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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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文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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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第一篇(一)行政法执由自裁权量的念概行执政法自由量权是裁指政执行主法根体据法规范律规定,的依据职其,自权选择行为方式、主内、程序、容时间等要作素出政决行的权力。

定般地一,行讲主政在依法体查处行政法违案件时其,执、适用行一某律规法为范定一政行行的过为,程常通依要包次括明查件案实事对照、关相法律、适法用律条文、作行出政行四为个段阶严格。

地,讲律应当法案在当件事违法人实(事事要件实与)政机行所作关行行政为法律(后果)之建间一立固定种的式,不模许允属于有政行关自身的机判断空间以,切实护保政行对人的合相法益。

权而然毕竟是这一种理状态想行的政运模式行事。

实,行上政机关必须实以社会全现体成员的益利公即益其追求为面对瞬,息万变的会发展,行政社管理须及必时速地迅虑考出种种具合理的对策,调体和律法后滞现与需实、要遍正义与个案普公正多等对盾矛。

因此在,一定的授限权度之内,许行允机政关法在律适用的过中程有个选多择,予行赋政权定的可以一据自根的身判断进活行动的地,从余而保行政证行权的必要使合的理,是世界性各国政行法律系体普遍同认存并在运行模的式。

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的权特征1、遍性普。

行执政法由裁自权普遍量在存于行政机关行履行政法执职的各项具体实践之能中,行是政机作关具出体行政决定主的依要据。

学肖金者提供明研的究果成明:表“政行执权法力90有余都%于自属由量裁权力性以致于,由裁量行为几自占乎据了行政法执的有领所域”据。

不完统全,我计国现有效法律、行政法规1行002多部现,行效的地方有法性规地、方章规部门规章及约2010件左右。

在0这个大庞的系体,涉中及行处政罚款条的占9%以5,授予行上政机处罚裁量条款关有9的0%以上。

2、选择性。

行执法自政由裁权系量法授律权但法律对,应相理管为行的具内容体范、围、式形实、方施法甚至为的条件行时间、都等加具体确定,行政未关享有根机据己自判的断择选决定作和为不或作以及如何作为为广的泛间空。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边界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边界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是 现 代 行 政 权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现 代意 义上 的行 政 自由裁量 权概 念是 在 1 9世
纪末 2 0世纪初 才 得 以确立 的。但 对于行 政 自由裁

行 政 目的 , 自由斟 酌 、 自主选 择 而作 出一定 行 政 行 为的权 力 。尽 管人 们 对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 内涵 有 不 同 的看法 , 大都认 为 此种权 力具 有这样 几个 特 但 点 : 一, 第 它是 一 种 行政 权 。这 就将 其从 性质 上 与 司法 自由裁量权 区 分开 来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是特 指 由行 政 主体行 使 的那一 部分 自由裁量 权 。第 二 , 它是 由法律 授 予 的 。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并 不 游 离 于 法律 之外 , 是 无 任 何 法 律依 据 的 行 政 权 力 。第 不 三, 它是 行政 主 体在 具 体 的行 政 活 动 中 , 以在 一 可 定 范 围 内选 择 自认 为是 适 当的行 为 的权 力 。因此 ,
bl f }nima e d ii rt eSbet o si s o t l i b hv r f i rt n u l pn ei .c k s m ns a v H jc cnc ul cnr s e ai s ei .P bi o i- e l t e a t i o y oh oodc o c
Ab t a t To u e a mi ita v ice in c re d sr c : s d n sr t e d s r to o r c y,we n e o ny t o to i a i e d n to l hec nr lv a lw,b ta s u lo t sa ls o r lb u d r . Ad nita ie d s r to s mo a un ay c n it f mo a rn i o e tb ih s me mo a o n a y mi sr t ic e n, v i r lbo d r o sss o rl p i c .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这个权力让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也容易被滥用,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很紧迫和重要的。

首先,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严格规定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执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擅自行使权力。

如果执法人员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应该包括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对执法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执法工作的评估和监督。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够实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另外,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执法人员应该具有执法能力和执法意识,同时也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人民利益。

最后,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申诉机制。

申诉机制应该让被执行对象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上诉,使他们的诉求得到公正处理。

这不仅仅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也可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总的来说,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制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应对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避免不公正问题的发生,实现社会的长远稳定发展。

