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行政执法”指标考评标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京水务法〔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水务法〔2016〕57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密云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以及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为保证水务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务依法行政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6年6月24日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证水务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水务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水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库移民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市级水行政执法主体为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派出机构(市级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为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管理处、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北京市潮白河管理处、北京市北运河管理处、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北京市水文总站、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心、北京市水库移民事务中心、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北京市凉水河管理处、北京市东水西调管理处。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方案的通知-郑水[2010]74号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方案的通知正文:----------------------------------------------------------------------------------------------------------------------------------------------------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方案的通知(郑水〔2010〕74号)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方案》已经局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郑政文[2010]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推(郑政责[2010]2号)、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0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内部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8]14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郑州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着力规范行政行为,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贯彻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公开、公正的对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评,促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考评的组织实施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办公室、水政水资源处、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室)负责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考评的对象水保处、河道处、防汛抗旱办公室、水政监察支队、供水节水办公室、尖岗水库管理处、常庄水库管理处、陆浑灌区郑州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纳入考评范围。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水务行政执法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水事秩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水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水务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水法律意识。
2、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事秩序。
3、监督检查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确保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执法依据水务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水事违法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应当包括对案件来源、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进行初步核实。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依法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拍照、录像等。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案件审理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案件审理机构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机构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审理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
ⅩⅩ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水行政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本评议考核标准。
一、评议考核对象水土保持办公室、河道管理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市供水管理处和水政监察支队。
二、评议考核机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工作。
具体工作由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评议考核方法相关单位依据评议考核赋分标准对具体执法人员考核,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执法单位进行评议考核。
考核分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及格。
考核结果与局争先创优活动挂钩。
四、评议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评议考核按四个方面,实行百分考核。
(一)关于许可审批行为合法性(共28分,每项各4分)1、未按法律规定程序申请;2、未按管辖规定审批;3、审核、论证不适当;4、提供资料不完整;5、许可不合法;6、未按时效规定审批;7、发证违反收费规定。
(二)关于收费合法性(共28分,每项各4分)1、未执行法定申报程序;2、审核资料不完整;3、纳费未按标准进行;4、不遵守“缓、减、免”规定;5、追缴不及时或力度不够;6、管辖范围不当;7、手续不完备。
(三)关于处罚行为合法性(共32分,其中①为6分;②至⑤各5分;⑥至⑧各2分)1、执法主体有误;2、违法事实不清;3、证据不足;4、程序违法;5、法律依据不充分;6、处理不当;7、应受理未受理、应移交未移交;8、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不适当。
(四)形象建设(共12分,每项各4分)1、未按公示制度要求,公开执法内容、办事程序、时限等规定执法;2、接待相对人未做到态度和蔼、礼貌、规范用语;3、查处案件未着装、示证、未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水务行政执法规范
水务行政执法规范水务行政执法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事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水务行政执法的公正、规范、有效,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执法规范。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水务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水务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资格。
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情况;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以及开展水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
二、执法依据水务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这些依据,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三、执法程序1、立案执法人员在发现或接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资料、抽样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
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告知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5、组织听证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7、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并按照决定的内容执行。
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落实九江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决议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推进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决策为指导,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优化管理方式,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行为与执法责任相统一,明确内部机构的执法职责和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正确处理“统”与“分”及归口管理的关系,形成执法合力。
建立考核和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责权明晰,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执法依据(一)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水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城市供水条例》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9、《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三)水行政规章及文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7、《水政监察工作章程》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9、《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2、《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18《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四)地方水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5、《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7、《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第 3 页共12 页8、《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10、《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11、《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1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三、执法机构及责任人局长负责所有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承担责任。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15年4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4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能,切实为本市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共同创造依法治国的良好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法治中国”这个时代命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行政执法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上海正处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水务发展也面临着安全保障要求更高和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新形势,为提升城市水生态文明水平,市政府更是进一步提出了洁水、畅水、活水的具体要求。
作为水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水务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保障上海水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水务行政执法在各方面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如个别领域执法形势依然严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各区县水务执法机构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没有根本转变。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10.12.09【实施日期】2010.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开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开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22•【字号】黑水发[2013]444号•【施行日期】201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开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3〕444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行业开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水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领导,把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6月22日《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全省水利行业全面落实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主线,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切入点,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不断提升行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全力推进水利行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人文化建设,打造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为水利事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证和队伍支持。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0.03.17
