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听证适用范围探析
法律规定听证的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听证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听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立法和司法领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法律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程序、原则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听证制度的概述1. 定义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处理重大案件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时,依法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证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制度。
2. 适用范围听证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决策: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2)立法决策:包括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3)司法决策:包括案件审理、仲裁等。
三、听证程序的适用1. 申请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听证事项后,可以向组织听证的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 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
3. 听证准备听证准备包括确定听证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准备听证材料等。
4. 听证实施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3)主持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答辩;(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 听证结论听证结束后,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四、听证原则的适用1. 公开原则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2. 公正原则听证应当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便民原则听证应当便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能够方便地参加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重要的一项程序,也是民事审判程序里的一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涉及重大的事实、重大的利害关系的案件,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有关第三人参加听证。
”听证是一个严格的程序,它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利于审理机关正确理解案件,得到真实客观的事实和真实的证据,并判定正确的归责。
一、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是审判程序中重要的一种程序,它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它一般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虽然听证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本质上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收集有关事实真实的证据而开展的程序。
1、民事案件听证在民事案件中,听证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应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应用于特殊的民事案件,如知识产权、人事、劳动和消费者权益等案件。
听证程序一般由原告和被告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辩解意见或举证,也可以提出其他进行请求和行动。
2、行政案件听证在行政案件中,听证的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有地方性的行政案件,如物价、拆迁等;也有全国性的行政案件,如报税、收税等。
行政案件的审理,由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听证程序。
3、刑事案件听证在刑事案件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及重大的案情,或者当事人申请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到庭审理。
”这条规定确立了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听证程序。
二、听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及程序取决于不同的案件,但基本过程是类似的,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分为开庭前程序、开庭审理程序等步骤。
1、开庭前程序这一环节主要是有关诉讼双方准备开庭审理所需要做的事情。
诉讼双方首先应当搜出并准备有关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等;其次,双方应当邀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再次,双方对对方的答辩意见应该有所准备。
2、开庭审理程序这一环节主要是审判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程序规则,组织听证的过程。
我国行政听证评析
我国行政听证评析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14-01摘要我国法律中的行政听证只能归于特殊适用。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明确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不多,仅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政府采购行为、个别政府决策行为及行政立法行为等。
立法中未将重要事项规定为强制听证的作法,实际上进一步缩小了行政听证范围。
关键词行政听证范围效力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行政听证制度开始,到今天,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刚好经历了十个年头。
十年来,行政听证制度从无到有,听证范围从局限于三类行政处罚行为到扩展至几乎所有类型行政行为中均规定有听证,这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也是法制事业的进步。
但有关行政听证范围的规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一)没有明确的宪法依据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上的核心制度,行政程序上的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及抵御行政权力侵犯的一项重要权利。
将听证权利写入宪法,对于拓展听证范围以及有效保障听证实效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正当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自然正义的宪法原则。
(二)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不仅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没有宪法上的直接依据,宪法上没有规定公民的程序权利,而且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来规范行政行为,规定行政听证范围,同时也没有单行立法规定统一的听证制度。
目前有关听证的规定,都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文件中。
没有法律统一规定行政听证范围,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各单行法律在确定行政听证范围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混乱,随意性较强。
同时容易形成立法空白或是出现立法相互冲突的现象。
(三)已有的法律规定约束力不够我国缺少宪法或行政程序法这样高位阶的法律来专门规定公民的行政程序权利,导致的结果就是行政听证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各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或是下位法任意削减上位法所规定的行政听证范围。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同时告知其有申请进行听证的权利,否则的话就会导致处罚不成立。
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为您做详细解答。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行政管理中听证程序的法律地位及其合理适用
论行政管理中听证程序的法律地位及其合理适用摘要:行政管理中的听证程序是国际赋予公民积极参与行政重要制度的一项合法权益与活动,而且行政管理听证程序也是国际上各国顺利进行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逐渐深入和完善,在各种法律中都对听证制度做出了规定。
行政管理听证程序是我国的行政管理部门或机关给当事人表达意见和阐述事实的机会,在做到公正民主的同时,也表达了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开性,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本文围绕行政管理中听证程序的法律地位进行讨论,深入探讨其合理适用范围。
关键字:行政管理听证程序法律地位公正民主阐述事实一、行政管理中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最早是源于司法权的应用,是在进行司法审判过程中必经之路,也就是俗称的司法听证,伴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渐严密,司法听证逐渐发展为立法听证,在上个世纪我国已经将听证程序运用到行政管理的范畴内。
听证程序就是先要听取当事人就事件事实发表论述、阐述和对其进行自我辩解,然后调查办案人员会根据事件的情况与当事人一同对事件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辩论,行政管理的主体根据上述内容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活动过程称为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实现,是保证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平等地位的重要环节,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二、听证程序的法律地位我国实行听证程序是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提到并引入的,国外早在多年之前已经实行了行政听证,并将行政听证作为一项制约公共权力行使的活动纳入法律范围。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四大种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强制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
