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建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四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全员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事故的迅速处理和善后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全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排名。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工程建设单位及其经理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公路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方案,确保施工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确保其安全作业。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监管机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组成,分别负责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监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维护和运营的全过程。
四、监管内容1.监督检查:定期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关键节点要加大力度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培训教育:对公路工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5.监督报告:定期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监管措施1.处罚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2.奖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安全巡视: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4.应急预案:建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保障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5.安全督导:加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督导管理,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监管效果评估通过定期评估监管工作的效果,总结经验,找到不足之处,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八、监管责任1.监管机构负有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
2.公路工程建设、维护和运营单位负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责任。
3.所有从业人员负有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责任。
九、监管工作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津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二)区县人民政府。
1.负责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为了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我国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包括了监督机构、监督内容、监督方法等多个方面,下面我们就深入探讨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一、监督机构1.国家部门: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是公路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交通运输部门下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从事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的具体工作。
2.地方部门: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是公路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公路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下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从事本地区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的具体工作。
3.第三方机构: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测工作。
二、监督内容1.施工方案:对公路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方案合理、科学、安全。
2.施工现场:对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
3.材料设备:对公路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和把关,确保材料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
4.工程质量:对公路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达标。
5.施工过程:对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和标准。
6.施工人员: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作业。
三、监督方法1.定期检查:监督机构定期到公路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情况。
2.突击检查: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设施等情况。
3.举报检查:接受社会公众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4.追责问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四、监督效果1.提高工程质量:通过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可以提高工程的质量,降低施工事故发生率。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规定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3. 安全生产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2)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明确设计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安全设施和设备要求(1) 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围栏、警示标识、防护网等,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2) 使用的施工机械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5. 安全培训和教育(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教育宣传栏,定期发布安全教育内容和案例,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6. 安全监督和检查(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按照要求配备相关安全专职人员。
7. 事故应急管理(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行动流程,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处置和救援。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 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法律的追责和处罚。
9. 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发生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也适用。
天津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管理规定
天津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相关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规范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管理,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是工程项目就施工现场围绕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要求,依据科学严谨的安全策划而采取的安全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以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现的相关保障体系文件(以下简称保障文件)。
第三条施工项目制定的其他计划(如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等)应与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文件相适应。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相关的从业单位均应依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保障文件要建立总目录及分卷目录。
第六条保障文件中,所有涉及签字确认的文件必须由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字和使用图章、复印件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保障文件第七条建设单位保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满足相应的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依据性法规、条例以及行业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部分的内容等。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协议包括项目经理部按照本项目特点制定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各项安全生产协议及安全生产责任状。
其中安全生产协议必须每年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订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本项目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定期考核结果、奖惩处理决定等。
4、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日常巡查的记录、例会纪要、整改通知及反馈、日常通知及反馈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特殊工种人员登记。
6、各项预案登记经过监理单位审批的各项预案的备案,重大危险源报告、备案文件等。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报表。
第三章监理单位保障文件第八条监理单位保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满足相应的要求。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维修、管理等相关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领导责任1.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制。
3.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现场设备、材料的安全性,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1.所有从事公路工程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过合格考核方能上岗。
2.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3.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设备,并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除1.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交流经验,总结教训,推广安全生产知识。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及时记录并保存,便于查找问题和追究责任。
五、事故应急与救援1.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2.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设备,设置急救车辆,并派遣专业急救人员随时待命。
3.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施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置。
六、安全奖惩1.对于优秀的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于安全意识薄弱、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监督检查1.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八、附则1.对于本制度未能涉及的情况,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审批。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附件: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V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b5E2RGbCAP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的建设工程。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及与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等,应遵守本规定。
plEanqFDPw第四条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DXDiTa9E3c 第五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受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委托,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RTCrpUDGiT其它涉及公路工程行业管理的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职责第七条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路安监机构)主要职责:5PCZVD7HXA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市重点公路建设工程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jLBHrnAlLg(三)负责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管理。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保障施工人员和通行车辆的安全,加强对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路工程建设和通行的安全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厂家技术负责人牵头,由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全面贯彻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提高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公路工程的安全性。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路工程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落实责任。
第七条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程,确保实施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计划书,明确工作方案和措施。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更新。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危险设备和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归档和更新。
第三章灾害事故处置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和方法。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演练和技能培训。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市重点建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2009]4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7.14【实施日期】2009.07.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09〕40号)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建委: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9〕57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和交通委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现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筑施工企业是生产安全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提高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责任制,完善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召开应急管理会议,研究解决应急管理中的难题,主持开展应急管理的调研、检查和培训、交流应急管理工作经验、提出对应急管理的改进措施,切实保障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突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二、切实做好市重点建设工程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施工项目特点,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辨识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及相应控制措施,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自评时,应认真做好应急预案自评组织、程序、措施、内容和资源等方面工作。
