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宪法体制的发展看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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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闻自由的历史五篇

美国新闻自由的历史五篇

美国新闻自由的历史五篇第一篇:美国新闻自由的历史美国新闻自由的历史美国的新闻出版自由尽管有相当长的时间受到宗主国的影响,但是,与英国相比,它少了传统力量的羁绊。

美国新闻自由之所以取得胜利,少不了英国新闻出版对它的恩惠。

虽然争取新闻自由的观念最终会在美国取得胜利,但是美国新闻出版自由所走过的路程也并非一帆风顺的。

在美国新闻出版发展史上,曾经发生过一些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就像一道道政治分水岭一样书写着新闻自由史,它们的意义是重大的,因为每一个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结束,最后都冲破了一次次政治的束缚,媒介的成长是跳跃式的,因此,通过以下几个历史事件来把握美国的新闻自由史是在恰当不过的了。

本文通过对美国几大新闻历史事件的介绍,了解其追求新闻自由的过程并对其新闻自由的实质做简单的分析。

一、美国新闻自由的历史事件(一)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美国的新闻自由的精神,其源头要追溯到欧洲大陆,特别是英国。

在欧洲,最初的大众传播手段即印刷术的出现,成为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始动力之一。

15世纪,书籍的出版不再局限于大学和修道院,二是进一步向小城镇和乡村拓展。

马丁·路德及其追随者在1520年之后广泛使用印刷品在德国乡村传播新教教义,这些印刷品被大量复制,在信众中广为传阅,因此,“传统的精英集团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印刷界打破常规的诉诸感情做法所导致的社会后果。

鉴于马丁·路德在德意志推行的以读书为本、以新教为基础的宗教改革取得成功,亨利八世很快采取措施对英格兰的印刷业实行限制。

”① 从亨利八世到伊丽莎白一世,都铎王朝对新闻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1529年,亨利八世开列了一张禁书单,开始了对出版业的控制。

1530年,世界上第一个出版许可证制度在英国建立。

但是,英国社会阶层从未停止过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在漫长的政治斗争中涌现了一大批著名的人士: 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约翰·厄斯金(John Erskine)、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en)、约翰·密尔(John StuartMill)。

美国战时新闻规制与媒体新闻自由

美国战时新闻规制与媒体新闻自由

美国战时新闻规制与媒体新闻自由摘要美国一向标榜自己是世界上最有新闻自由的国家,并依此来批评他国没有新闻自由。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美国并不存在绝对的新闻自由。

美国的新闻媒介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受到来自政府的各种压限制。

尤其美国经历战争的时侯,政府对于新闻媒介的这种限制则会表现的更为明显。

美国政府和军方在历次战争中逐渐演化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战时新闻规制手段,这些规制手段与美国历来所标榜的“新闻自由”是自相矛盾的。

美国战时新闻规制手段的存在,充分证实了美国所谓的“新闻自由”的虚假性。

本文从美国战时新闻规制的发展历程和战时新闻规制的手段及其对新闻自由的摧残等方面论述了美国战时新闻报道的不自由和美国所偶标榜的“新闻自由”的虚假性。

关键词:美国战时新闻规制新闻自由US Wartime News Regulation and the Freedom of PressABSTRACTUnited States has always advertised itself as a country which boasts the most liberated press policy, and so to criticize other country that they do not have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But the reality is absolute freedom of the press has never exis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U.S. media has been under the pressure of the government since the date of birth,especially when America is at war. The U.S. government and the Military , in various wars , has evolved a set of "effective" wartime journalism regulation policy. These regulatory instruments and the "press freedom" which United States has always advertised is self-contradictory. The existence of the “wartime journalism regulation policy of America”Is the solid proof of the falsity of U.S. freedom of the press.Keywords: U.S. wartime journalism regulation policy freedom of the press.美国战时新闻规制与媒体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一个伟大的口号。

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

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

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这一口号,是在西方近代报纸初期出现的。

1664年英国资产阶级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首先提出“新闻自由”到1789年8月,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立的制宪会议通过著名的《人权宣言》,其中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同年,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也规定:国会“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并被视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新闻法规。

列宁曾把早期的资产阶级提出新闻言论自由口号称为“伟大的口号”,“因为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性,即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国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争”。

然而,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为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就削弱和剥夺广大劳动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就使那些法案和宣言中的自由思想富有了极大的虚伪性。

然而,有人认为“新闻自由应该是独立于党和政府控制之外的自由”。

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废止言论和出版自由”。

可是曾担任《纽约先驱论坛报》主编的约翰·斯文顿,在纽约报界协会就新闻自由问题发表讲话时说:“在美国没有独立的报纸这回事”,“万一准许我的报纸有一期发表诚实的意见……24小时内我的职位就完蛋了。

”美《新闻日报》也因揭露内幕遭到联邦调查局的秘密调查。

特别律师传讯主编兼副社长马博,盘问了一个多小时,后又传讯记者菲普斯,盘问了四个多小时;但两人不仅态度强硬拒绝回答,反而指控官方违反宪法践踏新闻自由,把律师弄得十分尴尬难堪。

这些现象告诉我们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而且事实上新闻自由的存在也是受到各方面的约束的。

