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_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怎么解决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怎么解决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关于建筑工程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如果发生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苦的肯定是最底层的建筑工人,辛辛苦苦这么久,收不到工资。
要怎么解决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下面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与欠款人进行协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延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携款潜逃、发包人拒不结算、拒不验收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
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
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
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二、法律途径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了解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诉讼时间的掌握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
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纠纷的防范与解决
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纠纷的防范与解决
施工合同是工程正常施工的重要部分,而如今关于工程合同纠纷的新闻屡见不鲜。
看着电视新闻上因为合同问题发生纠纷的镜头,我们需要反思。
下面由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为您带来的工程款纠纷的防范与解决的相关内容。
(1) 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
(2)对造价和工期的要求应当符合客观规律
(3)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 标段的划分应当合理,不能随意肢解工程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6) 加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
(7) 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8)严格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9) 完善质量保修制度
(10) 严格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为您讲解的关于工程款纠纷的防范与解决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律师王洪涛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沈阳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中劳务纠纷的处理
沈阳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中劳务纠纷的处理工程中遇到的劳务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工程中遇到的劳务纠纷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下面由沈阳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解析建设工程劳务纠纷处理常见问题:一、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时候,律师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包括项目应该分解成几个独立的合同及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采用何种方式,合同的种类、形式和条件,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以及合同签订和实施时重大问题的决策,各个合同的内容组织、实施、技术时间上的协调。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依据以下客观情况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首先,从业主来看,业主的资信、资金供应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具有的管理意愿,业主对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要求等等;其次,从承包方的角度来看,应当考虑承包方的承保能力、资信、企业规模、管理风格和水平,目前的经营状况,过去同类工程的经验,企业的经营战略,长期重击、承受和抗击风险的能力等。
在不同规模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的质量要求,和工程范围的确定性,计划程度、招标时间和工期的限制,项目的盈利性,工程的风险管控,工程的资源,如资金、材料设备供应和限制性条件等,这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考虑的一些因素和风险。
给建筑施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不管是哪方的法律顾问,最主要的事情是审查和订立合同,在订立工程合同时首先要考虑上述一些因素,最大的避免风险,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建设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业主一般处于主导地位去确定一些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关于这个重要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以及合同争执仲裁的地点、程序等;第二,如果采用进度付款、分期付款、预付款,或者由承包商垫资承包,这些业主的资金来源保证情况等因素;第三,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范围、调整方法,特别是对于物价上涨、汇率变化、法律变化等对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第四,合同双方风险的分担;第五,对承包商的激励措施;第六,关于合同执行过程中控制措施的设定,业主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的控制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
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权利咨询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
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权利咨询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针对“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权利”这个问题,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1、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提出;而诉前财产保全即在起诉之前申请,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因此,如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保全措施将予以解除,且申请错误的,应赔偿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另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的时限交纳保全费用,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不采取保全措施。
2、举证期限与申请延期举证。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申请工程质量、造价、停窝工损失等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质量、造价、停窝工损失的鉴定是常见的鉴定情形,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五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建设工程鉴定纠纷的相关问题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建设工程鉴定纠纷的相关问题建设工程鉴定通常涉及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和工期鉴定。
由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所以围绕建设工程鉴定发生的争议也非常频繁。
下面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重点介绍关于建设工程鉴定纠纷的相关问题。
第一,一审未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二审提出能否获准?鉴定申请属于举证的一种方式,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
如果一审未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而在二审提出,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法院不应当批准。
第二,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应否支持?《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能否对工程款结算再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当事人诉前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当事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除非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第五,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能接受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一定要从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所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可以不从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拖欠工程款的证据有哪些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拖欠工程款的证据有哪些
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就拖欠工程款问题,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
一、证明拖欠工程款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这类证据要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类证据包括被拖欠人的身份证件、开发商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
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和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四个方面。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拖欠工程款的证据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纠纷的主要类型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工程款纠纷的主要类型针对“工程款纠纷的主要类型”这个问题,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指出工程款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
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工程款纠纷的主要类型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工程质量律师王洪涛谈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纠纷
沈阳工程质量律师王洪涛谈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和建筑公司的名声挂钩,如果工程质量不好不仅会损失名声,更加会造成重大的利益损失,那么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纠纷就成为大家最关注的话题,下面由沈阳工程质量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介绍如何处理工程质量纠纷吧!一、施工项目的组织机构管理施工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与企业组织机构管理是局部与整体关系。
组织机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项目管理功能,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以达到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
因此企业在推行项目管理中合理设置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高效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的建立是施工项目管理成功的组织保证。
沈阳工程质量律师_王洪涛律师认为首先要做好组织准备,建立一个能完成管理任务,令项目经理指挥灵便、运转自如、工作高效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
其目的就是为了提供进行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保证,一个好的组织机构,可以有效地完成施工项目管理目标,有效地应付各种环境的变化,形成组织力,使组织系统正常运转,产生集体思想和集体意识,完成项目部管理任务。
组织系统能否正常运转,首先要看项目部领导核心??项目经理。
选择什么人担任项目经理,看施工项目的需要,不同的项目需要不同素质的人才。
