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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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作者:吴虑来源:《广东蚕业》 2018年第2期吴虑[作者简介:吴虑(1989- ),女,汉族,江西景德镇人,学历: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摘要共同犯罪一直都是刑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而涉及到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认定的区分更是共同犯罪中的理论难点。

文章有六个小部分,旨在对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区分的几种理论学说进行总结,为实务及理论界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犯;主犯;想象竞合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2-131-02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持有同样的犯罪故意;第二,这些犯罪人内部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然而,共同犯罪认定的争议,特别是对于身份犯的认定的争议,在我国刑法学界由来已久。

在单独犯罪中,一般来说,嫌疑人无论是何种身份,在定罪还是量刑方面相对简单一些,而司法实践中也相对容易定性。

然而,当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时,身份的存在就会使案件定性变得复杂。

共犯与身份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针对这一问题有多种学说论证。

对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尽管有所涉及但是仅仅就具体犯罪而言,尚未形成关于此问题的一般性规范。

具体来说,学界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分:1 主犯性质决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具有身份的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定性应当结合主犯的犯罪内容来决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这一情形来说,“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对共犯⼈进⾏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包括两类: 1、⾸要分⼦。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即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1)“组织”主要是指为⾸纠集他⼈组成犯罪集团; (2)“领导”就是策划、指挥; (3)“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 (4)“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

2、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即除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犯罪分⼦是否起主要作⽤,应从主客观⽅⾯进⾏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或者缩⼩主犯的范围。

(⼆)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要分⼦分为两类。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要分⼦分为两类:考试⼤论坛 (1)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2)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2、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定是⾸要分⼦,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要分⼦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要分⼦。

(2)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中的⾸要分⼦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要分⼦,⽽⾸要分⼦只有⼀⼈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要分⼦当然⽆所谓主犯。

上述表述概括为:(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能是⾸要分⼦,但不⼀定都是⾸要分⼦;(2)聚众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3)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作者: 未知2013-10-25核心内容: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是需要哪些条件的呢?主要的特征如何进行一个认定的呢?需要把握哪些内容与及责任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究竟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还是次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甚至错误,这就必然导致主犯与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并进而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我们认为,概括来讲,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

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使之强化。

具体而言,包括:(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

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

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

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

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

“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

“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1. 引言1.1 背景介绍"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是一种近年来在网络诈骗领域频繁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其特点是犯罪团伙内部成员之间互相勾结,相互串通进行诈骗活动。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有必要对这一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便从根本上遏制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对"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进行系统分析和探讨,为相关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分析“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探讨其定义、认定标准、犯罪分工以及法律责任及处罚,以便及时有效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揭示“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建议和参考。

通过本研究,旨在提高社会对“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促进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目的。

1.3 问题意义“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不断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由于这类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给执法机关带来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中的主从犯,并建立有效的打击机制,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识别主从犯的身份和相关犯罪分工,不仅有助于侦破案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加强对“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的研究和认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问题研究

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问题研究
响的事 实 、 情节 。同时应 该 结合某 一件 具体 的案件 事实 , 综 合进 行判 定 。
二、 “ 主要 犯 罪事实 ” 认 定的 实务分 析 如 前所述 , “ 主要 犯罪事 实” 主 要是指足 以证 明其行为 构成犯 罪的基 本事 实 , 以及 对于 量 刑有 重大影 响 的事实 、 情 节 。在实 践 中, 我们 可 以详 细的 区分 为共同犯 罪案件 中 的“ 主要犯罪 事实 ” 认
其 认为应 该 为从犯 。 而 公诉 机关认 为其 虽 问题的解 释》 ( 以下简 称《 解释 》 ) 及2 O l O 年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处 主犯 的事 实不予 认可 , 理 自首 和立 功若干 具 体 问题 的意 见》 ( 以下简称 2 O l O 年《 意 见》 ) 然 自动投 案 , 但 是对其 主犯 事 实不予 承认 , 到案 以后不 能如 实供 不 能认 定 自首 。 在本案 中 , 笔者 认为 , 被告 人 已 中所体 现 的精神 是相 一致 的。 笔 者认 为 , 出于保 障 了 自首犯 行使 述全 部犯 罪事 实 , 诉 讼权 利 以及 鼓励 犯罪嫌 疑人 积极 投 案 自首的 角度 出发 ,作 为 经如 实交代 自己伙 同他人 盗窃 的行为 , 就属于 已经 交代 了主要 的
针对 上述 三 种观 点 ,笔者 认为 第三种 观 点 比较科 学 。也与 抢 劫 案中 , 犯 罪嫌 疑人案 发 以后 主动到 公安 机关投 案 , 并 且主 动
但是 对公 诉机关对 其认定 为 1 9 9 8 年 最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处理 自首 和立 功具 体应用 法律 若干 交代 了其伙 同他 人犯 罪 的抢 劫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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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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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一、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区分,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3、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4、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

