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2•【文号】国卫纠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局)属(管)医院:行风建设工作关系到卫生计生系统工作面貌,关系到卫生计生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健康权益。
行风建设是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纲要为指导,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通过不断加强行风建设,使卫生计生系统队伍宗旨意识有新的增强,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更加完善,群众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二、主要任务(一)教育先行,筑牢思想防线。
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引导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章。
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
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行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加强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底线。
(二)建立并完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贯彻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等工作要求,完善重大案件问责、违规事件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制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深化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促进药品合理使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增补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可暂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
要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
三、加强基层药品配送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具体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
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督促供货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是做好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供货企业不得因个别药品用量小、价格低而拒绝配送。
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计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参与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医院与基层药品配送一体化,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等相关凭证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
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
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当开通急诊“绿色通道”。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国卫办应急函〔2015〕725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应急函〔2015〕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我国公立医院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切实发挥了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作用,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肯定。
为进一步增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加强、规范和指导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公立医院实施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年来,在国内四川汶川和芦山、云南鲁甸、新疆皮山等地震灾害处置,以及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病例等应对中,在国外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尼泊尔地震等一系列突发事件的救援中,公立医院医务工作者主动作为,第一时间冲锋在前,积极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公立医院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应急医疗救治的主体力量,其应急工作充分的准备、快捷的反应、专业的水平和妥善的处置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关系到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的成效。
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是城乡公共卫生安全和紧急医疗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战略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体现公益性、提高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措施着力推进,健全完善应急相关工作机制和预案,不断提升公立医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
二、认真履行公立医院卫生应急职责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原卫生部和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立医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职责为实施医疗救护保障措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医疗行风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加强行风建设,并明确了“九不准”的目标与要求。
以下将对该通知进行详细解读。
一、“九不准”的要求1.不准以病情重轻、贵贱程度、关系远近等因素影响医疗服务。
2.不准私自加价、变相加价或推销保健品等商品。
3.不准强制要求病人购买医疗器械、消耗品和药品。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接受贿赂或提供特殊医疗服务。
5.不准将亲戚、朋友、同事等介绍给病人或在病人中推销商品。
6.不准随意开药、动刀,必要时需进行医嘱讲解、知情同意和签署知情同意书。
7.不准拒绝、限制病人随访、复诊以及进行追踪研究。
8.不准擅自修改医疗记录,不准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9.不准对医疗纠纷进行包庇和串联。
二、通知的背景及意义加强医疗行风建设是推动医疗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尽管我国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行风问题,如医闹事件频发、医疗服务不规范、医生执业行为失范等。
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加强医疗行风建设提出了“九不准”的明确要求,希望通过加强行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通过“九不准”的要求,可以有效遏制医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例如,禁止将亲戚、朋友、同事等推销给病人,可以减少医生的非理性开药行为,防止滥用药物和利用病人牟利。
再如,禁止私自加价、变相加价等行为,可以保证医药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通知还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行风建设责任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规范性、人文关怀和服务态度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还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避免因行风不良引发的医疗纠纷。
三、举措的落实与问题预期为确保“九不准”要求的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加大对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监督力度,建立医疗行风建设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排名。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
xx院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不准”)以及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通知》(粤卫函…2014‟1195号)文件和全省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突出问题为宗旨开展的整治行风活动,进一步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xx院2014年11月1日- 1 -xx院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不准”)以及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通知》(粤卫函…2014‟1195号)文件和全省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确保持续推进医疗机构的行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环境和提高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我院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责任,有效落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通知》的实质内涵,结合我院行风治理、廉洁行医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开展实施的情况,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综合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成立xx院贯彻落实“九不准”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xx成员:各科室主任、护士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医务科,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与督导。
三、重点内容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认真落实我院2014年度医疗质量与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不断改进完善我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严禁科室内下达创收指标,严禁科室内将绩效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卫材等业务收入挂钩。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9•【文号】国卫医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是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整体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是缓解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措施。
自2005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以来,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才队伍得到加强,为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现就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县域医疗资源的要求为导向,紧紧抓住加强县医院(含中医院,下同)、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国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我国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全局的战略安排,在重点领域创新工作内容,在传统领域巩固工作成果,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5•【文号】国卫医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等文件要求,有效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县医院能力建设,在总结前期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我委决定在2013-2015年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现将《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到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王斐、焦雅辉联系电话:************、68792097传真:************电子邮箱:****************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9月25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在总结2005-2012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和“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等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县级医院功能定位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等文件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以提升县医院服务能力为主线,统筹安排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集中发挥各项目的作用和优势,有序、有效、深入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禁毒【发文字号】粤卫函[2015]42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4.20【实施日期】201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函〔2015〕42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委(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管理。