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领导才能、政。
治素质、理论知识水平、实践经验、时间观念。
二、施工项目质量管理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全面系统地把质量工作落到实处,当务之急是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同时,施工企业依据质量保证模式,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系统,编写质量手册,制定质量方针、技师目标,使之更具有指令性、系统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2、人、材料、施工机械的控制(1)人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应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控制的动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加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2)材料是构成建筑产品的主体。
显然在施工项目中,对材料的质量控制是举足轻重的。
(3)施工机械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化施工项目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沈阳工程结算律师王洪涛谈如何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沈阳工程结算律师王洪涛谈如何减少工程结算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承揽种类合同中的一种,和项目承揽合同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同时又有着自身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件先不论其原因如何,我们也都知道建设合同纠纷的结果涉及到最终的利益分配事宜,且属于民事案件。
因此,这种经济纠纷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标的、专业处理、民工工资、合同条款条例等相关问题。
下面由沈阳工程结算律师王洪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主要体现在哪里?1、工程量的争议工程量一般指的是由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加。
理论上应该是先由承包方做书面变更签证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再施工。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
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
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
“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
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
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
发包方就以“决算不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
3、违约的争议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
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4、建筑材料品质的争议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很常见。
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纠纷诉讼费的收取标准
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纠纷诉讼费的收取标准针对“工程纠纷诉讼费的收取标准”这个问题,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答:
工程欠款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作为财产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由原告先行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当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来划分,请以各个律所实际收费标准为准。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工程纠纷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用地纠纷的调解程序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用地纠纷的调解程序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就“工程用地纠纷的调解程序”这一问题给出了如下解答:
调解可参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
三、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四、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农村往往地处偏远,司法诉讼来解决纠纷一则费用较高,二则费时费力,国家设立调解员制度,是为了方便农民朋友。
同时调解员也
更了解本地情况,若能执行到位,必将是今后调解土地纠纷的主要方法。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工程用地纠纷的调解程序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整理工程用地纠纷的处理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用地纠纷怎么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时候,需要进行一个现场的勘察,如果发现两个工程队勘察的,地,出现了重合的情况的话,这种纠纷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由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介绍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用地纠纷怎么处理
1、当事人协商解决。
发生工程用地纠纷后,当事人之间应本着协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只有协商不成了,才由政府处理。
政府处理时要注意:单位之间的争议,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也就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最后法律救济渠道,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现此类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只较量两三个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应级的政府处理才行。
以上内容就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说两个工程队勘察土地的时候出现纠纷,都是采用的协商处理的需要联系当事人,对于这种土地纠纷而引发的冲突是非常恶劣的,因为价值方面肯定无法估计,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内容以判断自己的案情,可随时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
沈阳工程分包律师王洪涛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
沈阳工程分包律师王洪涛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针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这一问题,沈阳工程分包律师王洪涛给出如下解释: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规定,一旦施工合同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分包律师王洪涛为您讲解的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分包律师王洪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计算
沈阳工程款律师王洪涛谈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计算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程款导致农民工辛苦一年都拿不到工资。
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是否有利息呢?在追讨工程款时,能否把利息算上,工程款的利息应该怎么计算呢?沈阳工程款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计算呢?接下来进行详细解答。
一、工程价款包括: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款。
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三、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谈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原则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谈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原则
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原则”这个问题,沈阳工程合同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6)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合同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讲解的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合同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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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不结算应以什么为依据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王洪涛谈工程不结算应以什么为依据发包人迟迟不确认工程结算应以什么作为处理依据?上述疑难问题,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在法律上给您的应对策略: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案件发包人以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结算确认,一拖数年迟迟不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
而发包人应在什么期限内确认工程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
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开出的良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
”这帖良方仅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
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工程不结算应以什么为依据的应对策略,如果您对此不清楚或者想更深入的了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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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特点咨询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
建筑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特点咨询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王洪涛针对“建筑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特点”这个问题,沈阳工程纠纷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1、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特点(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4、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
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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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_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肯定会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承包人在发包时也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所以工程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的重要,如果当事人因为工程合同发生了纠纷,就要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那么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下面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2、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综上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所述,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许多,其中规定如果承包人的企业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那么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工程合同纠纷有多种解决方式,例如和解与调解等。
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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