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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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
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84)
名称: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在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县(市、区)边界河流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准前)。
适用对象:在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县(市、区)边界河流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市、县以河道为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建设项目取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
六、申请材料目录
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一式3份)
七、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
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2.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3.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县(市、区)边界河流建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九、行政审批程序:
1. 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要求进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审批的申请。
2. 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
3. 审查:由水利行政审批窗口委托技术审查机构(水利行政审查机构为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窗口(10个工作日内)。流程为:审查机构负责人阅处(1个工作日)、承办人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1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5个工作日,包括熟悉材料、开会评审等)、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负责人签发(1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意见印发并移交窗口(1个工作日)。
4. 审批:窗口自收到审查意见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协调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4个工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1个工作日)、本机关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 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审查后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申请表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
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申请表
申请材料清单
提交人:提交时间:
收件人:收件日期:
注:本表一式二份,提交人一份,作为本机关的收件凭证。备注栏请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