第11讲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伦理

第11讲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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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前提: • 1)法制与法治 • 法治的两大要素:其一,法律必须是良 法;其二,法律必须在社会里具有至上 的权威性。法治是与专制、特权、任性 相对立的,它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 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 范约束的时候。 • 2)依法行政 • 依法行政的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必须 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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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自由裁量权所到之处,人们总是蒙 受苦难……绝对自由裁量权是个暴君, 对于自由,它比人类任何其他创造都更 具破坏性。”——巴伦.巴拉克,《司法 自由裁量权》,林长远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467页。 • “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 其他认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 性。”——施瓦茨,《行政法》,徐炳 译,法律出版社,1985,第5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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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 行使问题 • 问题: • 1.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 2.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吗? • 3.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何能够达 到其设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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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自由裁量权: 含义及前提
• 1. 裁量权的含义
• 法理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指行政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 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 结合点,并据此做出或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和相对性的 特点。” 裁量权(discretion)的通常含义是: “制度约束之外”(beyond regulation)。它或是 处于制度无意识之域,或是见之于制度 “漏洞” 和空隙之中,或是存在于制度区限之内但制度 又无法明确规制的具体细节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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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行政伦 理的理论前提

行政责任: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路径

行政责任: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路径

给 行政 主体 提供 了滥用 的客 观条件 。第 二 , 失公 正 。即 国家 行政 机关及 其 工作人 员在 法律规定 范 显
围内不适 当地 行使 执罚 自由裁 量权, 成 明显不合 理 、 公正 , 而损 害公 民 、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合 造 不 从 法
法 权益 。例 如, 同责不 同罚 , 同责 同罚, 轻畸重 , 用法 律条 款不 全而导 致显 失公 正 。第 三 , 意拖 不 畸 适 故 延 。由于我 国一 些行 政法 律法 规 对行政 主体应 履行 的法 定 职责 的时 限没 有 明确 规定 而 可 以 自由裁 量 , 往导 致久 拖不 决或 延迟 裁 决 , 至 以不作 为 的方 式拒 绝 , 果 给行 政相 对 人带 来 巨大 的损 害 , 往 甚 结
门的 伦 理监 督机 构 , 强行 政 伦 理 监 督 。 加
【 键 词 ] 政 责 任 ; 政 自由裁 量 权 ; 理路 径 关 行 行 伦 【 图分 类 号】 O 【 献 标 识码 】 中 D 文 A [ 编 号】 0 3 7 6 (0 9 0 — 08 0 文章 1 0 — 4 2 2 0 )3 0 6 — 5
违背 了授权 目的 。 四 , 第 目的不 当。 政人 员在 行使 裁量 权 时 由于受 到恶 意动 机支 配, 行 为 目的变 行 使
成 了非法 目的, 行 为也 就偏离 了法律 目的, 该 结果 造 成 了 目的不 当 。 一般 常 见有牟 利 、 徇私 、 复和 满 报
足虚荣 心等 恶意 动机 引发 目的不 当 。第 五 , 不考 虑相 关 因素或 考虑 不相 关 因素 。法律 法规 赋 予行政 机 关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目的在 于使行 政机 关 在作 决定 时 能 根据 政策 、 势 、 务 和相对 人 及相 应事 其 形 任 项 的具 体情 况, 选择 最恰 当 的行为 方案 。但 某 些行 政机 关 及其 工 作人 员 作 出实 施某 种行 为 的决 定和 选 择某 种行 为方式 是为 了给个人 或本 单位 带来 某 种经 济利 益或 者某 种好 处, 者是 为 了打击 报复 , 或 或 者是 为 了表现 其才 能 、 政绩, 以邀功请 赏, 者是 为 了 自己一 时兴 趣 、 或 欲望 等等 。 果, 政主 体在行 使 结 行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过程 中 , 其是 行政 处 罚 中 , 尤 不该 考 虑 的因素 却考 虑 了 , 而该 考 虑 的因素 却没 有考 虑, 因而作 出 不 当的裁量 , 至是 错误 的裁 量 。 甚 为 了防止 或避 免行政 自由裁 量权在 行 政主 体 的裁量 空 间 内的滥用 , 们将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人 使 限制在合 法 的精神 、 则 的范 围之 内 。正如 亚里 士 多德 所 言:如 果说 具 体法 律 规范 在 执行 时可 以 原 “ 根据情 况加 以改变 的话 , 那么 法律 的精 神 、 律 的原 则在 任何 情况 下都 是不 能改 变 的 , 必须 加 以遵 法 都 守和 执行 。” 依 据 亚里 士多德 的这 一 观点 , 的精 神 和原 则构 成 了行 政 自由裁量 权之 行 使 的合 理 『 】 法 边界。 行政 合理 性原 则 的提 出 , 以对行 政 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 产生 一定 的制约作 用 。 而, 可 然 由于一 切 行 政实 践都 受行 政主 体 内在 的价值 取 向和价 值标 准影 响 , 因此 行政 主体 的外 在 规范无 论 多么 庞大 和 严 密也 决不 是 充分 的 , 于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 良性 运 行 而言 , 有法 律 的规 范 是远 远 不 够 的 。在行 对 仅 政 管理 实践 中必然存 在 着许 多 法律 覆 盖不 到 的空 间 , 即使 在法 律 的覆 盖 范 围 内 , 律 也 只是 一 种外 法 在 的 约束 , 法律 所 提供 的也 只是 一 个原 则性 的框架 , 这个 框 架 中 的具体 内容 的规 范 意义 则 只有 让 而 渡 给道 德 。道德 规 范不 像法 律规 范 那样 具 有外 在 的强 制性 , 是 人 的 内在 的 自我 约束 , 是 道德 在 它 正 规 范人 的活 动过程 中使 人 的行 为得 以升华 。在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使过 程 中 , 不能 没有 道德 的介 决 入。 因为 自由或 自主的 真谛在 于 自律 和 自我关 注 , 而不是 欲望 的放 纵 、 志的任 性 、 意 道德 负担 的抛 弃 。 在 自由裁 量 领域 , 政人 员 的智 识 、 行 德性 得 以充 分展 示 , 伦理 道 德得 以检验 , 而行 政人 员 的伦理 道 德 状况 往往成 为决 定行 政 自由裁 量行 为效 果 的关键 因素 。行 政 自由裁量 权 的存在 , 明 了行政 人员 并 说 不是 没有 灵 魂 、 有任 何 意志 自由 的政治 工具 , 没 而是 有一 定 意志 自由并 需 要运 用 价值 理 性进 行 独 立 价值 判 断和 价值决 策 , 承担 相 应 的道德 责 任 的行政 管 理 主体 。嘲 意志 自由又 是一 个 基本 的伦 理 并 而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过程,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自由裁量权被称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发生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引发的群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违法违规手段对待当事人,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定义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建议、加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作为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增强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推动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法化。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研究可以促进政府机构内部的职能分工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上的拓展和深化,更在于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定义和特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权力。

