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轨道检查仪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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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讲解

精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讲解

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的联系: 1、第三方监测对施工监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包括:参与施工监测方案评审; 提出监测设备预埋技术要求,并进行测点验收; 对施工监测的监测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核查监 测资料等。 2、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共用监测点,实行同点平行监
测;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测依据
• 1、关于开展第三方监测的相关规定
2006年1月23日,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6]4号),要求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监测。
2008年11月19日,建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 急通知》(建质电[2008]118号),要求对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工 程,除施工单位监测外,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监测。
• 2、主要的技术标准、规范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3、《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
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的关系
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都是施工安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二者既 有区别又有联系。
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的区别: 二者在监测目的、监测内容、实施主体等方面有一定的区别。
1、监测目的不同 第三方监测的目的:一是为建设单位风险监控预警、险情处置、事故分 析以及工后评估提供服务;二是为监理单位核实及验证施工监测数据提 供服务;三是第三方监测的监测数据具有客观独立性,在处理投诉事件 和解决争议时,可作为界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施工监测:作为施工工序组成部分,主要是为施工单位指导自身信息化 施工和安全、质量、进度控制服务。

定稿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

定稿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重新印发《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务(桥工、机械)段,安李支线公司,新密车站:根据铁路总公司新近颁布实施的《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技术规章编号ZZ。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工务处关于规范工务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郑工安函〔2013〕37 号)、《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郑铁工[2013]26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附件1.天窗点外工务作业计划单2.工务维修作业计划变更单3.高速铁路上道人员、工(机)具、材料登记签认表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工务安全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工务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及“设备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主动研判工务安全风险,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2条本办法根据《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是对上述规章及《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

第1.0.3条本办法对工务施工(含维修以下同)安全、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以及自轮运转设备、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测量作业、外部环境等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技术规章执行。

第二章施工安全第一节施工分类第2.1.1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第2.1.2条铁路营业线施工、邻近营业线施工的范围界定。

1.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2.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进行的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施工。

其范围界定为:自铁路路堤(非堤非堑地段自距最外线路中心线4.50米处)坡脚、路堑坡顶、设备或设施外缘,向外延伸20米范围(特殊地形、地貌段外延范围由属地设备管理单位确定)内的非爆破施工、200米范围内的控制爆破;隧道顶上覆土范围内的各类施工作业等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20]27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20]27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 年6 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与基本规定 (2)1.1 总则 (2)1.2 基本规定 (4)第二章安全管理行为 (7)2.1 建设单位 (7)2.1.1 管理体系 (7)2.1.2 责任制与管理制度 (7)2.1.3 安全教育与培训 (7)2.1.4 前期保障 (8)2.1.5 施工准备 (10)2.1.6 现场管理 (11)2.1.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12)2.2 勘察单位 (13)2.2.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13)2.2.2 管理制度 (13)2.2.3 勘察大纲策划 (13)2.2.4 勘察实施 (15)2.2.5 勘察成果 (17)2.2.6 勘察服务 (19)2.2.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20)2.3 设计单位 (20)2.3.1 资质资格及管理体系 (20)2.3.2 管理制度 (21)2.3.3 设计依据 (21)2.3.4 设计质量与安全控制 (24)2.3.5 设计服务 (26)2.3.6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27)2.4 施工单位 (27)2.4.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27)2.4.2 管理制度 (29)2.4.3 安全教育与培训 (30)2.4.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 (30)2.4.5 现场施工 (31)2.4.6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33)2.5 监理单位 (33)2.5.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33)2.5.2 管理制度 (34)2.5.3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34)2.5.4 监理审查 (35)2.5.5 现场管理 (36)2.5.6 协调管理 (37)2.5.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37)2.6 第三方监测单位 (38)2.6.1 资质资格与管理机构 (38)2.6.2 管理制度 (38)2.6.3 仪器设备 (38)2.6.4 监测方案制定及审查 (39)2.6.5 现场实施 (40)2.6.6 档案管理 (41)第三章安全风险管理 (42)3.1.2 风险等级标准 (43)3.1.3 规划阶段风险管理 (44)3.1.4 可行性研究阶段风险管理 (46)3.1.5 勘察与设计阶段风险管理 (47)3.1.6 招标、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风险管理 (51)3.1.7 施工阶段风险管理 (52)3.1.8 风险咨询 (57)3.1.9 安全检测 (58)3.1.10 安全风险管理平台运用 (59)3.2 隐患排查治理 (59)3.2.1 隐患分类和分级 (59)3.2.2 工作机制及各方职责 (59)3.2.3 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清单 (60)3.2.4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60)3.3 应急管理 (62)3.3.1 应急管理机制 (62)3.3.2 应急预案 (64)3.3.3 培训与演练 (66)3.3.4 应急响应 (66)3.3.5 现场处置 (68)3.3.6 事故处理 (69)3.4 重大风险管理 (69)3.4.1 危大工程管理 (69)3.4.2 关键节点条件核查 (73)3.5 特殊条件风险管理 (79)3.5.1 周边环境安全与不良地质管理 (79)3.5.2 特殊气候安全管理 (93)3.6 风险预警预报管理 (99)3.6.1 管理机制 (99)3.6.2 预警分类与信息报送 (102)3.6.3 现场监测实施 (104)3.6.4 预警响应与处置 (110)3.6.5 预警消警 (112)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 (110)4.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10)4.1.1 文明施工 (110)4.1.2 安全防护 (116)1.2m 的碗扣接头处搭设两道。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公安[2009]95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公安[2009]95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公安[2009]95号)部属各单位,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0年3月13日印发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

