二条广州市水务局实施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行政强制说明:根据市编办《广州市水政监察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穗编字〔2012〕182号)规定,成立广州市水务局执法监察支队,以广州市水务局的名义实施辖区内的水政监察综合行政执法,据此对实施主体进行修改。
同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结合近几年执法实际,对本章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条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指广州市水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自由裁量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水务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包括:强行拆除;查封、扣押;加收滞纳金。
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条行政强制权由广州市水务局实施,不得委托。
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强制措施,由市水政监察水务局执法监察支队行使,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
第六条除河道行洪清障需要外,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权。
第二节强行拆除【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沪水务[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2〕625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水务建筑市场良好的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体制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解决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等问题;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资格、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合理界定水务行政执法机构与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分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务行政执法体制。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水是生命之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必不可少。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是维护水事秩序、保障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其涵盖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等多个方面。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实际的水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执法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要熟悉水务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了解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水务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十分广泛。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要检查取水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查看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取水方式、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进行取水。
还要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情况,确保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得到落实。
水环境保护也是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
执法人员要检查企业和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关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污染事件。
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方面的检查同样不容忽视。
要检查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施工过程是否规范,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对于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要检查其运行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
现场检查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执法人员直接深入到取水口、排污口、水利工程现场等地,实地查看相关情况。
此外,还会查阅相关资料,如取水许可文件、排污监测报告、工程建设档案等,以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为了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和效果,执法部门还会运用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青水政〔2019〕22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水政〔2019〕220号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19年8月26日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水行政执法程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水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青岛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机关、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健全执法体系 创新执法方式,,水务局全面加强水行政执法
健全执法体系创新执法方式全面加强水行政执法我们围绕“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思路,从加快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遏制水事违法案件、保护水生态环境出发,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了水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一)组建执法队伍。
为提升我市水政综合执法能力,今年1月,市编委批准成立了莱州市水政监察大队,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制20人,形成了集水行政审批、执法巡查和水利规费收缴三位一体的水务办事机构。
下设水政监察大队办公室和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工程三个监察中队。
附设了警务室和法务室,聘请公安、法院的同志参与水政执法工作,增强了水政监察大队依法行政能力。
在市行政收审批中心设置了水务便民窗口,为群众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接受相关法规咨询。
(二)装备执法设施。
为抓好水政监察工作,我们落实了执法经费,配齐了执法装备,采砂管理费和罚没收入主要用于执法装备和办公经费,征收的各种水利规费按一定的比例提取行政执法经费。
今年,我们投资100多万元购置配备了8部执法车辆(其中有4部警车)和数码像机等执法装备,购置了9台微机等办公设施,为执法人员制作了制服。
先进的装备为水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执法程序。
按照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标准,我们建立健全了《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工作守则及纪律》、《水政监察员学习培训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
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程序办事,案件的受理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四)提高队伍素质。
每年2次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的业务培训,每周五下午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执法知识和政治方面的学习。
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水法律法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怀政发〔2020〕 1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范围的通知怀政发〔2020〕18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范围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1日怀柔区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范围的通知按照市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原由城管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431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其中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范围由区政府予以明确。
现明确如下: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范围的明确1.第249项,职权编号C4635700;第320—333项,职权编号C4316100、C4316200、C4316300、C4316400、C4316500、C4316600、C4316700、C4316800、C4316900、C4317000、C4317400、C4641300、C4641500、C4642900,权限划分如下:市属公园及跨镇乡街道辖区的公园、景区内的行为,自职权下放之日起1个月内,由相关镇乡街道协商确定管辖范围,行使相关处罚权;协商期间,由区城管执法局行使处罚权;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属公园及跨镇乡街道辖区的公园由占地面积最多的镇乡街道管辖及行使处罚权,跨镇乡街道辖区的景区由景区正门所在镇乡街道管辖及行使处罚权。