其特点主要包括:1. 灵活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调整执法措施,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2. 快速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快速处理案件,保障社会秩序。

道德控制:PSC检查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新视角

道德控制:PSC检查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新视角

“ 独 ” 为 一种 崇 高 的道 德 品 质 , 慎 作
指 在 无 人觉 察 的 闲居 独 处 时 , 要 保 持 也
看能否在 微小处严 于律 已,把握住 自 己 , 有 做 到 慎 “ 、 ” 能 真 正 做 到 只 隐 微 才 “ 独” 慎 ,在 l C 检 查 中 时 刻 提 醒 自己 o S 合理 运 用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 能 避 免 海 才 事 检 查 中不 当裁 量 行 为 的 发 生 , 正实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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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An Regul i w d at ons

2 、行 政 自由 裁量 权 具 有 单 向性 的
特 点
单 向性 是 指 上 级 可 以指 挥 下 级 , 而
下 级 只能 服 从 而 不 能 反 对 上 级 , 政 人 行 员 在 特 殊 的 、 体 的 行 政 活 动 中 , 需 具 无
法 律 所 未 及之 范 围 内 , 政 享 有 某 种 程 行 度的决定空间, 它本 身 的 内在 特 点 决 定 了 其 更需 要 道 德 的控 制 。
1 、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是 一种 伦 理 性
权 力
检 查 官 滥 用 权 力 , 害 船 舶 、 员 以 及 损 船 船 东 的合 法 权 益 ,影 响 当地 经济 发 展 , 从 而损 害港 口国 利 益 。 法制 已经 相 对 在
现 “ 航 运 更安 全 , 海 洋 更 清 洁 ” 让 让 的宗
旨。
善 的追 求 与 自律 , 慎对 待 自己 的 思 想 谨 和言行 , 自觉 遵 循 道 德 要 求 , 持 自我 保 的 道德 操 守 , 自我 节 制 、 自我 约 束 , 不做 有 损道 德 原 则 的事 情 。 独 既 是 一 种 人 慎 生 修 养途 径 , 是 修 养所 达 到 的 一 种 极 也 高境 界 。对 于 检 查 官 来 说 , 独 主要 应 慎

论行政伦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论行政伦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能正确作出裁量性行为 。
予 以 坚 持 , 之 予 以 纠 正 ; 政 良心 要求和行政标 准,其本身必然同时包 反 行
裁量权的存在 ,使行政主体的行 此时 是“ 检查官 ” 。在 行政行为之 后 , 括 维持这 种 公正 的必 要 的方 式和手 为空间过于宽泛 ,合法性原则 的规制 行 政 良心对 行为 的后 果和 影 响有评 段 ,需要有相应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
取 决 于 行 政 主 体 拥 有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能 以 下方 面 : 行 政 行 为 前 , 政 良心 对 19 在 行 9 3年 实 行 ( ( 人员伦理渤 等 , / 公职 以
力状 况, 同时也取 决于 其伦理水平 。 如 公务员的行为 选择 起着机 制作 用 ; 行 加强对行政伦理的制度化 、 规范化。
参与。 相反 , 现代行政要求发挥行政 主 行评价 的行为 规范 以及制度 、体制、 低级的层面。行政 伦理更重要地 在于
集团经济研究 2 0 ・ 中旬月刊( 071 总第 28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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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精神 自律 。表现在行政主体的价 量权滥用的基础和关键。行政主体及 部责任追究的形式 , 既可 以鼓励先进 , 值观念上 ,则主要是在行政行为的过 其职员的 自律是所有防范制约措施 中 鞭策后进 ,更可以明确滥用行政裁量