受到历史进程的限制。

新闻自由是一种历史现象,它在历史上产生和历史推进中发展变化。

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革以及阶级的产生和变化,言论自由从此成为一小部分人的特权,它以多数人的不自由为条件;随着历史向前推进和新的阶级出现,这种以剥夺广大劳动群众自由权利为前提的言论自由的性质并未改变,只是由一个剥削阶级取代另一个剥削阶级的言论自由。

浅析美国新闻史上新闻法和新闻自由的关系

浅析美国新闻史上新闻法和新闻自由的关系

本人权之一 , 因此每个公 民都享有 言论 和
出版 等 自 由 。 在 新 闻 自 由理 论 的 主 导 下 ,
资产 阶级 的新 闻事 业得 以产生 、 发 展和巩
民依 附于土地及 地主 , 而地 主又依附于更
大 的土地主直至君主 , 从 而 形 成 了一 种 金
固, 该理论也因而成为资本 主义新 闻法 产
在1 9 5 1 年 召开 的 国 际新 闻学会 上 , 对新 闻 自由 的定义 为 : 包 括 自由接 近新
闻、 自 由传 播 新 闻 、 自由 发 行 报 纸 ( 其 中 包 括 电台和 电视台 ) 以及 自 由 表 达 意 见 。 从

新 闻法 ( 主要 指资本主义国家 ) 产
发展 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 于资本主义制
N E W S W O R L D I 学 子 论 文 选 登
浅 析 美 国新 闻史 上 新 闻法 和 新 闻 自由的关 系
。陈 磊
【 摘
要】 与其他英 美法 系国家一样 , 在 美 国没有一部 系统 完整的新闻法典 , 高校 新闻传播专业教 育的课程 中也没有一 门课程 叫
“ 新 闻法” 。 美国在具体 的新闻实践 中主要 遵循 的是《 宪法第一修 正案》 所确定的“ 言论 自由” 和“ 新 闻 自由” 原则及在历 史发展过 生的各种判例及其确 定原 则。 但是 , 新闻 自由 同样 也受到 了法律 的限制。 美国政府 ( 通常通过法律 ) 与新 闻 媒 体对抗 、 博弈 、 妥协 、 合作 等 , 在诸 多现 实且互相制约 的 因素 中, 美国新闻界不断获得发展 , 美 国也 最终成 为 了世 界上新 闻业 最发 达
市场经济极不发达 。 由于几乎不存在经济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与新闻伦理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与新闻伦理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与新闻伦理自由言论与新闻伦理一直是美国媒体界的核心议题。

作为一个拥有言论自由传统的国家,美国在法律上保护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然而,随着媒体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而棘手。

本文将探讨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与新闻伦理之间的关系。

媒体法是规范记者行为的法律框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禁止国会通过规定言论的法律。

这一修正案在美国社会和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不受政府干预。

这为新闻媒体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他们能够对政府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揭露和批评。

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发布谣言、诽谤和违法信息。

媒体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利时,也要遵守新闻伦理的规范。

新闻伦理是指记者在采访、报道和编辑新闻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这些准则包括保护受众隐私、避免不实报道、尊重他人权益等。

虽然新闻伦理不是法律规定,但它对媒体的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与新闻伦理之间的平衡并不总是容易实现的。

一方面,有些媒体机构为了提高点击率和收视率,可能会趋于制造轰动的新闻,甚至不择手段地追求观众的关注。

这就导致了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进而破坏了公众对新闻的信任。

另一方面,政府也可能滥用权力对媒体进行干预,试图控制媒体的言论自由。

这种干预行为包括打压异议声音、审查新闻内容和打压独立媒体等。

这种干预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独立性,也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媒体界进行了一系列的自律举措。

例如,新闻媒体自建了一套行业伦理和操作规范,通过自我监督来保障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此外,一些独立的新闻媒体还不断推动相关立法,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和约束,以避免媒体自由的滥用。

综上所述,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与新闻伦理密不可分。

媒体法为媒体提供了言论自由的基本保障,但也有必要遵循新闻伦理的道德准则。

在追求新闻言论自由的同时,媒体应该更加注重保持客观、真实和负责任的报道,以树立公众对媒体的信任。

最新 美国新闻自由对自由言论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精品

最新 美国新闻自由对自由言论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精品

美国新闻自由对自由言论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是美国保障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侵犯人民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这里有两个重要的概念: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和新闻自由(freedom ofpress)。

新闻自由一般可以理解为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即新闻媒体有决定出版或者发表哪些言论的自由。

“或者说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这一特殊主体的言论自由,它是一个从属于言论自由的概念或分支。

”“当人们笼统地谈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时,虽然大家都很清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更多的是把新闻自由视作一个从属于或被包含于言论自由的概念,而不去考虑它们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张力甚至冲突。

”本文试图通过论证阐述美国新闻自由对言论自由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与负面影响。

美国国父既然在宪法中提出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那么言论自由定有其不容忽视的价值。

通常来说,言论自由的价值理论有以下几种:第一,言论自由与真理理论。

真理是客观存在的,真理又是不断发展的。

对真理的认识与揭示依赖于人类集体的努力,无论谁都不能断言他人的认知对于追求真理是毫无意义的。

因此,人人享有言论自由,自由表达自己对客观世界认知的观点或者质疑他人的观点,对人类追求并不断促进真理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言论自由与社会民主理论。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美国宪法最初提出并保护的就是人们有表达不同观点的自由。

