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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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诉讼和解与ADR中的调解制度一、和解有当事人自行和解和法院主持的和解。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撤回诉讼的书面协议书。

在法官主持的和解中,和解会议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有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这是联邦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帮助当事人和解的方法。

由一名联邦法官或联邦治安法官主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会议。

法官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

和解法官一般不是将对该案进行审判的法官,因此他们不能通过建议或暗示案件若进行审判他们将如何做出判决的方式来对不愿和解的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除此外,在美国的某些州还有这样的“和解要约”程序,依此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载有明确数额的书面和解要约。

如果该要约为对方当事人接受,和解成立。

如果未被接受,拒绝和解的当事人必须偿付提出要约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除非拒绝和解方当事人在审理中获得更好的结果”。

其主要内容有: 1、审理前会议。

根据1983年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所做的修改,在任何诉讼中,法院均可依职权命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到庭参加审理前会议。

该审理前会议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举行:(1)促进案件的裁决;(2)尽早并且持续的控制案件进程以使案件不致因缺乏管理而被拖延解决;(3)减少无意义的审前活动;(4)通过周到细密的准备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以及;(5)促进案件的和解。

修改后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促进和解作为审理前会议的一个公开目的,因此,也有学者将审理前会议称为诉讼和解会议。

通常情形下,主持审理前会议的法官与参加庭审的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以避免对后续审判负面影响和干扰。

有的法院还专门设有从事和解法官。

2、当事人提议判决方案。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10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反对对方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份包含允许法庭如此判决内容的建议。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

美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与策略美国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诉讼的过程和一些常见的策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美国的民事诉讼。

一、审前程序1. 调解和仲裁在美国,许多民事纠纷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前会先进行调解或仲裁。

这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降低法庭的负担。

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继续进入诉讼程序。

2. 起诉和答辩起诉是指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包括陈述事实和诉求。

被告在一定时间内需要提出答辩,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回应,并可能提出反诉。

3. 发现程序发现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和相关信息的过程。

这包括询问、要求文件和证人证词的交换等。

通过发现程序,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观点。

二、庭前阶段1. 调解议和和制定策略在庭前阶段,当事人通常会与律师讨论案件细节,并共同制定策略。

此时,调解议和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商讨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诉讼。

2. 案件准备在庭前阶段,律师会准备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证据和证人。

这包括整理证据、收集专家证词等活动。

律师还可能对证词和辩词进行模拟演练,以提高辩护的质量。

三、庭审阶段1. 开庭陈述庭审开始,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会进行开庭陈述,简要介绍自己的案件观点和证据。

2. 证人证词双方律师会依次传唤证人进行证词。

证人会回答提问,并提供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经历。

3. 交叉盘问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有机会交叉盘问对方的证人。

通过交叉盘问,律师可以尝试质疑对方证人的证词,以争取利于自己案件的证据。

4. 结案陈词在庭审结束前,双方律师会进行结案陈词。

律师会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试图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判决和上诉1. 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官或陪审团将会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包括经济赔偿、合同履行或其他法律责任。

2. 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上诉。

上诉将引导案件进入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美国诉讼流程

美国诉讼流程

美国诉讼流程在美国,诉讼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

诉讼程序通常包括起诉、答辩、证据收集、庭审和上诉等环节。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美国诉讼流程的各个环节。

首先,诉讼的第一步是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陈述其主张并请求法院给予支持的过程。

起诉文书通常包括起诉状、原告诉状和传票等。

在起诉之后,法院将会正式受理案件,并向被告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出庭应诉。

接着是答辩阶段。

被告在收到传票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陈述其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意见。

答辩状中通常包括被告的辩护理由、反诉请求以及对原告主张的否认等内容。

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将安排庭审,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

随后是证据收集阶段。

在庭审之前,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

证据收集是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双方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然后是庭审阶段。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环节,双方当事人将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辩论。

法官将主持庭审,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和质询。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质证、辩论,并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质疑和反驳。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期宣判。

最后是上诉阶段。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将重新审理案件,上级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并作出最终判决。

总的来说,美国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答辩、证据收集、庭审和上诉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

