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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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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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关联交易界定第一节关联方界定第三条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原则定为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完整,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信誉。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投资者关系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并设立信息披露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息披露能力。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错误、遗漏和延误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更正和补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2、公司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3、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4、公司的内幕信息及重要事件的及时披露;5、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内容;6、公司的风险提示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定期发布财务报告;2、定期举办投资者交流会;3、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信息披露;4、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6、通过信息披露文件或公告进行信息披露;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渠道,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的提问和咨询。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员、工作流程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确认收悉。

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

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

(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和管理信息披露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总责,董事长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任期三年。

第九条公司内设信息披露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信息披露工作部门由副总经理负责领导,下设信息披露组、信息披露审核组和信息披露公关组。

第三章披露对象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述对象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管理层决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等事项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披露原则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歧视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定期、即时和特别报告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行为。

第五章披露方式第十九条公司应保持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畅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等。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点用于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3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管理与责任第4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4.2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4.3 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4.4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4.5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直接领导。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④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细则

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细则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细则(2008年12月1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2年8月3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通过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效性,更好的维护投资者关系,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福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福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福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其配套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

第二章重大(敏感)信息界定第四条重大(敏感)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具体分为法定披露的信息和用于推介宣传的信息:(1)法定披露的信息包含的内容:具体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提报事项及标准。

(2)公司用于推介宣传的信息提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司获得的荣誉;②公司产品获得的资质认证及发明专利;③公司参与公益事业所做出的贡献;④公司高新技术研发动向;⑤公司技改项目的进展情况;⑥公司新产品开发信息;⑦公司举办的重大宣传活动;⑧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信息;⑨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员界定及职能职责第五条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是指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报各项重大(敏感)信息义务的人员。

该类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各项信息,对信息提报工作能予以高度重视。

公司重大(敏感)信息提报人分为:(1)一级提报人: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及各控股子公司一把手或项目负责人;(2)二级提报人: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及各控股子公司指派的熟悉各单位具体情况的信息提报人,任职要求为:①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科长或其他指定人员;②公司各事业部,包括但不限于:各事业部综合管理部部长或其他指定人员;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由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办主任/董事会事务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员担任。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电子版(二)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北汽福田汽车公司规章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公司规章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汽福田汽车公司的员工行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北汽福田汽车公司全体员工,凡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和执行本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忠诚于公司,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并且要积极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准则,不得违法乱纪,危害社会稳定,否则公司将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公司员工管理规定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办公纪律,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当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听取工作安排,不得对领导人员进行辱骂、侮辱等行为,不得因私怨而对领导进行攻击。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损害公司声誉的言论,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公司信息。

第九条公司员工应当恪尽职守,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得私自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贿赂,不得瞒报漏报。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当维护公司财产,不得盗窃、侵占公司财物,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经济利益。

第三章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员工的表现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奖励优秀员工,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评定,给予奖金、奖品等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对表现较差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扣减工资、警告甚至开除。

第十四条公司的奖惩规定应当全面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歧视现象。

第四章公司员工发展规定第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升自我,提供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帮助员工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

第十六条公司构建健全的员工培训制度,鼓励员工参加各种培训课程,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02年4月18日二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及重大决策,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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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05 年6 月27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为及时、准确、充分地收集、整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重大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时,相关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3、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并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以确保能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各类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二、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七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起草工作,应将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涉及的相关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及披露工作,应及时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收集、汇总与定期报告相关的重大信息,完成定期报告的制作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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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 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于 2 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披露流程
第十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1、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2、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见本制度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于发生前7 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书面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3、公司财务计划本部、并购与投资银行部、战略联盟管理部等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4、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 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
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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