•【字号】沪水务[2010]146号
•【施行日期】2010.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的通知
(沪水务〔2010〕146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
自2009年起,市水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各单位积极响应,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围绕六项考核标准推进规范达标创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第一轮规范达标创建活动中,共有7家单位通过了考核验收,被授予“上海水务执法规范达标单位”称号。
为进一步巩固规范达标创建成果,塑造水务执法公正、文明、规范的良好形象,确保实现活动总体目标,根据《关于开展上海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市水务局决定启动第二轮上海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
请各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规范达标创建活动,从而切实提升本单位水务执法规范化水平。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水政法〔2020〕165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0年8月5日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征求6项水务地方标准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征求6项水务地方标准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0.09.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征求6项水务地方标准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2019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我局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引调水隧洞监测技术导则》《山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与监测技术指南》《水库型水源地生态保护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地下再生水厂运行管理规范》和《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水量水质实时监控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0年10月24日前,将纸质盖章扫描传真反馈给我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赵芮
电话:68556762
传真:68556757
E-mail:*****************
附件:
1.《引调水隧洞监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山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与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3.《水库型水源地生态保护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地下再生水厂运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6.《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水量水质实时监控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7.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水务局
2020年9月24日。
水务系统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水务系统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包括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强制、水行政征收和水行政处罚,其他水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xx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水务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采集核实有关数据、调阅案卷、专项检查、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持证上岗;(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水行政执法评议制度[终稿]
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水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是否准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局法治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二)拟定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三)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水行政执法部门和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把日常评议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帐资料和执法案卷;(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各年度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对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诫勉。
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是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质量,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一、评议考核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 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2. 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公开、公平;3. 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实现执法目标;4. 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水事管理水平。
(二)原则1. 依法考核,公平公正;2. 注重实效,突出重点;3.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分明;4.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二、评议考核制度的构成和内容(一)评议考核制度构成1. 评议考核办法;2. 评议考核指标;3. 评议考核程序;4. 评议考核结果处理;5. 评议考核周期。
(二)评议考核内容1. 执法行为规范性: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态度等;2. 执法结果公正性:案件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3. 执法效率:案件办理时限、执法工作进度等;4. 执法质量:案件办理质量、问题解决程度等;5. 执法监督与整改: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6. 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及考核情况等。
三、评议考核制度的实施(一)评议考核办法1. 定期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议;2. 专项评议:针对特定执法领域或问题进行评议;3. 不定期抽检:随时对执法行为进行抽检。
(二)评议考核指标1. 执法行为规范性指标: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态度等;2. 执法结果公正性指标:案件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3. 执法效率指标:案件办理时限、执法工作进度等;4. 执法质量指标:案件办理质量、问题解决程度等;5. 执法监督与整改指标: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6. 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指标: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及考核情况等。
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修订
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修订)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包括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水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水利厅对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责任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执法评议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
内部评议是指水利厅对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
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
社会评议是指水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
社会评议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议考核执法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三)是否按规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是否依法办理;(六)水行政执法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裁量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七)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评议考核执法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持证上岗;(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沪水务[2008]216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沪水务〔2008〕216号)区(县)水务局(建委),局属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调整之一)>的通知》(沪府法[2007]34号)要求,现将本局调整执法依据公告如下: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新增(1家)1、上海市水文总站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一)新增(7项)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迁移审批(行政许可事项)2、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3、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4、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5、对侵占、毁坏或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6、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检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7、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擅自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行政强制事项)(二)变更(2项)1、“树(林)木迁移的审批”的名称变更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2、“水文资料使用的审批”的名称变更为“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新增(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法规)2、《上海市绿化条例》(地方性法规)(二)取消(1件)1、《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特此公告。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水务(海洋)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水务(海洋)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29
•【字号】沪水务〔2016〕1377号
•【施行日期】2016.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水务(海洋)执法创先争
优活动考核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16〕1377号
相关各区水务局(建管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根据《关于开展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细则》、《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标准》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确保全市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水务局特研究制定了《2016年度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材料整理目录》、《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对照表》等,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略):1.上海市水务局2016年度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方案
2.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材料整理目录
3.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对照表
4.上海水务执法创先争优问卷测试报名表
5.举报办理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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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各区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处理水行政违法事件的情况。
评分标准
指标
评估内容
计算方法与评分标准
水行政违法事件处理率
各区、新区按要求处理市水务局转办的水行政违法事件的情况。
计算方法为:
水行政违法事件处理率=按要求处理的市水务局转办水行政违法事件数÷市水务局转办的水行政违法事件总数×100%
2.评估时间:
每季度下旬开展评估。
3.评估形式:
季度末,责任处室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工作情况,对照标准进行评分。局绩效办对评估结果进行检查和汇总整理。
数据审核、报送及反馈流程
同上一级评估指标
附件11
2013“水务建设与管理-水务行政执法”
指标考评标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基本信息
指标名称
水务行政执法
数据采集责任单位
市水务局
联系人
曾志坚
电话
83182311
责任部门
市水政监察
支队
评估对象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评估周期
季度
评估结果报送时间
下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将评估结果报送至市绩效办。
(详见《深圳市水行政违法事件处理率考核实施办法(试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评估规则及计算公式
1.季度得分计算
季度得分为本季度各月得分的算数平均分。
2.评估规则
优:得分≥90;良:80≤得分<90;
中:60≤得分<80;差:得分<60。
数据采集方法及流程
1.数据监测:
责任单位根据承办单位反馈的《深圳市水务局案件(转)交办书》,及时记录案件转交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