予 以严密的规定 ,并非意 味着行政主 因 。 体 只能机械地按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
行政主体基于价值认 同和价值 信念而
所谓行政伦理 ,指调整行政 主体 自觉承担的行为责任 。
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规范的遵守 路 线、 径 、 途 方式行事 , 而不能有任何 在 国家事务的治理和管理活动 中所产 和执行 只是行政伦理 中的不完善 的 、 的 自行选择 ,不能的任何 自己的主动 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 ,并能 以善恶进

行政自由裁量权道德控制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道德控制的必要性

( )弥 补立 法上 的缺 失 一 法律拥有 绝对 的权威 , 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照 法律的规定行事 , 也就是要求 行政执 法主体必 须守法 , 权
力行使必须规 范, 政主体 的行为不得 与法律 相抵触 , 行 行 使权力要有法律的授权 , 但是在具体实施行政行为进行行 政裁决 的时候也会面临困境。 行 政 自 由裁 量权 存 在 于调 整 社 会 关 系 的 各 个 部 分 , 同 时 由于 社 会 不 断地 发 展 以及 人 的认 识 的 局 限性 和 渐 进 性 , 使得现在 的法律对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规定 不可能 涉及所 有的细节 , 虽然人们希望法律在授权行政活动时以具体明 确 的 、 止 行 政 恣 意 的 规 则 来 限 制 行 政 裁 量 , 是 法 律 和 防 但 制度 无 法 将 行 政 行 为 固 定 下 来 , 须 为 行 政 主 体 留 有 判 断 必
205卷9月 第 l 第 5期 0 9年
工 会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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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道 德 控 制 的 必 要 性
孟 复 孟 昭 武 ,
( .吉首 大 学马克思 主义 学院 , 南 吉首 4 6 0 ; . 南城 市学院 , 1 湖 1002 湖 湖南 益 阳 4 3 0 ) 1 0 0
自由 裁 量 行 为 是 裁 量 行 政 行 为 的一 种 , 指 行 政 法 是 律 规 范 只规 定 了原 则 , 授权 行 政 主体 在 符 合 立 法 目 的和 法 律原则 的前提下 , 自主采取 相应 的措施 , 出裁断 的行政 做 行 为 。1 谓 自 由裁 量 权 即 是指 行 政 主体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所 围和幅度 内, 基于法律 规定 的 目的和宗 旨, 自主寻求 判断 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 合点 , 并根据此做出或 者不做 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权力 , 具有法定性 、 它 自主 选 择 性 、 对 性 等特 相 点 。 l行政 自由裁量权是行 政权力 中最为重 要的一部 分 , 2 它涉及行政行为 的各个方面 , 并且 随着现代社会行政权利 的 不 断 扩大 , 种 自由裁 量 权 也 日益 扩 大 。对 行 政 自 由裁 这 量权必须进行有效地控制 , 则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 。由 否 于行 政 自由裁 量 行 为 的普 遍 存 在 , 律 上无 法穷 尽 规 则 对 法 其 限制 , 时 ,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的 道 德 控 制 就 显 得 尤 为 此 对 重 要 。本 文将 从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行 使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 政 行 自 由裁 量权 的道 德 控 制 的必 要 性 、 政 自由裁 量 权 道 德 控 行 制 的 方 法 三个 方 面进 行 阐述 。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行 使上 存 在 的 问题 ( ) 法 上 无 法 穷 尽 规 则 一 立 追 求 高 效 率 是 行 政 的 生命 , 政 自 由裁 量权 存 在 的 根 行 本 目的也 即是 保 证 行 政 的 高 效 率 。为 了 使 行 政 机 关 能 够 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抓住 时机 , 快尽好地 解决 问题 , 尽 赋 予 其 自 由裁量 权 是 必不 可少 的 , 也 正 是 因为 行 政 机 关 面 但 对 的 情 况 千变 万 化 , 因而 从 实 体 法 的 角 度 , 难 将 所 有 可 很 能 涉 及 的情 况 一 一 规 定 下 来 。所 以 说 立法的角度上讲 , 从 法律仅仅 能够做 些原则性的规定 , 对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李卓颖【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由此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固有特征使其在运行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权力滥用和随意性运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的作用。

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是法治的需要,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权力滥用,法定程序,立法监督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①;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②。

综上,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③。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中必不可少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法律监督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1] 2007年2月,李某(女,初中毕业)在A市B区某游乐场打工,该游乐场有游戏机和赌博机,李某负责看管赌博机,月工资900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对于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需求也越来越高,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已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样的背景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必备技能。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一些体会。

