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
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工作程序
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工作程序1.概述为了规范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机构)的监督评审,保证监督评审的质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现场评审组长负责制度》,制定本程序。
2.评审时间、依据和内容2.1监督评审应在获证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第18个月和第36个月时进行。
2.2监督评审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获证机构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3评审内容包括:a.内审、管理评审、不合格控制、纠正措施实施情况;b.量值溯源的实施情况;c.检验方法、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控制情况;d.对上次评审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e.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查,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参数进行审查;f.重点选择能够覆盖被认证检测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部分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项目参数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试验项目参数一般占认可项目不重复参数的15%以上(项目参数较少的机构,考核比例要增加);g.评审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比对活动情况;h.检查有无超范围检测或不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两次监督评审必须覆盖评审准则全部要素(不适用的除外)、质量体系覆盖的所有部门和主要承检能力(详见附件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现场评审要素分配》)。
3.职责3.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以下简称“市局认证处”)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以下简称“省局认证处”)每年下达的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计划委派评审组、审查监督评审资料、审批颁发监督评审合格证书以及对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并上报省局认证处进行处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提升计量标准考核的有效性,现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认真做好考核的受理、组织、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考核(复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填写,用表须采用《规范》规定的格式。
三、承担考核任务的考评单位或考评组,应当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考评工作,并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在职公务员不得作为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的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问题》(发改价格[2008]74号)。
2008年11月26日
——结束——。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是指对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生产、检定实验室及计量服务机构等进行授权和认可的一种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促进地区和全国计量系统的协调发展。
一、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内容1.计量器具授权管理计量器具授权管理包括计量器具检定和计量器具生产两个方面。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检定能力和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生产单位有资格生产和销售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检定实验室授权管理检定实验室授权管理是指认可机构对检定实验室进行认可。
认可实验室必须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支持,在可靠性和准确度方面具有相当的水平。
认可机构应当审查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核实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实验室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确保实验室通过认可后能够独立开展检定工作。
3.计量服务机构授权管理计量服务机构授权管理是指认可机构对计量服务机构进行授权和认可,包括互认的机构和非互认的机构。
计量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其可以提供准确、公正和可靠的计量服务。
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任度,促进国家质量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发展。
1.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认可检定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有助于维护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定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的认证是对其检测和认证服务能力的认可,能够有效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服务所提供的质量,保障了计量器具和计量服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任度认可检定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使其服务的质量得以提前得到保证。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会更愿意选择那些已经经过认证的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这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保护其自身的消费权益,而且也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03•【文号】国认实[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200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的监管,确保实验室检测能力和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在政府重点关注和社会热点领域,加强相关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考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2007年继续开展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涉及人身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实验室,主要是检查实验室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仪器设备和环境、人员、检测报告、计量认证标志的使用、公正性地位和行为、反商业贿赂、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相关行业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县(市)级产品质检机构,由国家认监委随机抽取180家实验室。
统一指挥,统一要求,统一时限,统一处理。
二、监督检查方式国家认监委确定由韩京城等人组成28个任务小组、分别赴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认监委检查任务(具体名单见附件1,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另行通知检查组和相关省局)。
新疆、西藏、青海三省(自治区)的实验室国家认监委不派检查小组,由本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安排有关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来自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评审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四个方面,我们已向有关单位征求过意见。
请这些人员所在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如有因故不能参加的,请在见文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监管部提出,认监委实验室部将调整相关人员。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1.总则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3.定义3.1 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正文:----------------------------------------------------------------------------------------------------------------------------------------------------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年8月6日)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核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难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1(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关于加强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皖质函…2009‟13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局,有关计量授权站:现将《关于加强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规范计量授权行为,强化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一)基本原则。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遵循“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依法、有限、动态、可控的授权机制。
计量授权主要侧重于社会急需的专业性强、技术难度较大的计量检定项目或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
