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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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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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总论作业作业一一、单项选择:(共10个,每个1分)1、我国已经制定的商事法律不包括()A商事登记法B担保法C海商法D信托法2、英国的商事成文法不包括()A合伙法B买卖法C公司法D信托法3、商事活动的()与商法的()追求构成了促进商法发展的张力。

()A风险性稳定性B风险性安全性C获利性稳定性D获利性安全性4、商法的内在衍生逻辑是()A制度构成-追求利润-面临风险-设法避险B面临风险-制度构成-设法避险-追求利润C追求利润-面临风险-设法避险-制度构成D面临风险-制度构成-追求利润-设法避险5、商法的基本属性是()A私法B司法C公法D私法与公法的结合6、在商事活动中,商法是怎样协调自由与安全的价值的?()A、通过最大限度的限制政府的权利B、通过对安全实现保障C、通过对自由的扩张D、通过商人本身的趋利避害本性7、以下国家中,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的是()A中国B英国C意大利D日本8、从历史上看,商法的主要渊源是()A判例法B法理学说C商事惯例D制定法9下列哪个法律制度不属于商法范畴()A公司法B企业法C保险法D反垄断法二、10、以下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B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宪法是政治国家的基本法D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二、多项选择:(共10个,每个2分)1、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其特征有()A商法是保障商事主体正当营利的法律。

B商法是具有明显技术性的法律。

C商法是体现和反映商事习惯的法律。

D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

2、商法的功能是指商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包括哪些内容()A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B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

C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

D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

3、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以下表达正确的有()A民法相对于商法而言,具有较强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三、B民法与商法间具有共同的法理基础。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1、商法中的商具有两重涵义:(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人或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人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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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商法总论商的本质是营利性。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不能任意的去创设商主体的类型。

当商主体变更的时候,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主体。

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准入。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设立商主体的实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相应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欲成立商主体必须严格的按照这些程序。

我国规定,要想成立商主体必须履行设立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对特殊行业须有关的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

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

只商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件大都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当交易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观行为不符时,应当以外观行为表现为准。

(4)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行使权利,那么权利自始而消失。

《票据法》17条。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有形的物体商品化,通过整齐划一的规格或者商标确保交易的迅速成交;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商法对交易的方式规定为若干类型,使得任何的商主体无论在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该行为无效。

商法总论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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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即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2.商人: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3.商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即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4.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二.填空题
1.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2.商事关系;按照商事关系的基本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基本商事关系和辅助性商事关系;按照商事主体的性质,还可以将商事关系分为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

3.以商人为出发点,规定需商人所为的营业行为为商行为的称为主观主义,反之以商行为为出发点称为客观主义。

4.从表现形式上,对商法进行分类,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之分。

5.商法的一般表现原则包括:依法自由行使权力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三.不定项选择
1.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主体: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准票据法有哪些(p264):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法律效力,而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票据行为,包括付款、划线、涂销等。

3.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不设监事会?(p234)。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事概述商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地位:商法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商法的独立性上,商法的独立性又集中表现在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上。

1.民商合一2.民商分立3.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且是独立的部门法。

商法调整对象: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由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

2.商法是实体法。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特征):1.保护营利。

2.自主性。

3.发展性。

4.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确认营利和保护营利原则(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四)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五)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特征(特点):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事主体的类型:1.个人;2.法人(中国主要指公司,还包括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能力: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的特征: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3.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第三章: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的概念: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具有持续性、正当性、营利性的特点。

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点1、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2、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4、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四、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诚实信用。

3、企业维持原则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盈利分配原则;企业重整原则。

4、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5、保障交易便捷原则交易简便性;短期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

6、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b.现代各国的商法中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c.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制。

(2)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

(3)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

商法 期末考试复习课件

商法 期末考试复习课件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阿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商法总论末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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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末考复习资料一、商法的涵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以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例。

狭义商法:指国内商事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体系。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注重营利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必然要考虑营利这一市场经济基本特征的要求。

)2.商法具有一定的公法性/兼容性(为了克服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乃至公共利益的弊端,公平合理地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国家尤其加强了对商法领域的干预,使商法具有了一定的公法性。

)3.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内容以及交易必须遵循的规则等都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国际间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这种经济全球化,世界商事一体化和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必须促成商法规范在全球范围内高度趋同化,具有日益显著的国际性特征。

)5.商法兼具程序法内容和实体法内容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所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可以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主体在营利性行为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基于实施商行为所形成的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商事调整对象的特点: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需具有连续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企业与出资人、企业与员工、企业的内部关系、国家对企业的监管。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市场准入严格法定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设定、变更均需在法定范围内: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2.商事主体条件法定(设立的实质性条件被明确规定,不具备不成立);3.商事主体市场准入程序法定(设立时的程序和步骤被明确规定,不走完不成立)。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2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2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商法期末考试复习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分享了商法的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欢迎大家借鉴!一:总论部分1。