一、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体现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受特定法律规定约束,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方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这种权力对于保障执法机关的尽职权利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不少问题。

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我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要意识到,自由裁量权本身并不是一种“特权”,它的合理使用可以为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共利益、维护民生福祉带来很大的帮助。

在行政执法中,执法者必须要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因为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公。

其次,自由裁量权与法定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

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定权来说是一个补充,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在法定权的限制下进行,这样才能保护人民权益。

最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需要建立在相应机制的基础上。

政府和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制度建设、规定程序,同时限制和向公民提供反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执法机关才能在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下行使执法权,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防止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的发生。

二、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条件要想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发挥,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

我认为自由裁量权应该按照下面的条件进行限制:1、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运用。

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依据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运用,不得违背法律的限制。

2、要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要着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护人民权益,不能为部门的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服从执法。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审视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审视
吕耀 怀
( 苏州科技 学院 政 治与公共 管理 系, 苏州 25 1 ) 10 1
摘 要 :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 正确行 使 , 不仅 离不 开法 律控 制 , 而且 需要 设 立道 德 边界 。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道德边界 , 由行政主体在行政 自由裁量中应 当遵循 的道德原则所构成。这 样 的道德 原 则主要 有 : 等裁 量原 则、 正裁 量原 则和据 实裁 量原 则 。行 政 自由裁 量 的道德 原 平 公 则, 内化 为行 政主体 的道 德信 念 , 可 以使 行 政主体 自觉地控 制其 自由裁量行 为 。 而公众舆 论 就 对 于行 政 自由裁 量过程 的道 德监督 , 则是 实现行 政 自由裁量 的道德 原 则 内化 的外部 条件 。
二、 裁量 主体 的道 德 尺度
保障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往往可能陷入难 以操作 的 困境。对于复杂多样 、 形态不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们 有时难 以确 切地 判定 其 是否 一定 违 反 了具有 抽 象性 的法 的精神 或原则 。 作 为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法 律 边界 , 行政 合 理 性原 则无疑 是必 要 的 , 但是 , 要实 现对 于行 政 自由 裁量权的全面制约 , 仅有行政合理性原则又是不 够 的 。由于行政 自由裁量 权涉及 行政 主体 的意 志 自由 , 意志 自由又是一 个基本 的伦理学 概念 , 而 道 德是行为主体出于 自由意志的 自我约束 , 因此 , 我 们 提 出设立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道 德边界 的设 想 。 意志 自由是行为主体在多种行为可能性所构 成 的空 间内进行 自主选 择 的能力 。意 志 自由表 明 行为主体既可以选择某种行为 , 又可以不选择某 种行 为 。但 是 , 选择还 是不 选择 某种 行为 , 又取 决 于行为主体对于行为之应 当与不应当的认识。因 此, 行为主体的意志 自由, 实际上表现为行为主体 自主地选择他认为应当的行为 , 自主地不选择 或 他认 为不应 当 的行 为 。 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 意味着行政 主体在 法律规 定 的范 围内有 一定 的 自由选择 的可 能性空 间。在这一空间内, 虽然法律 并没有具体规定何 种行为是必须选择 的, 但在道德上却仍然存在着 何种行为应当或不应当选择的问题。道德上应 当 的行 为 , 善 的行 为 ; 德上 不 应 当的行 为 , 恶 是 道 是 的行 为 。因此 , 从善 的动 机 出发 , 择那 些可 能造 选 成善 的价值的行为 , 就构 成了行政 自由裁量行 为 的道德边 界 。而如 果在法 律 规定 的 自由裁量 范 围 内, 出于恶的行为意图, 选择可能产生或大或小的 恶效应 的行 为 , 显 然 超 出 了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的 则 道德边 界 。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道 德 边 界 的设 立 , 以为 可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正 确行使 提供 一种 基 于行政 主 体 自身道 德素质 的内在控 制路 径 。行 政 自由裁 量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的法律思考_司法审查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的法律思考_司法审查

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的法律思考_司法审查论文导读::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为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机关还是对于社会而言,都犹如一把双刃剑,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的能动性实现所必需的,但这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又可能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控制。

所以,探讨如何适当的合理充分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相对于羁束裁量权而言,简单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即行政机关可以自由的或根据自己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粗略看来,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余地的各种情况。

狭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认为,行政机关具有选择余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法规的假定条件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有某种选择或判断余地,一种是法律规范的处分部分有裁量余地,只在后一种情况下才会出现自由裁量权问题。

广义的概念占据主导地位。

行政自由裁量的实质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一定的判断和选择余地,这意味着在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度。

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必像作羁束行政行为那样拘泥于法律的严格规定。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司法审查,有其标准和目的,受一定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的限制亦不同。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权力本身就是双刃剑:一方面如果合理和合法使用它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滥用权力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论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运用

