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模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原则定为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完整,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信誉。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投资者关系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并设立信息披露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息披露能力。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错误、遗漏和延误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更正和补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2、公司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3、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4、公司的内幕信息及重要事件的及时披露;5、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内容;6、公司的风险提示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定期发布财务报告;2、定期举办投资者交流会;3、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信息披露;4、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6、通过信息披露文件或公告进行信息披露;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渠道,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的提问和咨询。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员、工作流程等。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最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五)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其他的内部信息知情人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宗旨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规范发展。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相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
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2024年学院信息披露制度范文(3篇)
2024年学院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学院信息披露质量,保持对内对外信息传递和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容根据其对学院的影响及重要程度划分为特别重要信息、重要信息、一般信息三类。
(一)特别重要信息1、学院绝密级文件。
2、学院专有技术资料。
3、学院商业秘密。
4、学院董事会认为特别重要的其它信息。
(二)重要信息1、学院会议记录。
2、学院有密级的文件。
3、学院员工档案。
4、高层领导尚未公开的谈话。
5、上级主管部门的来文和对外的发文。
6、学院院长认为重要的其它信息。
(三)一般信息特别重要信息和重要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审批程序(一)特别重要信息由董事长批准。
(二)重要信息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
(三)一般信息由处(室)、系(部)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输出方式(一)对内1、院级信息由院办公室负责披露;2、部门级信息由各部门负责披露。
(二)对外由院办公室统一对外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学院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2024年学院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学院对其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和透明度的要求和规范。
这一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学院基本信息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基本信息,包括学院的名称、成立时间、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学院领导层成员信息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领导层成员的姓名、职位、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以增加其透明度和公信力。
3. 学院财务信息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以便公众了解学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4. 学院办学质量和教学成果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办学质量和教学成果,包括学生录取率、升学率、毕业生就业率、科研成果等,以便评估学院的教育水平和质量。
5. 学院招生招聘信息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招生和招聘信息,包括招生计划、招聘岗位、招聘条件等,以便公众了解学院的招生和招聘情况和政策。
6. 学院监督和投诉渠道的披露:学院应当公开披露其监督和投诉渠道,以便公众及时向学院提供监督和投诉意见和建议。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范文。
以下是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的简要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本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信息披露程序1.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编制信息披露计划。
2. 信息披露计划需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质量和时效。
3. 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计划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方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结束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反馈和投资者的意见,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备查制度本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将披露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查,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本公司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的机密性。
第十条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监管本公司接受财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结果.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与公司经营、股票上市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公司信息的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股东、监管机构等。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中文为基本语言进行,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语言版本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流程和规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及职责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发表重大投资者关系文件、批准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等。
第十条:总经理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策划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准备信息披露计划、审核披露文件等;(二)负责与公司的外部信息披露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获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反馈;(三)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数据和信息;(四)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大事实。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新三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相关单位,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或者提前。
3. 公平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公平,不得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信息。
4.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完整,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全部信息。
5. 适度性:披露的信息应当适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2. 公司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等。
3. 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指标等。
4.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担保、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
5. 公司治理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及变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公司自愿披露的其他信息。
3. 其他方式: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途径。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信息披露内容、监督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信息披露制度汇编模板
信息披露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行为。
1.3 上市公司应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1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重大关联方等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协助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内容3.1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股东变动等。
3.2 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3 上市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半年报、季度报)和临时报告。
四、信息披露方式4.1 上市公司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如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4.2 上市公司应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4.3 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的畅通,及时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五、信息披露时限5.1 上市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信息,如: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等。
5.2 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充分评估信息的重大性,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6.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流程、责任人和审批程序。
6.2 上市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6.3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冰洋科技股份XX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冰洋科技股份XX〔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视管理方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XX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那么的通知"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冰洋科技股份XX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时机获得信息。
第四条在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展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及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主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XX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展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1. 引言信息披露是企业在金融市场中进行透明度沟通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以及信息披露工作的高效运行和管理。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内和对外的信息披露。
3. 信息披露原则•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且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者关系等相关的重大信息。
•完整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事项。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投资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袒行为。
4. 信息披露管理体系4.1 责任分工•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政策的制定、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和决策,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制定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标准。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内部审核部门:负责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
4.2 信息披露流程•信息获取:相关部门收集公司重要信息,并及时将其报告给信息披露负责人。
•信息准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编制,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内部审核:内部审核部门对准备好的信息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经过审核的信息进行审议和决策,决定是否披露。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限将信息披露给外部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
4.3 信息披露标准•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指标等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披露。
•重大事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决策必须及时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投资、重组等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计总资产____%以上的事项;(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___%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____%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4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更多精品来自行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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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xx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xx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xx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xx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xx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xx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xx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现行有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规定向xx证券交易所提交各项文件。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xx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