只有不同的政治观点都能被自由地表达出来,才能建设民主政治,否则就是独裁。

第三,言论自由与个人自主理论。

该理论认为作为独立自主的本体的个人,有自由决定自身一切事宜的权利,其中包括不受政府干涉地自由表达自己的权利。

某种言论受到保护是因为对表意者本身有价值,而非对他人有某种功用。

不过言论自由也有负面的影响。

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普通大众发表的不仅包括批评政府的政治言论,还包括恐吓、挑衅、泄露国家机密、低俗、仇恨、淫秽色情等各种类型的言论。

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从“星法庭”到“权利法案”,从《纽约时报》到《人民日报》江岳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又译作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她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形成发展演进而来。

如今,新闻自由不仅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使是在专制集权的国家里,统治阶层也会把她写进宪法装点门面,虽然现实与之相差千里。

然而不论如何,新闻自由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

1948年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各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及其三个子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

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直接规定了各缔约国政府有保护新闻自由的义务。

但就是为了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人类却经历了腥风血雨的斗争。

在腥血过后,西方国家迎来了自由的阳光;而在东方,冲破专制的自由之路仍然路漫漫其修远兮?一“星法庭”(The Court of Star Chamber)公元1450年前后,德国美因茨的工匠古登堡(Johnnes Gutenberg)改进了金属活字印刷术技术,发明了欧式印刷术及印刷机。

当时正值文艺复兴运动遍及欧洲,印刷技术和复兴思潮的结合在欧洲引发了一场思想大地震:“由于印刷机的出现,因而产生了…危险思想‟的传播,远远超过这种思想创始人的直接影响这一前景,于是问题尖锐了。

”(《多种声音,一个世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0)技术的进步直接威胁到了封建王朝的统治,本能的恐怖使各国统治者先后颁布种种法令,严厉压制出版物。

在各种法令中,最“著名”的当是“星法院法令”。

1586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Queen Elizabeth, 1533—1603)颁布“出版法庭命令”,亦即“星法院法令”,对违犯者处以罚金、判处徒刑和肉刑,甚至可以进行不经辩护的秘密审判。

托马斯·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及实践

托马斯·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及实践

2014年第6期(总第25期)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ournalofSocialScienceofHarbinNormalUniversityNo畅6,2014TotalNo畅25托马斯·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及实践郑 丽(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陕西 西安 710061)[摘 要]托马斯·杰斐逊是美国历史上最博学、最勤奋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之一,是他那个时代最为真诚的新闻自由主义者。

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主要缘起于自然权利学说和限权政府理论,与其民主理论和哲学理念一脉相承。

他从捍卫民主的角度指出新闻自由是监督政府、启发民智的有力保障。

在其总统任内,杰斐逊极力推动枟权利法案枠的通过,极力捍卫新闻自由等权利,用行动实践了自己的新闻自由主义理论。

[关键词]杰斐逊;新闻自由思想;自然权利[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4)06-0149-03[收稿日期]2014-09-26[作者简介]郑丽,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史。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Jefferson,1743-1826)是美国伟大的思想家,他的贡献主要是发扬了美国的自由民主理论。

他一生对暴政、对专制深恶痛绝,对自由、民主无限向往,而且终其一生为之奋斗。

从枟独立宣言枠的发表到美国宪法的通过乃至枟权利法案枠中新闻自由的确立,杰斐逊都成绩斐然。

正如方纳教授所言:“在开国元勋中,就奠定国家的民主方针来说,没有人比杰斐逊所起的作用更大。

”[1](P3)新闻自由是杰斐逊思想的一个主要思想,并且出现在他的很多著作中,他将该思想视为民主的基石。

他的这一新闻自由思想是迄今为止最具生命力和启示效力的。

我们将以新闻自由为主线,考察杰斐逊作为思想家,其新闻自由思想的渊源、主要内容以及作为政治家,他是怎样践行和确保新闻自由的。

一、杰斐逊新闻自由思想的渊源(一)自然权利学说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来源于自然权利学说,该学说始于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该学派的重要特点是崇尚自然,主张“归依自然”,他们把人看作自然界的一部分,把人的本性,人的理性看作主宰万物的普遍法则,自然法赋予人们以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新闻自由”的发展史