最终,法院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美国的小额法庭详解

美国的小额法庭详解

小额法庭经历1995年著名的“世纪审判”的主人公辛普森于7月20日获得假释。

辛普森赢了“世纪审判”,却在2007年因抢劫、绑架等12项罪名被判33年徒刑,在服刑最低刑期9年后,最早将于今年10月1日出狱。

从美国家喻户晓的著名橄榄球明星到因抢劫被判入狱,辛普森付出了全部身家支付梦幻律师团的高额律师费。

实际上,在美国有一种法庭是不用请律师的,俗称,小额法庭(Small Claims Court)。

顾名思义,小额法庭是审判小型民事案件且诉讼金额较小,隶属于地方司法系统,受各州法律管辖。

设立目的是让民众(美国公民或外国人)直接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流程上比普通民事法庭简单,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要求不高,不需要聘请律师,可以快速审结案件。

一、小额法庭的受理案件标准和类型。

小额法庭的受理案件标准一般依照诉讼金额而定,由各州法律规定形成。

例如,在加州,诉讼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若原告为公司,则诉讼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

小额法庭的受理案件主要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小额金钱案件,如违约纠纷、侵权纠纷,若是身份案件(诽谤、侮辱、侵犯名誉权)、婚姻案件,则需要到地区法院审理。

常见的诉讼事由可分为:1.造成损伤,如轻度车祸、人身安全,被狗咬伤等;2.未偿还,如押金、财物等;3.不支付,如薪水、服务费、保险赔偿、租金、佣金等;4.不执行合约,如协议、租契、合同等;5.遗失行李、财物等;6.支票退票、止付等;7.未能提供物品的修理、服务,商品质量有问题等。

二、小额法庭的特点1.许多州法律其实是允许律师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但不做硬性要求,也有部分州法律规定不允许律师代理,如加州和纽约州都是禁止律师代理上庭,但也有人聘请律师当翻译的。

加州小额法庭自助网站:/selfhelp-smallclaims.htm2.起诉简单,立案容易。

原告起诉时,填写一张上诉表格,基本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要求赔偿数额和事件发生时间,以及诉讼请求和理由陈述。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关键作用。

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和法律传统。

以下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总结。

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其强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大的主导权。

在证据收集方面,美国实行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对方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制度有助于充分揭示案件事实,但也可能导致诉讼成本高昂和时间拖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是其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之一,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而法官则负责法律适用。

此外,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强调遵循先例原则。

英国的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法庭层级,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处理不同类型和金额的案件。

在证据规则方面,英国要求证据具有关联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其还注重庭前和解,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其严谨和高效而著称。

德国实行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例如在证据收集和案件事实调查方面。

其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上诉审和再审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德国注重书面审理,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准确性。

法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其民事诉讼程序较为灵活,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国的民事诉讼分为小审法院、大审法院等不同的法院类型,分别处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案件。

在证据方面,法国既重视书证,也重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吸收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日本实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法官对诉讼的引导和管理。

美国的行政法官模式

美国的行政法官模式

美国的行政法官模式美国的行政法官模式是指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拥有审判权力的一种行政体制。

在美国,这种体制被称为行政法庭或行政诉讼法庭。

行政法官可以听取和解决涉及行政管理的案件,例如申请政府补助、建筑许可证和环保法规等方面的纠纷。

行政法庭的法律基础行政法官模式是由联邦和州法律构建的,主要依赖于《行政诉讼法》(APA)。

APA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并确立了行政法庭的权力范围。

一般来说,APA规定了成立和运作行政法庭的程序,行政法官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标准,行政法庭可以解决所有在联邦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争议。

行政法庭的成员和运作行政法庭通常由政府官员组成,例如政府律师或行政管理人员。

这些成员通常被授权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纠纷,并可以就相关问题作出裁决。

行政法庭通常并不能代表政府,也不能替政府提起诉讼。

它们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政府与民间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纠纷。

行政法庭在运作中通常遵循类似普通法庭的程序。

行政法官通常会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证人证言和陈述,并向争议双方征求意见。

在听证过程结束后,行政法官会作出决定或者裁决。

类似于其他法庭,行政法庭的裁决可以被上诉到上级审判机构。

行政法庭的优点和不足行政法官模式的最显著的优点之一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行政纠纷问题。

另一个明显的优点是,由于它可以在行政机构内部解决争端,因此可以减少成本。

然而,一些批评者认为,行政法庭的程序和规则缺乏透明度,因此可能会对公众做出不公正的裁决。

此外,也有人认为行政法官的身份不太独立,可能会对他们的裁决产生不良的政治或经济影响。

行政法庭的实例在美国联邦政府中,行政法官是联邦劳工委员会、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联邦通信委员会等部门中的一部分。

这些机构的行政法官通常负责处理对于其主管部门的具体标准的争议,例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药品安全标准,环境保护局的空气质量标准等。