论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运用
性。
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建立健全内部 监督机制,对 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进行全程
监督。
定期开展行政 执法检查,对 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进行评估
和监督。
加强行政机关 内部的层级监 督,对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进 行审查和监督。
完善行政机关 内部的考核机 制,将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情 况纳入考核指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滥用自由裁量权
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难以被发现和制止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部分相对人缺乏法律知识,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自由裁 量权滥用
P行A政R执T法4中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标。
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行政执法部门 应主动公开执 法依据、程序、 结果等信息, 确保公众的知
情权。
引入第三方评 估机构对行政 执法进行监督, 提高社会监督 的客观性和公
正性。
鼓励媒体和公 众对行政执法 进行监督,及 时曝光和纠正
不当行为。
建立行政执法 监督平台,方 便公众反映问 题和投诉,及 时回应社会关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自由裁 量权的范围和标准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 制度,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运
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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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自 由裁量权运用 的案例分析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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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概述
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行政机关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具体情况自 行决定如何适用 法律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思考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思考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思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精神,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自己应当采取的行政措施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权力,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又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措施的合法性进行了制约和规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灵活的裁量决定,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时机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激进性和权力自我完善性。

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法律思考。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遵循法律的规范和原则,不能随意滥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精神,维护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受到合理限制,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不能滥用职权导致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行政机关的决策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公开决策的依据和原因,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决策的公正合法。

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法律思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首先,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

要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遵循法律的规范和原则。

其次,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约束。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公正合法,不滥用职权。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再者,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要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策,并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决策的公开透明。

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自由裁量原则与合理裁量原则

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自由裁量原则与合理裁量原则

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自由裁量原则与合理裁量原则在行政工作中,行政裁量权是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公务员需要遵守自由裁量原则和合理裁量原则,以保证行政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由决策,并依法做出决策。

这意味着在具体情况下,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观点,灵活地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而不必受到固定的程序和要求的束缚。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使得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然而,虽然自由裁量权给予了公务员一定的自由度,但也需要受到合理裁量原则的制约。

合理裁量原则要求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合理地进行裁量,并且要在决策中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决策的合法、公正和合理。

合理裁量原则是对自由裁量原则的补充和限制,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独断专行。

自由裁量原则和合理裁量原则的结合应该是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核心。

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又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裁量。

他们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做出符合情况和法律的判断。

对于公务员来说,行使行政裁量权并不是一项轻松的任务。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政裁量权的界限和规范。

此外,公务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责任心,以便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始终坚守原则,保持中立公正。

当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也需要受到法律、社会和政治的监督。

只有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下,行政裁量权才能得到规范和制约,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和公民服务。

综上所述,自由裁量原则和合理裁量原则是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准则。

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需要根据法律要求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行政裁量权,做出公正合理的决策。

同时,公务员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素养,以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期待。

试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试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原 则和 范围 内有选择 余地 的处置权利 。这 些 自由裁量权 是从 法 学意 义上 说的 ,而不是从政 治 学意 义
上说的。它在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 政执法活动 中客 观存 在的 ,由法律 、法规授予 的至职权 。
关键 词:行政 自由裁量权 ;行政合理性 原则 ;行政 法治
糊不清的琢磨不顶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 权力 。 ‘ 自用裁量权’是一种明辨 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
判 断 力 … …而 不 以他 们 的 个 人 意愿 和 私 人 感 情 为 转移 。 ” 根据 《 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 自由 行 裁量 权 的表 现 形 式 主 要有 : ( )滥 用 职 权 。 他 是 部 正确 的 行 使 自用 裁 量 权 最 典 1 型 表现 ,其 导致 的法 律 后 果— — 所 坐 出 的 具 体行 为无 效 。
的和具体行政行为 目的方面 ,难 度较 大,特 别是对 行政职权
的 目的难 以 取 证 。 因 此 ,应 当 从 行 政 执法 的全 过程 、 与 案件 有 关 的 各 种情 节 、 因 素 和行 政执 法 的 社会 效 果 等方 面 来 推 定
具体 行政 行为的 目的是否违 法,对此 要充分尊重合 议庭 审判
中 国西部 科技 2 1 年0 月 ( 旬 ) 1 卷第 1 期总 第2 6 0 1 5 上 第 O 3 4 期
试论行政执法中的 自由裁量权
索 朗 次仁
( 藏 自治 区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 西 藏 拉 萨 8 0 0 ) 西 5 0 ; 5

要 :现代行政主要 表现 为 自由裁量行政 ,在行政 自由裁量权 膨胀 条件下 ,行 政合理性原 则在行政 法中地位 的重要性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一项权力。

由于其主观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往往受到滥用和非法行为的指责,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立法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如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和处罚的限度等。

但是,尽管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需要从立法、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法规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职业素质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会出现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非法处罚和行动的情况。