其中的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行政听证,行政听证是保护相对人权益,也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提供行政听证是让当事人就事实作出论述和辩解,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体现了公开、公正和民主的行政执法原则,同时也将行驶行政职权的主体纳入到监督的范畴内,这就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合理适用,截断了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这也是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一种合理规范。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调研报告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调研报告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自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详细操作及有关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行政惩罚的详细实施过程中,“一言堂”现象依旧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缘由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素养低、行政惩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等。
针对这些问题,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此项法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养、加大普法宣扬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讨论、营造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行政惩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和民主政治的进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惩罚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惩罚听证制度的规定,对听证制度在行政惩罚中的详细适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惩罚听证制度究竟是一项新事物,行政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完善。
一、惩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对需要进行听证的项目规定过于单一、缺乏弹性,不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需要。
我国《行政惩罚法》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在听证之列。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摘要:行政处罚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紧密相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于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处罚结果的公正有着重要作用。
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定上存在一些漏洞,缺乏较强的操作性。
本文从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出发,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范围一、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概述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由和处罚依据,允许其针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质证申辩的一项法律制度,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听证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的罚款。
可见,只有法定范围内案件的当事人才有申请启动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存在的问题我国一些法规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的内容和立法精神,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但由于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引入和实施相对较晚,听证范围的规定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1.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未被纳入听证范围《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关于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的相关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推知,限制人身自由类处罚不属于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
实践中,行政拘留在处罚决定中却经常适用。
限制人身自由类处罚作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最为密切。
其他三种处罚措施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影响不及限制人身自由类处罚大,却都已经被规定在应当听证的范围之内,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保护,限制人身自由类处罚更应该列入听证的范围。
2.部分法规未规定对没收类处罚的听证长期以来,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的“等”字如何理解大家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往往坚持“等内等”,即将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严格界定在该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中。
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通知应
当享有听证权利,并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
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需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发布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听证
通知书,告知被处罚的具体理由、依据、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相关
信息。
2.举行听证会议:行政机关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
会议,并邀请相关证人、鉴定人等出席,当事人可以进行口头陈述、举证等。
3.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听证会议全部过程,包括当事人陈述、辩论、证人证言等所有情况。
4.发布听证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议结束后,根据本案情况,
作出听证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总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正的重
要环节,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公开。
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研究
内 。 行政权 力缺 乏羁束 性规 定 的情 形 下 , 在 自行判 断 、 自行选 择 、 自行决定 以其 理性认 识做 出公 正 而适 当的 具体 行政 行 为 的权力 , 即对 行 为 的范 围 、 方式 、 类 、 种
一
、
行 政许 可 听 证 适 用 范 围 的法 律 规 定
重 大 利益 关 系告 知 相关 人 而 由相关 人 提 出听 证 申请 的事项 ” 出了具体 规定 。 《 作 如 吉林 省行政 许可 听证实 施 办法 》 中规 定 , ( ) “ 一 多人同 时竞争有 数量 限制 的行 政许可 , 不能 满足所 有 申请人要 求 的( 招标 、 拍卖 等公 平竞 争方 式取 得行 政许 可 的 除外 ) ( ) ; 二 准予 申请人 行 政 许 可 直 接关 系 其 相邻 权 人 或 者 当 事人 利 益 的 :
异. 而导致 未行 使行政 许可 听证 或未告 知行 政许 可 听
证 权利 的职责 , 在 引发 申请 人 、 害 关 系人 对此 提 存 利 出行 政不作 为诉 讼 的风 险 。
同时 . 以通 过 尝 试非 正 式 听证 的形 式 , 累行 可 积
政 许 可听证 的经验 。 正式 听证是 指行 政机关 在做 出 非 行 政决定 时 , 只需 给予 当事 人 口头或 书面 陈述 意见 的
助 于行政 机关 了解熟 悉 听证 的基 本程 序 。 而 累积行 从 政许 可 听证 的实践 经验 。
( )探 索通 过 听证 解 决行 政 许 可 中的 矛盾 。近 几 三
( ) 实行政许 可听证的法律依据 。我 国各地 区 一 夯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听证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制定的制度,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举办听证会,听证的费用由组织机关承担。
那么,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听证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
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
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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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听证范围
略论行政听证的范围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23-01摘要基于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考量,各国均规定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