许多州也设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庭。

例如纽约州设立了“州行政诉讼法庭”,它负责解决州政府与个人或组织之间的争议,例如在建筑领域或环保领域。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

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原则与实践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以其严谨的原则和灵活的实践方法而闻名。

本文将探讨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平等原则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秉持着平等原则,即法庭应当对所有参与诉讼的各方公平对待。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它们在程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来提供证据、辩护和争议。

在实践中,这一原则体现在法庭对所有证据和辩护意见的公正评估。

法官和陪审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决策,而不受任何一方的偏见或歧视。

二、公开原则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强调公开原则,也即法庭的审理过程和法庭记录应对公众开放。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司法体系的透明度,并让公众对司法系统的运作有更全面的了解。

在实践中,法庭审理通常对公众开放,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比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或保护商业机密。

同时,法院的记录和文件也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的诉讼文件和判决书。

三、合理诉讼原则合理诉讼原则是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的核心之一。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诉讼的各方在程序中受到合理的待遇,并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和救济。

在实践中,合理诉讼原则体现在对案件的迅速处理以及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

法院应尽快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程序。

同时,当事人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如赔偿金或其他救济措施。

四、证据和调查原则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程序要求各方以证据为基础来支持其主张,并提供所需的调查材料。

证据和调查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真实性。

在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呈现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各方可以通过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庭还可以要求各方交换证据,以确保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准备自己的辩护。

五、和解原则美国民事诉讼法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

和解原则强调通过对话、谈判和调解等方式,以公平、合理和互惠互利的方式解决争端。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促使各方进行和解尝试,并提供专业的调解员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美国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的步骤与策略

美国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的步骤与策略

美国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的步骤与策略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纠纷当事人通过法庭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明确的步骤和策略,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诉讼过程。

本文将介绍美国民事诉讼的步骤和一些常见的诉讼策略。

一、立案和起诉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和起诉。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诉状,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诉状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正式文件,其中包括起诉理由、要求法院采取的行动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法院会核实诉状内容,并向被告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出庭应诉。

二、答辩和发现阶段被告在收到传票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可以选择不予答辩,或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答辩阶段,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和相关文件,这称为发现。

发现阶段的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的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自己的辩护做准备。

三、庭前会议和调解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庭通常会安排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指法庭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预审会议,旨在解决一些简单的程序问题,或者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

和解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策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费用和时间上的浪费。

四、准备庭审和呈堂证人如果无法在庭前解决纠纷,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是双方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的过程。

在庭审中,双方可以呈堂证人并进行交叉盘问。

准备庭审和呈堂证人是诉讼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自己的证据和辩护材料,并且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观点和理据。

五、判决和上诉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作出判决。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掌握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的裁决决定。

根据判决结果,原告和被告可以选择是否上诉。

上诉是诉讼策略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当一方不满意判决结果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重新审理。

六、执行和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原告,但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执行。

执行是迫使被告履行判决的手段,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如拍卖财产或找到其他形式的补偿来实现。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并以此为借鉴,思考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不仅体现了其法治精神,也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其深入剖析,本文试图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发展历程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文也将关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全面的参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需求。

通过对我国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梳理,分析其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成效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启示,提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建议。

本文将强调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还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又称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美国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

该制度允许公民或团体代表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核心理念在于,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体的权益,更应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当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公共环境时,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公益。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

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广泛的原告资格:美国的环境法律通常不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设定严格的资格限制,只要公民能够证明其受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就可以提起诉讼。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允许公民起诉违反环境法律的个人、组织或企业的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赋予了公众保护环境的权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环境法的执行力度。

这一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环境法制和公民参与机制。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能够加强环境法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力量有限,有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而美国允许公民起诉违法者,使环境违法行为更有可能被揭露和处理。

这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弥补方式。

我国可以推动立法,为公民提供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渠道,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提高了环境法规的监督程度。

在我国,环境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常常造成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监管不力的问题常常出现。

而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可以通过民众起诉违法者,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并提前发现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可以进一步发挥公民环境保护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环境法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促进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公民诉讼程序中,相关信息需要公开,包括证据、庭审记录等,以便公众了解诉讼的进展和结果。

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有利于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参与,也促进了环境治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我国可以增加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能力和意愿。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鼓励了环境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公民诉讼程序需要律师的参与,专业律师的参与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通过参与公民诉讼,律师可以积累更多的环境法律实践经验,提高环境法律服务质量。