现将《配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

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具备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2006年7月18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一、法医类(一)法医病理鉴定表1.1┌─────────┬───────────────┬────┬───────┬───────┐│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尸体解剖室││必备│││死因鉴定├───────────────┼────┼───────┼───────┤││尸体解剖台│台│必备│││死亡方式鉴定├───────────────┼────┼───────┼───────┤││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摄像设备│套│必备│││伤病关系鉴定├───────────────┼────┼───────┼───────┤││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录像设备│套│必备│││死亡时间推断├───────────────┼────┼───────┼───────┤││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器械│套│必备│││损伤时间推断├───────────────┼────┼───────┼───────┤││解剖器械消毒设备│套│必备│││致伤物推断├───────────────┼────┼───────┼───────┤││生物显微镜│台│必备│││├───────────────┼────┼───────┼───────┤││电子秤│台│必备│││├───────────────┼────┼───────┼───────┤││X光机││建议配置│││├───────────────┼────┼───────┼───────┤││石蜡切片机│台│建议配置│││├───────────────┼────┼───────┼───────┤││组织病理实验室││建议配置│││├───────────────┼────┼───────┼───────┤││病理脱水包埋系统│套│建议配置│││├───────────────┼────┼───────┼───────┤││尸体冷藏柜│台│建议配置│││├───────────────┼────┼───────┼───────┤││尸体运输车辆│辆│建议配置││├─────────┼───────────────┼────┼───────┼───────┤│组织学检验│组织病理学实验室││必备│││├───────────────┼────┼───────┼───────┤││病理脱水包埋系统│套│必备│││├───────────────┼────┼───────┼───────┤││石蜡切片机│台│必备│││├───────────────┼────┼───────┼───────┤││生物显微镜│台│必备││└─────────┴───────────────┴────┴───────┴───────┘(二)法医临床鉴定表1.2┌─────────┬───────────────┬────┬───────┬───────┐│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一般活体鉴定(包括│活体检验箱(血压仪、听诊器、叩│套│必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诊锤、量角器、尺等)│││││人体伤残程度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等)│活体检验床│张│必备│││├───────────────┼────┼───────┼───────┤││身高体重仪│台│必备│││├───────────────┼────┼───────┼───────┤││X光片观片灯│个│必备│││├───────────────┼────┼───────┼───────┤││耳镜│个│必备│││├───────────────┼────┼───────┼───────┤││眼底镜│个│必备│││├───────────────┼────┼───────┼───────┤││鼓膜摄像仪│台│建议配置│││├───────────────┼────┼───────┼───────┤││视网膜成像系统│台│建议配置││├─────────┼───────────────┼────┼───────┼───────┤│听觉功能鉴定│纯音测听仪(听力计)│台│必备│││├───────────────┼────┼───────┼───────┤││中耳分析仪(声导抗检查仪)│台│必备│││├───────────────┼────┼───────┼───────┤││听觉诱发电位仪或神经诱发电位肌│台│必备││││电图仪││││├─────────┼───────────────┼────┼───────┼───────┤│视觉功能鉴定│标准国际视力表│个│必备│││├───────────────┼────┼───────┼───────┤││验光盘│套│必备│││├───────────────┼────┼───────┼───────┤││裂隙灯检查仪│台│必备│││├───────────────┼────┼───────┼───────┤││直接眼底镜│个│必备│││├───────────────┼────┼───────┼───────┤││视觉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台│必备││││检查仪││││├─────────┼───────────────┼────┼───────┼───────┤│性功能鉴定│神经诱发电位仪│台│必备│││├───────────────┼────┼───────┼───────┤││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台│必备│││├───────────────┼────┼───────┼───────┤││超声血流仪或彩色多普勒仪│台│必备││└─────────┴───────────────┴────┴───────┴───────┘(三)法医精神病鉴定表1.3┌──────────┬───────────────┬────┬───────┬───────┐│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法医精神病鉴定│韦氏智力测验软件│套│必备│││├───────────────┼────┼───────┼───────┤││韦氏记忆测试软件│套│必备│││├───────────────┼────┼───────┼───────┤││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软件│套│必备│││├───────────────┼────┼───────┼───────┤││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软件│套│必备│││├───────────────┼────┼───────┼───────┤││焦虑/抑郁自评量表│套│必备│││├───────────────┼────┼───────┼───────┤││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套│必备│││├───────────────┼────┼───────┼───────┤││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套│建议配置││└──────────┴───────────────┴────┴───────┴───────┘(四)法医物证学鉴定表1.4┌─────────┬───────────────┬────┬───────┬───────┐│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法医物证鉴定│PCR扩增仪│台│必备│││├───────────────┼────┼───────┼───────┤││生物显微镜│台│必备│││├───────────────┼────┼───────┼───────┤││离心机(6000r)│台│必备│││├───────────────┼────┼───────┼───────┤││离心机(14000r)│台│必备│││├───────────────┼────┼───────┼───────┤││振荡器│台│必备│││├───────────────┼────┼───────┼───────┤││电子天平(1mg)│台│必备│││├───────────────┼────┼───────┼───────┤││恒温水浴箱│台│必备│││├───────────────┼────┼───────┼───────┤││电热干燥箱│台│必备│││├───────────────┼────┼───────┼───────┤││低温冰箱│台│必备│││├───────────────┼────┼───────┼───────┤││微量进样器(0-10μl,5-40μl,40│套│必备││││-200μl,200-1000μl)│││││├───────────────┼────┼───────┼───────┤││DNA定量检测设备│套│建议配置│││├───────────────┼────┼───────┼───────┤││超净工作台│台│建议配置││├─────────┼───────────────┼────┼───────┼───────┤│亲权(缘)鉴定│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DNA银染分析设备(电泳仪、恒温│套│必备││││脱色摇床等)││││├─────────┼───────────────┼────┼───────┼───────┤│个体识别│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台│必备│││├───────────────┼────┼───────┼───────┤││骨骼DNA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套│必备││││等)││││└─────────┴───────────────┴────┴───────┴───────┘(五)法医毒物鉴定表1.5┌─────────┬───────────────┬────┬──────┬────────┐│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常见毒(药)物检验│普通化学实验室││必备│││├───────────────┼────┼──────┼────────┤││气相色谱仪│台│必备│││├───────────────┼────┼──────┼────────┤││薄层色谱设备│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高效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相色谱仪)│││之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台│必备││││相色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气体分析仪│台│必备│││├───────────────┼────┼──────