统一认识规范管理强力推进水行政执法工作进程
利 的建 设 ,把水 务一体化建 设和水政 领 导研 究 ,通过 在各 基层 单位 进行 摸 监察工 作做为工 作重点 。 通过在 市委 、 底 ,注 意把 热爱 水利 事业 、具 备一 定 市政府 及相关部 门间多方运 作 、阐明 水 利 管理业 务知 识且 熟悉 水行 政执 法
工作 。在 20 04年绥化市机构 编制委员
列问题 出现在我们 面前 ,新 的形势让 会第 二 次会 议决 定将 供水 总公 司 、节 我们产 生了危机感 ,水事环境 的净化 水 办等原 来隶 属 于建设 系统 的涉 水管
让 我们有 了使命感 。几年来 ,绥化市 理单 位 由绥 化市 水务 局统一 领导 ,并 水 政监察 支队顺应 大背景 、统 一新思 同时批 准设 置绥 化市 水政监 察支 队, 想 、健全新机制 , 树立文 明执 法思想 , 使绥 化 市水务 一 体化 管理得 以完 善 ,
法 工作量不 断加大 ,难 度系数不 断增 备上 选择 了一 名公选 干部 主 管支 队工
口
作 ,配备 了具有 多年 行政 执法 经验 和
水利 专业 特长 的干 部为 支 队长 。这 样 形成 了既 有 主干型 的开 拓精 神 ,又不
高 , 水务 一体化工作 的完善及水 政 使
监察 队伍 的组建 迫在眉 睫。
采补平衡 ;增强城市供水能力,建立综合供水体 系;开
体系。积极推进 《 哈尔滨市滩涂管理条例 》等法规的立 法工作 ,加快推进 《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 》、 《 哈尔
滨 市城 市 排水条 例 》等法规 的修 订 工作 ,使 我市 的水 法 规体 系进 一步 完善 。加 强水 政监 察 队伍建 设 ,建 立健全
理 能 力和 水 平 。
明确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明确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水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水质的安全和水资源的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水环境保护法规,并组建了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水环境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在水环境领域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其职责具体如下:一、执法检查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需定期对水环境进行执法检查,这是确保水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执法检查应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按照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记录并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立案处理。
二、案件立案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现象,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需要及时立案处理,进行调查和取证。
立案之后,需要按照法规程序进行处置,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惩处,起到警示作用。
三、执法执行在立案完毕之后,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需要进行执法执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予以惩处。
执法执行应该遵循法律程序,具有公正性和严谨性,保障权益的不可侵犯性。
四、案件核查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谨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需要定期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核查,确保案件处理的结果正确无误,以便杜绝类似的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五、行政处罚对于涉及到执法行为和立案处理的案件,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需要按照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撤销执照等。
行政处罚应符合法律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执法监督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还需要进行执法监督,包括对群众的投诉反映进行处理、对新形势下的执法问题进行研究、对已出台的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
执法监督能够检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执法行为中的不足和问题,可以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
综上所述,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职责清晰。
在工作中我们应加强执法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和公正性,切实维护水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水务行政执法规范
水务行政执法规范水务行政执法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水事秩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水务行政执法的公正、规范、高效,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执法规范。
一、水务行政执法的依据和范围水务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执法范围涵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防治水害等方面。
具体包括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监督、水行政处罚等。
二、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资格明确执法主体是水务行政执法的重要前提。
一般来说,水务行政执法主体为各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熟悉水务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专业培训、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等。
同时,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线索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听证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经过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程序后,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水务执法年度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转眼间,本年度的水务执法工作已接近尾声。
在过去的一年里,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广大水务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局紧紧围绕水务执法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各项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将本年度水务执法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回顾(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1.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确保水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水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执法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2. 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升水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水法规得到有效实施1. 加强水行政执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水事秩序。
本年度,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XX起,罚款XX万元。
2. 加大巡查力度:定期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
3. 强化案件查处: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水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三)推进专项整治,提升水环境质量1. 开展河道整治: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恢复河道生态功能,提升水环境质量。
2.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巡查,确保饮用水安全。
3. 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节水意识1. 开展节水宣传活动:通过举办节水宣传周、发放节水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2. 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场所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三、工作成效(一)水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本年度,我局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XX起,罚款XX万元,有效维护了水事秩序。
(二)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通过开展河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等工作,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全民节水意识明显提高通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全民节水意识明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升。
四、存在问题(一)执法力量不足由于执法力量不足,部分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