我国应该加强对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环境法律专业人才的数量和素质,以更好地支持公民的环境保护行动。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公民诉讼制度在美国环境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允许公民通过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这一制度反映了美国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视,并且提供了对政府和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下面将介绍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允许公民起诉政府或企业侵害环境权益。

这意味着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推动政府和企业改变环境破坏行为。

与此类似,我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以使公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强调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性。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不仅仅是解决环境纠纷的手段,更是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渠道。

任何公民都可以申请加入环境法案的实施过程,以便对决策产生影响,并保证环境保护的最终结果符合公众利益。

这种公民参与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凝聚公共力量,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的氛围。

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进一步强化公民的参与权益,通过公众意见征集、公听会等方式,促进公民广泛参与环境决策,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追究企业环境责任的机制。

该制度允许公民向企业索赔,同时也能够通过对企业的诉讼迫使其改善环境状况。

这种诉讼制度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公民起诉环境污染企业,使污染企业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通过这种诉讼机制促使企业改善环境管理。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还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在美国,如果企业被发现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公民可以请求法院下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环境。

这种制度强化了环境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力量,通过公民诉讼制度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促使违法企业主动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公民诉讼制度是美国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允许公民或者非政府组织对环境问题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环境权利。

这种制度在美国环境法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法制度产生了影响。

本文将探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对我国环境法的启示。

一、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运作方式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根据美国的环境法,任何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

具体来说,一般指的是在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置、土地使用、水资源利用等方面,影响公众利益和环境质量的行为。

在发生环境问题时,美国法院通常会先考虑对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这种方式不能解决问题,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再可以提起公民诉讼。

公民诉讼是美国环保法的特别规定,是立法者故意设置,以便保护人民利益。

美国环境法里规定的“具有养老金资格的机构”可以呈现证据来保护行为人。

因为,公民诉讼是环境法的一部分,它可以使任何人或团体在没有拥有盈余或引人瞩目的盈利动机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参与起诉等活动。

环境法律理论上允许随时提起公民诉讼,即使是在政府维护生态环境的政策中不愿意参与的情况下。

公民诉讼制度的优点是通过法律途径扩大公民的参与度,保护公民权利。

同时,它也是一种压力力量。

政府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二、对我国环境法的启示1.完善环境法制度我国的环境法在近年来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较,它还需要完善。

例如,国内环境论坛上曾有关于推行公民诉讼制度的讨论,因此,我们可以从美国环境法的案例中得到启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度。

2.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民的法律意识强烈的支持。

在我国,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民间意识,提升公民素质,使公民更有参与感、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3.提高政府部门的环保水平在美国,由于公民诉讼的存在,许多公司都在不断改进工业环保措施,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美国环境法作为世界上最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之一,其公民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对我国而言,借鉴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的精髓,对于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和环境治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美国环境法是一套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其公民诉讼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公民在遭受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环境的权益。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公民诉讼制度赋予了公民在环境问题上起诉犯有违反环境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权力。

这种公民诉讼制度的实施,使得环保组织和公民得以更积极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三、对我国的启示就我国而言,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环境管理的执法力度依然不足,环境立法的完善亟待加强。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也可以在环境法律体系中设立公民诉讼制度,赋予公民和环保组织维护环境权益的权力。

通过法律手段来推动环境保护,可以有效地补充环保部门的力量,增加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可以学习美国在环保法律方面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增加公民和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和维权的途径,推动环境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对于环保组织和公民而言,需要加强自身在环保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维权意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环境权益,促使企业和政府承担起环保的责任。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我国在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领域,可以借鉴其经验,加强环保法律体系的建设,促进公民和环保组织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

公民和环保组织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积极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

美国司法制度的利弊篇一: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在实际中,联邦权力与州权力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二元诉讼制度。

独立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

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州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美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这三权也就是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以及警察机关的执行权。

在美国审判机关事实上由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组成,包括了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

虽然联邦法院是全美最高法院,但其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

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以又称为“三级”。

而“双轨”则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驶,二者是平行的,相互之间不得干扰。

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尽管如此,美国的检察机关也因为其职权范围的、规模大小及专业分工的不同而产生了多样性的基本特征。

