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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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计帐务处理参考一、依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二、会计具体帐务处理参考(一)、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5600元并取得发票借:固定资产-税控专用设备5600元贷:银行存款或现金5600元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5600元贷:营业外收入5600元(二)、企业缴纳当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6元借:管理费用-维护费336元贷:银行存款或现金336元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336元贷:营业外收入336元。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如何会计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如何会计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如何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四条规定:“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不需要设置三级科目。

提示:相关会计分录处理1、设备1)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3)按期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2、技术维护费1)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①一般纳税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②小规模纳税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

购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购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购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第四条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

现结合案例,对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事项进行分析。

例如,A企业于2012年5月初次购买了1800元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同时支付技术维护费400元。

假设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3年折旧,残值为零。

一、会计处理
1.2012年3月:
借:固定资产 1800
管理费用 400
贷:银行存款 2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200
贷:递延收益 1800
管理费用 400。

2.2012年12月:
税控设备折旧=1800÷(3×12)×7=350(元)
借:管理费用 350
贷:累计折旧 350
借:递延收益 350。

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总结

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总结

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总结2020-09-11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总结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此文的发布执行,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会有困惑,本文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一、账务处理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一栏中填列。

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

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1、一般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2、小规模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核算跟政府补助有差异,政府补助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收支两条线,而二项费用是直接冲减费用。

会计实务: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规定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时规定了如何在报表中填列申报。

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做账务处理。

这项业务属于新增规定的业务,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没有明确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原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的原理来类推的话,个人认为,抵扣部分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了。

账务处理如下:
购进时先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审查,符合全额抵扣条件的转入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既符合了增值税的抵扣理论,也能够将账面的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相符。

这样不走损益类科目是不是更恰当一些: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转出时: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后期为此支付的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

此费用为“价税合计”。

因此为此而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

并且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价税合计金额。

购入时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设备贷:银行存款等根据确定的金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此科目是借方专栏。

同时贷方登记“损益类”科目。

前述案例中因为财税工作而发生的行为,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确认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以后期间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同样需要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时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上述的账务处理是从理论上处理的。

税务师考试的2017版辅导教材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但在实务中,我们往往在确定减免税款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后期折旧时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或者将减免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上诉账务处理的差异,主要在于对“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三个科目的不同理解和运用。

本人倾向于计入“管理费用“”,因为这项减免的税款既不符合“递延收益”的定义,也不符合“营业外收入”的定义。

不管计入这两个之中任何一个科目,都会产生疑问。

赞成“管理费用”的原因在于这项减免税款是因为企业财税部门或应归属于财税工作而发生的税收优惠,因此冲减“管理费用”。

实务中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情形还有可能是专卖店或者大型卖场,而非明确的的财税部门。

实务中,三种情况都被使用。

因人而异,因为涉及的金额小,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小,所以不需要过多的对此进行理论分析。

主要的是大家要知道这项减免税款的优惠政策。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怎么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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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怎么账
务处理
【问题】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略抵减增值税额的怎么
账务处理?
【回答】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缴纳的费用以及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按规定抵减的退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
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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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会计从业经验,历任税务经理、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现任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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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讲述简明扼要、直指实际工作;案例实务从建账、记账、结账、纳税申报,直至财务分析汇报;即讲述法规依据、又讲述人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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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他) 2.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 280
贷:管理费用
1 280
假设 2017年 5 月,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 额可全额抵减完.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 1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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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管理费用
1 280
【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隐含了很多增值税基本常识,比如:物业服务 销售适用税率 6%,可以抵扣 17%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张专用发票上可 以同时开 17%和 6%的等等知识. 申报表填写: 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 1 行,当期 抵减不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第 1 行; 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 23行”应纳税额减征 额”“本月数”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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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 教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 税纳税人 2011年 12月 1 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 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 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 12月 1 日以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 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 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

直接减免增值税和税控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直接减免增值税和税控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关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400元说可以直接冲减应交税金的,不知道记账凭证要如何做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递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中,有关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谢谢您的提问与配合!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此文的发布执行,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会有困惑,本文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一、账务处理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中填列。

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

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1、一般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2、小规模纳税人1)购入专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递延收益3)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抵减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核算跟政府补助有差异,政府补助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收支两条线,而二项费用是直接冲减费用。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会计处理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款技术维护费等科目3.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后期有简易计税项目,用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时,建议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未抵减完金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红字)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需要提醒的,一般纳税人抵减的纳税期只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包括在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内,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公司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4.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跨年结转,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余额结转该科目年初数.备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同时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另是购买全价全额抵减企业应纳税额.账务处理案例【例】2017年5月提供物业服务一般纳税人,用银行存款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880元(含税价)、购买打印机2340元(含税价)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400元),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栏3129.50元,税额栏490.50元.会计处理如下:其中金额栏3129.50元=880&divide;(1+17%)+2340&divide;(1+17%)+400&divide;(1+6%)税额栏490.50元=880&divide;(1+17%)x17%+2340&divide;(1+17%)x17%+400&divide;(1+6%)x6% 1.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时,当月认证但是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1129.50固定资产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67.8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2.64贷:银行存款3620借:管理费用150.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他)150.502.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0贷:管理费用1280假设2017年5月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1280贷:管理费用1280【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隐含了很多增值税基本常识,比如:物业服务销售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17%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张专用发票上可以同时开17%和6%的等等知识.申报表填写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当期抵减不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栏. 兰州财经大学苏强教授点评:文章中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以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用当期会计处理,我认为应该首先核算购买设备和支付维护费用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贷:银行存款;其次,再依据财税2012第15号文件和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这里不主张按照陈老师文章中提到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因为尽管对当期损益没有影响,但是影响到了利润表列报项目,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入是两个不同的列报项目,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仅不符合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而且造成报表项目列报错误,对财务报表分析极为不利(因为混淆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所得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对2011年12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发生并实际支付的所属期为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直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费用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用于直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应在抵减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财税[2012]15号文件未明确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项用途,因此该收入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专用设备或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3、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当月发生的可抵减费用高于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只须在抵减的当月按实际抵减税额做营业外收入,如果分两次或多次,则需按前面的处理方法分别在各自的当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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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2.07•【文号】财税[2012]15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欢迎您再次咨询。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本文拟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进行探讨,以供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参考。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案例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2012年3月13日,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月14日,甲公司初次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共支付各种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销售方已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税控系统相关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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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 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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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 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 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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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会
计帐务处理参考
一、依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
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二、会计具体帐务处理参考
(一)、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5600元并取得发票
借:固定资产-税控专用设备 5600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5600元
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56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5600元(二)、企业缴纳当年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6元
借:管理费用-维护费336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36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336元
贷:营业外收入 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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