长沙市水务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水务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农林水利局、各县水利局:现将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安监【2009】364号)省水利厅湘水监总[200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按照水利部及省厅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充分认识此次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意义,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实行分类处理,进行督查整改,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安监【2009】364号)(略)2、省厅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方案(略)3、长沙市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方案4、水行政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调查表;水行政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完成情况表(略)。
二○○九年九月七日附件3:长沙市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方案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安监【2009】364号)及湖南省水利厅《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我市专项水行政执法执法检查活动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并负责落实实施和协调检查活动。
按分级负责原则,主要任务是:摸清现状,分类查处,督察整改,总结提高。
(一)组织领导市水利局成立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由肖才富副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机电处、水政水资源处、水土保持处、河道堤防管理站、水政监察支队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计划安排和检查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水政监察支队,由水政监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专项检查活动的日常工作。
汉中市水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
汉中市水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和文明进步程度,根据中省有关改革精神,在我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改革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方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及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改革现行城市管理方式,理顺管理关系;改革目前城市行政执法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清理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整合执法机构和职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着力解决责权不清、管理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提高城市发展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和发展战略,建立职责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为促进汉中率先突破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
进一步转变城市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是权责一致的原则。
合理划分城市管理领域市区机关及其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合理职能分工,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做到职、责、权相统一。
三是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调整归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建立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是立足市情,适度前瞻的原则。
既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负担,又要保证市区各执法队伍平稳整合,同时又要在体制和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改革范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汉中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汉中经济开发区)进行,将城市管理领域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努力实现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集中统一和分工负责。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黑水发[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3〕162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意见》和《黑龙江省水利行业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水政监察工作指导性意见》精神,现将《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3月1日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水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为优化我省经济改革发展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主线,以构建和谐水事秩序、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以全面依法履行各项社会管理职能为重点,以推进全省水利行业水政综合执法为总要求,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以水兴业、以水丽城、以水惠民”的战略目标,更好地服务于“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强化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切实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1.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3.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水务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务行政执法水平.4.在水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敢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5.严格按照办案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査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不得伪造、算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6.抓住时机,广泛宣传有关水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7.积极参加水务行政执法巡查和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每年度重大专项执法活动以及日常事务工作.8.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9.对水务违法案件的处罚遵循审理小组意见,不得私自变更,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10.执行稽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着装整洁,注意仪表,规范用语,文明执法.11.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要求.•对购进物品保存质保书、保修单,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并及进与厂商联系解决.•对购进物品做好移交验收工作,提供合法齐全的原始发票及附有的技术说明书.•主办或协办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年检、申领各类证照,完成批文手续及出境手续等事宜.•具体办理来宾食宿安排、购票和迎送事宜,以及公司重大活动和联谊活动的后勤总务保障.•必要时充任临时驾驶员完成紧急用车任务.•完成行政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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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市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职责和流程的意见
(试行)
近年来,全局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五个水务”和谐发展思路,提高服务保障民生能力,改善水
生态环境质量,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不断加强水务综合
执法,切实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但是,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业监管以及生态河湖健康的要求相比,水务执法及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全面推进水务综合执法,强化水务层级监管责任,达到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紧密衔接目的,充分发挥预防、监督、处置水事违法行为、保护水务设施的作用,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水法规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结合水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局
相关处室、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局属相关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编制管理部门赋予的职
责的同时,合理划分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建立
健全权责统一、协调紧密、处置高效的执法监管责任机制。