在确定行政听证范围时,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将行政听证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行为标准来确定行政听证范围。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以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为标准,即是否采用听证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利益有没有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行政听证范围听证,本意为诉讼上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
它并非是行政法上一种独有的法律制度,最早适用于司法领域。
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裁判某人行为的个人或机构,都不应该只听取起诉人一方的说明,而且要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
”到了20世纪以后,随着“行政国”现象的出现,行政权不断扩张,行政机关拥有了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按照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如果行使行政立法权,则该行为如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能,应当遵循立法听证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司法性质的裁决权,则必须遵守司法活动的要求,举行司法听证。
因此,听证逐渐被应用于行政领域,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听证不仅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同时,也是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来看,行政听证都有一定的范围。
立法上所规定的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行为或是判例确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听证的范围。
一、确定行政听证范围的原则(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行政程序的设置必然会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问题。
面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必须作出恰当的选择。
一般情形下,在行政行为可能损害个人利益的时候,应保护个人利益。
在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程序,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起到了监督、保障被处罚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很多行政处罚案件,以下将详细介绍其适用范围。
首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对被处罚方采取行政处罚前需要对其进行听证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需通过听证程序听取被处罚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作出最终处罚决定之前对被处罚方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应的考虑。
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旨在确保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处罚决定的不公正性。
其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一些需要明确事实、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行政处罚案件。
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需要通过听证程序收集更多的证据,了解双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便更好地认定事实、确定事实的法律性质,从而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还适用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需通过听证程序公开、透明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还适用于符合特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某些特定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听证程序,如收回或没收违法所得、延长行政拘留期限等。
总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它可以保障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还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运用和调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我国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探析
作者: 朱丹
作者机构: 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56-59页
主题词: 听证程序;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
摘要:听证制度被誉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
为了实现行政听证的立法目的,保证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将其概括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中,并规定了一些排除和例外情况。
我国目前已有立法、价格决策、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几种听证程序,但由于我国引入该制度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根据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向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拓宽;向其他非处罚性具体行政行为拓宽;向抽象行政行为拓宽;向行政司法领域拓宽;向事后听证拓展,等等。
从法制的统一和完备角度看,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典,并在这部法律中,对有关行政听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听证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真正实现当事人的程序民主权利。
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越来越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也得到了重视,多部法律法规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
但是,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却是一个需要探讨和分析的问题。
一、行政听证的定义及基本原则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前,为保障被听证人的合法权益,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以更公正、合理的方式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行政程序。
它是一种对行政程序实行约束的制度,可以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行政权。
行政听证的实施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1、自愿原则。
行政听证应当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即被听证人应当有权选择是否参加行政听证。
2、公开原则。
行政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对听证案件的参与和监督。
3、听证公正原则。
行政听证应当实行公正的原则,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被听证人都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1、纠纷解决首先是行政听证在纠纷解决中的适用范围。
在行政纠纷中,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合适的解决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存在问题时,往往会引起争议和纠纷,行政听证可以为相关各方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平台,给予各方面机会,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推进纠纷的解决。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听证同样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行政听证可以为被处罚人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合理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做出不合理的处罚决定。
3、其他行政决策除了在纠纷解决和行政处罚方面,行政听证还可以在其他的行政决策中得到应用。
例如,政府规划、项目审批、资源配置、环境评价等方面,行政听证也可以为各方面提供一个公正、理性的参与环节,为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提供一个更加透明、规范的决策程序。
三、行政听证的问题与改进随着行政听证制度的逐渐完善和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简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简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梁开银;严斌彬
【期刊名称】《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16)001
【摘要】听证制度被誉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为了实现行政听证的立法目的,保证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将其概括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中,并规定了一些排除和例外情况.而且,根据听证自身性质又可以将其作不同的划分,有的听证法律作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不依法举行,即构成程序上违法;有的则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形式.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创立不久,适用范围明显过窄,今后应借鉴国外的做法,逐步将其拓宽.