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省调整成立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省工作组(见附件1)。
各有关市、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做好本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审核批准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辖区现有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对其进行审核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于8月31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
对新增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由省工作组审核批准。
申请新增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机构,需向所在地县区工作组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县区工作组同意后报地市级工作组,地市级工作组经现场初审后报省工作组,省工作组根据地市现场初审情况进行审定。
三、明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设置资质补充要求。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审批按照《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设置的规定》(粤卫〔2015〕3号)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1-08浏览次数: 2275字号:[ 大中小 ]国卫办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
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
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
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卫生计生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相适应,还不能全面反映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还很艰巨等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着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要求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粤卫办函[2014]221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2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简称《工作方案》)的重要意义。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关系到卫生系统的整体形象,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工作方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有效地推动本地区急诊急救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建设,重点解决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机构的设置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120急救指挥中心建设,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辖区内院前急救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工作,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急救服务需求、卫生资源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急救站和配置救护车,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网络医院的职责。
三、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行为的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120指挥调度工作制度和急救工作制度、急救工作服务流程、急救操作规范等,加强急救人员培训工作,做好院前急救病人的转诊和收治工作,保障伤病员送往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紧急程度:平件 来文单位 来文文号 标 题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 国卫办发【2013】49 号 收文日期 来文类别 办文编号:2013 年 4206 号 2013-12-26 17:08 中央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中医 药局,委直属各单位 无 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转发意见
同意。 党委办 廖俐珍 处室审核 意见 2014 年 02 月 10 日
办公室 审核意见
同意。请办理电子公文交换。 办公室 吴景赠 2014 年 02 月 10 日 呈景赠同志复核。 办公室 胡丹 2014 年 02 月 10 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57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
要求的通知
(粤卫函〔2014〕5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
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体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建设。
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根据原卫生部《医。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9•【文号】驻国卫纪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驻国卫纪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联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严肃查处医疗卫生系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明行业纪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严肃查处医疗卫生行风案件,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本职、不办案件是失职、不会办案是不称职”的理念,切实加强办案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强化监督办案问责,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
当前,要围绕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重点查处违反“九不准”规定的案件,对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开单提成、违规收费、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为商业目的统方、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收受回扣、收受“红包”等行为,不管涉及到谁、涉及到什么样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迁就。
对行风案件一经查实,要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
编号: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乙方:年月日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当地合作医疗机构):乙方(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医疗救治问题,提高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省武警总队《转发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通知》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地方合作医疗机构的义务(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武警总队的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重点开展紧急医疗技术援助,重点开展人员培训,开展以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合作。
(2)每年根据新兵入伍、退伍军人退役、季节变化、部队应对突发事件的任务等特殊时间段,派专家到武警支队进行医疗巡回、心理咨询、健康教育、技术援助等工作。
,并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急诊绿色通道。
武警支队在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得到优先待遇,享受医疗优惠。
(3)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每年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继续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精、诊疗水平和疾病防治能力;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师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新技术、新服务,并结合实际情况扩大工作范围。
(五)当地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驻地官兵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的职责(1)严格落实警地联合应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军医支援突击队在应急救援和救灾中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当地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当地医疗机构在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质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解读[可修改版ppt]
制定基本要求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 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二、基础措施
(一)布局流程
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 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 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
(二)环境与物体表面
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 当其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 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清洁用具应分区使用,标志清楚,定位放置。
(三)医疗器械、器具、物品的消毒灭菌要求
(四)基层医疗机构消毒供应的要求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 “5.8.1.压力蒸汽灭菌”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 为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2009年4月1日发布 2009年12月1日实施
(四)基层医疗机构消毒供应的要求
1.压力蒸汽灭菌方法
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 适用于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 菌程序 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 手册 硬质容器和超重的组合式手术器械,应由供应商 提供灭菌参数。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
① 灭菌前准备 ② 灭菌物品装载 ③ 灭菌操作 ④ 无菌物品卸载 ⑤ 灭菌效果的监测等
(四)基层医疗机构消毒供应的要求
① 灭菌前准备要求
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a) 包括灭菌器压力表处在“零”的位置; b) 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c) 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国卫纠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卫纠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1月20日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统方管理,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15•【文号】人社部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
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基层,服务医改,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
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
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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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113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14〕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和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落实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并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积极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