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02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税率和税基的变化
总结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和税基进 行了调整,旨在减轻企业税负, 促进经济发展。
详细描述
新法将企业所得税率降低到25%, 同时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如研发费 用、职工教育经费等,以降低企业 实际税负。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总结词来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以支持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 域。
增强税收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新法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前扣除和税收抵免等 条款,提高了税收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利于企业进行财 务和税务规划。
鼓励企业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法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等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产业升级和转 型发展。
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建议和展望
国际税收政策的变化
总结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税收规则接轨,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 趋势。
详细描述
新法遵循国际税收规则,如BEPS行动计划,加强国际税收合 作与信息共享,打击跨国避税行为,促进国际税收公平与正 义。
03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难点
如何确定合理的税前扣除标准
总结词
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关键环节,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实 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税收公平和企业的合法权 益。
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更 加精准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地发挥税 收调节作用。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其 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协调,共同打击国际逃 避税行为。
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关注税收公平和社会责任
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和透明度,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公布实施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收法律法规。
新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统一了税收优惠,并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
条例在这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一、“法人〞与“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两个关键词就新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条例作了具体界定和明确。
1、关于“企业〞。
条例中的“企业〞具有广义的外延。
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质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现行税法只对投资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重复征收。
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义务人。
2、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这一对概念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新法将划分两者的标准由原税法中的单一“注册地〞标准转为“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重。
何为“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明确: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注册于哪一国家或境外地区,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存在对该企业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性的(非形式上的)、全面的(非局部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都界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从而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躲避纳税义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八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称
所得税 会 计 准 则
、
”
) 是 为 了规 范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
计 量 但 因 政 府 补 助产 生 暂 时性 差 异 的 所得 税 影 响
,
确认 计量 和 相关信 息 的列报 得税是 税 费用
一
应 当 按照 准 则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
种 费用 在 计 算 企 业 净 利 润 时 要 扣 除所 得
, ,
《 业 所 得 税 法 》涉 及 政 府 补 助 的收 入 的 征 税 企
, ,
、
。
不 征税 与 扣 除 全 部 政 府 补 助 都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除
,
《 业 所 得 税 法 》是 为 了课 税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实 企
该法第
7
条 规 定 的财 政 拨款 收 入 为 不 征税 收 入 和 其
的应 收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为 2 0 0万 元 ,企 业 对 该应 0
从企 业来 说 , 0 8年将 应 纳税 额 3 0万 元计 入 中除递 延所 得税 资产 和递 延所 得税 负债 以外 的其他 20 0
收账 款 计 提 了 1 0万 元 的 坏 账 准 备 ,其 账 面 价 值 0 为1 9 0万元 ,这 是应 收 账款 在 资产 负 债表 中列示 0
将
200
万 元 销 售 产 品 的 保 修 费用 计 入 了 损 益
,
这是
税 所 得 额 乘 以适 用 税 率 减 去 应 减 免 的 税 额 和 允 许
,
因 为 从 会 计 角 度 说 这 部 分 保 修 费用 是 与 2 0 0 8 年 实
18
2008 3
.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 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所有者投资成本的部分
第二节 收入
新税法对收入的框架体系: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法没有关系,非 法上的有可税性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概要:
主要明确应纳税所得税一般规定,以及收入、扣 除、资产税务处理等
税法从第5条至第21条,共17条 条例从第9条至第75条,共67条 具体包括: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第5条、第9-11条) 二:收入(法第6条、条第12-25条) 三:不征税收入(法第7条、条第26条) 四:扣除(法第8-18条、条第27-75条) 五:非居民企业收入、扣除(法19条、条103条) 六:税基的管理及授权(法20条) 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法21条)
二、收入
二、收入总额的定义 (一)国际惯例
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 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 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税法定义
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 豁免等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 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收入
6、租金收入: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 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 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 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 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2. 的平均税率,也低于我国 8% 6 周边国家 ( 地区) . 的平均税 27 6%
率, 有利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 ) 三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 除项 目及扣除标准 。新税法统一
了内外资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前扣 除项 目和标准 ,并在实施条
例中对具体扣 除办法做出规定 。其 中主要变化包括 :. 1内资企
得税法则同时废止。此举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 是 我 国税制改革 的里程 碑 , 从此将逐步 告别企业所得税 “ 双轨 ” 时代 。本文对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主要特色和内容作 一解读。
一
二 、 税 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的 核 心 内容 新
新税法分为八章共6条 , 0 分别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
2%的税率既低于全世界 19 5 5 个实行企业所得税 的国家 ( 区) 地
的是 , 法不适用于个 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 , 新税 这是由于我
国收个人所得 税 ,
如果也将其纳入新税法 的范畴, 就会造成重复征税问题 。 ( ) 二 新税法加强反避税措施 。新税法制定了“ 特别纳税调 整” 一章防范各种避税手段 。主要措施包括 : 一 , 第 确立“ 独立 交 易原 则” “ 和 预约定价 ” 程序规范企业与 关联方问 的业务往 来, 凡是不符合该原则 的 , 税务机关有权 调整 , 以防止不合理 的关联 方转 让定 价行为 ; 二 , 第 避税 地的居民企业 “ 并非 由于 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该利润
业将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我 国境 内外的全部 所得
纳税 ; 非居 民企业承担有 限纳税义务 , 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 境 内的所得纳税 。第三 , 在判 定企业居 民身份 的标准上 , 新税 法使用 了“ 登记注册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 结合 和“ 相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征纳双方希望的是能有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为此,笔者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难以操作、税企之间均难以界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归纳整理如下,以求能够对新《细则》的制定有所帮助。