“新闻自由”的发展史

1776年,美国独立张政爆发。独立战争期间,殖民政府对报刊继续进行压制,殖民政府颁布印花税法案,以限制报纸的正常出版和发行。各大报刊以拒绝支付印花税等方式进行抵抗,殖民政府被迫撤销印花税法案。独立战争期间,塞缪尔亚当斯和托马斯潘恩等杰出的宣传家对于反抗英国殖民统治、追求自由平等独立的思想也蔓延到报刊界。潘恩的《常识》更是吹响了独立的号角。
提到美国新闻自由的发展史,那么“曾格案”就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它代表了美国这片大陆上的人民最初的对于新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并付诸行动、取得成功。1733年,德国移民曾格在纽约创办《纽约周报》,大多刊发平民领袖抨击时政的文章,一年后,遭到殖民政府的起诉。律师汉密尔顿以80岁的高龄为其辩护并取得成功。该案在美国确立了“每个公民都有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真相的自由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激起了殖民地人民对于英国殖民当局统治的不满和对自由民主的向往。
美国独立后,1788年,美国通过《联邦宪法》,但宪法未包括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直到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开始着手制定《权利法案》。詹姆斯麦迪逊负责起草法案内容,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获得通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定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不得剥夺言论及出版自由;不得限制人们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这从根本上确立了美国新闻自由和民众言论自由的绝对权利,是美国新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பைடு நூலகம்
美国“新闻自由”的发展史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美国新闻自由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任何自由都来之不易,对于极力追求个人权利和自由民主的美国人民来说,对新闻自由的争取更是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殖民地时期,本杰明哈里斯创办了美国大陆上的第一张报纸——《国内外公共事件》。但仅出版四日,就被殖民当局以“该报含有非常激烈的评论”为由禁止发行,并颁布法令“严禁任何人未经允许擅自印行任何印刷品”。随后的《波士顿新闻报》、《波士顿公报》也都打着“政府核准发行”的字样公开出版。由此可见,在没有独立之前,美国大陆上的报刊禁令是很严格的。

论美国新闻自由入宪之争

论美国新闻自由入宪之争

今传 媒
21 00年第 9期
传 媒与 法研 究
闻 自由入宪 。但是联邦党人并不这样认为 ,两党在是否允许 第二项第三节规定“ 除弹劾案外 , 一切刑事犯罪之审判应 由陪 包括新闻 自由 内容 的 《 权利法案 》入宪 的问题上展开 了激 烈 审 团审理【” _ 的权利 )与新 闻 自由这一项非属于个人 的权利性 7 1
二 、反联邦党人与联 邦党人关于新 闻 自由
反联邦党人把新 闻 自由看成是美 国 自由的保障 ,因为新 英国政府便对当地的出版印刷业采取了苛刻的限制,例如事 闻 自由的 目的正是对政府 的运作 加以监督 ,所 以他们坚持新
收稿 日期:2 1 —62 0 00 —1
作者 简介:刘汀滢 ( 98 ) ,中国政 法大 学法学院,主要 从事 宪法研究 18一 ,女
今传 媒
21 0 0年第 9期
传 媒 与法研 究
论美围新闻自由入宪之争
刘 汀 滢 屋 .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 院,北京 12 4 ) 0 2 9
摘 要 :现今 ,新 闻自由 ( ed mo t pes 作 为美 国的一项宪法权利被规 定在 Ⅸ 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而最初在 f e o fh r ) r e s 美 18 年制宪会议上,联邦党人 ( e e l t)与反联 邦党人 ( n — rlt ) 77 Fd r i s as A tF a s 在是否允许包括新闻 自由内容 的 《 i 甜e i S 权利法案》入 宪的问题上展开 了激烈的争论 。在本文 中,笔者 将从 美 国新闻 自由的产 生背景入 手,从权 利保 留、 权利 法案 的危险性、宪 法与 《 权利法案》的关 系以及 《 权利 法案》对政府 的作用 四个角度 , 逐步探求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有关新 闻自由的争议焦点, 并对他们各 自的论 点进行分析 ,从 而表 明新 闻 自由入宪的正 当性。 关键词 :新 闻 自由;联 邦党人 ;反联 邦党人

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和意义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

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

其实当时美国在审批民权法案时,现在的第一修正案被列在第三,不过提案的前两条没有获得通过。

美国社会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

最具代表性的五种理论看法是:1.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

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

2.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

这种理论其实是一种策略,法庭基本上是在一个个的单个案例中,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的斗争,以进行取舍。

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这里是由一个个的案例在一种种特殊的情况下来定义的。

3.优先平衡理论: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和其他的权利进行权衡时,处于更加要保护的地位。

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运用。

4. 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

提出这种理论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

"所谓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

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与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

前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后者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

"。

5. 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浅论热点事件中新闻自由以及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浅论热点事件中新闻自由以及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浅论热点事件中新闻自由以及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新闻自由与国家利益并不相悖新闻自由是传媒行业所尊崇的重要价值,也是新闻行业存在及持续繁荣的保障;新闻自由对新闻行业来说不可或缺,而且,新闻自由对于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国家利益则是每一个以国家为单位的社会族群之利益的总和,而构成这个总和的则是族群的每一个构成因子(最终来说是每一个自然人)的个体利益。

一般来说,新闻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统一关系通过以新闻立法的途径实现。

一方面,新闻立法保障新闻自由。

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的途径在不同程度上保障新闻自由。

从17世纪中叶开始,新闻自由(当时是出版自由)的主张就在英国兴起,约翰·弥尔顿在英国议会发表被称为《出版自由请愿书》的长篇演讲,第一次提出了出版自由这一口号。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在法律上保障新闻自由的国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从该修正案通过时起直至今天,新闻自由一直是各国新闻界所追求及奉行的理念,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新闻自由。

尽管我国迄今尚无具体的法规明确保障新闻自由,但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中的言论自由就可以广义地解释为包含着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所以,我国《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是我国新闻自由得以保障的法律基础,可以说,在我国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另一方面,新闻立法规范新闻行为。

孟德斯鸠曾在其著名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说过:“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如果把新闻自由看作是新闻行业的权利,那么亦应该看到,权利的对立面是义务,毫无疑问,新闻行业也应该承担一定程度上的义务,而这种义务的最低标准则是新闻立法,即新闻活动不得以违反新闻立法的方式进行。