因此,需要从职业规范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念、素质、纪律规范、行为准则等方面加强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加认真、严谨、公正地执行职务,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娴熟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

现代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实践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确实对法治政府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因为自由裁量权存在着行使不当或被滥用的可能性,对行政主体而言,既要有所授权,又要有相应的控权,而要真正地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深刻地认识和分析。

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从法学意义上说,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从政治学意义上说,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其存在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由于社会的剧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任何一部法律,无论如何周密,都不可能穷尽规范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更不能规范未来的变化。

同时,从立法技术看,由于立法机关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这就使法律规则不可能事无巨细、完备无遗。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恰恰可以弥补立法之缺陷。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发挥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能动性现代行政涉及的问题不但面广量大,而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专业性、技术性极强,而法律、法规是一般的、静态的规则,加之法律语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征,因此,法律只好规定一些原则、弹性条款,可供选择的措施以及上下活动的幅度等,以便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于具体事实的过程中,凭借自己对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的理解,以及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法律条款,在此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现代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行政事务繁杂,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对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决断,以保持各种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和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如美国学者古德诺所言,现代社会管理中许多事情必须留给行政人员去酌情处理,使行政机关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执法过程中的权力与法律约束问题

执法过程中的权力与法律约束问题

执法过程中的权力与法律约束问题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然而,执法工作所涉及的权力与法律约束问题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执法人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但有时候这种权力会被滥用或超越法律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执法过程中权力与法律约束的问题,旨在寻找一种平衡,既能确保执法效能,又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应该是有限和受限的。

执法人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因此,执法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限制。

虽然执法人员有时面临紧急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滥用或超越法律约束的理由。

任何一种权力都需要约束,以免权力滥用导致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和透明。

执法行为应当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而不应受到私人或特殊利益的影响。

执法人员应该以中立的立场,客观地对待案件,不得因私人情感或其他因素而滥用权力。

此外,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也是重要的,公众有权知道执法活动的具体细节以及执法决策的依据。

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执法过程中应有有效的保障机制。

对于权力滥用或超越法律约束的情况,应当设立有效的监察、投诉和申诉机制。

这些机制可以让公民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申诉,并对违法行为进行问责。

此外,法律界和媒体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和法律援助等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执法人员的权力应受到专业和道德的约束。

执法人员应获得必要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依法执法、公正廉洁,以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权力与法律约束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不同情况的特殊需要。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增加也可能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进而引发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因此,在自由裁量权与约束之间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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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工程・经济与法法学研究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约束□宋玲摘要:20世纪以来,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

与此同时,现实生活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学术界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时,习惯于从体制上找病根,而对于应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主要从外在制度层面把握,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内在道德层面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本文试图立足于这一角度,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地行使。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理念道德原则(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当代行政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趋势,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能够针对复杂的社会现象有效地加强管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力。

由于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伸缩性,因此自由裁量权在发挥其能动性时被滥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其公正性受到质疑。

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关系到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也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及能否有效地进行管理。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弊端及原因辨析由于权力都具有扩张性,因此权力都可能被滥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

行政自由裁量权因其自由、灵活而被某些行政主体大肆滥用,其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显失公正.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明显的不合理、不公正。

二是主观随意性大。

法律法规的概念或用语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解释时,必须忠实于法律法规的内容、目的及基本原则。

有的行政主体抛开这一标准,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使法律法规变得捉摸不定。

三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

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出于某种不正当动机,故意拖延履行职责的情况大量存在。

针对上述弊端,学界纷纷对其原因进行分析讨论,概括起来大致包括如下几种: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属性。

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和范围,这种幅度和范围适应了行政工作复杂多变的实际,同时也给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可能。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这种不完善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现行行政立法滞后性严重,法律条文的弹性很大,行政程序法在我国尚属空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规范与缺失,缺乏应有的监控机制等等,这些都为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是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这其中包括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也包括各种人情关系,执法主体受到的外界压力。

纵观以上原因分析,大致都是从制度层面或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这一方面去论证的,忽视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道德层面。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行政主体的意志自由,而道德是行为主体对其意志自由的自我约束。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外在的控制固然重要,而内在的约束或许更有着"本"和"源"的意义,对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作用不容抹杀。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内在原因分析1.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价值判断的存在。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1)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行政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而执行法律就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适用法律不仅是寻求逻辑结果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判断性的认识过程。

行政执法既然要适用法律就不能不解释法律。

解释法律应当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及各方面的影响。

行政主体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的衡量。

而利益衡量的实质也归结于价值判断。

日本民法学者加藤一郎认为法的解释、适用终究取决于价值判断。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同样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社会环境里会有不同的意义。

