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编制2008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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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21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21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21号)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8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及2008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全面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招生任务,实现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全省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统筹,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这是党中央对新时期教育工作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

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8年度职成教育工作会议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上强调,教育系统特别是职成教系统的同志们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重点,作为整个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突破口。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教育部部署上来,推进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纠正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就是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认识上的误区,把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主要措施,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强化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中职教育招生,严格控制普通高职的招生规模,巩固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格局,并争取中职教育招生规模略大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为民办实事和惠民惠农项目检查的通知-闽教财[2008]184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为民办实事和惠民惠农项目检查的通知-闽教财[2008]184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为民办实事和惠民惠农项目检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为民办实事和惠民惠农项目检查的通知(闽教财〔2008〕18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省委、省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有关精神,为全面了解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以及教育惠民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落到实处,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决定对教育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全面、深入地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二、检查内容及提纲全面检查各市、县(市、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四个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进展、政策落实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1、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资金预算下达及拨付情况。

2、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资金拨付及结余资金的管理情况。

3、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落实及拨付情况。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08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08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08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08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
独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招考中心),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2008年我省高等学校继续开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单独招收高职新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

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对象
高职单招对象为具有福建省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二、报名时间、办法
报名时间为:12月20日至12月25日(双休日照常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招办(含招考中心,下同)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考生也可持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有效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招办报名;往届毕业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中职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高招办报名。

考生填涂表(卡)的办法参照《福建招生资讯。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闽教学[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08〕36号)各高等院校、国家海洋局厦门三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是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完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学籍电子注册在打击假文凭、规范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声誉、保护学生利益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各高等院校应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作为年度常规性工作筹划安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二、加强管理,确保高校新生及时准确进行学籍电子注册1、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要求认真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务必按照实际报到并经复查合格的人数进行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不得将未报到的学生一并注册。

2、继续加强《政策告知》宣传和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查询。

各高等学校要继续在新生报到时张贴宣传《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确保每一个新生熟知学籍电子注册和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的有关政策,督促每一个新生进入本校及省教育厅查询网址(福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hsi)对自己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确认。

3、及时更正新生学籍的错误信息。

各高校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过程中发现新生学籍信息有误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核准修改,并做修改备注,不得将错误信息上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闽政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四月)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开展教育改革试点的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推进教育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着力点,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着力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加强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力求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所突破,又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教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8]15号2008年4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根据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并就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工作,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2008年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确保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安排要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大招生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快生产、服务一线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坚决停止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的招生。

三、做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工作。

承担“协作计划”的省份,要督导有关高校,保质保量地落实好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工作,为逐步缩小区域间高等教育发展差距、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做出积极贡献。

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也要创造条件,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招生生源计划的投放力度,为缩小区域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做出应有贡献。

2008年福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2008年福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1000
1000
1100
1100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320
320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1200
1200
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500
500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
800
800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800
800
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300
300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1450
1450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1000
1000
4、民办高职
22210
22210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950
950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600
600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1500
1500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1450
1450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1450
1450
泉州理工职业学院
1500
1500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1600
1600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900
900
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600
1600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750
750
漳州吉马印刷职业技术学院
600
600
武夷山职业学院
600
600
5、成人高校
1940
1940
福建教育学院
1440
1440
福州教育学院
500
500
6、江夏学院
4800
4800
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1550
1550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1500
1500
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1.31•【文号】教学厅[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1月31日教学厅〔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大局意识,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切实做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加强执行全过程的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努力提高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加强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要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数量相对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的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

二、加强高等教育资源统筹,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指导和帮助所属高等学校做好2008年来源计划编制工作。

1.2008年安排“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3.5万名,由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等11省(市)的部分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面向内蒙古、安徽、河南、贵州、甘肃等5省(区)试行对口招生。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福建中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福建中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福建中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闽教办职成[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福建中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8〕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现将《2008年福建中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三日2008年福建中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工作要点2008年中等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精神,根据《2008年福建教育工作要点》和教育部《2008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工作要点》的要求,以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为主线,以提高质量为重点,力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有所突破;以社区教育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终身教育向纵深发展,力求终身教育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终身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