(一)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职责:受市水务局委托,
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水务执法、队伍建设和重大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案件和重
大、突发、跨区域案件及水行政规费的执法追缴工作;负责市本级管理单位(处室或外部单位)移交、督查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的河道及水务设施管理范围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具体移交工作,承办启动执法程序的水事违法行为的“12345”等投诉举报的答复工作,配合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申请及行政执法案件报备、统计等工作。
总队下设供水节水执法支队(派驻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长江河道执法支队(派驻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直属执法支队(下设秦淮河、滁河、水土资源、水务设施四个大队,分别派驻市秦淮河河道管理处、滁河河道管理处、水资源(水土保持)管理中心、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依法对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涉水违法事务进行执法管理。
派驻执法机构人员应当根据责任分工,参与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做好相关
巡查记录,承担一般执法程序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
查处、监督整改、结案归档和执法统计等工作。
(二)局属长江、秦淮河、滁河、三汊河河口闸、供水节水管理处及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日常巡查、非进入执法程序的汛前清障、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监督及在建工程监管、水行政规费征收等工作。
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一线管理所、养护队伍的作用,发现、制止、处置辖区范围内的水事违法
行为,并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扩大。
在进入一般程序前,不
能进行纠正的水事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总队进行执法处理。
市长江河道管理处还要负责组织实施长江南京段责任区内
的采砂管理日常巡查、经批准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监管,保持采砂管理高压态势。
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其到指定停泊点停泊,移交总队进行执法处理。
(三)局机关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在职责范
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后监督、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招投标活动监管等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总队进行督查督办或执法处理。
(四)政策法规处:监督、指导全市及边界水务行政执法
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办理,牵头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案件集体审查,
调处水事矛盾,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违法行为的发现: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水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先行核实并劝阻进行整改。
派驻执法机构人员巡查发现的应当先与管理单位沟通,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二)违法行为的处置:管理单位发现涉水违法行为的,
能制止、纠正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纠正;不能纠正的,应当制止违法行为、控制违法行为扩大,同时下发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或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开展询问、拍照、调取违法行为当事人证照等初步调查工
作。
对无法确认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轻微的乱倒、乱垦、乱建等违法行为,管理单位应当组织队伍及时进行清除。
(三)违法行为的移交:对拒不纠正(停止)、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或者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不立即采取执法行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管理单位应当有效控制违法行
为扩大并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移送总队(支队);相关处室发现涉水违法行
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总队。
紧急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并及时补办相关移交手续。
三汊河河口闸管理范
围内发现应当进行执法程序查处的涉水违法行为,交由总队
长江支队进行处理。
相关处室移交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填写《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管理单位移交案件应当填写《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基本
情况(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违法事实(行为、发生时间及地点),附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勘验等相关资料,由现场检
查人员、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移交。
(4(违法行为的查处:总队接到移交的案件或线索后,
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查看,组织进行审查,并
按照执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情况属实的总队应当立即予以立案,启动执法程序,指定执法人员、并协调管理单位选派
执法人员共同组成案件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各区发
生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总队直接进
行查处。
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控制、案情复杂需要提供技术支撑以及根据违法行为进展、防汛等重大情势需要,由总队牵头组织管理单位、联合执法相关单位共同进行。
处理情况(意见)由总队反馈给相关单位(处室)。
三、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成效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处置涉水违法行为效果,管理单位、总队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检查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派驻执法与属地管理有效衔接、专业执法与网格巡查有效配合的思路,优化完善支队、大队、管理所(中队)三级执法责任制网络,明确监管责任,推行网格化监管、联合执法处置模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实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
派驻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可以向管理单位提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要求,管理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管理单位应当优化原执法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作为大(中)队人员共同开展执法工作,确保与派驻执法良好对接。
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情况、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纳入总队的执法统计。
对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发生争议的,由总队报告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管理单位及总队进行协调。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执法人员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装备能力,推进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财政、人事
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将水务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水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管理单位要落实相关执法经费,确保轻微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汛前清障及控违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派驻执法保障。
管理单位应当为派驻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结合实际为管理单位一线执法人员(含禁采巡查人员)办理执法证件。
总队要建设完善的内部运行流程,强化派驻执法机构人员、财务、装备能力保障,推进专职化水务执法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保持高效对接,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派驻执法机构应当配合管理单位开展具体管理工作,其执法人员日常考核由管理单位负责,年终业务考核由总队负责。
本意见具体实施中如遇法规、政策、职责调整,由局政策法规处依法对本意见进行修订,保持与现实情况密切衔接,不断提高水务执法快速响应和处置违法行为能力,提升水务综合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以上意见,各区水务局参照执行。
附表:1、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
2、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
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
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