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

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都享有独立的执法权。

在联邦警察机关中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

各部下面又分别设有分局及下属机构。

在各州、县及市镇的警察归属划分上又因为各地方关心区域、执法权力、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划分。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第3条诉讼开始第4条传唤状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第6条期间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第23条集团诉讼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第24条诉讼参加第25条替代当事人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第36条要求自认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第6章开庭审理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第41条撤销诉讼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第43条证言的取得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第45条传票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第49条特别裁决和质问书第50条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为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选择重新审理的申请;有条件的裁定第51条对陪审团的指示:异议第52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认定事实的判决第53条主事官第7章判决第54条判决;费用第55条缺席第56条简易判决第57条宣告判决第58条登记判决第59条重新审理;判决的修改第60条对判决或命令的救济第61条无害的错误第62条执行判决程序的中止第63条法官不能继续执行职务第8章临时性和终局性财产救济方法第64条对人或财产的扣押第65条禁止令第65条之1担保:对保证人的诉讼程序第66条被联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第67条向法院提存第68条判决方案要约第69条执行第70条特定行为的判决;赋予权限第71条有利于或不利于非当事人的第三人的令状第9章特别程序第71条之1不动产征收第72条补助法官;审理前命令第73条补助法官;同意审判及上诉的选择权第74条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636条第3款(4)项和本规则第73条第4 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方式第75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程序第76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案件的判决和诉讼费用第10章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第77条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第78条申请期日第79条书记官保管的登记簿和记录以及登记第80条速记员;用作证据的速记员报告及速记译回文字第11章一般条款第81条一般适用性第82条管辖区域及审判地不受影响第83条地区法院的规则;法官的指令第84条诉讼文书格式第85条本规则的称谓第86条生效日期附件一:诉讼文书格式附件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词汇英中文语义对照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导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介绍第101条适用范围第102条目的和结构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a)错误裁定的后果(1)异议(2)提供证明(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c)陪审团审理(d)显见错误第104条初步询问(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c)陪审团审理(d)被告人作证(e)重要性和可信性第105条有限的可采性第106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第2章司法认知第201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a)适用范围(b)事实种类(c)任意采用(d)强制采用(e)被听证的机会(f)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g)指示陪审团第3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第301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第302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第4章相关性及其限制第401条“相关证据”的定义第402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第403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第404条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例外;其他犯罪(a)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1)被告人的品格(2)被害人的品格(3)证人的品格(b)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第405条证明品格的方法(a)名声或评价(b)特定行为实例第406条习惯;日常工作第407条随后的补救措施第408条和解和要求和解第409条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第410条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第411条责任保险第412条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第5章特权第6章证人第601条关于证人能力的一般规则第602条缺乏亲身体验第603条宣誓或郑重声明第604条译员第605条法官作为证人的能力第606条陪审员作为证人的能力(a)参加审理(b)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合法性的调查第607条谁可以提出质疑第608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a)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b)行为的具体实例第609条以曾被定罪的证据提出质疑(a)一般规则(b)时间限制(c)赦免、撤销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d)未成年人的裁判(e)上诉未决第610条宗教信仰或主张第611条询问和举证的方式和次序(a)法庭控制(b)交叉询问的范围(c)诱导性问题第612条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第613条证人先前的陈述(a)就证人先前的陈述进行询问(b)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第614条法庭传唤和询问证人(a)法庭传唤证人(b)法庭询问(c)异议第615条排除证人第7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第701条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第702条专家证词第703条专家意见证词的基础第704条关于最终争议的意见第705条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第706条法庭指定专家(a)指定(b)补偿(c)将指定公开(d)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第8章传闻证据第801条定义(a)陈述(b)陈述者(c)传闻(d)不是传闻的陈述(1)证人的先前陈述(2)为对立当事人承认第802条传闻证据规则第803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1)表达感觉印象(2)刺激的发泄(3)当时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态(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5)被记录的回忆(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8)公共记录或报告(9)重要统计资料(10)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11)宗教组织的记录(12)婚姻、洗礼或类似证明(13)家庭记录(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18)学术论文(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21)性格方面的名声(22)先前定罪的判决(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24)其他例外第804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a)不能出庭的定义(b)传闻证据的例外(1)先前证词(2)临终陈述(3)对己不利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5)其他例外第805条传闻中的传闻…第806条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第9章鉴定和辨认第901条要求鉴定或辨认(a)一般规定(b)说明(1)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2)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3)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4)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5)声音辨认(6)声音通话(7)公共记录或报告(8)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9)过程或系统(10)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第902条自我鉴定(1)国内盖有印章的公文(2)国内未盖印章的公文(3)外国公文(4)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5)官方出版物(6)报纸和期刊(7)商品注册或类似标记(8)被承认的文件(9)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10)根据国会立法推定第903条不必要有补强证人证词第10章文字、录音和照相的内容第1001条定义(1)文字和录音(2)照相(3)原件(4)复制品第1002条要求原件第1003条复制品的可采性第1004条其他关于内容的证据的可采性(1)原件遗失或毁坏(2)原件无法获得(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4)附属事项第1005条公共记录第1006条摘要第1007条当事人的证词或书面承认第1008条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第11章综合规则第1101条规则的适用性(a)法院和治安法院(b)诉讼范围(c)关于特权的规则(d)不适用规则的情况(e)部分适用的规则第1102条修改第1103条标题。