明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对职业教育、终身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提高认识,扎实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终身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做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筹备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

开展职业教育工作调研,征求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对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建议。

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做好职业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努力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闽教高[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8〕46号)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闽政办〔2008〕59号)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精神,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经研究,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以下简称试验项目)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验内容试验项目旨在鼓励和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以推行工学结合为切入点,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在教育观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环节和管理机制、教学组织形式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建立具有海峡西岸经济区职业教育特色,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方法,加快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为海西建设服务的水平。

试验项目重点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在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10个专业领域开展的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优先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在订单式培养,联合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教材和共建实训基地等方面的工学结合改革项目;鼓励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与台湾高职院校、企业在合作办学、师生双向交流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项目。

二、评选条件1、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

试验项目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认识深刻,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内涵把握准确,教育教学理念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指导性、实践性。

教师队伍应知应会基本知识题库

教师队伍应知应会基本知识题库

教师队伍“应知应会(yīnɡ huì)”基本知识题库(tí kù)1.根据(gēnjù)闽政文[2008]344号文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biānzhì)测算,城市、县镇、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1∶13.5配备教职工,小学(xiǎoxué)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在10人以内的配备1名教师。

2.校长按规定,五年内参加一轮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3.继续教育经费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2.5%标准核拔。

4.农村中小学要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五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内,中、高职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职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至240学时。

6.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层次继续教育学时分一类学时,二类学时和三类学时三类,三类学时之间原则上不可相互替代但在远程培训网络教育暂时无法进行的地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二类继续教育学时暂时替代一类继续教育学时。

7.在同一周期内,高中二级以上达标中学,省(部)级以上重点职业中专学校、省级示范初中、示范小学、省优质幼儿园,一类学时须达50学时以上,二类学时不低于70学时,三类学时不低于240学时。

8.在同一周期内,其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类学时须达40学时以上,二类学时不低于94学时,三类学时不低于226学时。

9.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10.凡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或续聘教师职务者,须完成近五年继续教育年平均学时的规定。

11.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闽教职成[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3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职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职[2004]27号)进行修订的。

本次修订旨在巩固和发展近年来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成果,继续扩大和激发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创新精神,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开展,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所属学校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检查。

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切实负起相关管理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要组织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学校学籍管理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学校的日常学籍管理状况。

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福建省教育厅二○○八年七月三十日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原则意见》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闽教学[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闽教学〔2007〕43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要求,现提出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1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继续坚持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正确方向,努力拓展基层就业空间,规范就业市场有序发展,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确保我省普通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平稳发展。

二、深化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继续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健全以教师资格为标志的职业资格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聘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重点方向,应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最需要教师的地方。

要准确测算本地区急需的高校师范专业各学科毕业生人数,明确招聘基本条件和毕业生基本权益保障政策,完善吸引毕业生到本地基层学校任教的优惠政策。

要主动与高校互通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信息,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要针对基层就业渠道不畅的情况,组织调研,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继续组织实施“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任教奖励计划”。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指导、督促辖区内的经济欠发达县,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任教奖励计划的通知》(闽教人[2006]38号)和《关于报送本省四所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任教人员有关材料的通知》(闽教办学[2006]15号)的规定,继续开展此项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2008年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通报-闽教财[2009]253号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2008年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通报-闽教财[2009]253号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2008年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通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2008年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通报(闽教财〔2009〕253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统计局:根据各地上报的2008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资料分析,现将2008年各市、县(市、区)教育经费执行情况通报各地。

2008年,全省教育经费总收入(含预算外资金等)为410.59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其中:地方教育经费为389.85亿元,比上年增长17.4%。

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含教育费附加)占财政支出比例达23.7%;地方教育经费投入落实法定“三个增长”情况如下:一、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255.85亿元,比上年增长24.6%;财政经常性收入789.23亿元,比上年673.16亿元增长17.2%,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增长比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高7.32个百分点。

二、各类学校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一)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6311.90元,比上年增长25.1%;(二)普通中职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3534.69元,比上年增长23.3%;(三)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为3538.48元,比上年增长17.6%;(四)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为3524.78元,比上年增长35.2%。