美国政治与新闻媒介的关系

美国政治与新闻媒介的关系

美国1791年12月15日批准的“权利法案”(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保证了新闻出版自由。

大众传媒机构依靠这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

成为对政府、国会、法院三个机构行为进行监督批评的“第四个权力机构”。

在当今社会谁也无法忽视媒体在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手段基本上是通过媒体,即便是政策的决策者们,他们的第一手信息也主要是通过媒体完成。

《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三大广播公司(ABC、CBS、NBC)及FOX和CNN,都是美国政府官员关注的对象,而绝大多数官员一天的工作也通常是从浏览这些报刊、观看电视台的早间新闻或浏览互联网上的新闻网站开始的。

一旦记者和编辑“选择”出一些人和事加以报道,特别是大量的、不间断的报道,这些“新闻”就可能引起公众的关注。

这种关注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政府修改政策或推行新的政策。

《纽约时报》在美国的影响力非同小可。

1971年,美国深陷越南战场不能自拔,《纽约时报》连续刊登美国国防部绝密文件《关于越南问题的美国决策过程中》(简称为五角大楼文件)的核心内容,引发国内民众的反战热潮一浪高过一浪,最终导致美国政府退出了越战。

但是,媒体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的同时,也依赖于政治、受制于政治权力。

世界上也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

就算是在新闻自由、媒体独立大旗下的美国,“自由”新闻也是不自由的。

虽然美国媒体一直以自己的新闻自由为傲,美国政府也一直标榜其对新闻自由的尊重,但当这种自由触犯到政府利益时,政府便会运用多种手段对新闻媒体加以控制。

早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美国军方就颁布一项命令,要求所有战地记者在发稿前,必须将稿件提交宪兵司令批准。

二战时期,罗斯福总统以行政命令成立新闻检查局,颁布了《美国报刊战时行为准则》,严格规定发布的新闻信息。

海湾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对新闻界的审查是历史上所有战争中最广泛的审查。

所有文字和广播报道在发稿前都必须经过检查,稍有不从者,就挥舞“爱国主义”和“国家安全”大棒进行封杀,完全凌驾于受宪法保护的新闻自由之上。

美国媒体法自由与限制

美国媒体法自由与限制

美国媒体法自由与限制自从美国宣告独立并确立宪法以来,言论自由一直被奉为核心价值之一。

媒体作为言论自由的重要阵地,在美国社会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美国媒体自由并非无限制,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美国媒体法的自由与限制,从中窥探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一、言论自由和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确立了言论自由的保护,任何法律都不能剥夺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

此修正案保证了媒体可以独立报道新闻、持有不同政治观点以及批评政府。

这种言论自由的权利被广泛认为是美国民主的基石,也是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美国媒体法的自由美国媒体法的自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新闻报道和新闻保护美国媒体法保护新闻机构的报道自由,新闻编辑有权选择和判断要报道的内容。

这种自由使得媒体能够独立地挖掘新闻事实,并对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进行监督。

此外,美国还设有新闻保护法,允许记者在一定条件下对保密信息进行报道,确保新闻报道的独立性。

2. 言论自由和政治捐款美国的选举制度规定政治捐款是一种言论自由的形式。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个人和公司有权捐款支持政治候选人和政治组织。

这种权利被广泛承认为言论自由的一种延伸,支持了政治活动和言论的多样性。

3. 独立的媒体组织美国的媒体组织相对独立,政府对其编辑控制非常有限。

这种独立性使得媒体能够独立地报道新闻、发表评论,对政府的批评也更加直接和自由。

三、美国媒体法的限制然而,美国媒体法也存在一定的限制:1. 诽谤和隐私权美国媒体法禁止发表虚假和恶意的言论,以保护个人的诽谤和隐私权。

这种限制确保了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但也可能对新闻自由产生一定的压缩。

2. 国家安全和保密信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美国政府有权限制某些具有敏感性的信息的披露。

媒体在报道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时可能受到限制,以防止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3. 专利和版权保护美国媒体法对专利和版权有一定的保护,限制他人对他人原创作品的使用。

请论述新闻自由观念的确立历程及主要内涵。

请论述新闻自由观念的确立历程及主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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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的保护不能随着个人意志的内在基本指向的变化而变化,诉诸 法律的惩罚和控制来纠正滥用自由---包括新闻自由是十分有必要的”
滥用新闻自由不仅会危害公民的隐私权,还会影响公平审判,国家安 全等严重后果。各个国家都对新闻自由有着一定的法律约束
美国 1.告诉法庭媒体即将刊登不真实报道,将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庭发 布禁令,制止媒体的失实报道。禁制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星期,在六个星期内, 申请禁止令的当事人要举证,并且这种言论禁止令要求对双方辩论的听证, 听证完毕后由法庭发出。 2.在法律中规定对某些特殊人员的姓名禁止报道,特殊人员一般包括强奸受 害人和未成年罪犯。 3.申请总统令,或者由行政机关发出“终止令”,但是这种禁言令没有法庭 的禁言令有效,媒体可以不遵守,且允许媒体针对此种禁止令提出上诉。其 它的方式还有时、地的限制和政府指导令。
既然所有权利---无论精神的还是法定的----就权利要求者的意愿做出 了假设,那么就不存在无条件的权利