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

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

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美国法院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独立的系统。

联邦法院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组成。

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级,即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但在具体称谓上不尽相同;也有的州只设两级法院,由州最高法院兼领上诉法院的职能。

就一般管辖权而言,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地方法院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基层法院。

在此之外,还有管辖特定案件的法院,如联邦破产法院,以及职权有限、承担辅助性司法工作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香港地区译作“太平绅士”)。

就笔者个人的认识,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途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广泛采纳、小额求偿程序的设置、以及一些具体的技术性措施。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是指由纠纷的当事人使用一个或多个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机制及联合谈判,以解决纠纷。

美国法院附设或提供的ADR形式多样,包括调解、仲裁、司法和解会议、早期中立评估、示范陪审团审判、租用私人法官等。

这些替代性方法所达成的结果有的具有约束力,但多数是建议性的,旨在为当事人及潜在的审判法官提供参考。

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在审判前举行一次司法和解会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具有和解权限的代理人到场或通过电话交流意见,法官的作用是促成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

如果当事人未能和解,案件将进入审判,但为鼓励和解,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若和解提议比最终的判决对胜诉方更为有利,则和解会议之后发生的诉讼费用将由胜诉方承担。

司法和解会议在联邦地区法院非常普遍,94个地区法院几乎全都使用司法和解会议,由一个指定的法官作为法院的主要和解官员。

又如,在早期中立评估中,由法院指定在纠纷涉及的实体领域中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中立评估人,当事人向其介绍案件的简要情况,然后中立评估人告知当事人与其案件相关的有利点和不利点,并提供他/她对于案件结果的评估。

尽管评估决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它有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慎重考虑其案件,以决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是否值得继续诉讼。

美国的小额法庭详解

美国的小额法庭详解

小额法庭经历1995年著名的“世纪审判”的主人公辛普森于7月20日获得假释。

辛普森赢了“世纪审判”,却在2007年因抢劫、绑架等12项罪名被判33年徒刑,在服刑最低刑期9年后,最早将于今年10月1日出狱。

从美国家喻户晓的著名橄榄球明星到因抢劫被判入狱,辛普森付出了全部身家支付梦幻律师团的高额律师费。

实际上,在美国有一种法庭是不用请律师的,俗称,小额法庭(Small Claims Court)。

顾名思义,小额法庭是审判小型民事案件且诉讼金额较小,隶属于地方司法系统,受各州法律管辖。

设立目的是让民众(美国公民或外国人)直接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流程上比普通民事法庭简单,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要求不高,不需要聘请律师,可以快速审结案件。

一、小额法庭的受理案件标准和类型。

小额法庭的受理案件标准一般依照诉讼金额而定,由各州法律规定形成。

例如,在加州,诉讼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若原告为公司,则诉讼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

小额法庭的受理案件主要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小额金钱案件,如违约纠纷、侵权纠纷,若是身份案件(诽谤、侮辱、侵犯名誉权)、婚姻案件,则需要到地区法院审理。

常见的诉讼事由可分为:1.造成损伤,如轻度车祸、人身安全,被狗咬伤等;2.未偿还,如押金、财物等;3.不支付,如薪水、服务费、保险赔偿、租金、佣金等;4.不执行合约,如协议、租契、合同等;5.遗失行李、财物等;6.支票退票、止付等;7.未能提供物品的修理、服务,商品质量有问题等。

二、小额法庭的特点1.许多州法律其实是允许律师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但不做硬性要求,也有部分州法律规定不允许律师代理,如加州和纽约州都是禁止律师代理上庭,但也有人聘请律师当翻译的。

加州小额法庭自助网站:/selfhelp-smallclaims.htm2.起诉简单,立案容易。

原告起诉时,填写一张上诉表格,基本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要求赔偿数额和事件发生时间,以及诉讼请求和理由陈述。

关于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简介

关于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简介

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简介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属于州法律规定的范畴。