(五)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3240.22元,比上年增长25.2%;三、各类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一)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2770.41元,比上年增长44.2%。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2008-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2008-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2008-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闽教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2008-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监[2008]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各单位(学校):现将《福建省教育系统2008-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二○○八年八月六日福建省教育系统2008-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水平,实现治理教育乱收费两年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持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在持续中提升,在提升中创新,在创新中求得实效。

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用制度规范教育收费,筑起防治栏杆,树立治乱的权威。

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不能为”的保障机制;通过思想教育形成“不愿为”的心理防线;通过监督惩处,形成“不敢为”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要求规范教育收费,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今明两年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

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完成教育乱收费治理任务。

我省的工作目标是争取2008年底治理教育乱收费形势根本好转,再用一年时间基本完成各项治理任务,实现治理教育乱收费两年工作目标。

(一)阶段目标1、第一阶段(1)时间:2008年6月-12月31日。

(2)任务:制定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自上而下实施,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2008年五年制高职招生有关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2008年五年制高职招生有关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2008年五年制高职
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职成[2008]1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2008年五年制高职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职成〔2008〕1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我厅下达的《2008年五年制高职分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闽教发[2008]39号),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2008年将面向全省招收五年制艺术类高职。

由于艺术类考生须提前参加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的专业考试,请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好生源,支持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专业考试工作。

专业考试结束后,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向合格考生寄发《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并向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提供成绩合格的考生名单,由各地招生部门根据中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考试合格的学生。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
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2008年
五年制艺术类高职招生专业考试工作有关规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教学[2016]1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5.17【实施日期】2016.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6〕1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五年一贯制”高职贯通招生管理,做好今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根据我省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对象五年制高职招生对象为参加我省各设区市当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或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院校(一)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高职院校必须通过了第一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每所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院校最多可与5所中职学校联办,其它高职院校最多与4所中职学校联办。

(二)联办五年制高职的中职学校应为我厅公布的达标中职学校,每所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学校最多可与3所高职院校联办,其他中职学校最多与2所高职院校联办。

优先支持职教集团、职业院校联盟内中高职院校联办。

(三)高职院校不得在校外单独设置五年制高职教学点。

三、招生专业(一)五年制高职专业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培育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

优先支持列入《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15〕53号)《2016年鼓励增设专业建议名单》以及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专业举办五年制高职。

(二)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高职院校中连续2年实际注册入学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原则上进行撤并或停招。

列入闽教职成〔2015〕53号文件《2016年控制增设专业名单》的专业,以及财经大类、公共事业大类、法律大类不举办五年制高职。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五年制高职”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五年制高职”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五年制高职”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五年制高职”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为了做好“五年制高职”的有关工作,我厅于2003年11月18日下发了《关于报送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相关材料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3]19号),部分学校已按文件要求将“五年制高职”学生基本情况上传至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站。

根据全省实施学分制与学籍管理的需要,我厅对原有软件的功能进行了拓展、完善,现已全部升级为“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与成绩管理系统”。

为确保“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相关材料报送工作顺利进行,请各有关学校将2004年之前“五年制高职”学生基本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至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站。

部分学校已将2003年及之前“五年制高职”学生基本情况按闽教办职成[2003]19号文件要求上报过的,请按新的格式重新上报。

其它相关事项及2004年(含2004年)以后录取的“五年制高职”学生基本情况上报工作,仍按闽教办职成[2003]19号文件执行。

2004年“五年制高职”后期补招工作,仍按我厅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 [2002]34号)执行。

学校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请认真填写“2004年五年制高职招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反馈以下情况:1、招生总体情况; 2、招生情况分析(专业录取情况、向各地市招生录取情况、其它原因情况);3、今后招生工作建议。

情况反馈请于9月底前报我厅职成处。

附件:2004年“五年制高职”招生情况统计表(略)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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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编制2008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发[2008]3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编制2008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闽教发〔2008〕3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8〕5号),2008年国家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并对五年制高职招生规模确定了计划限额。

为做好2008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

凡已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和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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