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二、认定主从犯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三、认定主犯的几个考虑因素1、犯意发起者,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重要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2、纠集犯罪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当然,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3、积极参与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虽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辊 环 1 0公 斤 。案 发 后 . 某某 、 某 分 别 向 当地 公 安 5 董 赵
{ 海 市人 民检 察 院 第 二 分 院 [ 0 0 0 上 2 07 ]
Hale Waihona Puke 2 1 年第 5期 ( 02 经典案例 ) 总第 18期 , 4
放 行 赵 某 出厂 区 的行 为虽 是 整 个 盗 窃 犯 罪 的一 部 分 ,
誓田 赵呆 、 呆 呆 构 成 盗 菲 重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文◎ 瞿 勇 ’
[ 本 案 情】 基
赵 某 。原 系 宝钢 发 展 有 限公 司工 业 环 保 部 回 收 二 部 职 工 。 某某 , 为 宝钢 发 展 有 限公 司 工业 环保 部 门 董 原
卫保 安 。 0 8年 1 20 2月 中 旬某 日 1 8时许 , 某在 下 班后 赵
带领 收 赃 人 员进 入 厂 区 .从 单位 仓 库 内窃得 废 硬 质 合
【 焦 点】 争议
本案 的争 议 焦 点 在 于对 董某 某 接 应 赵 某及 收赃 人 员 进 入 厂 区实 施 盗 窃 , 窃得 财 物 后 , 放 行让 赵 某 及 在 又 收 赃 人 员 离 开 , 种 配 合 接 应 、 行 的行 为 , 共 同犯 这 放 在 罪 中 , 否属 于 次要 作 用 , 否认 定 为 从犯 。 是 可 第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在共 同犯 罪 中 , 某 某起 次要 作 董 用. 系从 犯 。 由为 : 同犯罪 中起 次 要作 用 的盗 窃犯 , 理 共 是 指 起次 要 作 用 的实 行 犯 ,次 要 的实 行 犯 是对 于 主要 的实 行犯 而言 的 , 虽参 与实 施 犯 罪 , 所起 作用 处 于 次 但 要 地 位 。 合 本案 情 况 , 结 一是 董 某 某 系被 赵 某 纠集 而 参 与 盗 窃 , 共 同犯 罪 中 , 命 于 赵 某 的安 排 , 非 积 极 在 听 并 主 动 参 与 实施 盗 窃 , 赵某 盗 窃 财 物 后 , 助 赵某 将 盗 在 协 窃 财 物 运 出厂 区 。二 是 董某 某 没 有 进 入 厂 区仓 库 直 接 盗 窃 . 赵 某 实 施 盗 窃 财 物 的对 象 、 量 等 并 不 明知 , 对 数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自身,还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巨大的影响。

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刑罚的时候,法律也会考虑到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人有牵连。

这种牵连可能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同谋、共同犯罪、从犯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牵连犯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原则。

一、牵连犯的认定牵连犯是指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牵连犯可以分为共同犯罪、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三种类型。

共同犯罪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多人共同实施,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一项犯罪行为。

例如在一次抢劫案中,有两个人分别扮演头目和手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两个人就是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协助或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方便,起到促成或协助的作用的人。

例如,在一次盗窃案中,某人提供了盖住门栓的黑布,虽然他本人没有亲手实施盗窃,但是他提供了主犯实施盗窃所需的条件和方便,这个人就是从犯。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预见到犯罪行为的后果,或者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但是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一次醉驾事故中,驾驶者明知自己喝醉了而依然驾车上路,如果发生事故,他就是间接故意犯罪。

二、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法律一般会采取以下原则进行适用:1. 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判决应当明确罪名和刑罚,罪名和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关联性。

对于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例如,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实施人数、分工合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对于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虽然他们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仍然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