,商法典。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

1。

,德国代表四编商事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海商。

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2。

,法国四编通则海商破产商事法院。

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3。

,日本四编总则公司商行为海商。

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2。

)商法特征。

1。

,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2。

,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商行为法上法律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3。

,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比如公司设立程序。

4。

,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共性。

5。

,商法是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

6。

,商法的公法性经济发展与国家干预。

3。

)基本原则1。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公示法定,2。

,企业维持原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3。

,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任,5。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

)体系结构主要关注中国,民商分立国家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民商合一国家形式商法的缺失制定民事特别法或单行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英美法系国家商法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的内涵与外延实际上并不一致。

中国商法体系我国民商合一民商交叉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只有平行法。

司法管辖亦没有独立的商法法院。

5。

)商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和民法。

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商法总论复习

商法总论复习

商法总论复习提纲一、题型1、填空题 1分/题共10题2、不定项选择题 2分/题共10题3、名词解释 3分/题共6题4、简答题 5分/题共5题5、案例分析 17分1题二、复习内容第一章商法导论1、商法的概念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性质⑴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商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商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⑵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⑶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作为商法经济的法,直接反映着商品经济的要求。

3、3、商法的基本特征⑴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⑵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⑶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⑷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⑸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5)私法与公法的结合、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4、4、商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从企业来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从两法的性质来看,商法与经济法也是截然不同的。

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

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兼有的私法的特点表现在,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5、5、商法的基本原则⑴企业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⑵企业维持原则(商法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⑶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的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⑷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⑸保护交易安全原则;⑹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商法总论复习资料

商法总论复习资料

商法的概念: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广义的商法和侠义的商法前者包括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它构成一国商法的主要内容;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前者指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后者指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二、商法是实体法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一、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四、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五、国际法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三种模式)一、民商合一模式:国家只制定民法典,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代表国家:瑞士、意大利)二、民商分立模式:国家在制定民法典之外,又制定商法典(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三、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它们关系主要表现:1.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方面有共通性; 2.法律适用方面,商法的适用优于民法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模式,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我国的《合同法》集中体现了民商合一的特点。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法对商主体的类型做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我国商主体的类型分为两大类:1.已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2.依所有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或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三)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一)公示主义(二)强制主义(三)外观主义(四)严格责任主义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商事主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法定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四、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主体的分类:一、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公司法1、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所谓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合并协议,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必然导致一个或者以上的公司归于消灭。

合并也是公司解散事由的一种,但这种解散与通常意义上的解散有所区别,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无需经过清算程序而直接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效果,因合并而继续存续。

所谓公司分立就是一个公司为了生产经营和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同合并一样,分立也是公司迅速扩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分立将一个公司分为多个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公司,具有分散经营风险之功效,因此成为现代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

2、一人公司有可能出现。

一人公司亦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并由该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一人公司产生的客观基础:投资者为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传统社团公司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很容易使其嬗变为一人公司;单个投资者的资本越来越雄厚是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基础。

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既顺应了世界公司法的潮流和发展趋势,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化,又借鉴了世界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弊措施使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

3、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及其他其认股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续存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简答题:一、什么是商?内涵?外延?答: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简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1、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2、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又称第二种商,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

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出版、印刷、摄影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友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

如广告宣传、保险、旅馆、饭店、旅游、娱乐等.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相对人利益及市场秩序的稳定,商法以强制性规范对商事主体的类型、标准及设立作出具体规定,以此达到控制其进入市场的目的。

2、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a.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b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c.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当事人按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三)交易结果要考虑情势变更3、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a、交易简便b、短期时效主义c、交易的定型化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c、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我国民商分立?合一?理由?分立理由:1、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民商分立的经济根源;2、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商分立的理论基础;3、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是民商分立的准则依据;4、从历史上考察民商法律制度早就存在分立;5、现代各国民商法理论,一般均承认商事规范和民事规范在制度上存在若干差异点;6、从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看,主要是民商分立,而非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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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商法的性质与特征·商法的地位(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历史沿革·商法的法律渊源第二编商主体·商事主体概述(商事主体的概念与分类、商事能力)·商个人·商合伙(商合伙概述、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商法人(商法人概述、商法人的典型)·商业名称·商事登记·商事帐簿第三编商行为·商事行为概述·商事行为通则·商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1)商事的概念日常用语:商品的交换或买卖“商事”内涵经济学用语: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法学用语: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等非法人组织“商事”外延(法学视角)客体:动产、不动产(现货、期货);无形财产(技术、信息)固有商:货物买卖、交易行为:辅助商: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各种媒介,如代理商、仓储商、运输商第三商:为固有商、辅助商提供资金等商业条件的营利活动,如银行、信托、承揽、印刷等(2)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财产关系。

