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治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意股东和社会监督,爱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打算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推测);5、股东大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形。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形);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形;12、对外担保情形;13、股权担保情形(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形);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讲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治理顾咨询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形;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形;19、下属公司经营情形。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布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隐秘和经营隐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治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和谐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2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确认收悉;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提请董事会审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七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型,由公司自行编制;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第三十条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监事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反映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三十九公司各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环节及规范工作。
第三条信息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职责分工: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负责。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需要披露的产品信息,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资管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编写信息披露相关信息,经信息披露岗复核后,进行披露。
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对涉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数据支持;对涉及异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文件: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等;(二)产品基本信息:投资经理、代销机构、投资顾问(若有)等;(三)运营公告:募集公告、募集期延长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公告、成立公告(或募集失败公告)、开放公告、临时开放公告、分红公告等;(四)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五)净值信息,参与、退出价格;(六)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公告;(七)临时报告:投资经理、托管人、代销机构变更、合同变更等公告;(八)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九)终止、清算公告;(十)清算报告;(十一)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本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编制、档案的保管,统一办理所有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信息。
第八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真实地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九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一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专业披露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专业披露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或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概述信息披露是公司向外部发布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公司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真实反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目的是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有利于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也可以提高公司的市场声誉,增加投资者的信任感,促进公司的发展和业绩提升。
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1.信息披露的原则•真实性原则:信息披露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投资者。
•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公司经营信息。
•公平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存在内幕交易和不公平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的方式•公告方式:公司可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报告方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
•网络披露方式:公司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的流程•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计划,包括披露时间、披露内容等。
•审批披露文件:公司应当严格审批信息披露文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披露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计划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监督和核查: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监督机构,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核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意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的重要制度和规范,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司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投资者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结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制度和规范,对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世纪瑞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1年2月) 2011-02-15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O一一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2)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3)第三节定期报告 (4)第四节临时报告 (6)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8)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10)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13)第七章保密措施 (13)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4)第九章公平信息披露 (14)第十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16)第十一章相关责任 (16)第十二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股份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维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券监管机构”)联合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市场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市场自律组织”)发布的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定、《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公司。
股份公司下属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信息披露是指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内,通过符合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各项债券信息披露事务,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五)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制度格式
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制度格式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七章保密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股份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密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是指公司信息披露业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涉密信息披露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五)信息披露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六)信息披露涉及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二)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公司应当对相关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后,予以公开披露;(三)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豁免程序。
第五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除政府或有关单位已经对公众公开的信息外,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涉密数据的,必须事先经过被引用方同意。
XX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要求,特制定本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财务运营部为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财务运营部承担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北交所是指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首家以全国性股份制和法人独立地位登记注册的证券交易所。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
首先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全面。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与上市公司关联的所有信息,并按规定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误报或者弄虚作假。
其次是北交所颁布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该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每年修订信息披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建立信息披露工作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了解并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建立信息披露质量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此外,北交所还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上市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
2.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披露重大事项,确保信息公开披露震荡期和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应当在牌前和牌后公开披露。
3.上市公司应当全面、真实地披露重大风险提示,并当出现风险变化时及时调整披露内容。
4.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确保信息披露不泄漏内幕信息。
总之,北交所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证券市场的透明化和健康发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责任部门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当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信息披露最新要求,特制定《xx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但不限于下列人员和机构:(一)董事和董事会;(二)监事和监事会;(三)高级管理人员;(四)总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五)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基本格式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五)偿付能力信息;(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七)重大事项信息;(八)非保险子公司信息;(九)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十)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十一)资金运用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信息;(十二)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十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前言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其优点包括风险分散、资本规模大等等。
但是,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业务、财务和治理等信息。
这些信息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
因此,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都是必须的。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的内容、范围、披露方式和披露周期,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相关的证券交易所也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二、信息披露内容和范围1. 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指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报告等内容。
其中,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2. 业务信息业务信息是指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业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具体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辅助业务等;•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公司的工程、项目、产品、服务等。
3. 治理信息治理信息是指公司的企业管理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具体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等;•公司的章程、规则、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周期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定期报告:指公司按照规定提交的年报、半年报、季报等;•非定期报告:指公司在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等情况下进行的信息披露;•网络披露:指公司通过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例如,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周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一般而言,定期报告的周期为一年、半年、季度等;非定期报告要在事件发生后尽快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背景公司信息披露是公司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重要沟通方式,是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自我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条件。
二、管理办法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不得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内幕交易。
2. 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程序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审核、公告、备案等环节,确保关键信息不被遗漏或延误。
3. 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内部控制报告等。
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清晰、准确的了解。
4. 信息披露监督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建立与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公正。
各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信心。
以上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各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注重甄别和传递有价值的信息,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声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信息;
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
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
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
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
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
9、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
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
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对外担保情况;
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重要合同;
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
17、关联交易情况;
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
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
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它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它单位不得披露
第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
3、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
4、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它信息
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
2、新闻发布会;
3、招聘启事;
4、新闻报道;
5、商业广告;
6、印刷品、宣传品;
7、展览;
8、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第十二条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
1、公告;
2、新闻报道;
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
4、展览;
5、商业广告;
6、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
内报至证券管理部。
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董事
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
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
第三章信息的汇集和整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
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
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
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
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影响;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着影响;
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十六条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对汇集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它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