┼────────┤││分析天平(0.1mg)│台│必备│││├───────────────┼────┼──────┼────────┤││旋涡混合器│台│必备│││├───────────────┼────┼──────┼────────┤││离心机(4000r)│台│必备│││├───────────────┼────┼──────┼────────┤││微量移液器│套│必备│││├───────────────┼────┼──────┼────────┤││恒温水浴锅│台│必备│││├───────────────┼────┼──────┼────────┤││烘箱│台│必备│││├───────────────┼────┼──────┼────────┤││制纯水设备│台│建议配置│││├───────────────┼────┼──────┼────────┤││高速离心机(10000r以上)│台│建议配置││├─────────┼───────────────┼────┼──────┼────────┤│酒精检验│普通化学实验室││必备│││├───────────────┼────┼──────┼────────┤││分析天平(0.1mg)│台│必备│││├───────────────┼────┼──────┼────────┤││旋涡混合器│台│必备│││├───────────────┼────┼──────┼────────┤││离心机(4000r)│台│必备│││├───────────────┼────┼──────┼────────┤││微量移液器│套│必备│││├───────────────┼────┼──────┼────────┤││恒温水浴锅│台│必备│││├───────────────┼────┼──────┼────────┤││气相色谱仪│台│必备││├─────────┼───────────────┼────┼──────┼────────┤│金属毒物的检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台│建议配置│在满足常见毒(药││├───────────────┼────┼──────┤)物检验设备的基│││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建议配置│础上,需配置所列││├───────────────┼────┼──────┤仪器之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建议配置││││││││││││││└─────────┴───────────────┴────┴──────┴────────┘二、物证类(一)文书鉴定表2.1┌──────────┬───────────────┬────┬───────┬───────┐│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笔迹鉴定│体视显微镜│台│必备│││├───────────────┼────┼───────┼───────┤││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台│必备│││├───────────────┼────┼───────┼───────┤││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套│必备││││、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套│必备││││,精确到毫米以上)│││││├───────────────┼────┼───────┼───────┤││放大镜│台│必备│││├───────────────┼────┼───────┼───────┤││比较显微镜│台│建议配置│││├───────────────┼────┼───────┼───────┤││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套│建议配置││││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静电压痕显示仪│台│建议配置││├──────────┼───────────────┼────┼───────┼───────┤│文件技术鉴定│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间│必备││││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体视显微镜│台│必备│││├───────────────┼────┼───────┼───────┤││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台│必备│││├───────────────┼────┼───────┼───────┤││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套│必备││││、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套│必备││││,精确到毫米以上)│││││├───────────────┼────┼───────┼───────┤││放大镜│台│必备│││├───────────────┼────┼───────┼───────┤││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套│建议配置││││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静电压痕显示仪│台│建议配置│││├───────────────┼────┼───────┼───────┤││薄层层析仪│台│建议配置│应至少配置三种││├───────────────┼────┼───────┤设备│││气相色谱仪│台│建议配置│││├───────────────┼────┼───────┤│││热分析仪│台│建议配置│││├───────────────┼────┼───────┤│││紫外分光光度计│台│建议配置│││├───────────────┼────┼───────┤│││显微分光光度计│台│建议配置│││├───────────────┼────┼───────┤│││拉曼光谱仪│台│建议配置│││├───────────────┼────┼───────┤│││显微红外光谱仪│台│建议配置│││├───────────────┼────┼───────┤│││扫描电子显微镜│台│建议配置││└──────────┴───────────────┴────┴───────┴───────┘(二)痕迹鉴定表2.2┌──────────┬───────────────┬────┬───────┬───────┐│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痕迹鉴定│放大镜│台│必备│││├───────────────┼────┼───────┼───────┤││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套│必备││││,精确到毫米以上)│││││├───────────────┼────┼───────┼───────┤││比较显微镜│台│必备│枪弹痕迹鉴定中││││││必备弹头弹壳夹││││││持器││├───────────────┼────┼───────┼───────┤││材料显微镜│台│必备│││├───────────────┼────┼───────┼───────┤││多波段光源│台│必备│││├───────────────┼────┼───────┼───────┤││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套│必备││││、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指纹显现设备(茚三酮显现箱、50│套│必备│至少具备二种│││2指纹熏显柜等)│││││├───────────────┼────┼───────┼───────┤││指模提取设备│台│必备│││├───────────────┼────┼───────┼───────┤││现场勘验和痕迹提取器材│套│必备│││├───────────────┼────┼───────┼───────┤││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间│必备││││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三)微量鉴定表2.3┌──────────┬───────────────┬────┬───────┬───────┐│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微量鉴定│扫描电镜(带能谱)│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X射线荧光能谱仪│台│必备│││├───────────────┼────┼───────┼───────┤││气相色谱仪│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液相色谱仪│台│必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台│必备││││相色谱仪)│││││├───────────────┼────┼───────┼───────┤││薄层色谱仪│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显微分光光度仪│台│必备│││├───────────────┼────┼───────┤│││拉曼光谱仪│台│必备│││├───────────────┼────┼───────┤│││红外光谱仪│台│必备│││├───────────────┼────┼───────┼───────┤││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间│必备││││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器材│套│建议配置│││├───────────────┼────┼───────┼───────┤││体视显微镜│台│必备│││├───────────────┼────┼───────┼───────┤││放大镜│台│必备│││├───────────────┼────┼───────┼───────┤││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套│必备││││,精确至少到毫米级)││││└──────────┴───────────────┴────┴───────┴───────┘三、声像资料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表3.1┌──────────┬───────────────┬────┬───────┬───────┐│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声像资料鉴定│录音资料输入、输出设备│套│必备│适用于模拟及各││├───────────────┼────┼───────┤种声像数字信号│││录像资料输入、输出设备│套│必备│的采集、读取││├───────────────┼────┼───────┼───────┤││语音分析系统设备│套│必备│││├───────────────┼────┼───────┼───────┤││图像(动态/静态)分析系统设备│套│必备││└──────────┴───────────────┴────┴───────┴───────┘。