03
为什么要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
New media
为什么要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

1
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符合道德的要求

“在社会中,任何一种机构,信仰,或利益团体都存在好的和坏的。 或者兼而有之。诉诸理性的新闻自由有可能变成诉诸公众的激情,无 知,偏见和心情惰性的自由。所以我们不能回避新闻自由具有危险性 这一事实。” 在运用自由方面,就新闻界的表现而已不仅是主动的不端行为,而且 还有不作为和作为不够。到目前为止,表达自由一直包括抑制表达的 自由,对于新闻界来说,这一自由不再是绝对的了

新闻自由必须包含消费者不去消费特定新闻产品的自由,否则发布者 的自由就是以消费者的自由为代价

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

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

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2013-11-11 15:04:48原文地址:美国的新闻自由与管制作者:云-山-水-客核心提示:由于普世系媒体以及亲美公知长期以来不停地灌输影像,许多中国人头脑中形成这样一个印象:美国是新闻绝对自由的社会,政府根本不管媒体报道什么内容,因为新闻自由受美国宪法保护,政府也无可奈何。

下面我整理一些资料,试图还原美国新闻环境的本来面目。

一、美国“新闻自由”的本质. 有这样一篇美国人写的政治寓言非常犀利:【一个美国人来到一个小岛了解当地的民主制度。

这个小岛的国王介绍:我们非常民主,开会讨论的时候全民参加,每人拿一个金喇叭,表决的时候看哪一方的喇叭声音大来决定胜负。

美国人一听这个制度很民主呀,要求现场观摩一下。

议事那天,讨论到有关措施时,不管支持还是反对,总是那几个人拿出金喇叭狂吹,其他人一动不动。

美国人很奇怪,问国王:“ 其他人为什么不吹喇叭。

” 国王回答:“因为他们买不起金喇叭。

” 美国人说你这哪是民主啊,分明是富人统治。

国王问:“你们是怎么民主的?”美国人开始介绍新闻监督,怎么通过媒体来制约政府。

国王问:“你们的媒体属于谁呀。

” “有钱人。

” 国王大笑:“这和金喇叭一样啊。

”】如果在美国待得久了,就会充分理解这个一针见血的寓言。

美国的新闻媒体掌握在大资本财团手里,无论表象如何,骨子里都是传播有利于资本财团的内容。

所谓的“新闻自由”,实质是资本的自由。

或许有时不同资本财团间会有冲突,有时也会把政府架在火上烤,但媒体的资本属性本质是不会变的。

美国的新闻自由和监督上最耀眼的光环是因为他们常常和政府唱反调,在很有正义感的人们的眼中,和政府作对就是有充分的自由,同时也是在进行监督。

和世界上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新闻媒体确实不在乎政府的脸面,也不怕政府的权威,他们好像是专门和政府对着干似的。

大报和联邦政府对着干,小报和地方政府对着干,在美国从政的人,就没有一个没挨过骂的。

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已经被新闻媒体骂了二百年了,都成了一种习惯了。

美国媒体有什么规章制度吗

美国媒体有什么规章制度吗

美国媒体有什么规章制度吗
首先,美国的媒体行业受到法律的监管和保护。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新闻自由和言
论自由,但有时也会出现对媒体行为的法律限制。

比如美国的媒体必须遵守损害名誉法律,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称谓他人造成伤害。

同时,还要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不得未经授权使
用他人的作品或信息。

其次,美国的媒体行业有一套自律规章,由新闻业自身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

比如美国新
闻编辑协会和广告协会等组织,会定期发布新闻行业的道德准则和标准,要求媒体遵守。

这些准则包括如实报道事实、保护新闻来源的隐私、避免利益冲突等。

违反这些道德规范
的媒体可能会面临行业内的批评和制裁。

此外,美国的媒体也受到市场竞争和读者监督的约束。

在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体系下,媒体
机构要吸引广告商和读者,就必须提供高质量的新闻报道和服务。

如果媒体不诚实或失误,读者和广告商就可能抛弃它,导致经济损失,甚至破产。

总的来说,美国的媒体环境充满挑战和机会。

在法律约束、自律规章、市场竞争和公众监
督的作用下,美国的媒体可以保持相对独立和自由,为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和理性的信息。

希望这些规章制度能够继续得到尊重和遵守,让美国的媒体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美国新闻自由

关于美国新闻自由

“充满虚伪”的美国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来自百度百科)。

只要稍稍有点新闻意识的公民都深谙一个道理:在我国,新闻媒体是政党的耳目喉舌,是政策的宣传工具,是没有所谓的“新闻自由”的,这种情况是建立在中国现阶段的发展特征之上的。

在我的周围,有着许多志在前往美国著名学府进行学业深造的同学,他们想要在美国见识到真正的新闻自由和民主并带着他们的志向和学识回归祖国为新闻事业贡献力量。

不得不说,这样的青年才是真正的国家栋梁,但是,美国,真的存在我们所一直渴望的绝对的新闻自由吗?上一次我们在老师的课堂上观看了十分有教育意义的电影《总统班底》,在观后感中我写道:“即使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虽不像我国一样成立新闻媒体监察部门对新闻报道进行审查,却以一种更潜移默化的方式,将他们愿意看到的报道方式植入媒体脑中最终令其放下尖刻的笔和摄影机。