2. 原则责任原则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处罚。

对于牵连犯,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是次要的,不应当承担和直接实施犯罪人同等的刑罚。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一)裁判规则共同犯罪的成立除了需要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还要求各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区分时应当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着手。

其中,提出犯意,邀请他人,指挥协调并积极参加的系主犯;而听从主犯安排、指挥,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或者虽有实施但罪行较轻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二)规则适用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与区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①从事前犯意的提起、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工具的准备来看,其中提起犯意的被告人作用更大,选择犯罪对象的次之,准备犯罪工具的最小。

当然,如果各行为人均有犯意,仅是其中一人先说出,另外的人一拍即合,并随后积极参与出谋划策的,如果起意者在实行阶段作用并不突出的,则不宜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

②从事中犯罪实行阶段来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关键是谁的行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大。

一般来说,积极主动先进行捅刺、捅刺刀数多、捅刺要害部分的罪责较大。

③在事后阶段,通常会有毁灭罪证、分赃等情节,这些事后行为对于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具有补充作用。

一般来说,实施毁灭罪证行为的、主持分赃的和分赃多的被告人比其他被告人作用更大。

比较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成年人较未成年人,长辈较晚辈,有累犯、再犯情节或者违法记录的被告人较品行良好的初犯罪责更大,而作案后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则比不具备这些情节的罪责要小。

【指导案例】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如何准确区分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被告人于爱银因与丈夫阚继明关系不睦,在外打工期间与被告人戴永阳相识,后二人非法同居,并商定结婚事宜。

于爱银因离婚不成,便产生使用安眠药杀害丈夫的念头,并将此想法告知了戴永阳。

2001年8月,戴永阳随于爱银一起回到家中。

8月13日上午,于爱银及戴永阳在“田集药店”买安眠药未果。

职务身份犯之单位共犯认定初探

职务身份犯之单位共犯认定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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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身份犯 之单位共犯认定初探
聂文峰 田艳晖
摘 要 单位与有身份者共 同职务犯罪的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注较少, 本文从单位与有身份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特点 出发、 分析 了几种具体情形的认定, 并讨论 了不同情形下二者共同职务犯罪的定性和处罚。
关键词 单位 有身份者 职务犯 罪 共犯


构 成 的犯罪 , 由于 自然人 本 身并 不构 成此 罪 , 此也 可 以按 间 则 对 接 正犯 来处 理 。 第 三 、 刑 上的特 别 。 量 单位 与有 身份 者构 成共 同职 务犯 罪 的 情况 下 , 由于我 国刑法 对单 位犯 罪刑 事责任 的规 定不 同于 自然人 犯罪 的模式 , 要 以双 罚制 为主 , 单位一 般是 判处 罚金 , 主管 主 对 对 人 员或者 直接责 任人 员 的量刑 幅度 也相 对单一 , 因此 决定 了对有 身份 者与 单位 的量刑 不能适 用 想象 竞合 、 条竞 合等 从一重 论 处 法 的 原则 , 而应 坚持 分别 量刑 的 原则 。 二、 单位 与 有身份 者 共同 职 务犯 罪具体 情形 分析 根据 上 述对 有身 份 者 与单 位主 体 构成 共 同职 务犯罪 的特 点 界定 , 合法 律规 定 , 们 又可 以区分 以下三 种情 形 讨论 : 结 我 ( ) 一 法律规 定 自然人 与单 位构 成 同一 罪名 的共 同犯 罪情 形 结合 我 国刑法 第 八章 、 九章 的规 定 , 有身 份者 与单位 间 第 在 可 以构成共 同犯 罪 的罪 名 是受 贿罪 与单位 受贿 罪、 行贿 罪与 单位 行贿 罪 、 单位 行贿 罪 和滥 用 管理 公 司、 对 证券 职权 罪 。 其 中对 于 0 单位 与 自然 人均 构成 该 罪 的应 该是 对 单位 行贿 罪和 滥用 管 理 公 司、 证券职 权 罪 。 对于 这 二种 犯罪 , 由于立 法 已作 明文规 定 , 果 如 自然 人 与单位 主 体共 同构成 上述 犯 罪 ,则应 坚 持罪 刑法 定之 原 则 , 认定 同一罪 名 的前提 下 , 在 量刑上应 依 照法 律的规 定 , 单位 对 或判 处罚金 或不 处罚 , 自然人 和单位 的主 管人 员或直 接责任 人 对 员则 依 照 同样的 量刑 幅 度进 行 处 罚。在 认 定 自然人 与单 位主 体 间的主 从犯 区分 时 , 要 以 自然 人与单 位 中的主 管人员 或直接 责 主 任人 员 的作用 大 小为 区分 主要 标 志 。 ( ) 二 法律规 定 自然人 与单位 均构 成犯 罪 , 应 不 同罪名 的 且对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是常见的概念。