【总页数】3页(P36-38)
【作者】梁开银;严斌彬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19;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1
【相关文献】
1.简论授权明确性原则--兼议我国《立法法》中授权立法规定之完善 [J], 钱建华
2.论行政听证适用范围及其立法完善 [J], 朱丹
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美行政听证制度之比较 [J], 刘振华;;;
4.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发展完善 [J], 张显伟
5.论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J], 程金洪;徐晓燕;施明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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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确立标准完善论文摘要: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听证制度在我国确立并有了较大发展,但其适用范围狭窄且没有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
故有必要确立其适用范围的标准:行为标准和利益标准,并不断完善行政听证程序。
回顾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出现至今20年间,它以较强的生命力在不断发展壮大着。
随着行政程序价值在依法行政过程的凸显,作为行政程序核心制度的行政听证仍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回顾行政听证的适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其不足,使其不断得到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状从理论上讲,听证可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我们关注较多的则是借鉴了司法程序的正式听证。
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指行政法上影响当事人哪些权利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听证。
我国对行政听证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从中可以了解我国行政听证的现状。
(一)对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行规定 1.行政听证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适用。
1996年审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并且是现代意义上的听证制度第一次在我国出现。
该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促使行政案件公开、公正地处理,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行政听证在政府定价中的适用。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又使听证制度的适用从具体行政行为向抽象行政行为方面迈进了一步。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指导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正式听证程序在价格法中的适用,改变了过去政府定价程序上的单向性,注意发挥经营者、消费者在政府价格行为中的积极性,将调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为政府定价中的重要程序,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行政听证在行政立法中的适用。
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了行政立法听证,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亦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事前的听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抽象行政行为缺乏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不足。
4.行政听证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适用。
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顺应时代需要亦引入了听证制度。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尽管之前理论界一直对行政许可是否适用听证存有争议,但随着社会经济和行政法治的发展,我国对行政许可听证给予了肯定,这可谓在行政法治化、民主化上又迈进了一步。
[!--empirenews.page--] 5.行政听证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除了以上主要领域适用行政听证程序外,一些部门规章还就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听证程序作了规定,如海关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城市规划、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的听证程序,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此外,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成员国,WTO协议要求我国在涉外行政管理领域注重程序公开、透明,行政听证制度也因此在相关领域得以适用。
实践中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大,既是理论推演的结果,更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二)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听证的现行规定中不难发现其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
但我国在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这方面确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
1.行政听证在行政处罚领域中适用范围狭窄。
行政处罚法仅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三类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而把限制人身自由这一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
人身自由利益价值高于从事特许行业进行劳动的利益和财产利益,位阶更高的利益却得不到听证这一公正程序的保障,这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正。
2.行政听证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中的适用范围狭窄。
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听证制度后不久就有学者预测了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从现定的三种行政处罚种类向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拓宽;从行政处罚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拓宽;从具体行政行为向抽象行政行为拓宽。
[1]而近年来我国行政领域内的立法也恰恰体现了这一趋势。
在行政管理领域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影响的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同样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大不仅是行政民主化的要求,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3.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我国对于行政听证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比较零散,没有统一明确规定。
这种状况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权威性,而且不便于具体操作,可能使行政机关对行政听证的适用流于形式。