运基线路[2010]554号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运营沉降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基线路[2010]554号 关于发布《高速铁路运营沉降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展较快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地段 应 列为重点监 测 区段 , 加强对其沉 降变形和设备状态的监 测 ;
4 运营期间 , 客专公司应配合铁路局适时组织对沉降及设
备状态进行研究、分析 , 结合动、静态检测数据及分析评估结 果 , 适时调整观测方案及观测计划 , 制订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应急
预案 , 及时组织实施 ;
5 . 轨道铺设后线路周边发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环境变
化的地段 , 如抽取地下水、采空、堆载和新建构筑物施工等 ; 6. 在运营阶段检查发现的异常变形地段(如出现边坡溜坊、
轨道支承层与路基面间出现脱缝、桥台台尾路基与桥台间存在脱
缝、水沟等附属构筑物存在变形等地段)。
第十二条 观测点的布置及要求。
l. 运营阶段沉降监测地段的观测点布置应在设计阶段统筹 考虑 。 沉降观测宜采用观测桩、观测标 , 必要时可采用自动沉降
ij;: 共人民 !1; 在 1;i;! 以 远 ijLj年 !tù )rl)
运基线路 ( 2010
1 554

关于发布 〈 高速铁路运营沉降
监测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客专公司(铁路公司) :
为规范高速铁路运营沉降监测工作 , 提高运营期间的沉降监
测质量 , 有效指导高速铁路的线桥设备维护工作 , 保证高速铁路 线桥设备状态良好和动车组持续安全、平稳运行 , 部组织制订了
沉降监测技术报告 ;
10 门
整治措施建议 。 其它重要内容 。 第四章精测网管理
第十六条
精测网是高速铁路运营沉降监测的基础,沉降监
测要依据精测网开展实施。
第十七条
精测网的建立应满足《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
的要求 , 同一条铁路必须采用统一的 cpm 标志及棱镜组件 。 第十八条 高速铁路工程测量控制网 cPO 、 CP 1 、 CP n 、