理解这两个概念对于正确判断犯罪责任的归属以及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共同犯罪和从犯罪进行解析,并探讨如何把握其界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点共同犯罪是指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的人员具有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并分工合作完成了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存在着相互勾结的关系,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

2. 分工合作:共同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行为中有各自分工,各自担当不同的责任,协同完成犯罪活动。

3. 共同犯意识:共同犯罪的人员具有一致的犯罪意识,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参与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仍然选择与他人共同犯罪。

二、从犯罪的概念与特点从犯罪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的行为只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而对主犯的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的情形。

从犯罪相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其角色相对较为被动,辅助主犯完成犯罪活动。

从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属地位:从犯罪的人员处于主犯的支配地位,执行主犯的指令,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

2. 辅助作用: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负责提供某种帮助或完成特定任务。

3. 区别行为:从犯罪的人员的行为与主犯不同,但二者的行为目的是一致的,即协助实现犯罪目标。

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别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概念和特点上都有所区别。

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存在相互勾结的关系,并分工合作完成犯罪行为;而从犯罪的人员则处于主犯的支配地位,辅助主犯完成犯罪行为。

此外,从犯罪的人员的行为一般比较次要,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而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在行为上没有明显的层级关系。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法律上也有一些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共同犯罪责任,即对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从犯罪的人员则对主观方面与犯罪共犯行为有关的罪名承担次要责任。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与主犯和共犯一样,各自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那么,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怎样认定呢?一、中途参与共同犯罪概念中途参与共同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初,某个人没有参加犯罪,但随后在犯罪过程中插手其中,与其他原本就涉案的人员一同实施犯罪行为。

二、中途参与从犯的认定标准刑事责任分为从犯责任和主犯责任。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如果其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再次加入行为,形成了共同犯罪关系,则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责任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意识上参与了犯罪行为。

从犯需要对犯罪的实施过程有一定的了解并参与其中,才能被认定为从犯。

2.实际上参与了犯罪行为。

从犯需要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而非仅仅扮演一种观望、协同或者静态配合的角色。

3.共同犯罪精神上的共识。

从犯需要与主犯或者共犯形成某种形式的默契,相互协助完成犯罪行为,存在共同主观意图。

4.共同犯罪关系的存在。

从犯需要在犯罪行为实施的同时,与原先涉案的人员形成共同犯罪关系。

三、从犯的刑罚量刑对于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更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犯所承担的刑罚应当根据其参与的程度进行量刑,一般可以减轻其主犯或者共犯所面临的刑罚。

具体而言,从犯其刑罚应当参考以下几点:1.基于其参与程度量化刑罚。

从犯的罪责应当基于其具体参与程度量化,越是参与深刻的从犯则承担的刑事责任越重,反之则越轻。

2.考虑其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

从犯所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应当作为其刑罚的参考依据。

3.主动配合社会调查。

如果从犯能够在犯罪调查和审判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力的证据,应当给予一定的刑事减轻优惠。

四、结语总之,在中途参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在具体判案时,应当根据从犯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并给予必要的刑事减轻优惠。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在刑法中,共犯与从犯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

共犯是指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与主要犯罪人共同参与,并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

而从犯是指在主要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支持的人。

共犯与从犯在犯罪责任的分担与承担方面,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共犯与从犯在法律上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共犯与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其对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和对犯罪行为的氛围的参与程度。

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

共犯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直接犯罪或者共同犯罪。

直接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在不同时间、地点分工合作实施犯罪行为。

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刑法相关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犯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支持的人。

从犯可以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帮助为主,也可以以犯罪行为的后续行为为主。

从犯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在实质意义上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共犯与从犯在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共犯与主犯承担的犯罪责任是相同的,即对共同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无论是直接共同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应当根据其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后果等情节,予以独立的刑罚。

