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四)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指南针: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5月)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罚过相当、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华东医药: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8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0年8月15日公司六届十二次董事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对内及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质、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对内和对外的重大投资事宜。
第二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来源第五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二)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搜集、获得的投资信息;(三)总经理认为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时提出的投资计划项目;(四)其它来源的各种投资信息。
第三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筛选及传递第六条 投资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一)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投资信息,并对各种投资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筛选;(二)由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拟订项目建议书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拟投资项目的风险对策,分清轻重缓急。
第七条 投资项目信息的传递由总经理负责。
具体传递方式见本制度第六章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分类及资金来源第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集团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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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众的利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对于重大差错应该采取追究责任的措施,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因此,本文将探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制度。
2. 定义所谓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不真实或者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涉及业务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当;•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当处理的情形;•存在违规行为和违规操作的行为。
3. 需求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需求,主要有以下方面:3.1 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
3.2 加强公司治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制度执行,约束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士诚信履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3.3 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其因为信息披露不当而导致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从而增强其信心和信任度。
4. 意义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信息披露含金量,规范其日常运作,防范诈骗和欺诈行为,增强其自身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其次,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增强其保护和维权的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和盲目跨界投资,增强其投资决策的理性和科学性。
最后,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投资风险,增强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5. 制度设计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关键要素:5.1 定义和界定制度应该明确界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公司高管、内部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等。
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2)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4)
第四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董事会秘书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四)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华东医药:关于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2010-12-28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天健〔2010〕34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浙天会审〔2009〕518号《审计报告》。
根据华东医药公司2010年12月23日第六届十四次董事会的决议,现将华东医药公司有关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1.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原因根据华东医药公司第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将2008年内华东医药公司收购北京市泰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博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东医药(西安)博华制药有限公司)78.87%股权的事项修正为关联交易,并确认股权收购日及之前十二个月内,华东医药公司与北京市泰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同受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上述企业合并类型修正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追溯调整对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经华东医药公司第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华东医药公司将在 2010年度财务报表中将上述事项作为重要前期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调整情况如下:第 1 页 共 3 页项目 调整前 调整数 调整后 2008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商誉 58,991,441.06-56,160,255.662,831,185.40其中:原值 81,818,989.85-76,990,255.664,828,734.19减值准备 22,827,548.79-20,830,000.001,997,548.79资产总计 3,092,418,941.21-56,160,255.663,036,258,685.55资本公积 59,860,139.78-52,133,863.367,726,276.42其中:股本溢价 52,133,863.36-52,133,863.36盈余公积 27,798,639.55-2,485,639.2325,313,000.32未分配利润 230,405,071.21-1,540,753.07228,864,318.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752,123,841.54-56,160,255.66695,963,585.88权益合计2008年度合并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 36,910,357.94-20,830,000.0016,080,357.9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168,609,741.7520,830,000.00189,439,741.75的净利润每股收益 0.390.050.44 2009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商誉 58,991,441.06-56,160,255.662,831,185.40其中:原值 81,818,989.85-76,990,255.664,828,734.19减值准备 22,827,548.79-20,830,000.001,997,548.79资产总计 3,568,506,867.34-56,160,255.663,512,346,611.68资本公积 60,032,390.38-52,133,863.367,898,527.02其中:股本溢价 52,306,113.96-52,133,863.36172,250.60盈余公积 45,134,634.57-2,485,639.2342,648,995.34未分配利润 591,490,265.81-1,540,753.07589,949,512.74第 2 页 共 3 页归属于母公司股东1,130,717,281.76-56,160,255.661,074,557,026.10权益合计上述追溯调整事项对2009年度合并利润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无影响。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在当前企业信息化程度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管理层需要在尽可能短时间内完成大量财务数据汇总与处理,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这增大了财务人员与管理层在信息汇总和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财务数据的重要性和公众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差错信息披露案例频繁出现。
而针对重大的差错需要企业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护公司的声誉和投资者的权益。
制度设计管理层责任公司管理层应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信度承担相应责任,应未雨绸缪,建立和完善完善信息披露差错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角色分工在责任追究制度中,应有明确的负责人,涉及到的责任追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管、财务人员、审计以及监管机构等。
责任追究人员要根据不同的角色、负责区域,制定出相应的责任追究方案。
差错情形判定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情形,公司应该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差错责任人,实现差错责任的追究,要求建立明确、透明、规范的惩罚机制。
具体的责任追究方案应根据具体的财务数据,确定差错情况是否严重,是否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再由责任追究人员根据情况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差错责任追究一旦发现信息披露中出现了严重的差错情形,公司应当迅速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公司应当及时地向外界公布相应的差错情形和公司的处罚决定,增加信息透明度。
责任追究应以目的、程序、程序等原则出发,针对受到差错影响的人需在合法程序下追究法律责任。
控制措施为预防和识别重大差错风险、防范和减少差错风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例如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和审计流程、制定预算和预测等。
公司应当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数据的记录与汇总是真实和准确的。
后续改进随着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公司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内部审计流程,在不断优化现有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水平。
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xx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2、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4、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1、发现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公司应当及时对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和公告,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差错的性质、原因、影响以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等内容。
3、公司应当对重大差错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有责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扣发薪酬。
3、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参与年报编制、审核、披露等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最新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资料
杭州华东医药集团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成员企业安全运行动态,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和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办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的归口部门,各成员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上报。
第五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第六条成员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除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安全办,并于24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四)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治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六)报告人及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告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一)格式填写。
第八条第九条集团安全办任何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第十一条事发单位在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后,还要根据事态发展,随时将有关情况进行续报。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事发单位应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安全办。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零报告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包括新进、调出、退休、职务变化等)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二)。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一、背景及目的集团公司作为持有多个子公司的公司实体,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常见形式之一。
而有效且规范的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合规都是保证集团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集团公司中包含多个子公司,信息披露环节可能因为人员、流程、技术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声誉。
因此,制定集团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明确责任链条,规范信息披露流程,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及相关方利益,是集团公司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制度内容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并包括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股东、管理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定义(1)重大差错:指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中,错误程度高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
(2)责任主体:指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股东、管理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 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追踪、评估和管理机制;(2)各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确认各自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情况,并对不合规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集团公共关系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信息的披露流程及控制,并对重大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4)财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工作,并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5)公司治理部门:负责监督集团公司的治理状况,建立信息披露问责机制。
4. 追究责任(1)若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责任主体应主动向股东及时作出说明,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2)若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导致重大错误,应根据责任主体不同,采取不同的追究责任措施:1. 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指定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追究;2. 经营管理层: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对重大差错应当主动解释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惩罚和追究;3. 董事:应当承担监督责任,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董事职责,对重大差错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追究责任;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对重大差错应当主动解释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惩罚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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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 2010-012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25日经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3、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存在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4、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整个或多个章节内容的;2、未对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行披露的;3、未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标准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披露的;4、未对报告期内公司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的;5、未对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披露的;6、年度报告未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披露的;7、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惩处:(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