(172号工发)关于印发《工务系统轨道

(172号工发)关于印发《工务系统轨道

通知管内各车间:现将沈阳铁路局《工务系统轨道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沈铁工发[2011]17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静态检查部分),要求各车间认真学习,从8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发工发70号文件废止。

另外,静态检查部分有些条款段进行了说明,请认真执行。

粉色字体为段说明部分,红色字体为重点掌握部分。

通辽工务段2011、7、22—1 —沈阳铁路局沈铁工发…2011‟172号关于印发《工务系统轨道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务段,沈阳工务机械段:现将《工务系统轨道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技术规章编号为SYG/GW208—2011,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办法由局工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路局前发《轨道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工线发…2010‟70号)同时废止。

沈阳铁路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SYG/GW208—2011—2—工务系统轨道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为适应工务系统检养修分开体制改革,加强工务系统轨道检测管理,提高线路设备检查质量,推广使用先进的电子检测设备,利用科学的检测手段和合理的检测周期指导工务维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轨道静态检查1.1 检查的周期、时间及内容。

1.1.1 时速200 公里及以上的线路设备[注:我段无这一标准线路,内容略]。

1.1.2 时速200公里以下线路设备。

⑴技术组及保养工区对管内正线、到发线设备每月应各检查1次(检查日期应相隔10-15日)。

可使用轨检仪、电子轨距尺替代手工检查记录(当月有轨检车检查时,轨检车经由的线路由技术组检查一次,保养工区工长跟检,重点查看轨道工况,检测日期应与轨检车检查相隔10-15日)[注:①工长跟检不用记录手册,但要有轨道工况记录;②由于轨检车检查日期不确定,所以技术组做检查计划时要参照上一次轨检车日期,上一次轨检车相隔10-15天。

]。

其他线路和道岔,每月应由技术组进行1次全面检查(保养工区工长跟检,重点查看轨道工况)。

检查时对轨距、水平、三角坑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轨向、高低及设备其他状态应全面检查,重点记录。

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

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

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为加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26号)和《关于印发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实施指导意见通知》(运基信号〔2008〕50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本办法。

一、检查确认1.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判断原则轨道电路区段分路状况由电务部门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判断并在附件3中做好相应记录:⑴检查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应使用定压(24.5kn)分路灵敏度测试仪和实际压车测试两种手段进行,两种测试方法有一个残压高于《铁路信号维护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视为该区段分路不良。

⑵测试点应选在全区段分路最不利处;对于道岔区段应按直股区段、弯股区段分别测试。

⑶分路不良判断测试不得对轨面采用敲打、除锈等措施,禁止在连接线上进行测试。

2.每月固定检查:各站站长(特、一、二等站可指定负责人)与电务、工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确认。

检查的重点为:分路不良区段整治情况、易发生分路不良轨道区段进行分路效应等。

检查结果在运统-46(日常)中登记,共同签认。

如判断为分路不良区段,电务人员需在运统-46(各站应专门设一本运统-46,封面注明“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该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名称及其范围。

3.临时发生确认:车站在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时,若发现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轨道区段后控制台显示异常,即压不出红光带、红光带时有时无或出清后进路遗留白光带等轨道电路异状时,必须及时通知电务部门,并在运统-46(日常)内登记发生异常的现象。

电务部门接到车站通知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在运统-46(日常)上销记时注明。

如判断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应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

如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仍能使用其联锁条件办理行车时,电务部门须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中注明“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

沈阳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沈地铁司发[2015]71号

沈阳地铁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沈地铁司发[2015]71号

明确监测工作职责和考核奖惩措施,建立完善有效落实三方监测
责任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在施工 、 标段监理单位进场
后开展监控量测交底,由第三方监测、施工和标段监理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周边环境
调查报告、施工监测方案、《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编制
分为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三个级别,分级标准可以参 照 《 技术规范 》 条文说明 9. 1. 4 条表 10 。出现《 技术规范 >>
条警情 之一 时作为 现场巡视预警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根据仪器监测和现场
9. 1. 6
巡视异常情况分别发布仪器监测预警和 现场巡视预警,标段监理
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沈地铁司发 [2009 ] 29 号)同时废止 。
附件:
1.施工监测流程图 2. 第三方监测流程图 3. 监测预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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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施工监测流程图
f'J、段 lY.i 1!t:过程 j员陆民 )1
不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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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第三方监测流程图
;1;IJ 定监测制度
;监控预测交底