一、需要明确的概念。
1、保险费扣除问题。
税法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程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但参加的商业性保险其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什么样的保险属商业保险应该明确。
2、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问题。
原《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什么属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应予明确,它与捐赠有什么区别。
3、固定资产标准问题。
原《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嚣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这里的什么标准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应作明确解释。
二、需要明确的范围。
1、准备金提取问题。
原《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提取的范围应进一步明确。
2、国债范围问题。
原《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都包括那些国债应明确。
3、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扣除问题。
原《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个人和单位等责任人给予的赔偿部分是否也不允许税前扣除?4、相关与非相关支出界限划分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供稿:延吉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第一章总则【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是规定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的种类划分、应纳税的所得范围(纳税对象、税基)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等。
这些内容都是属于统领全法的纲领性内容和税收基本要素,因此作为第一章“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
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体现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它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为此,本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与原税法相比,本法对纳税人的定义作了较大的改进。
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时具备:(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3)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对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条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分不清的问题。
此外,确定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上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致使纳税人的范围可以人为扩大或缩小,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与原内资企业法不同的是,原外资企业法则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进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制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依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体会,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差不多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体会,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待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表达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进展状况,依照我国经济社会进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待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待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进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更新。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其所得利润缴纳的一种税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详细解读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帮助企业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和满足法律要求。
1.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年度纳税利润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得出的。
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少数高技术企业以及被国家认定为鼓励发展的产业,税率可以有所优惠。
2.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可以享受减免税、免税或者特定税率的政策。
此外,对于在困难地区投资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减少税负。
3.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抵扣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和成本,以减少应纳税额。
比如,企业可以扣除工资、租金、采购成本等开支。
另外,企业还可以将所得利润用于技术创新、装备更新等方面,享受相关的减免税政策。
4. 企业所得税的合规和风险防范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应遵守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防范税务风险,并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审计。
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5. 企业所得税的国际税收规划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进行合理的国际税收规划。
比如,合理利用双重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选取适当的跨境投资结构,降低税负等。
国际税收规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6.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和避税手段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合法的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
比如,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合理调整企业结构和利润分配;通过合理的跨境转移定价,优化企业利润分配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
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不许税前列支的支出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7、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 予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 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 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 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进行了调整。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公益性社会组织:
❖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
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 ❖ 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 不经营与发起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应税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供稿:延吉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第一章总则【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是规定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的种类划分、应纳税的所得范围(纳税对象、税基)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等。
这些内容都是属于统领全法的纲领性内容和税收基本要素,因此作为第一章“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
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体现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它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为此,本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与原税法相比,本法对纳税人的定义作了较大的改进。
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时具备:(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3)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对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条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分不清的问题。
此外,确定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上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致使纳税人的范围可以人为扩大或缩小,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与原内资企业法不同的是,原外资企业法则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解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解析实施细则解析(部分)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调整及其解读鉴于我国LI前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区分内、外资企业进行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分立模式所逐渐显露出来的巨大弊端,进行“两税合并”乃大势所趋。