含义:人格独立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意思自治财产关系基于营利行为而形成的财产关系营利性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无偿行为(无偿保管、无偿委托、赠与)有偿性的生活消费行为商法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调整或分工调整(3)商法的分类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典。

存在于大陆法系民商分立国家商法的表现形式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惯例广义商法国内商法商事私法商事公法商法的范围狭义商法: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普通法:商事主体的一般规则商事行为的一般规则商法的内容商事制定法公司法商事特别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商事习惯法(4)商法的体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主体法破产法商法的体系商行为法合同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信托法·商法的性质与特征私法商法的性质实体法商品经济的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商主体法强制性规范居多,商行为法任意性规范居多商法的特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国际性·商法的地位(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民商分立:并存、独立商法与民法民商合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应坚持民商合一模式1.历史角度:民商分立非理性使然,而是由于历史传统形成的既成事实中世纪,商人受双重束缚寺院法封建领主形成集团――商人阶层为摆脱司法管辖形成商事习惯――自治权商法形成商事法庭――裁决权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导致人的普遍商化,商人阶层、商行为已失去特殊性2.调整对象:种属关系营利性财产关系——商事关系财产关系无偿行为(无偿保管、无偿委托、赠与)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有偿的生活消费行为人身关系3.实务角度:民商分立,很难区分民事行为与商行为的界限,两部法典的并列引起法律适用的困难和混乱。

调整对象不同: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的经济关系商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不同:商法调整机制多为市场机制和民事责任经济法多为强制机制和行政责任法律规范性质不同:商法为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经济法为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任意性规范为辅·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我国财产责任标准、所有制标准、投资来源标准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程序法定企业维持原则意思自治交易方式定型化:格式合同交易迅捷原则交易规则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短期时效主义交易平等原则交易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公示原则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商法的历史沿革商人习惯法: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大陆法系近现代商法英美法系建国前近代:清政府;国民政府改采民商合一体例我国商法建国后:20世纪90年代后,开始着手制定:《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商法的法律渊源商事制定法立法解释我国商法的渊源有权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商事习惯法商事判例法商事国际条约商事自治法企业自治规则行业自治规则法理学说商事法律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法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第二编商主体·商事主体概述(商事主体的概念与分类、商事能力)1.商主体概念:具有商事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2.法定性具有商事能力商主体的特征:依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取得营业资格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能力指向范围: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民事能力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能力的要求:商事能力是在民事能力上附加的能力,具有商事能力以具有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民事能力不一定具备商事能力,须经国家授权能力的限定性:商事能力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3.商业辅助人,是基于委任或雇佣关系而从属于商主体,以辅助商主体营业的人。

本身不是商人,而以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由商人承担法律后果。

如经理人、职员、劳务人员等。

4.商主体的分类一般须经核准登记商个人从事营利性商行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消费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我国: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组织结构、组织体的形态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商合伙非商法人的商事组织从事营利性商行为我国: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商法人设立和行为由商法调整从事营利性商行为我国: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

