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发改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今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并规范了企业自备电厂的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前一段,各地认真制定并出台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但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对政策认识不一致、落实不积极、执行时间滞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此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

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态度要坚决,进度要加快,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落实差别电价等政策,改善电力供求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

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新的《目录》颁布之前,对有关高耗能企业要严格按现行产业政策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新的《目录》颁布之后,按新的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

三、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及附加的适用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分别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予以认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就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就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证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的顺 利 实 施 , 报 经 国务 院批
准 , 决 定 对 各 地 自行 出 台的优 惠 电价 措 施 进 行 清 理 , 同时推进 电价 改革 。现通 知如 下 : 1 ( )坚决 取
消各 地 自行 出 台的优 惠 电价 措 施 。( 2)积极 稳 妥 地 推 进大 用 户 直购 电试 点工 作 。( 3)合 理 调 整 峰
成 “ 一五 ” 目标 的 6 % 。 十 8
按 供 军 队用 油 价 格 执 行 。发 展和 改 革 委 员会 对 符 合 资 质 的 民营 批 发 企 业 最 高 供 应 价 格 , 按 最 高零
售价 格 扣减 4 0元确 定 。 当 市场 零售 价格 降低 时, 0 对 民营 批 发 企 业 的供 应价 格 也 要 相 应 降低 ,保 持 价 差不 小于 4 0元 。具体 供 应价 格 可在不 超过 最 高 0 供 应 价 格 的前 提 下 , 由供 需 双 方 协 商确 定 。
国 土资 源部 继 续 暂停 理 煤 炭探 矿 权 申请
为 了保 持 煤 炭 生 产 基 本 稳 定 , 避 免 因煤 炭 勘 查 投 资过 热 出现 产 能过 剩 , 经研 究 , 国土 资 源 部 决 定 , 除 国务 院批 准 的 重 点煤 炭 开 发 项 目和 使 用 中央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 转金 )或 省 级 地 质 专 项 资 周 金 开 展 煤 炭 普 查 和 必 要 详 查 的可 以设 置煤 炭探 矿
高 耗 能企 业生产 经 营 困难 等情 况, 部分 省 ( 区) 自 行 出 台措 施 对 高 耗 能企 业 实行 优 惠 电价 。 这 种 做 法 ,造 成 电价政 策 的混 乱和 价格 信 号 的扭 曲,不 利 于促 进 高 耗 能 行 业 结 构 调 整和 产 业 升 级 。为 维 护 正 常 的市 场秩 序, 促进 国 民经 济又 好又 快 发展 ,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发改价格[2003]141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5日发改价格[2003]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近一时期以来,由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全国用电量大幅度增加,部分地区出现用电紧张局面。

但与此同时,用户用电不合理。

电能得不到有效利用问题仍然存在。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决定全面推行科学合理的电价制度,调节电力供求。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大力推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发电企业充分利用发电能力,促进用户用电移峰填谷。

在上网环节引入峰谷分时电价制度,高峰时段上网电价适当上浮,低谷时段上网电价相应下浮。

根据各地区电力供需情况和用户对峰谷电价的敏感程度,适当扩大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和峰谷价差。

除铁路、医院、部队、学校、机关等不具备调峰能力的电力用户外,对大工业用户应全面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和其他电力用户也可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用电特点和地区之间的差别,以移峰填谷为目的,各地可对峰、谷时段电价价差在2-5倍之间进行选择;对高峰用电期间出现的尖峰时段,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适当高于高峰时段电价。

二、对水电比重大的地区,可按照不影响电价总水平、有利于调节和平衡丰枯季节电力供求的原则,在上网和销售环节实行丰枯电价,合理安排丰水、枯水期电价价差。

电力紧缺、用电负荷季节变化大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电价,即在电力供求紧张或缓和的不同季节内,电价可相应上下浮动,浮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电价水平的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发改价格[2007]2655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

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经贸、价格、电监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名单(见附件)为基础,连同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高耗能企业,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将其区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各地要在2007年12月1日前将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和执行差别电价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全面、及时地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务 院办公厅文件 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 自备 电厂与 电网相连
( 禁止 自行 出台优 惠电价措施 。各地一律 的 , 一) 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 支付 系统备用费。国家发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自行出台对 展改革委、 电监会要对各地执行 自 电厂收费政策 备
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 电价的措施 。 已经出台实施的 的情况进行检查 , 抓紧完善有关政策 。自备电厂欠
的划分标准。 四、 确保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各省( 市 ) 区、 差别 电价政策 的实施 由省级人
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 ( 加 大差别 电价实施力度。今 后 3年 内 , 民政府负责 , 三) 对高耗能企业和 自备电厂进行认真 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 高到比 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 长的工作小组 ,