这也是这么多年来,没有类似于水门的事件再次发生的原因。

”水门事件使美国新闻自由达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辉煌顶峰,两名不知名的记者以蚂蚁般的微薄之力掀翻了尼克松这座政权大楼,这也使得美国的新闻自由似乎得到了许多其他尚在“政权新闻体制”压迫下的记者与民主人士的大肆褒奖。

然而,日前曝出的新闻却让人大跌眼镜——今年五月初,美联社抗议美国司法部非法窃听其旗下记者的电话并获取通话记录长达两个月,而司法部拒绝说明为何要获取这些通话纪录。

这件案情的调查一拖再拖,最令人费解的是,司法部的回应声称,他们的行为是遵循特定的法律法规的。

何谓特定的法律法规?答案自然不言而喻,政府的意志决定一切。

回顾2010年的“维基解密”事件,朱利安·阿桑奇泄密了9万多份驻阿美军秘密文件,这也使得他至今无家可归、惶惶不可终日。

“维基解密”无疑是对美国“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金字招牌的一个嘲讽和打击。

美国政治观念中的所谓新闻自由

美国政治观念中的所谓新闻自由

作者: 单纯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理论室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
页码: 11-14页
主题词: 新闻自由;资产阶级革命;政治活动家;启蒙运动;人类文明;美国;政治斗争;民主政治;
自由主义;王权
摘要: <正>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观念。

在历史上,人类的新闻传播活动曾受到过王权和神权的钳制,使人类文明的进程蒙受过巨大的损失。

近代的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在理论和实践上证明了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之后,许多国家都用法律形式确保所谓新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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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宪法体制的发展看新闻自由作者:熊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新闻自由思想,起源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press”这个词起初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词义也在不断扩展,不仅可以解释为“出版”、“出版业”,而且可以解释为“新闻业”、“新闻界”,现在则泛指大众传播业和大众传播媒介。

在我国,起初将词汇the freedom of press译为“出版自由”,但是随着press的词义演变,目前被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自由是政治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特别是近现代,对自由的概念内涵就有各种各样的研究和讨论。

本文以美国实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具体情况和“曾格审判案”为例来分析新闻自由。

关键词新闻自由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限制与制裁作者简介:熊艳,陕西教育学院化学与化工系。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61-02一、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又称新闻自由权,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国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在近代报刊出现以后,新闻自由被提出,资产阶级为了摆脱专制政权对舆论的束缚,展开了漫长的争取新闻自由的努力。

二、宪法体系的基本确立早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新闻自由就是领导者们致力争取的权利之一。

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称:“新闻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个民主政权都绝不应妨碍这种自由。

”与之类似,在1780年的《马萨诸塞宪法》中规定:“新闻自由对于保障一个国家其他自由而言必不可少。

在新的联邦政府中,这一自由不容妨害。

”以此为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正式规定,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

和宪法几乎同时通过的有十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国会永远不许制定妨害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法律。

新闻自由制度在美国初步确立。

然而在其后很长时间内,美国民众表达自由的环境却并不宽松,例如:1788年,执政的联邦党人操纵国会通过了《惩治煽动叛乱法》,其中规定,凡“意在诋毁政府或煽动人民仇恨(政府)的言论,均属犯罪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监禁”。

但是联邦党人的这一举动遭到了广泛的反对,联邦党也在随后的选举中失败下台。

然而该法却保留了下来,直至1925年,“吉特罗诉纽约州”一案发生之后,才使得美国的表达自由政策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三、吉特罗控纽约州案和曾格审判案(一)吉特罗控纽约州案在1925年的“吉特罗控纽约州案”(Gitlowv.NewYork),美国的最高法院第一次声明美国各州不得剥夺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宣称:“我们可以假定,我们也确实假定,言论出版自由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禁止国会予以剥夺,言论自由属于个人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受到第十四修正案适当法律程序来保障,各州不得侵犯之。

“吉特罗控纽约州案”中可以看出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禁止国会予以剥夺,更受到适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各州政府不得侵害美国公民之言论自由。

根据控权论的立场,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免于受到政府事先的限制(prior restraint)或事先的审查(prior censorship),如果政府有权力任意对人民的言论实行事先限制或审查,公民的言论自由必定要迎合政府所好,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将掌握在审查者的手中,言论自由则形同虚设,因为一切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充其量只束缚于审查者所认可的模式内,正如美国道格拉斯法官(William,O.Douglas)所提出的:“审查或事先限制为第一修正案的灾厄(anathema),因为这种制度使审查者之手介入每一篇社论及每一则新闻中,审查者一旦步入言论的舞台,由于权力的关系,会变成独裁者,实际上,建立审查制度之需要仍意味著作者发表的内容必须符合审查者所订之标准,不可触怒他,或起码不可招惹他或不满他,在这种情况下,审查者成为衡量思想的主要人物,他订定一套划一的模式(adeadening pattern of conformity),人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别想发表意见。

