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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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市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职责和流程的意见
(试行)
近年来,全局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五个水务”和谐发展思路,提高服务保障民生能力,改善水
生态环境质量,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不断加强水务综合
执法,切实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但是,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业监管以及生态河湖健康的要求相比,水务执法及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全面推进水务综合执法,强化水务层级监管责任,达到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紧密衔接目的,充分发挥预防、监督、处置水事违法行为、保护水务设施的作用,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水法规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结合水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局
相关处室、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局属相关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编制管理部门赋予的职
责的同时,合理划分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建立
健全权责统一、协调紧密、处置高效的执法监管责任机制。
(一)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职责:受市水务局委托,
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水务执法、队伍建设和重大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案件和重
大、突发、跨区域案件及水行政规费的执法追缴工作;负责市本级管理单位(处室或外部单位)移交、督查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的河道及水务设施管理范围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具体移交工作,承办启动执法程序的水事违法行为的“12345”等投诉举报的答复工作,配合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申请及行政执法案件报备、统计等工作。
总队下设供水节水执法支队(派驻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长江河道执法支队(派驻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直属执法支队(下设秦淮河、滁河、水土资源、水务设施四个大队,分别派驻市秦淮河河道管理处、滁河河道管理处、水资源(水土保持)管理中心、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依法对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涉水违法事务进行执法管理。派驻执法机构人员应当根据责任分工,参与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做好相关
巡查记录,承担一般执法程序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
查处、监督整改、结案归档和执法统计等工作。
(二)局属长江、秦淮河、滁河、三汊河河口闸、供水节水管理处及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日常巡查、非进入执法程序的汛前清障、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监督及在建工程监管、水行政规费征收等工作。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一线管理所、养护队伍的作用,发现、制止、处置辖区范围内的水事违法
行为,并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扩大。在进入一般程序前,不
能进行纠正的水事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总队进行执法处理。市长江河道管理处还要负责组织实施长江南京段责任区内
的采砂管理日常巡查、经批准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监管,保持采砂管理高压态势。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其到指定停泊点停泊,移交总队进行执法处理。
(三)局机关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在职责范
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后监督、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招投标活动监管等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总队进行督查督办或执法处理。
(四)政策法规处:监督、指导全市及边界水务行政执法
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办理,牵头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案件集体审查,
调处水事矛盾,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违法行为的发现: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水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先行核实并劝阻进行整改。派驻执法机构人员巡查发现的应当先与管理单位沟通,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二)违法行为的处置:管理单位发现涉水违法行为的,
能制止、纠正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纠正;不能纠正的,应当制止违法行为、控制违法行为扩大,同时下发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或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开展询问、拍照、调取违法行为当事人证照等初步调查工
作。对无法确认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轻微的乱倒、乱垦、乱建等违法行为,管理单位应当组织队伍及时进行清除。
(三)违法行为的移交:对拒不纠正(停止)、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或者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不立即采取执法行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管理单位应当有效控制违法行
为扩大并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移送总队(支队);相关处室发现涉水违法行
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总队。紧急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并及时补办相关移交手续。三汊河河口闸管理范
围内发现应当进行执法程序查处的涉水违法行为,交由总队
长江支队进行处理。
相关处室移交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填写《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管理单位移交案件应当填写《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基本
情况(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违法事实(行为、发生时间及地点),附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勘验等相关资料,由现场检
查人员、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移交。
(4(违法行为的查处:总队接到移交的案件或线索后,
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查看,组织进行审查,并
按照执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情况属实的总队应当立即予以立案,启动执法程序,指定执法人员、并协调管理单位选派
执法人员共同组成案件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各区发
生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总队直接进
行查处。
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控制、案情复杂需要提供技术支撑以及根据违法行为进展、防汛等重大情势需要,由总队牵头组织管理单位、联合执法相关单位共同进行。处理情况(意见)由总队反馈给相关单位(处室)。
三、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成效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处置涉水违法行为效果,管理单位、总队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检查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派驻执法与属地管理有效衔接、专业执法与网格巡查有效配合的思路,优化完善支队、大队、管理所(中队)三级执法责任制网络,明确监管责任,推行网格化监管、联合执法处置模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实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派驻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可以向管理单位提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要求,管理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管理单位应当优化原执法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作为大(中)队人员共同开展执法工作,确保与派驻执法良好对接。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情况、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纳入总队的执法统计。对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发生争议的,由总队报告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管理单位及总队进行协调。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人员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装备能力,推进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财政、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