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更多的行政管理领域要求适用听证程序,但由于缺乏关于适用范围的明确统一的标准,有些行政行为是否该适用行政听证程序一时难以下结论。
而且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往往是在实践的迫切要求下才得以适用的,谈不上对其适用范围有科学合理的规定。
[1][2]下一页二、确立完善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听证程序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就其作用而言应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考虑到采用听证的成本消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行政过程中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所有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程序是不现实的,所以要有科学的标准来界定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界定行政听证范围一般涉及两类标准,即行为标准,或者利益标准。
(一)行为标准所谓行为标准,就是指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种类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在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采用行为标准来规定听证范围。
从行政行为的范围看,听证在美国、韩国、葡萄牙、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等既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
以听证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为例,在美国法律上,听证包括在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中。
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听证的形式可以从正式的听证到非正式的会谈,以及合于两者之间的各种形式。
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听证范围,适用正式听证程序的法规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他法规不适用正式听证程序而适用非正式听证程序。
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裁决具体事项的听证范围。
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各国规定不一,从宏观上看,美国的听证适用范围最广,既适用于法规制定,又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决。
德国适用于行政行为,即相当于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的行为。
根据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涉及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公布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影响裁决的重要事实的机会。
因此,当事人原则上在一切具体行政案件中享有听证的权利,但该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限于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中,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正式听证程序仅限于撤消许认可、直接剥夺相对人资格或地位、对董监事等做出解职这三种不利处分。
[!--empirenews.page--] 我国适用听证的事项,基本可以将其归为两大类:第一类,决定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等;第二类,决策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立法、政府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等。
两者的性质和对听证的需要是不一样的,适用的规则也应当有所不同。
决策类相当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由其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一旦其不公正合理,以后将产生普遍而长远的危害,即使将来能通过事后的法律程序得到救济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因此,需要通过事前的听证程序来弥补这种不足。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听证范围作了规定,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听证的范围,这一点值得借鉴。
我国著名学者应松年教授介绍说,美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有一定的标准要求: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听证,如果涉及老百姓的利益,没有听证的抽象行政行为成为规范后,法院对这规范可以不采纳;第二,所征求的意见必须记录在案;第三,作出规范时,必须表明确实已考虑过这个意见。
[2] (二)利益标准所谓利益标准,就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不同利益确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从世界范围来看,适用听证程序保护的权利范围也在扩大。
以美国为例,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剥夺公民自由、财产权必须举行听证,法院后来又通过判例将正式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谓的特权领域。
并且“合法期待”也适用听证程序,合法期待即可期待的利益,包括已经拥有并希望继续拥有某种合法权利,及行政机关承诺或延续给予某种利益。
基于合法期待,如果某人已经拥有某项许可证,当他申请更换许可证时就享有继续拥有该许可证的合理期待,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其更换申请,就应该履行听证的义务。
或许是基于这样的理论或是行政管理领域的迫切需求或两者兼有之,我国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就规定了听证程序。
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并由其它法律予以具体化而受保护,公民直接受到行政权影响的权利主要有:(1)人身自由权,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就是对公民该权利的限制。
(2)财产权,公民的财产是公民生存的物质基础,而在行政管理领域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受行政权的影响最大且范围最广。
财产权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经营执照的申请权、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权、知识产权等(3)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社会补助的权利。
(4)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升学权、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创作及其它文化活动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人类文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有权利必有救济,故对行政行为可能侵犯的权利有必要进行事前的听证,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确立行政听证适用范围时也应遵循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收益原则。
任何制度程序的设置都要尽可能作周全的考虑,在确立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时,也该对听证的免除事项作规定。
我国在规定行政听证免除事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决定对个人利益的影响程度;第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三,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以及给财政和行政带来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