从犯与主犯之间的犯罪责任是不同的。

从犯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质意义上相对较轻。

因此,对从犯的刑罚较为宽大,往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

对于共犯与从犯之间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个体化特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各自的犯罪责任。

结语:共犯与从犯是刑法中的两种常见犯罪形式,其在犯罪责任的承担与分担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共犯与从犯的刑罚类型和程度不同,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或者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的一种形式。

共同犯罪通常包括从犯和主犯两个角色,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互相之间起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谋关系:共同犯罪的实施通常是经过事先协商和计划的,各个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达成一定的共识和合谋关系。

2. 互相关联: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相互之间有特定的分工和协作,以便顺利实施犯罪行为。

3. 共同责任:共同犯罪的每个参与者都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都需为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同罪在身: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其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参与者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主犯: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或关键作用的人。

主犯通常是有故意、主观恶意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犯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从犯: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或协助作用的人。

从犯通常是在犯罪行为中充当配角,为主犯提供帮助或实施某些辅助行为。

3. 共同犯:共同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多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共同决策和共同实施的作用,他们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并不一定需要直接的身体接触或现场参与。

他们也可以通过指使、策划、组织和提供帮助等方式参与其中。

只要具备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即使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总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合谋和共同责任,对于每个参与者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和依法进行追究。

【开题报告】论共同犯罪的构成

【开题报告】论共同犯罪的构成

【开题报告】论共同犯罪的构成开题报告法学论共同犯罪的构成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共同犯罪在我国来说,是刑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了。

因此,共同犯罪对于刑法研究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共同犯罪是犯罪最基本的一种形态了。

中国自古以来就对共同犯罪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上来看,一部刑法典制订的水平和价值往往体现在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否科学、完备。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共同犯罪的构成的界定对于打击、惩罚和预防犯罪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尤其是在最近几年,学术界对于犯罪的构成究竟是采用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

对于法学教育,采用四要件说对于教学和学习都有很大的好处,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分析犯罪的构成可以说比起三要件来说简单许多。

虽然,对于简单的问题,在结果上两者可能会得出一样的结论,但是,在面对特殊的问题时,选择不同的方法去分析犯罪成立与否,得出的答案很有可能就是完全相反的。

犯罪构成的认定是认定犯罪的基础,那么对于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选择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其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是很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共同犯罪认定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特别是对于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比方说,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罪刑相对来说会轻一些,胁从犯则更不必说了。

另外,共同犯罪中的既遂、未遂、犯罪中止等问题同样对于犯罪的惩处有着重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的构成的研究在整个刑事立法、司法,乃至执行都有着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共同犯罪的构成,即既要研究共同犯罪的问题,同时也必须研究犯罪构成的问题。

可以说这两点是本文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此外,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是犯罪学里极其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在文章的后半部分着重说明共同犯罪中既遂、未遂、中止等状态。

文章的最后阐述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主从犯之间由于主观恶性,或者客观手段不同,量刑的轻重也就不同。

主从犯是怎么认定的

主从犯是怎么认定的

主从犯是怎么认定的究竟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作⽤是主要还是次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发⽣混淆甚⾄错误,这就必然导致主犯与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并进⽽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

那么,主犯从犯应该怎样认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主犯从犯如何区分认定(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为或教唆⾏为。

由于这种⾏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是不⾔⽽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为,即选择犯罪⽬标、制定犯罪计划的⾏为。

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为的计划,以及制定⾏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

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为实施之前的策划⾏为避免了共同犯罪⼈的盲⽬⾏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

此外,通过实施犯罪⾏为之前的策划⾏为,在⼼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为不可忽视的⼀个功能。

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

⼆⼈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挥共同犯罪⼈的⾏为。

⽆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的⾏为,使其有效地作⽤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为的⼈⽆疑属于主犯。

(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者。

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为的积极性明显⾼于⼀般共同犯罪⼈,应认定为主犯。

(4)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的共同犯罪⼈。

将主、客观两⽅⾯的作⽤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从这个法定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的犯罪分⼦,即次要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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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初探
安溪一心律师事务所王宏伟律师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是对社会上形形色色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的科学概括。

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地位、作用、分工是有所不同的。

一、根据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可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二、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