精选天津公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县里的裁决与乡政府一样,秋菊不服,拖着沉重的身子又来到了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判决也维持了县乡的调解与裁决内容。一心只为讨一个"说法"的秋菊又来到市里,这一次她找了律师,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结果败诉。于是倔强的秋菊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村长和村民们连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医院。秋菊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男婴,秋菊与家人对村长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了。可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市法院的判决,村长被拘留。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体系及安全法律法规
2.1法律体系2.1.1宪法2.1.2法律2.1.3行政法规2.1.4部门规章2.1.5工程建设标准2.1.6国际条约
法 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都属于此处所指的狭义的法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为了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道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道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道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相结合。
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安全检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政府监管责任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追究。
第四章行业监管责任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第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二[2010]4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17
【实施日期】2010.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二〔2010〕4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精神和我市经济高速发展、滨海新区建设全面铺开的现状,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建设工程中的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和薄弱环节,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
训,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控制措施。
建设、房管、交通、电力、市容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容和园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二[2010]4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06
【实施日期】2010.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二〔2010〕4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县建委、区县市容园林委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市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加强高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主体意识,明确从业单位责任。
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相关单位应当具备满
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一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机具符合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二是高处悬吊施工、清洗等项目工程单位,应当与承包项目的从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书,明确双方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
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的建设项目.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及与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等,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委托,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它涉及公路工程行业管理的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职责第七条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路安监机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市重点公路建设工程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根据交通部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天津市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及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天津市公路处施工养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路处施工养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处公路施工养护工程各项生产工作的顺利完成,进一步加强管理,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目的是通过管理办法的落实,确保公路处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一般工伤事故频率小于2‰"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交通行业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由建设单位负责材料和设备供应工作,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能力的正规单位,并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包括施工管线、气象、水文观测以及临建构筑物及和地下工程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在必要时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实施,以便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上报的安全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确保各项安全文件的有效实施。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章、违法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不作为的行为,建设单位应视情节严重,对其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或清退出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决策、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传达上级部门、主管安监部门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第九条建设单位应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做好事故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数据统计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建质安[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的通知(建质安[2009]143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全市在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依法自觉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市建委决定施行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即日起,凡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
当前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应于2009年4月1日前签订完毕。
二、《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递交制。
即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责任书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递交到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含开发、保税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递交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统一监制(见附件),到工程所在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统一申领。
四、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未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工程项目。
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视情节情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附件: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略)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公路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施工安全管理防范燃气管线泄漏引发事故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2009]6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9.22【实施日期】200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施工安全管理防范燃气管线泄漏引发事故的紧急通知(津安监管急〔2009〕60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建委、公路管理处,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及有关建设单位: 9月3日晚,红桥区新红路和五中后大道交口发生一起因野蛮施工造成天然气中压管线泄漏爆燃事故,导致现场2部车辆起火燃烧,中断燃气供应7个小时,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非常重视,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施工企业,以此为戒,加强对燃气、石油等长输管线的施工安全管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市政建设工程不断增多,燃气、石油、电力、通讯、自来水等地下管线密布。
但是,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不清楚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下盲目施工、也未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了对燃气管线的外力破坏,给周边地区了带来重大事故隐患,如处置不当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
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加强事先防范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对地下管线施工高风险性和事故造成社会影响大的认识;要逐级签订道路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工程项目经理作为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要狠抓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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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的建设项目。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及与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等,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受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委托,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其它涉及公路工程行业管理的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职责第七条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路安监机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市重点公路建设工程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根据交通部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天津市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及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及从业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发布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五)组织开展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六)受理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公路安监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章安全监督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起至交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公路安监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
若后续工程的从业单位尚未确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公路安监机构书面说明,待确定后进行补充登记备案。
未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公路安监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保证资料建立情况。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及重点工序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施工单位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中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使用情况。
(五)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情况。
(六)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设计文件中所采取的保证工程安全生产的技术方案和措施情况。
(七)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情况。
(八)地质灾害和其它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九)安全生产相关费用的使用、监管情况。
(十)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一)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路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向有关从业单位提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抽查意见》(表GA-0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安全监督机构应作如下处理:(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议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公路安监机构。
责令停工的,经公路安监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工程完工后,在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总结,并填写《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评估表》(表GA-02),一并上报公路安监机构。
第十四条公路安监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从业单位职责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方,在安全生产中应认真履行职责,设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手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备案。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表GA-0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预案,审查其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审查合格后方能允许其开工。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专项费用使用状况。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提出书面指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暂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公路安监机构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
台账应包含监理人员每次巡视情况、发现的问题、监理的书面及口头指令和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
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每项公路工程实施前,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有害危险气体、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职工的膳食、饮水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路安监机构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