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 电价政策提


二、 完善差别 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 目标和原 ( 指导 恩想。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 , 一) 按照
出以下意 见 :

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
2o 年 6月 以来 , 04 国家将 电解 铝 、 合金 、 建设资源节约型 、 铁 电 环境友好型社会 的要求 , 利用价
要立 即停止执行 。
缴上述费用 的, 各级价格主管部 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 加 强对差别 电价收入 的管理。执行差别 五)
( ) 大 差 别 电价 实施 范 围。在 对 电 解 铝 、 和单位予以追缴 。 二 扩
铁合金 、 电石 、 烧碱 、 水泥、 钢铁 6个行业继续实行
差别 电价的同时, 黄磷 、 将 锌冶炼 2个行业也纳入 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 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 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委、国家电监会的相关要求,为了落实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推动电力供应和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经研究决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在我国电力市场的背景下,为了有效推动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变得尤为重要。

通过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可以激发用户的节能动力,推动各领域的绿色发展。

二、差别电价政策的目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同用户、不同用电时段、不同用电方式的电价差异,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消费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推动能源的高效利用。

三、差别电价的应用范围差别电价政策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用电、住户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等领域。

同时,针对重点用户、重要行业和关键时段,还可以进一步制定差别电价政策,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节能减排效果。

四、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原则(一)差别电价要合理区分根据不同的用户类型、行业需求、用电时段等,要合理设置差别电价,确保差别电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差别电价要科学引导通过适当的电价差异,引导用户减少高耗能设备的使用,提高用电效率,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三)差别电价要有序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用户等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持续跟踪评估。

五、差别电价政策的措施为了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委、国家电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用户普及差别电价政策的意义和重要性,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二)加强数据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数据监测分析系统,通过收集和分析用户和行业的用电数据,评估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效果,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措施。

(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发展委、国家电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度,保障差别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七 、各级 国资委 要督促 国有大 中型企 业 在 实现 国 家 “ 十一 五”节 能 目标 中起 到 模 范带 头作 用 ,配 合 “ 千家企 业节 能行 动” 的媒 体宣 传 和 节 能宣 传 教育 基地 建设 ,组 织开 展 争创 节 能先 进企 业 和 节能 先 进个人 活动 ,宣传企 业节 能 规划 和 目标 ,总 结 、推广 、宣 传 企业 节能 典 型 经验 ,为 实 现 “ 十一 五 ”节
为主题的多种形式 的校 园文化活动 ,在高校开展我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献计策等活动。
五 、各 级科技 部 门要重 点开 展建 筑 节 能 、工业 节 能 领域 的关 键 技术 研 究 ,举办 各 种技 术 创新 的交
流展示活动 ,积极宣传节能新技术 、新产品、新成果。通过举 办各类专题研讨会、技术交流电价 政策 执行 情 况 。主 要包 括 : ( )是 否转 发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发 [06 7号文 件并 一 】 20 ]7 制定具 体 实施办 法 ;()是 否 成立 由省 级人 民政 府 负 责 同志 为组 长 的工 作 小组 ; ()是 否按 照 国办 发 2 3 [06 7号 文件 中 的 《 20 ]7 部分 高耗 能 产业 实行差 别 电价 日录》 对 高耗 能企 业 和 自备 电厂 进行认 真 甄别 和