《第三方监测总结报告)) ,报请总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以终止第三
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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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计、监理单位监控量测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 工图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
程和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控制标准、预警等级和预警标准,并
将上述内容纳入对施工、标段监理和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设计交底。
第二十五条 标段监理和总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监测监
理工程师,专职监测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测管理工作经验并能 够满足监测监理工作需要 。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维护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版)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维护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版)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维护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1.0版)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制定2021年3月发布目次前言﹍﹍﹍﹍﹍﹍﹍﹍﹍﹍﹍﹍﹍﹍﹍﹍﹍﹍﹍﹍﹍﹍﹍﹍﹍﹍﹍﹍1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2 4适用院校专业﹍﹍﹍﹍﹍﹍﹍﹍﹍﹍﹍﹍﹍﹍﹍﹍﹍﹍﹍﹍﹍﹍﹍4 5面向职业岗位(群)﹍﹍﹍﹍﹍﹍﹍﹍﹍﹍﹍﹍﹍﹍﹍﹍﹍﹍﹍﹍4 6职业技能要求﹍﹍﹍﹍﹍﹍﹍﹍﹍﹍﹍﹍﹍﹍﹍﹍﹍﹍﹍﹍﹍﹍﹍4参考文献﹍﹍﹍﹍﹍﹍﹍﹍﹍﹍﹍﹍﹍﹍﹍﹍﹍﹍﹍﹍﹍﹍﹍﹍﹍﹍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百勇、刘乐毅、张永慨、吕磊、邵晓青、郭满鸿、杜茂金、徐世航、管永权、冯洪高、韩宜康、崔颖、魏连峰、王金山、张明。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维护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维护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GB/T30012-20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50490-2016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4号)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3术语和定义GB/T30012-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日期:2012-12-26]来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作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网阅读:664次[字体:大中小]内容提要: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二O—二年九月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乌铁总[2012]177号关于重新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技术规章目录》的通知

乌铁总[2012]177号关于重新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技术规章目录》的通知

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乌铁总〔2012〕177号关于重新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技术规章目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根据〘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乌铁总〔2012〕128号),总工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乌鲁木齐铁路局技术规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重新编制修订,现予以公布。

路局前发〘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技术规章目录〗的通知〙(乌铁总〔2012〕32号)同时失效。

〘目录〙修订主要内容:—1—1.对原“电务(DW)”技术规章专业代号范围技术规章重新按“信号(XH)”、“通信(TX)”代号类别进行编号。

2.对原“运输(YS)”技术规章专业代号范围技术规章重新按“车务(CW)”代号类别进行编号。

3.对原“综合(ZH)”技术规章专业代号范围技术规章根据技术规章的主要内容重新划分专业代号进行归类编号。

4.对2012年1月18日至3月20日间新增及废止的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及公布。

各单位接文后及时对技术规章编号进行修订。

附件:1.乌鲁木齐铁路局技术规章目录2.废止及失效的技术规章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2——3—附件1:乌鲁木齐铁路局技术规章目录一、基本技术规章目录(11个)—4—二、系统规章目录(86个)—5——6——7——8——9——10—三、单项规章目录(114个)四、临时规章目录(76个)—21——22——23——24—五、电报目录(30个)—25——26——27—附件2:废止及失效的技术规章—28——29—主题词:技术规章目录通知抄送:存档。

乌鲁木齐铁路局办公室2012年4月1日印发校对:韩英排版:杨宝珍—30—。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2•【文号】铁质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检测前,应制定具体的检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组织方式、检测机构、检测内容、检测指标、检测数量、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经领导审批或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上铁工发【2010】209号 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铁工发【2010】209号  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工发〔2010〕209号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务段,上海维修基地,各林管所:根据沪宁高速铁路开通运营后运输条件的变化,为更有效地组织工务设备的养修作业,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现将《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重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1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第1条遵循“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

凡影响行车设备稳定、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必须在天窗点内实施。

第2条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线路等级、允许速度、开行动车组等情况划分线路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所有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含林业养护)。

二、线路等级类别的划分第4条根据等级划分原则,局管内线路分为四个类别区段。

Ⅰ类区段:客运专线:合宁、合武(安徽段)、杭深线(宁波~局界间);沪宁高速铁路(上海站~南京城际站间,上海虹桥站及虹桥、南京联络线),包括今后开通运营的高速铁路、城际客运专线。

Ⅱ类区段:图定开行动车组或时速160km/h快速列车的线路、联络线(含近期准备开行),驼峰下线路,特殊桥梁。

1.京沪、沪昆、京九、陇海、萧甬、沪春、宣杭、铜九线。

2.合武绕行、合肥新客、黄封、沪昆绕行、萧萧联络、金—2 —温联络、笕杭线。

3.峰下线路、道岔、缓行器。

4.特殊桥梁:南京、芜湖长江大桥、杭州钱塘江大桥、淮河等跨越大江大河的钢桁梁特大桥。

Ⅲ类区段:其他主要干线: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正线,包括阜淮、淮南、宁芜、皖赣、宁西、符夹、青阜、宁启、水蚌、合九、金温、新长(江北段)、京沪三线。

Ⅳ类区段:除上述线路外的其他线路。

三、天窗点外允许作业项目及安全控制要求第5条客运专线(Ⅰ类区段)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除应急处置外,天窗时间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防护栅栏内。