这意味着,各州之间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规则上也各有不同。

这些区别包括起诉金额的上限、适格的原告主体、何种诉状形式、受诉法律法院以及起诉期限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不过,各州之间小额诉讼程序上的差别更多地是细节方面而不是实质性的。

关于诉讼的准备和启动,基本的操作步骤无论在哪里都差不多。

但是,细节绝非无足轻重,如果希望对小额诉讼程序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可以从当地小额诉讼法院索取相关资料。

实际上,如果要成功地赢得一个小额诉讼,一定要对所在州法律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的细节给予特别的注意。

当然了,作为保障小额诉讼法院正常运转的纳税人,你本身就享有对诉讼程序信息的知悉权。

有些州允许小额诉讼法院受理数千美元的纠纷,也有的州规定小额诉讼法院只能受理低于两、三百美元的纠纷。

近些年来,几乎各州小额诉讼程序的诉争金额上限都在提高。

关于这方面的情况相当复杂,因此有必要亲自询问当地小额诉讼法院,而不是简单地依赖记忆或者道听途说。

比如新墨西哥州的小额诉讼法院审理涉及不同权利的案件,他们还可以强制执行书面或口头合同以及财产权利。

对那些侵犯他人权益的人或公司,法院可以判令金钱赔偿。

但如果请求赔偿额超过5000美元,小额诉讼法院对此案则无管辖权,案件只能由地区法院审理。

基于特定情形,小额诉讼法院还可以判决那些名声很差的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他们通常不会这样做。

法院也可以就有关利益和法院诉讼费作出判决,便一般不会就此发出专门指令。

小额诉讼法院对那些发生在设有此类法院的县的案件和被告居住在这些县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设置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使得一些金额较少的钱债纠纷,无需较长时间和正式程序即可处理完毕。

通常情况下,诉讼总是由当事人启动。

在大部分州,法律上虽然并不禁止聘请律师,但是,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本身只适用于金额较低的争议,因此聘请律师会使诉讼显得很不经济。

为此,加州小额法院禁止律师代理当事人出庭,而新墨西哥州的小额诉讼法院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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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美国法院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独立的系统。

联邦法院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组成。

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级,即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但在具体称谓上不尽相同;也有的州只设两级法院,由州最高法院兼领上诉法院的职能。

就一般管辖权而言,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地方法院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基层法院。

在此之外,还有管辖特定案件的法院,如联邦破产法院,以及职权有限、承担辅助性司法工作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香港地区译作“太平绅士”)。

就笔者个人的认识,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途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广泛采纳、小额求偿程序的设置、以及一些具体的技术性措施。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是指由纠纷的当事人使用一个或多个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机制及联合谈判,以解决纠纷。

美国法院附设或提供的ADR形式多样,包括调解、仲裁、司法和解会议、早期中立评估、示范陪审团审判、租用私人法官等。

这些替代性方法所达成的结果有的具有约束力,但多数是建议性的,旨在为当事人及潜在的审判法官提供参考。

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在审判前举行一次司法和解会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具有和解权限的代理人到场或通过电话交流意见,法官的作用是促成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

如果当事人未能和解,案件将进入审判,但为鼓励和解,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若和解提议比最终的判决对胜诉方更为有利,则和解会议之后发生的诉讼费用将由胜诉方承担。

司法和解会议在联邦地区法院非常普遍,94个地区法院几乎全都使用司法和解会议,由一个指定的法官作为法院的主要和解官员。

又如,在早期中立评估中,由法院指定在纠纷涉及的实体领域中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中立评估人,当事人向其介绍案件的简要情况,然后中立评估人告知当事人与其案件相关的有利点和不利点,并提供他/她对于案件结果的评估。

尽管评估决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它有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慎重考虑其案件,以决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是否值得继续诉讼。

与此相似,在示范陪审团审判中,示范陪审团在听取相关陈述后,将作出一个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性判决,然后当事人以此作为指导进行和解讨论。

这给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供了一个较早了解陪审团将会如何判决案件的机会。

ADR的应用非常广泛,大量案件在审判程序之外得到解决。

研究表明,在1980至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中平均仅有4%进入审判:34%的案件未经审判即告终结,55%的案件被撤销或者和解,7%的案件被移送或发回。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强制要求每个地区法院设置并实施根据本地规则确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项目。

1999年的统计显示,向联邦法院起诉的全部民事案件中仅有2.3%进入审判。

与ADR不同,小额求偿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是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小额求偿程序由州地方法院适用,有时也由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派出法庭适用。

