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困难对象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未领工商执照
创办企业
3个月
1200
800
2个月
800
600
改善或扩大企业
2个月
800
1个月
600
10天
400
7天
(28课时)
100元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GBM6/7/8/9)
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防腐蚀工、窑炉工、工艺编结工、丝网花制作、其他墙体屋面材料生产人员、面纸石膏板生产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
注:未列入专业可参照上述相近专业标准执行。
附件4:
湖北省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培训类型
时间
补贴标准(元)
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类别
大类
职业(工种)
培训
时间
补贴标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类
商业、服务业人员(GBM4)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航海技术
3个月
(360课时)
800元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GBM6/7/8/9)
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汽车维修工、维修电工、变电设备安装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机装配工、电力生产人员、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驾驶员、摩托车维修工、食品检验工、玻铝工
2个月
(240课时)
600元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GBM3)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
B类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GBM3)
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话务员
2个月
(240课时)
600元
商业、服务业人员(GBM4)
商业、服务业人员(GBM4)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问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国及省、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五)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具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六)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七)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八)随军家属和具有城镇户口的部队复退军人;(九)市、区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2)127号)下发后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十一)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系指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下同)、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人员。
就业培训补贴申请流程
1、个人需求式培训补贴申办流程:个人申请→区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相关信息 录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在“武汉公共招聘网”公示7天后,出具《关于申请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 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上报的培训补贴资 料进行抽查,在《个人需求式培训抽查确认汇总表》(一式三份)出具抽查意见;区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部 门抽查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 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2、用人单位需求式培训补贴申办流程:用人单位申请→区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在“武汉公共招聘网”公示7天后,出具《关于申请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上报的培训补贴资料进行抽查,在《武汉市就业培训补 贴单位申报表》上出具抽查意见;区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抽查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 及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申办流程:个人申请→区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相关信 申办流程 息录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 →在“武汉公共招聘网”公示7天后,出具审核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 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生活补 助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4、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补贴申办流程: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区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在“武汉公共招聘网”公示7天后,出具《关于申请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 章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上报的培训补贴资料进行抽查,在《武汉市就业培训 补贴单位申报表》上出具抽查意见;区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抽查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 函及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定 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补贴申办流程: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区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在 “武汉公共招聘网”公示7天后,出具《关于申请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 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上报的培训补贴资料进行抽查,在《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 单位申报表》上出具抽查意见;区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抽查意见,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及 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定点机 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鄂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
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财社〔2015〕29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武政办〔2019〕105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武政办〔2019〕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8〕43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技术工人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一)完善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做好企业薪酬调查和企业人工成本监测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持续开展集体合同攻坚行动,进一步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并实现合理增长。
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倾斜。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三)健全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加强绩效考核,做到技术工人收入分配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项目工资和股权期权激励,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特聘岗位津贴,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区、州资金及市预算安排的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现结合XX市实际,特就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资金安排上,市财政根据全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市级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自治区、州财政补助资金并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在资金使用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及XX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性支出等。
自治区及昌吉州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各县市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安排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用于就业再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技能和创业师资培训、少数民族培训教材编印、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补助、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运行支出、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补助,以及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第三条在预算管理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两项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一、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返还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政发[2008]61号文件确定的人员。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鄂人社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18日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激励我省技能人才成长和遴选培育“湖北工匠”,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蓬勃开展,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障和紧缺智力支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是指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主要包括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所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需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举办、承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采取财政补助、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武政办[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工作发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切实加强市-区-街道-社区之间就业信息沟通、就业再就业资金分配使用、人力资源市场有效运转、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落实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工作,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推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一)总体目标用3-5年时间,实现省、市、区、街道和社区5级联网,形成立足武汉、覆盖武汉城市圈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在全市就业服务管理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全程信息化,做到资源共有、信息共享。
其中,2009年,实现省、市、区3级联网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2010年,将信息联网延伸到全市所有街道、社区;2011年,将信息联网延伸到我市辖区内的主要行业、大中型企业以及各类职介机构;2012年,实现武汉城市圈联网,共享就业服务信息。
(二)主要内容1.建成包括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就业政策信息、就业形势预测分析、业务指南、服务流程等内容的信息发XXX查询系统。