七年五 月 九 日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家 电 监 会
关 于 对 贯 彻 落 实 差 别 电价 政 策 及 禁 止 自行 出 台 优 惠 电 价 等 , 况 进 行 督 查 的 通 知 睛
发 改电 [07 2 号 20 ]1 9
各省 、自治 区、直 辖 市发 展 改 革 委 、物价 局 、经 贸委 ( 委 ) 电力 公 司 ,华北 电监 局 ( 京 ) 经 、 北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9•【文号】发改电[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发改电[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北京)、东北电监局(沈阳)、西北电监局(西安)、华东电监局(上海)、华中电监局(武汉)、南方电监局(广州)、太原电监办、济南电监办、兰州电监办、杭州电监办、南京电监办、福州电监办、郑州电监办、长沙电监办、成都电监办、昆明电监办、贵阳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广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要求,为督促各地尽快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决定对各地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出台优惠电价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1)是否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是否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3)是否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中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并正式公布名单;(4)是否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加价标准和时间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5)2006年、2007年本省(区、市)八大类高耗能企业各有多少家,其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分别有多少家,已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多少家,加价电量及加价收入有多少,2006年与2005年比较变化情况等;(6)本地在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方面还采取哪些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0•【文号】发改价检[2011]1311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

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作了修订,形成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19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

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发改价格[2010]978号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78号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78号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决定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国家颁布的目录电价表中,铁合金、氯碱、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暂时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

其中,两者价差在每千瓦时5分钱以内的,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到位;价差大于5分钱的,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取消5分钱优惠,直至达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

上述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不足10%的,维持现行电价不变。

辽宁抚顺铝厂、山东铝厂、福建南平铝厂和浙江华东铝业公司电价优惠,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确定的原则取消,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取消上述电价优惠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疏导电价矛盾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二、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等部门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各地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可以按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规定,申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试点,但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且遵循自愿原则,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规定交易对象、电量和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11•【文号】发改价检[2003]115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1日发改价检[2003]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公司:今年3月以来,国家电监会组织在全国开展了电价检查,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省市电价进行了抽查。

从检查情况看。

多数地方政府及部门、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干扰电力市场秩序,影响电力改革和发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3]202号)精神。

整顿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从促进发展、顾全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执行国家电力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新旧电价体制平稳过渡,促进电力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全面清理和纠正电价违法行为(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政策执行,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扩大优惠电价范围和提高优惠电价幅度,也不得以生产准备电等名目实行优惠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发改价格〔2018〕50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

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6•【文号】发改价格〔2021〕1093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

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农村供电所在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方面的几个问题

农村供电所在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方面的几个问题

农村供电所在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方面的几个问题
张俊柏;陈向东
【期刊名称】《能源技术经济》
【年(卷),期】2003(015)005
【摘要】就农村供电所在执行国家电价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供探讨,以确保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
【总页数】2页(P33-34)
【作者】张俊柏;陈向东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电力局;湖南省新邵电力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对部分省(区)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J],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要求各地限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停止执行优惠电价[J],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要求各地限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停止执行优惠电价[J],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 [J],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就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联合发出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
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发改电〔2007〕129号
(2007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北京)、东北电监局(沈阳)、西北电监局(西安)、华东电监局(上海)、华中电监局(武汉)、南方电监局(广州)、太原电监办、济南电监办、兰州电监办、杭州电监办、南京电监办、福州电监办、郑州电监办、长沙电监办、成都电监办、昆明电监办、贵阳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广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要求,为督促各地尽快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决定对各地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出台优惠电价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1)是否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是否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3)是否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中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并正式公布名单;(4)是否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加价标准和时间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5)2006年、2007年本省(区、市)八大类高耗能企业各有多少家,其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分别有多少家,已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多少家,加价电量及加价收入有多少,2006年与2005年比较变化情况等;(6)本地在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方面还采取哪些措施。

(二)停止优惠电价措施情况。

(1)何时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2)采取何种方式享受优惠电价的行业或企业及优惠形式;(3)停止执行优惠电价的具体措施及时间。

(三)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情况。

(1)自行批准对高耗能企业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时间、企业数量和企业类型;(2)停止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时间及相应措施。

(四)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二、组织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联合组成10个督查组,于5月中下旬开始,用10天左右的时间,对全国30个省(区、市,除西藏外)进行督查。

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并通知有关省(区、市)有关部门。

三、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省级政府发改、价格、经贸、电监等部门和电网公司汇报,了解地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773号)文件自查自纠情况,以及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建议。

(二)查阅各省(区、市)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以及自查自纠的有关书面材料及相关文件资料。

(三)每个省(区、市)实地抽查2-3个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能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落后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意义,把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按照督查内容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要提前准备好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以及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文件资料,并认真填写附表(附后)。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区域电监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如实向督查组汇报贯彻《通知》以及自查自纠等情况。

附表:各省(区、市)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登记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