第6条Ⅱ类区段1.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路基路肩整治、修剪林木、修理及清理水沟、刷新标志等不侵入限界、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影响线桥正常使用的作业。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办法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办法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和安全驾驶路段的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发展的要求,加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确保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的行车安全,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印发〈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维护暂行标准〉的通知》(铁运[2012]312号)、《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有关规定》(铁运〔2007〕226号)和原铁道部运输局《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改实施指导意见》(运基信号〔2008〕5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轨道电路不良分流段的检查与判断第二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检查1.由各站站长(特、一、二等站可指定负责人,下同)负责组织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每月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确认1次。

2.临时发生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由车站、电务、工务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

3.信号工区采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每天对各车站调车不良地段进行检查、记录。

第三条轨道电路不良分流区段的判断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轨道电路剩余电压监测数据优先用于判断轨道电路分流不良的路段;无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的站(场)电务部门使用标准分路电阻线分路测试、分路灵敏度测试仪测试和实际压车测试3种手段进行判断。

监测数据或者任一测试数据残压值大于下列规定值时,视为该区段分路不良:1.JZXC-480型交流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交流端电压AC2.7V。

2.普通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位轨道继电器的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3.3V化25HZ相敏轨道电路:二位轨道继电器的交流端电压AC7.4V,电子接收器轨道接收交流端电压AC10V。

4.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13.5V、波尾电压DC10V。

5.电子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波头电压DC7.5V。

6.JWXC-2.3交流闭路驼峰轨道电路:轨道继电器直流电流110mA (线圈并联)/56mA(线圈串联)。

7.ZPW-2000AII型无绝缘轨道电路:“轨出1”分路电压140mV。

(管理制度)哈铁工〔〕号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哈铁工〔〕号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哈铁工〔〕号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哈尔滨铁路局文件哈铁工〔2015〕107号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业各基层单位:为加强轨道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依据《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铁路局组织修订了《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路局原发《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哈铁工〔2013〕124号)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哈尔滨铁路局2015年3月3日HBG/GW134-2015哈尔滨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全局轨道车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修、用分开理念,实施系统化、专业化、逐级负责的科学管理。

第3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健全和规范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司机素质,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实行对轨道车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运用模式。

第5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资格许可,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2)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2)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创建时间:2015-04-21 18:15 所在部门:建设事业总部质量安全部发布者:办公室文秘室浏览次数:16 次字体:大中小穗铁建总质安〔2013〕1364号关于印发《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各工程中心:为加强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管理,总部组织制定了《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2013年11月20日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从事第三方监测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监测,是指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总部委托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单位,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桥梁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经常性的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监测管理第四条第三方监测量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锚杆、锚索、土钉拉力,高架墩台变形、沉降、裂缝,桥梁梁体跨中挠度,爆破振速,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开裂,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

巡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围(支)护体系的变形、开裂、渗漏;开挖面岩土的稳定性;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沉降、裂缝等。

第五条监测基准点应布设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数量不少于三个,并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范围外相对稳定处布设工作基点。

基准点使用前应遵循先检测后使用的原则。

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定时进行联测,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施工之前埋设。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单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单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规范清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行政法规类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政府规章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建标[2011]159号)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四、地方规定类1、《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发布文号: 杭政办[2011]18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质电[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天津市建委、规划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

3、《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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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工务段文件
同工质监〔2016〕95号
大同工务段关于印发《轨道检查仪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段属各线路车间、科室:
为充分发挥轨检仪对线路设备的检查作用,更好地指导维修生产,及时消灭超限病害,确保线路设备长期处于均衡稳定状态。

结合我段实际,现将《轨道检查仪使用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大同工务段
2016年5月18日
- 1 -
轨道检查仪使用管理办法
1 组织形式
1.1 我段轨道检查仪(以下简称“轨检仪”)由各线路车间检查班组操作使用,用来检查静态下线路设备质量,采集原始检查数据,指导维修生产。

各车间技术员负责轨检仪的使用保管、数据分析及上报工作。

1.2 现场作业必须安排负责人1名,执机手、跟机手各1名,前、中、后专职防护员各1名,驻站员1名,不少于七名人员(必要时增加联络员)。

现场负责人由车间干部担任,主要负责轨检仪的检查、病害核对、现场病害盯控整修。

执机手、跟机手主要是完成轨检仪的操作使用。

1.3轨检仪管理实行段、车间二级管理,逐级负责。

各车间要根据上报的检查计划进行检查(遇特殊情况需经段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变更计划)。

2 管理措施
2.1作业前
2.1.1仪器准备
检查轨道检查仪各部状态:机架、绝缘装置、蓝牙天线、陀螺箱、数据线、电池、笔记本电脑及各部连线是否齐全作用良好,各部螺栓是否有松动、缺少,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复。

检查轨距尺、钢轨侧磨测量仪是否作用良好、是否按规定校- 2 -
验。

2.1.2防护备品准备
检查对讲机等防护备品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运送人员、轨道检查仪的车辆,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2.1.3检查仪器放置情况
仪器应装箱运送,放置牢固并确保不会相互发生碰撞,避免损坏仪器面板、连线折断等。

2.2作业过程及技术标准
2.2.1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设置
在车站进行作业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设置现场防护。