组织形式:独立经营;共同经营;依三权分立原则进行经营区分意义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法律控制手段:前两者承担无限责任,设立时,对资本限制宽松;后承担有限责任,资本限制严格,如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形式等大商人:设立条件严格,注册资金高,营业规模大经营规模小商人营业规模小,注册资金标准和营业条件标准低区分意义:控制程度不同固有商:从事商品生产、商品销售等基础商行为的商人商行为内容辅助商:从事辅助商行为的商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特许经营商等均为独立商主体辅助商的共性:功能――为固有商扩大营业发挥辅助作用代理商:委托合同,代理商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交易,委托人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辅助商的个性:与委托人居间商:居间合同,为固有商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行纪商:行纪合同,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委托人间接承担法律后果特许经营商:特许经营合同,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自己承担法律后果5.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存续期间上一致特征商事能力的差异性商事能力经登记而取得绝对否定对未成年人的限制相对否定个案审查模式代理模式限制全面禁止:不仅禁止直接经营,而且禁止间接投资对公务人员的限制部分禁止:仅禁止直接经营,不禁止间接投资对外国人的限制:对外资进入范围和规模进行控制·商个人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经营模式与责任承担: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可聘请帮手、带学徒字号:可起字号对外为法律行为(业务范围:农林牧副渔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模式与责任承担: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一般无须登记成员具有单一性,区别于公司及合伙由一人投资设立成员具有自然性,区别于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成员具有国别性,区别于外商独资企业非法人企业:企业财产属于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为一个我国国民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让与和继承对企业事务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或聘请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中权利广泛的经营自主权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义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无限责任责任债权人债权的除斥期间·商合伙(商合伙概述、普通合伙、有限合伙)1.普通合伙合伙人全部出名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普通合伙特征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组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极强的人合性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要件实质要件:有效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或认缴的出资:无最低资金的限制,出资形式多样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形式要件:工商登记合伙财产的处分:无权处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财产:合伙人份额向外处分: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约定内部关系合伙人损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实际出资均分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的义务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决策:有约定,依约定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无约定,依事务性质:普通事务:普通多数决原则――一人一票;重大事务:一致同意原则有约定,依约定:分别执行;委托执行执行无约定,依事务性质:日常事务,均可单独执行;重大事务,共同执行监督:检查权、查阅权代表权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人的代表权代表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部关系合伙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债务、合伙人债务承担的双优先原则实质要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要件形式要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变更登记;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入伙取得合伙人资格后果与原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无存续期间的: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声明退伙合伙有存续期间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当然退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定退伙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除名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退伙的效力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办理变更登记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终止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清算人:全体合伙人;经过半数同意,可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清算清算人职责: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注销登记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业务范围的限定性: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名称使用的限定性:须在名称中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承担的混合性须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责任承担的混合性:有过错的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活动中的债务合伙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债务: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名称标注不同:有限合伙须标注“有限合伙”字样设立条件特殊出资形式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风险承担特殊责任承担特殊: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执行权不同:有限合伙人无执行权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转让份额的宽松·商法人(商法人概述、商法人的典型)具有独立人格的社团组织1.商法人特征投资人的有限责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受商法调整2.商法人的分类普通商事公司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特殊商事公司准据法国有企业非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准据法不同区分意义责任关系、治理结构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所有制性质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人企业法人内资商法人企业投资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外资商法人本国商法人商法人的国籍外国商法人普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公司特别公司法律依据:普通公司,适用公司普通法;特别公司,适用公司特别法区别设立目的:普通公司,从事普通商事业务;特别公司,从事金融等特别商事业务设立要求:普通公司,管制宽松:如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较低;在设立原则上,采准则主义;在设立融资上,采认缴资本制;特别公司,涉及金融业,管制严格: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高;在设立原则上,采行政许可主义;在设立融资上,采实缴资本制对公司行为管制程度不同:对普通公司营业行为管制少;对特别公司营业行为管制多,多实行分业经营,不允许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混业经营公司治理不同:普通公司具有高度自主权;特别公司则须受主管机关监管,并对其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要求破产限制不同:普通公司,只要出现了破产原因,利害关系人可直接申请破产;特别公司,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多采取前置性防范、缓解措施4.国有企业法律地位:为非公司型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特征管理机制: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机构,并非权力机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法律地位:为非公司型企业法人产权关系: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城镇集体企业:所有者为企业内的劳动群众;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村的劳动集体所有,不限于企业内的劳动群众集体企业管理机制:厂长负责制: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乡村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机构,并非权力机构分配分式: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入股分红为辅由中外投资者共同投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企业,采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由中外合作者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式合作企业:按合作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分担风险组织形式:可设立法人;也可设立非法人企业在组织机构和事务管理上更灵活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由外国投资者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我国法人·商业名称区分对象:商业名称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表现形式: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式存在;商标可以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式存在商业名称与商标空间效力:商业名称空间效力以被核准辖区为限;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商业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不能没有商业名称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却可以有多个商标积极要素: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地名消极因素:除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外,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国际”字样相同或相近企业名称的禁用: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商业名称的构成字号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专有使用权:他人不得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名称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所有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业名称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同营业一同转让·商事登记创设性商事登记特征要式性公示性强制登记原则我国商事登记原则全面审查原则登记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国外司法机关商事登记机关自律性机构我国:工商局申请与受理审查商事登记程序登记,核准发照公告对商主体的效力:取得商人资格商业登记的效力应登记的事项,未登记或虽登记但未公告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第三人的效力应登记的事项,发生错误登记时:由有过错的行为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事帐簿对商主体自身而言对交易相对人而言商事帐簿的意义对投资人而言对行政主管机关而言对民事诉讼而言自由主义原则国外强制主义原则商事账簿的设置原则折衷原则我国:较为彻底的强制主义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商事账簿的种类序时账簿会计账簿分类帐簿辅助帐簿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保管机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商事账簿的保管定期保管: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保管期限永久保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三编商行为·商事行为概述1.商事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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