被授权单位的设立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适应我省法制计量体系建设的需要。
(二)管理体制。
省质监局统一负责全省计量授权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省量值传递体系建设规划,合理配置全省计量资源,调控计量检定机构的项目建设,对全省计量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授权备案;各市、县质监局按照省局的统一规划,承担省局指定的部分计量授权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本辖区内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申请和受理(一)计量授权的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以下计量授权,应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1.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2.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经市局同意后);3.申请对本部门(省属)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4.申请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5.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向质检总局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市属)、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
(四)申请计量授权应填写《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4•【文号】国办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国办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国家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文件号】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颁布部门】国家技监局【颁布日期】1989年11月06日【实施日期】1989年11月06日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映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书
编号:[授权书编号]授权单位:[授权单位名称]被授权单位:[被授权单位名称]授权日期:[授权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授权单位名称]研究决定,现授予[被授权单位名称]从事[授权项目名称]的计量检定工作,特此颁发本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对以下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具体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等]2.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对以下计量标准进行检定:[具体计量标准名称、型号、规格等]二、授权条件1. [被授权单位名称]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且从事计量检定业务满[年限]年。
2. [被授权单位名称]具备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其人员素质、业务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被授权单位名称]拥有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设备,设备性能、精度、稳定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4. [被授权单位名称]建立健全了计量检定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等。
5.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范围内,能够保证计量检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期限],自授权日期起计算。
四、权利与义务1.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授权单位名称]的授权标志;(2)在授权范围内,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3)对计量标准进行检定;(4)使用授权单位提供的计量检定规程、技术文件等。
2.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期限内,承担以下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执行计量检定规程;(2)保证计量检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3)定期向[授权单位名称]报告计量检定工作情况;(4)对计量检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5)配合[授权单位名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变更与终止1.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期限内,如需变更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应向[授权单位名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国质检量[2002]301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10月15日国质检量[2002]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了解,目前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计量检定授权时不能充分考虑量值传递工作需要,应当授权的不授权、不该授权的滥授权、授权后无人监督、有问题无人解决、被授权单位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全国量值传递工作。
为加强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全国量值传递体系的正常运行,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发挥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
要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切实做到量传与授权统一管理、宏观调控、合理布局、严格考核、日常监督,及时处理问题,充分发挥计量检定授权在量值传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凡未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需要对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授权时,应当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报请总局统筹安排。
三、总局不再制定新的计量检定授权考核规范。
对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统一规定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进行考核授权;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统一规定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进行考核授权。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4
引言: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在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的基础上,旨在加强对计量授权的管理和监督。
计量授权作为一种法定计量行为,对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针对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解读。
概述: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二)主要涵盖了授权的范围、授权的方式、授权的条件、授权的程序以及授权的监督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计量授权的严格执行,从而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与权威性。
正文:一、授权的范围1.1 计量授权包括计量器具的生产授权、计量器具的销售授权以及计量器具的使用授权等多个方面。
授权的范围应根据具体的计量需求进行合理界定,并严格执行。
1.2 计量授权应涵盖不同行业和部门,并对不同计量任务作出相应的授权要求,以确保各个领域的计量工作得以规范进行。
二、授权的方式2.1 计量授权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即由授权机构向被授权对象签发授权证书。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2 控制授权数量和授权周期,以避免授权权多而无力管理的情况发生。
授权机构应严格控制授权数量,并按照一定周期对授权进行更新和维护。
三、授权的条件3.1 授权机构应对被授权单位进行评审,明确其具备计量能力和条件。
评审内容包括计量设备的齐全性、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3.2 被授权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包括计量机构的执法记录、计量仪器的检定合格证明等。
四、授权的程序4.1 授权机构应明确授权的程序和流程,并向被授权单位提供详细的授权申请指南。
被授权单位应按照这些要求运作,确保授权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2 授权机构应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回复。
被授权单位在得到授权后,应按照授权的要求进行计量工作,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授权的监督5.1 授权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被授权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也要对授权机构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授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计量实验室授权书模板
【授权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单位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单位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授权单位与被授权单位协商一致,现将计量实验室授权事宜如下: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单位可使用授权单位提供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仪器,进行各类计量检测工作。
2. 被授权单位可按照授权单位的要求,对授权单位提供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仪器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