主体不能超越其被决定的历史情景,前人所自以为是"客观事实"的东西背后已经潜藏了价值观念。

法的解释,必然是基于解释者的价值判断为解决纠纷订立的基准对对立的利益所做的比较衡量。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否行使,一方面可以归结为行政主体对各种不涉已的因素或利益、价值能否准确把握,另一方面则可归结为行政主体是否能够进行自我克制,而不将一些涉己的因素糅合进行,综合进行衡量。

(2)公正观的不同。

公正观,即人们认为何为公正的观点或看法。

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公正观,行政人员作为法的执行者,和普通民众的朴素的公正观也必然存在着差异。

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其评价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公众,往往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即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及善良公允的道德理想,更多的是从处理结果上去衡量。

但是行政行为它不仅要遵循实体法的规定,还应当符合正当程序,考虑其社会效果。

而程序的运作,以及社会效果的适当考虑,社会公众甚至包括行政相对人可能都不甚了解,由此可能导致行政人员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误解。

2.行政人员的思维缺陷。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认识的高级形式。

良好的思维方式或方法能让人们准确地分析问题,抓住问题的要害,而不好的思维方式或者说存在思维缺陷,则必然会对事物错误地定性,从而影响问题的解决。

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过程中,思维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这些思维缺陷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纯粹的法律思维。

一些执法人员僵硬地执行法律,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不能深刻地理解其精神实质。

这就导致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根据具体的情况灵活变动,从而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的产生。

虽然表面上法律得到了很好的执行,但是社会效果并不理想,这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律的要义。

行政执法从来不是纯粹的法律活动,它必须与社会生活实际联系起来,必须真切关注它的社会效果,才会卓有成效。

(2)简单的机械思维。

行政自由裁量权从来都不是消极被动的,它要求执法人员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地把握握在其手中的公正的尺度。

那么如何把握,如何对相关的一些因素进行考虑,这或许也是一门艺术或者说是一门较深的学问。

执法人员不能简单地照搬,即"依照前例",一刀切,也不能被一些细微的表面的差异所迷惑,对性质基本无异的情况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

执法人员要灵活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对各种情况进行细致地分析,抓住其本质,洞悉其内在的相似与不同,只有这样才能破除思维的惰性,克服简单的机械思维。

(3)运用推理失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离不开逻辑推理。

运用推理必须严格遵守逻辑规则和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

抛弃逻辑规则以及经验法则,推理便会陷入一片混乱。

而推理是适用法律,进行行政裁量的前提。

推理失范,行政自由裁量便失去了正确进行的前提,由此只能滋生不公正和错误。

三.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道德约束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内在层面即道德层面其正确行使有如此重大的影响,那么,从道德上对其进行约束也就显得至关重要。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道德约束,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及理念的认同。

理念,也即信念、价值观念,它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有一定的客观性。

执法理念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最终定位并成为指导思想的。

执法理念的树立,离不开中国的实际,离不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出现许多不同于传统的价值评判标准,因此行政执法也需更新标准、理念,使其不断完善。

在这一过程中,自由裁量更需要理念的指导。

对于行政执法理念的完善,我们不仅要与中国传统文化紧密联系,也要适当地吸收西方的一些先进的理念。

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对行政主体正确执法有着很好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坚持依法行政,正确处理行政正义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执法为民、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既要维护司法权威,又要维护公众利益,坚持社会正义。

"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党的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2009年06期-33--34-金卡工程・经济与法法学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环境容量资源①的需求不断增加,一系列环境危机使环境容量资源的生态价值凸显出来,其经济价值也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依据。

排污权交易制度以其在降低治污成本、调动治污积极性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成为环境政策的发展方向,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设计还处在起步阶段。

一、目前我国的排污管理工作的现状及不足我国主要的排污权管理制度包括: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超标排污罚款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现行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排污费及罚款使用途径不规范,常不能用于治理污染,挪用现象严重。

2、排污收费标准不合理,罚责过低,罚款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3、执法成本太高。

对排污企业进行实时监控难度大。

4、缺乏完善的总量控制体系,达不到保护环境容量资源的目的。

5、排污许可证不具备流通性,无法在治污成本不同的企业之间转让,环境容量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6、由于超额减排对企业无利可图,企业缺乏减排积极性。

可见我国的排污权管理过于倚重行政手段,属于"末端"治理。

②这样一方面不利于行政资源的节约,更无法调动企业自身的减排积极性,达不到理想的减排效果。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切实可行的经济手段,早已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应用,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仍处在试点阶段,亟待完善。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依据"排放权交易"的构想由多伦多大学的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提出,并于1976年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稀缺资源"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科斯定理共同构筑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按照稀缺资源理论,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得以显现,这就为环境容量资源进入贸易领域提供了依据。

"外部性"理论由剑桥大学的庇古和马歇尔在20世纪初提出,因而又被称为庇古理论,它是指:经济活动污消耗社会的环境容量资源,这部分费用未计入生产成本,而直接转嫁给了社会,形成负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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