2.建成包括岗位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信息登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申报审核等业务的网上经办系统。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支持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等目的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包括:1. 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3. 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分配比例和标准。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职业培训补贴;2. 创业扶持;3.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4.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5. 其他促进就业的支出。
第七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有明确的就业促进项目或服务计划;3. 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4.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程序如下:1. 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3. 通过初审的项目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4. 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九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就业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武政办[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体制,更好地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就业的方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属地管理。
各区是就业再就业培训组织实施的主体,原则上由各区负责就业再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落实工作。
市里主要负责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总体规划、指导、管理和绩效考核。
涉及到我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或者引进的重大建设项目招用人员所需专业技能的培训,由市里组织实施。
2.坚持管培分离。
将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全过程监督管理、培训补贴审核等实行有效分离,独立运行,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3.坚持培训自愿。
符合就业再就业培训条件的个人和企业,除参加援助性质或者特定的培训项目外,均可自行选择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4.坚持就业再就业政策性培训与培训机构资质、能力相适应。
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性培训必须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并切实做到与其培训专业、能力相适应。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体制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培训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职能明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绩效挂钩、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切实发挥各区在培训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 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 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 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 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 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 等积极性。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 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 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 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 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 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 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 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 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 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 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 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 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 准的生活费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 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 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鄂人社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章补贴标准第四章培训机构第五章培训组织第六章补贴申请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用,完善补贴机制,加强培训管理,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8〕29号)和《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是指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实施或确认,对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和以项目制方式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本条所列人员:(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七)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八)戒毒康复人员;(九)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年)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促进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就业援助第五章公平就业第六章公共就业服务第七章人力资源市场第八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与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就业是民生之本,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实行合理的用人标准,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创造就业条件,改善创业环境,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和扩大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高校(中专)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转移、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了促进就业和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问题,政府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本办法,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提供职业培训补助: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各类职业培训的费用补助,包括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
2. 创业贷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贷款利息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3. 就业补贴发放: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一定期限的就业补贴,以减轻其在就业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4. 员工培训补贴: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的费用补贴,以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三、资金申领和审核1. 申领条件:申领就业补助资金的个人或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失业时长、专业背景等要求,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社会。
2. 申领材料:申领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失业证、培训机构合作协议等。
3. 审核程序:地方政府负责对资金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资金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拨付给申领人。
四、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监督: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2. 资金流向公示:地方政府定期公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发放对象、资金金额等,以保证公开透明。
3. 追责机制:对滥用、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返还资金。
五、效果评估与调整1. 效果评估:地方政府应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了解资金的实际发挥作用,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2. 政策调整:针对就业形势和需求的变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六、结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解决就业问题和促进创业创新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
通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能够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作用,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武人社函〔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在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训稳岗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大规模、广覆盖、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助力企业纾困稳岗,稳定扩大就业存量,现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以训稳岗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43号)精神,制定印发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和项目制线上技能培训等补贴申报指南,请认真落实。
附件:1.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2.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申报指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3.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申报指南(企业级)4.项目制线上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24日附件1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一、培训对象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支柱产业、重点企业的确认,依据市(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重点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突出我市五大国家级产业基地和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相关的产业、企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信息网络、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以及现代服务等产值较高产业、企业。
对于难以把握的申报企业,可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申报企业的产业领域、税收水平、企业规模、技术先进性等因素,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发改、经信、税务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培训内容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主营业务范畴的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转岗转业培训。
培训工种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四、五、六大类中细类职业(工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9〕2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9〕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日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因残、照料老人、育幼、住房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其中,低于低保标准1倍的为A类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为B类支出型贫困家庭。