2.2.2轨道检查仪标定
先用轨距尺在直线段分别查找轨距、水平0点位置,然后在轨道检查仪静止状态下依次标定高低、轨距、水平,标定水平后需要对轨道检查仪进行调头检测误差,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方可使用,不达标继续进行标定直至水平调头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2.2.3 检查作业
按照3-5km/h推行速度进行检查,执机手要紧盯面板,及时查看实时检测数据,作业负责人同时对线路外观、零配件、钢轨、轨枕、道床等项目进行检查并记录。

检查负责人要随机携带道尺、弦绳等工具,当发现几何尺度严重不良时,要暂停仪器进行现场核对检查。

- 3 -
2.2.4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逐公里校对里程。

检查遇曲线时,操作人员要核对曲线要素点,正确打点。

2.3作业后及质量验收
2.3.1检查结束,轨道检查仪下道完毕,对数据进行收集、转储,并将其撤除护网以外,撤除前后防护后,通知驻站防护进行作业销记。

2.3.2数据分析与应用
⑴检查班组对当日推行数据进行分析,提取超限病害处所和上报检查资料。

根据分析结果依次提取线路作业验收、经常保养、临时补修、线路设备检查表、曲线正矢检查报告。

并于当日将原始的检查数据及各类统计报表(电子版)网报质量监控分析中心。

⑵质量监控分析中心将经常保养、临时补修病害(除曲线正矢偏差)录入《工务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各车间负责入库病害的签收、制定计划、病害销号。

⑶车间负责及时复核《轨检仪曲线正矢检查报告》中的超临时补修偏差,确认现场超限后录入《工务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静态检查病害库,并负责制定计划整修、销号。

⑷质量监控分析中心要对各车间的轨检仪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掌握病害集中、线路薄弱地段,并在月末对全段线路状态提出整修建议并上报线路科,由线路科安排保养计划。

2.3.3各线路车间必须建立专门的轨检仪技术管理台帐。

车间轨检仪管理台帐包括:(1)临时补修管理值报告(电子- 4 -
版);(2)曲线正矢检查报告(电子版);(3)线路检查记录(电子版);(4)综合保养管理值报告(电子版);(5)作业验收管理值报告(电子版)。

质量监控分析中心将不定期对车间的管理台帐进行检查。

2.3.4要求检查数据真实有效,数据无效或检查不准确需安排复检;检测周期符合《修规》要求。

3 作业安全风险项点及防控措施
3.1人身安全
3.1.1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大同工务段关于重新印发<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细化措施>的通知》(同工安〔2016〕36号)要求进行防护、避车,确保人身安全。

3.1.2轨检仪在通过长大桥梁时,负责人要注意观察适合放置仪器的位置,做好随时下道准备,下道避车时,要确保仪器放置平稳不超限;在长大下坡道检查时,严禁撒手溜放;在通过隧道时,要加强防护,确保联系畅通,避车时,人员和仪器必须进避车洞。

3.1.3 轨检仪通过道岔、肥边大于4mm地段、较大轨缝时,必须缓慢匀速通过,严禁用蛮力快速越过,必要时人工抬起通过。

3.2仪器操作
3.2.1中途来车下道时要按暂停键,并在下道地点做好标记。

3.2.2不得在曲线线路区段开始或结束作业。

3.2.3仪器检查过程中报警,执机手应立即上报带班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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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进行数据复核,并在现场做好标记。

3.2.4检查遇困难地段(侧磨、肥边、短轨线路等)应适当减慢推行速度。

3.2.5仪器上下道时,严格按照仪器操作手册执行,防止损坏轨距传感器。

3.3仪器管理
3.3.1轨道检查仪属精密仪器,使用、保养、维修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撞击和敲打,注意防水、强磁和高温。

3.3.2每次作业完后执机手要对轨道检查仪进行常规保养,小车每使用一月要在标定台上进行一次标定,每半年要在检定台上进行一次检定。

分别对轨距、水平、轨向、高低的零点增益进行标定。

3.3.3检查过程中严禁脚踢着仪器走,在仪器暂停下道时或是拆卸后严禁操作人员坐在仪器上。

3.3.4发现故障及时报修,确保检查任务及时完成,每月对轨道检查仪走行轮、测量轮进行检查,并对全月检查里程数量进行统计,分析测量部位的精度要求,提报需测量轮及配件计划,轨道检查仪每推行一个月后,工区要进行一次保养,以确保仪器检查过程中的准确性。

3.3.5检查工区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注意天气变化情况,遇有天气不良时应携带轨道检查仪防雨罩,遇到大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仪器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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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检查工区每日按作业标准程序组织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对轨道检查仪进行擦拭清洗,清洁各测量轮,机械轴部位加油保养,电池充电并对各部件进行检查、紧固、复紧螺栓等保养,以确保次日工作正常进行。

3.3.7备用仪器长期不用时,应拆除电源,装箱放置在干燥环境中保存,远离高温潮湿,避免阳光直射。

4 附则
4.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2 本办法由质量监控分析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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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工务段办公室2016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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