关于小额求偿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小额”的界定,各州不尽相同。

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其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业主与承租人纠纷,标的额上限为每个案件2500美元,也可将两个索赔请求合并不超过5000美元。

小额求偿程序所追求的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以及由此而来的低成本。

简便表现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起诉和答辩可以使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简化证据调查;不设陪审团,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只需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削弱专业化色彩,法官不使用深奥晦涩的法言法语,当事人一般毋须聘请律师,自己即可应对,等等。

小额求偿程序注重调解,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寻求和解方案;法官也一改其通常的被动角色,主动介入,在当事人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和解提议。

一些小额法庭甚至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

小额求偿案件的诉讼费比普通民事案件低得多,一般在20美元左右,甚至完全免费。

更重要的是,程序的简便使得当事人无需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用。

这样,不仅原告不致因成本过高而放弃自己的小额请求,被告的负担也得以减轻(因为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原告的部分律师费用)。

小额求偿程序的简便和高效既使得当事人能够减少诉讼支出、迅速解决纠纷,又能减轻法官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统计显示,在美国每名法官每天平均审理19件小额案件并做出判决,花在每一件案件处理上的时间约为18分钟。

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性还体现在为公众接近和利用法院和司法程序创造便利条件。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作为公共职能部门,应当以为社区和公众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为服务宗旨,这一观念已得到美国司法实践的认可。

美国国会1990年通过的《民事司法改革法》,要求所有地区法院开展一个在本地区内减少成本和迟延的特别计划。

美国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与司法援助局(BJA)在1997年制定的《初审法院运作标准及评价体系》中也就专门强调基层法院的“可获得性”,指出应当让公众感到法院以及法院所提供的正义是可以获得和实现的,同时还在考评方法中专门提到应当使公众感到他们可以方便地运用司法程序途径。

作为向社区靠拢和回归的体现,一些地方法院以公众对案件审理和相关司法服务的满意程度作为评判法官和助理人员的重要标准。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美国,基层法院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方便当事人提起和参加诉讼。

例如,亚利桑纳州部分地方法院允许以电子方式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以信用卡预付;当事人用信用卡向法院支付小额案件的诉讼费用后,可使用电子邮件向法院传输原始诉讼文书。

在案卷查询方面,美国基层法院也借助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更多便利。

例如,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制作有全数字化案卷,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访问;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允许公众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起诉状全文,以及自1997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诉讼文书。

至于案件判决,更是一般都在互联网上公开,以便公众查询和了解。

这些措施都使得公众可以更为便捷利用基层司法设施的解决纠纷、获得救济。

通过参观访问了加州阿拉米达县(County of Alameda)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等美国两个司法系统的三个不同层级的法院,并旁听了部分案件的庭审。

我们着重了解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与州司法系统的并行运作模式、初审法院陪审团的遴选与出庭方式、美国民事法律执行制度,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有所感知,启示亦多。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

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

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

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

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

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启示】在我国,弘扬中国传统的调解经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决策考量优先、机制构建侧重、手段探索多样的优位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思路局限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理和诉讼效率。

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加速,矛盾纠纷呈几何级增长,人民法院已不堪重负。

重视立案前和诉讼中调解、判后与执行中和解,特别是建立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以减轻和分担法院的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应当是学术界、实务界的责任和全社会的共识。

美国国会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

我国学者曾指出:“一个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纠纷种类的特殊要求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将数量庞大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保证司法程序作为最终救济的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为此,法院必须支持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保持一种必要的联系和牵制。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

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

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

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

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是最普遍的事情。

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

当事人提出的诉辩主张,展示的重要文书,都得有证人出庭作证。

即使是技术鉴定,鉴定人也得作为证人出庭。

在美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强制义务。

倘若某人拒绝出庭作证,伯克利法学院教授和所考察法院法官给我们的答案是:法官可以直接下令拘捕羁押,或以“藐视法庭罪”处理。

【启示】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逐步予以推行。

首先应把证人出庭作证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指控成立的必要条件。

重要事实控方没有证人出庭,案件以不进入庭审为宜。

但可尝试审前刑事和解办法解决这类刑事纠纷。

民事案件某些决定案件是非的关键证据也应实行证人出庭作证。

当然,在我国普遍实行证人出庭制度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予以保证。

国家出台《证据法》,应规定出庭作证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证人保护问题也需法律予以规定。

总之,应推动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坚持陪审团制度,彰显司法的公开与公信美国司法的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传承过来的,而且一直予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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