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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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一切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伤害,保证施工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维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建职能部门代表企业负责具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企业的大项目工程必须依法接受市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习和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建筑工程开工前,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的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第七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关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企业基建职能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

凡是企业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电信、民航、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工程中标通知书;(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一)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记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5分。

(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楼层、施工段或操作面必须局部停工方能落实整改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给建造师记10分;逾期未整改的,加记10分。

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但未采取局部停工措施制止违规施工、督促整改的,给总监记10分;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未向项目监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措施督促落实的,给总监加记1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3
•【字号】闽建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第十八条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贵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五)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
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电信、环保等部门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提供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完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支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资源及安监、劳动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有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职责。

村镇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前,应当征求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农民工培训教育。

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并实施建设工程安全应急预案,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生产秩序。

具体内容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同时,为工程项目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其专业能力符合要求。

2.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并贯彻实施施工安全措施。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始前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方案应包括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主要风险项及控制措施等内容。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例如安全帽、防护服等,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等。

三、建设工程安全培训与教育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安全意识培养情况。

四、建设工程事故处理与调查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援和抢救,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以上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执行,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福建省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 施工企业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管理方案。

2. 建设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管理方案执行。

3.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要求整改。

三、安全生产措施1. 施工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安全防护网、安装安全警示标志等。

2. 施工企业应进行必要的班前教育和定期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施工现场应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如防护用具、灭火器等。

4. 施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四、应急预案1. 施工企业应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采取措施应对。

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审核施工企业的安全应急预案,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安全督导1. 福建省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筑工程安全督导团队,对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 安全督导团队应定期对工地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当事人反馈,要求整改。

六、处罚措施1.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福建省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2. 对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事故的施工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相关的先前规定。

以上即为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各相关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确保建筑工程安全。

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随着福建省建筑工程的迅猛发展,对建筑工程安全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升。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福建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福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福建省建设厅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管和执行工作。

这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

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要求(一)施工前期安全准备在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备,并组织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并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

(二)施工现场管理1. 环境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合理划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划分清晰。

2. 安全设施要求: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通道、安全防护网、安全网兜等安全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3. 施工材料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检查,合格的材料才能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必须及时整改或更换。

(三)施工操作规范1. 高空作业:对于涉及高空作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防护网、安全带等。

2. 电气设备操作: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气设备的操作与检修,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工人的电气安全。

(四)应急预案和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每年都应组织模拟演练,以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福建省建设厅、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将定期对建筑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瀛湖大厦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本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管理部的安全责任项目管理部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管理部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项目管理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本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项目管理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项目管理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福建省积极推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以下将从管理机制、安全教育培训、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管理机制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注重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从制定安全政策、加强安全监督、保障安全预算等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政策和规范,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安全控制体系。

其次,在项目启动前,严格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可以尽早识别和排除。

此外,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合理安排安全预算,确保充足的经费用于安全设备、培训和应急预案等方面。

二、安全教育培训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注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开展各类安全培训班、组织安全教育讲座、实施安全技术攻关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同时,鼓励施工单位开展内部培训和实践经验交流,分享安全管理经验和案例,促进工作队伍的培养和素质提升。

此外,加强对新进工人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知识,避免因为新工人的疏忽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技术应用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注重技术应用,推动数字化建设、智能化监控,提高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精准性。

通过引进先进的工程技术和设备,自动化监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参数,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结合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安全信息数据库,提供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监控。

同时,加强对施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攻关,推出精密施工技术和装备,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结语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在管理机制、安全教育培训、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然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仍然面临挑战,比如施工现场复杂多变的环境,人员管理的难度等。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6 号,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答:该《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遏制施工现场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

近几年来,我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建设市场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增加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安全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安全管理常处于被动状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一些规定相对原则,在实际中难以操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

同时,随着建设行业不断改革与发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待规范:一是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比较突出;二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致使现场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等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四是施工现场人员素质不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差,违章冒险作业现象比较严重;五是施工现场科技水平相对低下,科技兴安战略难以实施,个别地区还使用我省已淘汰限制的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存在不少的安全生产隐患。

因此,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吸取近几年来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特别是认真汲取霞浦“10?30”事故的惨痛教训,按照黄省长关于“每一个环节都要举一反三”要求,亟需制定《办法》。

二、《办法》有哪些方面的创新和亮点?答:该《办法》针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机制创新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1、加强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管,设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户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足额投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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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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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二)专项施工方案及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者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布置图;(四)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三)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计取和支付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副本;(三)拆除活动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说明;(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五)城市市区拆除工程封闭围挡措施;(六)堆放、清除废弃物以及除尘降噪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应当派出项目相关设计人员到场指导。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明确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应当制定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详细计划。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出租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机械设备清单及其检测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向所承建项目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现场安全管理,服从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论证、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将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必须从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途、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得中途退保。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季度形势分析制度、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本省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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