第三条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体系建设,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教育、住房保障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 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 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 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 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 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 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 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 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 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 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 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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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困难对象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增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切实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补贴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武汉市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我市初、高中生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失业青年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复员退伍人员以及城镇各类下岗失业人员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含武汉户籍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经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后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条件和标准(一)享受补贴条件1、经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确定的职业培训定点单位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的上述各类人员,方可申请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经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凡属我市武汉户籍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不论是在市内就业、还是市外就业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非我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来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在武汉市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可享受培训补贴。
凡在定点机构接受培训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以后年份申请补贴的必须是经过其他工种技能或同一工种更高等级培训的。
2、职业培训专业学时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的要求,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分为A类、B类、C类三大类专业,其培训学时分别不得低于360学时; 240学时; 120学时(附后)。
(二)补贴标准1、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培训期限一个月(含一个月内)的,培训补贴400元/人;培训期限二个月(含二个月内)的,培训补贴600元/人;培训期限三个月(含三个月内)的,培训补贴800元/人。
对在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参加职业培训并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对用人单位当年招收符合培训补贴对象的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经批准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三、就业困难对象参加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条件和标准(一)上述培训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根据鄂政发[2008]60号和武政[2009]36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
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生活困难失地农民。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最长补助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四、职业培训定点单位申报条件及认定与管理(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的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1、有与承担本培训机构申请培训专业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有满足开设培训专业需要的教学仪器、实训条件和图书资料等。
2、培训机构教职工的政治素质较高,教学业务水平较强,有与承担的培训工作量相符的专职教师数量,专职教师需具备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资格,实训指导老师占该培训机构专业老师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教师团队比较稳定。
3、定点培训机构年培训能力不低于200人。
4、培训机构教学规章制度、行政后勤保障、教学环境和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具备教学基本条件和要求。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向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区属单位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民办非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培训学校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定点单位申报审批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可后联合行文,确定为区属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市属以上单位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定点单位,需经培训机构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确定为市属职业培训定点单位。
(三)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实行年检制。
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每年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职业培训计划、专业、学时及培训数量、质量、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再确定为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
五、培训补贴申请核拨程序(一)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培训补贴的申请核拨程序按照市、区两种方式予以审核和拨付。
1、在区属培训定点单位参加培训申领补贴审核程序:(1)对于参加区属及民办培训定点单位培训,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下同)的,由个人向培训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附后),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以及《劳动合同》、(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下同)复印件,属于灵活就业人员需由用工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培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再送培训单位所在区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认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再按补贴标准支付给个人。
补贴资金支付手续经申请对象本人签收后全部资料及联系电话存档。
对于6个月内未能实现就业的,由个人持除就业证明以外的其他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
(2)对于无力缴纳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中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采取由培训定点单位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定点单位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并由培训定点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交培训费。
定点培训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必须实行免费培训形式,不得收取培训费,同时对于就业困难人员要求培训特殊专业,只要培训机构具备的也不得拒绝接受。
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按季申请,并报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后,由培训定点单位填写《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附后),并持前述相关资料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初审,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送区财政部门复核,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定点单位。
(3)用人单位申请培训补贴审核拨付程序:用人单位当年招收符合补贴对象的人员,组织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全部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到相应定点培训机构培训。
培训结业后,由用人单位持前述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相关资料,向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
2、在市属培训定点单位参加培训申领补贴审核程序:(1)对于参加市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结业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由个人持本条第1款(1)项规定的有关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支出账户,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补贴标准支付给个人。
补贴资金支付手续经申请对象本人签收后,全部资料及联系电话存档。
对于6个月内未能实现就业的,由个人持除就业证明以外的其他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
(2)对无力缴纳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第1款(2)项规定对象,由市属培训单位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实施免缴培训费。
培训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后,由培训机构持前述相关资料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核定标准直接拨付到市属培训单位帐户。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由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中予以记载。
(二)培训补贴实行网上申报(https:/59.175.236.98)确认培训补贴对象:按照劳动就业信息网上关于培训开班申请—核准批复—实施培训—考试考核结业—推荐就业—跟踪反馈—申报培训补贴要求,逐一审核并确定具体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
六、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申领审核程序(一)参加区属及民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由培训机构负责考勤,并在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持申领生活补助费对象人员的身份证件、《培训结业证》复印件、个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卡)号码及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件或证明。
并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申报审批表》(附后),向培训单位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支付给个人。
(二)参加市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由市属培训定点机构负责考勤,并在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持前述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申报审批表》,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