XXXX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其主要变化如下:(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为迎合这一趋势,新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乂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即对上述二企业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对于两者的判断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悄况,釆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最后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新企业所得税法把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我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二)收入和扣除关于收入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即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只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举列,而缺乏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4]具体规定增加把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而把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第十九条规定了实行源泉扣缴的这部分所得应当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据此明确,所谓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新旧税法变化之处主要在于非居民企业股息税收方面。
非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如何征税?1.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免税。
2.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境外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按25%征所得税。
3.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境内的股息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减按10%征预提税。
4.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减按10%征预提税。
税法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条例106条明确了可以实行指定扣缴的情形: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都属于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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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新所得税法配套文件)
新税法及实施细则及配套 文件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未写入问题
1、纳税人的认定; 2、法人汇总纳税问题; 财预[2008]10号
国税发[2008]28号、 国税发[2008]17号(预 交) 国税函[2008]44号(报表) 3、有关收入、费用扣除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通知(讨论稿)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 读
我要讲的问题:
1、新《企业所得税法》核心政策变化及热点 问题解读
2、最新税收政策
第一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核心政策变化及热点 问题解读
一、前言
(一) 目前我国正在经济转型重要时期,内 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全球几乎没有, 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二者之间的 差异直接带来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 公平,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在中 国已进入WTO后的情形下,两法合并是我 国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一重要举措。《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 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现予公布。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 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8]159号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 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 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3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8]251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2008-03-24
六、收入
(一)、收入形式 包括: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投资以及债务的 豁免等。
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 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 确定收入额。
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 。
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
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投标、市场调研、及 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 与会计(如偏低价格)概念有所出入.
(二)、收入包括内容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二)、收入确定原则
部分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讨论稿
(二)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近三年占企业销售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以下实施细则没有)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6%。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与规定
①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 定;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是指企业利用一定的场地、设 施、设备、技术等,通过劳动进行种植、养殖、采掘 、制造、加工或从事科技开发、技术转让、组织商品 购销活动以及为生产、变换、分配、消费提供各种服 务取得收益的营利性行为。
②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 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及早了解这些前沿政策,应采取那些应对措施 ,规避 风险,减少纳税成本,是企业财务人员近期要掌握的重要 问题。
所得税及已出台的配套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一般只有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即其只履 行就境内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有限纳税义 务
非居民企业境内、境外的所得划 分原则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3号)
所得税及已出台的配套文件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20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 报业务需求的通知 (国税函[2008]126号)
(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非居民企业纳税原则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
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
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 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1、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
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1)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减按10%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源泉扣缴,属地管理原则。
一、前言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也已经2007年11月28日发布。
自2007年至今已经陆续出台2007年国法38号、2007年国 法39号、 2007年国法40号、2008年国税发23号、2008 财税1号、2008财预10号等18个文件及配套文件(见下一 页)。其他一些配套文件也正在陆续制定即将出台,我将介 绍这些新税收政策和一些正在研讨的草案.
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国 家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九大领域的高技术领域 :节能环保、集
成电路和软件、通信、数字音视频、新型元器件、汽 车电子、信息增值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新型药物、 新材料这九大领域的高技术创业投资项目将获国家重 点支持。(等配套文件)
新税法及实施细则及配套 文件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未写入问题
12.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题的通知 2008-03-21发文字号:国税函 [2008]251号
说明:大量技术问题未写入,条例法律层次较高 ,原则性较强,这样处理,有利于条例的稳定 和执行。此外,很多技术性操作目录还需进一 步研究制定,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等。凡 已发行配套文件已有文件或讨论稿,均加在课 件中。
(国库券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红利收入等)、③各项扣除④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等于应缴所得税 2、权责发生制原则。(与会计有所不同) 3、亏损的认定。 与原来相比有所变化: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
所得税及已出台的配套文件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 [2008]23号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 国境内的企业 。
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 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4、资产的税务处理;(选择性写入) 5、企业清算;(原则写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