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业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6年长沙市农业项目库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湘财农〔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委(局)、农办:为加强我省农村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农业产业安全管理、农业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
附件:1、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11月6日附件1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新农村建设、农村招商引资、农村能源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育以及县域经济发展等农村建设和发展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长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
(三)加强财源建设;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加强国库和国库现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草案并执行,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制度及办法;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汇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草案,承担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储备粮包括市本级静态原粮储备(稻谷,下同)、成品粮油储备(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及大米、面粉以原粮形态储存的稻谷、小麦,亦称“原代成”,下同)和调节储备粮(稻谷、小麦、玉米,下同)。
(一)静态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的粮权属市政府,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专人”管理。
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在湖南省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项等方面的支出;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实后补贴。
(二)调节储备粮权属承储企业,其收购、销售和轮换均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盈亏企业自负。
但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异常波动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参与粮食市场调节。
动用时承储企业与市财政的结算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一)市粮食局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长农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农发〔2017〕17号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6月22日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品牌引领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与国家中心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都市农业新格局的意见》(长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是指由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评选的,长沙市境内具有优良产品质量水平、严格安全管理标准、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广泛市场知名度的初级、初加工、精深加工农产品及休闲、流通等农业品牌。
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第三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全市农业品牌的挖掘、培育、推介、保护等工作;负责制定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办法、指标体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对外发布。
第五条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经营地、农产品及原料主要产地在长沙市境内;(二)区域公用品牌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已具备商标注册条件,企业品牌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品牌有固定品牌名称和品牌标识;(三)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AAA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三星级以上休闲农庄;(四)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五)有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六)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长财建〔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建〔2011〕16号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财政局、粮食局,市属各粮食企事业单位:《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拨付与管理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充分发挥粮食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全面推动我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扶持发展生产确保市场供应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7]2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粮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粮食政策和长沙市粮食发展规划。
第三条粮食专项资金由长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验收与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拨付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食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一县一特”农业产业项目建设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一县一特”农业产业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长农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一县一特”农业产业项目建设的通知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一县一特”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长振兴办发〔2020〕4号),为规范“一县一特”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一县一特”产业发展的支撑、促进和带动作用,现就有关建设要求通知如下:一、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市县联动,由市级统一制定产业扶持政策,相关区县(市)必须严格按照市级确定的项目类别和奖补标准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坚持扶优扶强,重点支持对“一县一特”产业发展具有核心支撑作用的龙头企业,对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具有关键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
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市级明确的项目管理要求、标准、程序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监督把关、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确保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项目管理。
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是“一县一特”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地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项目监管,严格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工作。
(一)规范项目申报。
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按照《长沙市“一县一特”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明确的扶持范围、项目及标准,拟定本区县(市)“一县一特”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经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正式发布,并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项目公开申报。
申报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区县(市)须将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规范项目评审。
2016年我市农业口中央省级
0
8382.5
3522.5
481
4379
关于下达2016年国有林场改革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湘财预[2016]25号
331
133
32
6
95
198
41
35
36
86
关于下达2016年农垦系统富民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湘财农指[2016]21号
36
30
5
10
15
6
6
关于下达2016年度“种三产四”项目第一批专项资金的通知
湘财农指[2016]19号
15
5
5
10
5
5
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的通知
湘财农指[2016]18号
1660
620
145
170
95
210
1040
270
280
140
350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我(第一批)的通知
湘财农指[2016]20号
32
0
32
32
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通知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上级指标文号
金额合计
市辖区小计
市本级
高新区
资阳
赫山
大通湖区
省直管县小计
沅江
南县
桃江
安化
关于下达第三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
湘财农指[2016]126号
800
200
200
600
200
200
200
关于拨付2016年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中央专项资金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涉企行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长发改[2015]437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告
(长发改[2015]437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长沙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规范运行、加强监督,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384号)文件精神,现将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
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公布将实施动态管理,如国家、省政府有新的清费减负政策出台,我市将及时予以调整公布。
附件: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长沙市发改委
长沙市财政局
2015年7月6日
附件:
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长沙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长沙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长国土资政发〔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长沙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6〕153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农业局: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精神,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联合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支持长沙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关于支持长沙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长沙市农业设施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支持我市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确保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设施农用地概念和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长政办发[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长沙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农业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指导、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职责划出。
(二)取消已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长农函[2016]35号【发布部门】817060186【发布日期】2016.07.26【实施日期】201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长农函〔2016〕35号)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6〕22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发〔2016〕132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培养计划,大力培育现代青年农场主,激发农村青年创业兴业能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省农委办公室教育厅办公室团省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5〕92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发〔2016〕132号)文件要求,大力培育现代青年农场主,激发农村青年创造活力,提高创业兴业能力,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在2015年的工作基础上,2016年全省新增500名左右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开展培训指导、创业孵化、认定管理、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期限3年,其中培育2年,后续跟踪服务1年。
三、重点任务(一)遴选培育对象县级农业部门要开展摸底调研,重点调研具有一定产业基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高中),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了解掌握基本情况,从中遴选出培育对象。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市级产业精准扶贫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市级产业