”(二)曾格审判案(The Zenger Trial)“曾格案件”——也称“曾格事件”,美国新闻史上关于争取新闻自由的著名案件,影响深远。

美国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开始于此。

曾格(1697-1746)John Peter Zenger是一个穷人出身的出版商,在1726年开设了自己的印刷厂,并于1733年创立了《纽约周刊》。

而在1735年,他因在该刊上批评殖民当局,而受到总督的起诉。

后经过费城的著名律师汉密尔顿的抗诉,被无罪释放。

这个案件彻底改变了美国的新闻制度,是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依据,在新闻史上占有极端重要的地位。

它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1)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的不是诽谤;(2)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3)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

这三条原则实际上标志着“批评政府无罪”的原则在美国初步确立,所以,我们也会说这是美国新闻自由制度形成过程中最关键的一个历史事件。

1776年北美独立革命之际,弗吉尼亚州宪法规定了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

在其权利章第十二条写道:“言论出版自由是自由的坚固要塞之一,压制这一自由即是专制政府。

”这是保障言论自由最早的成文宪法。

而随着1789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国会被规定不得剥夺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美国逐渐形成了对于言论“公正评论”的原则。

(三)“批评政府无罪”原则的深化1920年,美国《芝加哥论坛报》刊登了一名州长竞选人的演说,其中有指责芝加哥市政府财政败坏、信用破产的文字。

市政府向法院控告该报损害名誉,要求报社赔偿市政府在市政建设和发行公债的过程中受到的1000万元损失。

经过长达3年之久的诉讼,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于1923年判决报社无罪,芝加哥市政府败诉。

该判例的意义在于它突破了美国”公正评论“的法律原则,确立了新闻界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原则。

这无疑是对”批评政府无罪“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

”公正评论原则“至今依然在大多数国家奉行,有些国家把这一措施看为实现言论自由或批评的”特许权“或”优先权“,也就是在牵扯到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为保证意见表达和舆论沟通的更充分,法律应当首先考虑对不怀恶意的公正评论的权利的保障,其次是对关乎个人或法人(包括政府)权利的保障。

换句话说,除了英美以外的其他的很多国家,都明确并且肯定了新闻舆论批评在宪法权利上所具有的优先地位。

而构成舆论批评宪法权利优先地位的两个基础性条件是”公共利益“与”公众人物“。

具备了这样的两个条件,同时又满足”真实“、”善意“、”合法“的要求,即使批评中的言辞有偏激、偏颇,都应得到法律的宽容,减免处罚或不予追究。

当年汉密尔顿对曾格的成功辩护,为美国创建持续至今不受约束、自由的新闻业奠定了基础。

正如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得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1918年写道:”思想的自由交流,是达到理想的终极之善的较好方法,对真理的最好的检验是思想的威力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然而,这是我们的《宪法》的理论基础。

“四、受到限制与制裁的言论(一)煽动性诽谤的威胁历史上,对表达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所谓的煽动性诽谤了。

1798年,联邦党人通过的《反煽动法》即把任何批评政府的言论一律认定为煽动性诽谤的刑事犯罪,虽然这一法律3年后自动失效,但其煽动性诽谤这一普通法原则却延续了下来,到了1917年又有《反间谍法》来指控各种反战言论,冷战初期则演变成麦卡锡主义。

经过”明显和现存的危险“标准和”明显和可能的危险“标准,到1969年的”明显和现存的危险“标准才为此划定了一个句号。

同时认定,除非鼓吹使用暴力或违法是旨在煽动或激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并有可能煽动和激起这样的行动,否则联邦宪法不允许州禁止或剥夺这样的鼓吹,这样就加大了第一修正案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力度。

不过,哪怕是?”美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也几乎没有人试图对涉及政府官员的出版物加以任何事先限制。

(二)其他受到限制与制裁的言论猥亵言论〈Obscenity Words〉: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猥亵言论并不具有社会价值,因此各州为了保护公民的道德,便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

挑衅言论(Fighting Words):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

由于挑衅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被排除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范围之外。

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 Words):用以传达某项特定讯息之各类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但如果以不法的行为传达某一信息,则不会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商业言论〈Commercial Speech Words〉:商业言论在美国第一修正案的法理中占有重要的一席。

商业言论,是指以拟议商业交易为主要目的言论,和非商业言论相比,美国法院在保护商业言论时更强调的是人们获得信息的权利,所以法院在确认商业言论应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时,特别注重商业言论是否欺诈和误导公众,“不真实的言论,商业的或其他的,从其本身来说从来都没有受到过保护。

”由此可见,商业言论,商业言论因涉及到社会公益及市场交易公平之层面,在受到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同时亦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而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

五、结论美国的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是高度分权。

权力从人民手里搜集起来赋予政府机构后,又被横向分割为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方面,纵向则被切分成联邦和州两个层次。

权力之间相互制衡限制,大大减少了权力集中于少数人的手中并不被限制地使用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公众对权力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的监督也是这个机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这个意义上,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本身即起到了监督政府运用权力的作用,而对个人权利最可能的侵害者就是政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即保障了对其的保障本身。

当然,美国模式并不是先验的唯一模式,美国的政治保障制度绝非完美,也不应该被认为具有普适价值。

权衡利弊,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同时,也有不同国情的限制,但是长远来看,新闻自由还是有很大的发展前景的。

参考文献:[1]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戴维·哈伯斯塔姆著.尹向泽译.媒介与权势——谁掌管美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版.[3]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4][美]德沃金著.刘丽君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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