3. 被授权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计量检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在授权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授权单位或被授权单位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授权范围和期限。
三、授权单位责任1. 提供符合国家计量标准要求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仪器,并对提供设备的性能负责。
2. 对被授权单位进行必要的计量技术培训,确保其掌握计量检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 定期对被授权单位的计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计量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对被授权单位在计量检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四、被授权单位责任1. 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授权单位的要求,开展计量检测工作。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计量工作的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维护社会计量秩序,根据《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授权管理的对象和原则1. 授权管理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授权管理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平公正的授权管理。
客观公正原则:对授权申请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审查。
严格执法原则: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
安全可靠原则:确保授权单位和个人的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三、授权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授权程序1. 授权申请:单位和个人向计量管理机构提交授权申请,包括单位信息、申请授权的计量项目等。
2. 申请评估:计量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设备、人员等进行审核。
3. 授权批准:计量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授权证书。
2. 授权要求1. 单位资质:授权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保证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设备要求:授权单位应配备符合计量标准的计量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3. 人员要求:授权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计量人员,具备相关的计量知识和技能。
4. 记录和报告要求:授权单位应记录和报告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四、授权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制计量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授权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处罚措施对不符合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其计量授权资格;对严重违法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有关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以上为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共约1500字。
注:此处所述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区别,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计量认证试验室授权书
编号:[授权编号]授权单位:[授权单位名称]授权日期:[授权日期]尊敬的[被授权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授权单位名称]组织专家评审,并经[授权单位名称]批准,现授予[被授权单位名称]计量认证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以下授权范围:一、授权范围1. 试验室名称:[被授权单位名称]计量认证试验室2. 试验室地址:[试验室地址]3.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4.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5. 授权项目:[授权项目名称及代码]6. 授权标准:[授权标准编号及名称]7. 授权能力:[授权能力描述,如:化学分析、力学性能、电学性能等]二、授权期限本次授权期限为[授权期限],自[授权日期]起计算。
三、授权条件1. 试验室具备符合授权范围要求的试验场所、设备、人员和环境条件。
2. 试验室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已通过[授权单位名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评审。
3. 试验室具备授权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职业资格符合授权要求。
4. 试验室已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授权单位权利和义务1. 授权单位有权对试验室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试验室符合授权条件。
2. 授权单位有权对试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对试验室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3. 授权单位有权要求试验室对授权范围内的试验项目进行能力验证,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4. 授权单位有权撤销试验室的授权,对试验室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被授权单位权利和义务1. 被授权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试验工作的合法性。
2. 被授权单位应保持试验室的正常运转,确保试验设备、人员和环境条件符合授权要求。
3. 被授权单位应按照授权范围开展试验工作,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被授权单位应定期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试验人员的技术水平。
5. 被授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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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推进强检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器具)检定全覆盖的法定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计量资源,解决我省强检器具检定能力不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其他部门、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任务。
第三条计量授权要针对我省实施计量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按照经济合理、条件具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实行。
第四条根据强检工作需要,我省现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难于完成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气体报警器、压力表、温度计、血压计等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及气象、测绘、环保、大口径流量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计量检定项目,采取计量授权方式,授予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强制检定。
第五条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计量检定资质;
(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三)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五) 建立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计量授权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公告。
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拟授权的项目、条件、内容等,公告期7个工作日。
(二)形式要件审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对授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条件成熟度提出拟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分管副局长审定。
(三)现场核查。
依据拟进行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主持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省计量测试所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
(四)审批。
经核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作出同意授权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呈局长审批。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授权单位实施以下方式的监督和管理。
(一)机构巡查。
定期对被授权机构的计量授权法定条件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结果抽检。
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被授权机构完成检定的强检器具进行抽检,检查其出具的检定数据是否科学、准确、可靠。
抽检工作委托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
通过随机抽检中发现抽检结果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可增加抽检比例及抽检频次。
(三)专项检查。
根据抽检发现的问题和接到的投诉、举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通过机构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授权机构,将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撤销授权等方式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被授权机构在检定工作中与有关单位、个人发生计量纠纷,需要仲裁检定的,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九条计量授权的有效期自授权书签定之日起至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职务终止,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