精准扶贫项目立项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长农计[2016]33号
【发布部门】817060186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市级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立项计划的通
知
(长农计〔2016〕33号)
各区县(市)农业(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2016年长沙市市级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市农业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市)农业(扶贫)、财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2016年度市级产业精准扶贫合格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公布予以立项的项目名单(见附表1),请你们督促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尽快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按照《申报指南》明确的程序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于9月30日前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市)农业(扶贫)部门于10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农业委,市县农业(扶贫)、财政主管部门于10月底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单
位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投入和支付工资的数额、投入增收比的大小综合确定补助金额,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附件:2016年度市级产业精准扶贫项目汇总表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6日
附件:
2016年长沙市市级产业精准扶贫项目汇总表。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健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和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典型引路、辐射带动效应,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促进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19年长沙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创建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能力提高。
通过标准化示范创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标准体系,引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健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健全、责任明晰、执法到位、运转高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管理能力整体提升。
企业组织管理、生产管理、追溯管理水平标准规范,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监测、质量追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放心优质。
以农产品“身份证”建设为核心,大力推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应用,实现农产品“带证上网、带码上线、带标上市”,努力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二、创建任务三、创建内容见附件1、2。
四、创建步骤(一)组织申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通知,组织辖区内符合创建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提出创建申请。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长农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农发〔2016〕16号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6月15日长沙市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整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是指我市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产地准出服务、督促和管理,对实行产地准出的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农产品准出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和日常巡查。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的通知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示范市建设,促进全市粮食生产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现就组织做好2023年长沙市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广泛开展粮食生产发展与保障政策的宣传,公开征集以下项目:(一)商品粮生产基地认定项目;(二)水稻工厂化育秧设施建设项目;(三)水稻机插机抛作业服务项目;(四)水稻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智能化标杆农机合作社认定项目。
二、自愿申报(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2022年12月31日前在长沙市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经营主体,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具体见附件1)。
(二)申报平台:长沙市农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网址http://118.253.151.173:12300/crowd/index。
(三)申报时间:2023年4月10日9:00至5月10日17:00,到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项目申报。
(四)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平台申报,同时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项目申报纸质材料(申报材料模板见附件3)。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2.除获得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认证品牌奖励项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院士农业项目和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补助项目外,粮食产业的同一主体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五)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项目:1.未完成市级农业安全生产设施提升项目的;2.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财政补贴项目的;3.被政府监管部门列为失信企业名单的;4.上年度在国家、省、市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检出有国家禁限用农兽药、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5.申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现场或虚假实物等虚假申报的。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长沙市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长沙市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长沙市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解决我市乡镇地区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问题,保障乡镇肉品质量安全,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建立规范有序的肉品监管长效机制,引导全市“放心肉”品牌连锁销售,推进城区屠宰加工、冷链配送模式。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6〕7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实施农村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建设。
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现将2019年长沙市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和任务按照标准化肉品配送服务网点建设的要求,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规划引导、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2019年启动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建设,逐步推动安全肉品配送服务网点体系建设。
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市所有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全覆盖。
二、建设模式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保证配送工作的可持续性,具体实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模式进行。
(一)屠宰企业自行建设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直销配送肉品。
(二)屠宰企业与代宰户或肉品经营户合作建设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集中配送肉品。
三、建设申报程序1、组织申报。
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辖区内取得定点屠宰证书的企业提出建设申请。
各申请单位统一按照申请标准文本编制材料(申报主体基本情况、长沙市乡镇“放心肉”服务网点建设内容及申请表),由所在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现代农机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湘农联[2016]9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25【实施日期】201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6〕98号)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为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2014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提出建设1000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
至2015年底,我省已扶持建设1000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对提升我省农业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抵御市场风险和探索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路径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在“十三五”期间继续扶持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其中2016年扶持建设500家。
为强化政策落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6年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2016年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湖南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3、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2016年4月25日附件1:湖南省2016年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扶持原则(一)依法组建原则。
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必须是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依法注册并按相关法规严格管理的农机合作社;(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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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6年长沙市农
业项目库入选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农计[2016]31号
【发布部门】817060186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8.08
【实施日期】201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6年长沙市农业项目库入选项目的通知
(长农计〔2016〕31号)
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长沙市农业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6年农业项目公开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公开申报,经过县(市)区审核、市级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粮食发展专项等8类共计167个项目入选2016年长沙市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补助项目等9类297个项目入选2016年长沙农业项目公益类项目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各入库项目单位,组织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入选项目库的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和进度抓紧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项目建设完成后,向所属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将验收项目汇总后,向市农业委申请验收。
所有申请验收的项目,各区县(市)必须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市提出验收申请。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账、转账支付、账实相符、票据规范。
农业产业项目在验收时同时由第三方进行项目建设投资审计。
四、所有入库项目须按照考核验收办法验收后,根据申报指南的扶持办法再确定具体扶持项目。
附件:1、粮食产业发展项目库名单
2、经济作物发展项目库名单
3、蔬菜产业发展项目库名单
4、畜牧产业发展项目安排表
5、水产产业发展项目库名单
6、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名单
7、“菜篮子”直销工程项目库名单
8、现代农庄发展项目库名单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补助项目库名单
10、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库名单
11、农机应用示范项目库名单
12、农业创业富民项目库名单
13、农民合作社示范建设项目库名单
14、家庭农场示范建设项目库名单
15、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生态治理项目库名单
16、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及新品种筛选试验示范项目库名单
17、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项目库名单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2016年8月8日
附件1:2016年长沙市粮食产业发展项目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