区分主从犯有利于正确量刑。

司法实践中,要不要划分主从犯,共同犯罪是否一定要有从犯;被告人未全部归案是否可以认定从犯,笔者将从上述三个方面阐述个人看法,旨在抛砖引玉。

一、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

笔者曾经办理这样一个案件:李某因土地纠纷与王某发生纠纷,翌日下午,李某纠集刘某等六人对王某父子进行殴打,李某用砖头致王某轻伤,刘某用铁管致王某的儿子重伤。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看法:一、这起共同犯罪中李某是主犯,王某是从犯,其理由是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犯罪行为系二人以上,他们应该有主从犯之分,主从犯是一对矛盾的双方,彼此相互依存,离开主犯谈不上从犯;二、本案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
犯,共犯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后果都要负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认定主犯应着重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实际上是否起主要作用,不能只看形式,而要其对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分工及参与程度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实行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尽管他不是组织、策划、领导着,但也应定为主犯。

其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可以没有从犯,但不能没有主犯。

尽管从犯相对于主犯而言,但他们之间并不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只存在次要辅助作用的实行犯,那么共同犯罪案件就不会发生,可见共同犯罪中,必然有主犯存在,但并不一定必然存在从犯。

综合上述案例,李某纠集刘某数人对王氏父子大打出手造成一轻伤一重伤的伤害结果,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无疑是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活动的作用,系首要分子是主犯;刘某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直接重伤被害人,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也属于主犯,刘、李均应对王某重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主从犯。

在司法实践中,除个别共同犯罪案件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相上下,应当都认定主犯后,在大都数案件都应存
在主犯与从犯之别。

在认定主犯基础上自然可以把不能归入主犯的共同犯罪人划入从犯,但反之在某此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主犯的特征不是十分突出。

从犯的特征却十分明确,认定从犯有利于主犯的认定。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1、首先看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从犯相对于主犯处于从属地位,尤其在聚众犯罪中,从犯只听命于首要分子,一般不参与犯罪活动的策划,只是接受任务,从事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

笔者曾经为一起非法拘禁的被告人钱×辩护。

案情摘要如下:徐×(男)与范×妃恋爱关系不成,徐某开车强制范×妃带到徐某家中。

钱×出于朋友义气,为帮助徐×在徐家中看住范×妃,白天陪范×妃去逛街。

这起案件中,钱×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听从徐某的安排,并从事共同犯罪中一方面的工作因此应认定钱×为从犯。

2、其次要看各共同犯罪人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还有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主犯虽然未必参加犯罪的全过程,但在从犯起到组织者、指挥者的地位,或者成为各个共同犯罪环节中必不可少的沟通者。

相对于主犯而
言,从犯一般只是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

3、再次可以看具体罪行的大小是考察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的大小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从主观上来说,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是从犯。

从客观上来说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罪行较大是主犯,否则罪行较小是从犯。

最后应看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

大多数情况下,共同犯罪都会产生物质性结果,虽然各犯罪人的行为都和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又各不相同。

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力大的是主犯,原因力小的是从犯。

上述四方面综合考虑,尤其应考虑主观和客观方面因素。

诚然,在共同犯罪中,主观上起主要作用,客观上对共同犯罪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把握,便会使主犯与从犯的分析认定一目了然。

三、共同犯罪人未归案,从犯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共同犯罪人没有全部归案的情况,对于从犯的认定意义尤其重要。

如果认为主犯没有归案,主犯的认定的欠缺,推导出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因为从犯是依赖
主犯存在。

这种观点事实上是对罪行较轻的从犯的升格,直接剥夺了从犯从轻、减轻处罚的权利,造成罪刑不当的事实。

笔者曾办理王×出售假币一案,王×受林×安排,负责把假币交付给郑×,由另一犯罪人郑×发收取按假币18%的现金,王×在运送假币途中案发,其它犯罪人均在逃。

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不应认定从犯,因为没有其它被告人到庭相互印证,被告供述和辩解缺乏客观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王×是从犯。

笔者同意第二点观点。

首先,指控王×有罪的证据同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其次,如果认定王×构成主犯也缺乏明显依据。

因此,在共同犯罪人没有全部归案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如果没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是主犯,则应认定被告人是从犯。

共同犯罪是刑法范畴极其深刻而充满丰富内容的领域,笔者作为法律实践工作者,仅应实践中主从犯认定提出不成熟的意见,理论性的缺乏导致缺乏高瞻远瞩的目光。

二00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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