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一)
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执法探讨
22 使 用 率 较 低 .
差 。 制 观 念 淡 薄, 钻 法 律 的 空 子 , 了 自己 的 利 益 , 卖 假 种 法 常 为 贩
子 , 质 种子 , 农 害 农 。 响 农 民经 济 收 入 , 影 响 了 我 国 农 业 劣 坑 影 也 的发 展 和 粮 食 安 全 。为 了 更好 地保 护 农 民 的利 益 。促 进 种 业 发 展 . 范 种子 的生 产 经 营 与 管 理 . 必 要 进 一 步 补 充 完 善 种 子 法 规 有 规 . 之 与 时俱 进 . 使 为种 子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保驾 护航 。
料 . 的好 坏 直 接 影 响 到农 民 的增 收 。 于一 些 经 营 者 自律 意识 它 由
额 ”是 指 种 子 生 产 者 、 子 经 营 者 出 售假 劣 种 子 后 所 得 和 应 得 , 种 的全 部 违 法 收 入 。假 劣 种 子 尚 未 销售 , 值 金 额达 到销 售 金 额 5 货 万 元 的 3倍 以 上 的 , 生 产 、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 遂 ) 罪 处 罚 。 以 销 未 定
多地 了解 种 子 出现 质 量 问题 时 的 一 些 法 律 常识 ,质 检 部 门更 要 具备 相应 的资 质 1 种 子 质 量 检 测 的 法 律 应 对 《 子法》 种子质量的检测标准 、 测机构 、 测人员作 出 种 对 检 检
销 售 伪 劣 种 子 罪 .是 指销 售 明知 是 假 的 或 者 失 去 使 用 效 能 的 种 子 , 者 种 子 生 产 者 、 子 经 营 者 以不 合 格 的 种 子 冒充 合 格 或 种
法 规 或 者 种 子包 装 明示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的 质 量要 求 , 低 、 去 应 降 失
假劣玉米种子案事件的剖析与反思心得
近年来,假劣农产品种子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
其中,假劣玉米种子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案件背后的原因,分析相关责任主体,并提出一些反思和建议,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案件概况假劣玉米种子案发生在2019年,当时,有多地农民购物了所谓“高产、抗病、优质”的玉米种子,投入种植后却发现产量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大幅度减少,甚至有的地方还引发了土壤污染和农田荒漠化等问题。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也让人们开始对农产品种子的质量安全产生了怀疑。
二、案件原因1. 农产品种子管理不规范。
在农业生产中,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而当前我国的农产品种子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管理不规范问题,一些小作坊和无资质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次充好,销售劣质种子,给广大农民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2. 监管不力。
在种子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手段还不够充分,很容易让一些违法违规的经营者钻空子,销售假劣种子,导致用户权益无法有效保障。
3. 信息不对称。
由于农民的专业知识有限,导致在购物种子时无法准确判断种子的质量,而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这一点对农民进行欺诈,销售假冒伪劣的种子。
三、责任主体分析1. 制造商。
在假劣玉米种子案中,制造商是最直接的责任主体,他们采取了欺骗用户的手段,销售劣质种子,给农民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环境问题。
2. 经销商。
经销商作为种子的销售方,也应对种子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但在假劣玉米种子案中,一些经销商明知是假劣种子,却依然将其销售给农民,对此,经销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在案件中的失责也是不可忽视的,他们应对农产品种子市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查处力度,确保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监管体制。
完善农产品种子市场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农产品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惩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浅谈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种子 科技 ・
・0 2 0 ・ 2 1 (6)
中 图分 类 号 : 2 . 04 D 9 24 . 2 文 献 标 志码 : C
・ 法制 园地 ・
文 章 编 号 : 0 5 2 9 (o2 0 — 0 6 0 10 — 60 2 1 )6 0 1— 2
浅 谈 生 产 经 营 假 劣 种 子 的 刑 事 责 任
l 假 种子 的类 型与认 定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种 子法》 以下 简称 《 子法》 第 ( 种 )
四十六 条 规定 , 假种 子包 括 以下 5种情形 : 11 以非种 子 冒充种 子 的。 以农 作物 的种植 材料 或 . 指 者 繁殖 材料 冒充种 子 ,如粮 食 作物 以粮 食 冒充 种 子 。 以非 种 子 冒充 种 子在 实 践 中数 量不 多 ,但危 害 甚 大 。 小麦 、 豆等 常规 种子 可能 表现不 明显 , 大 但对 于杂 交种 子 危 害极 大 , 因为后 代严 重 分 离 , 减产 一 般可 达 6 % ; 0 对 于 白菜 、 瓜 等瓜 菜作 物 , 可 能造 成 商 品性 极 差 , 西 则 甚 至没有 市 场 。 1 . 以此 种种 子 冒充 它种种 子 的。 一情形 主要 是利 2 这 用种 子 形态 的相 似性 进行 冒充 。芸苔 属 的种 子 ,同属 内的不 同种 从形 态上 很难 区分 , 如油 菜和 大 白菜种子 。 1 种 子种 类与标 签标 注不 符 的。 子类 别按 常规种 . 3 种
价 值 。假劣 种子 的危 害非 常大 ,有 时会造 成绝 收 的严
重 后果 。
21 质量低 于国 家规 定 的种 用标 准 的 。这 里 的“ . 国家
规定 的种 用标 准” 指 “ 术规 范 的强 制性 要求 ” 而 不 是 技 , 是推 荐性 标准 的要求 。国家质量 技术 监督 局就农 作物 种 子质量 标 准先 后 于 1 9 9 6年 、9 9年 和 2 0 分别 19 0 8年 发 布 了粮 食作 物种 子 国家标 准 ,如 ( B4 0 . 2 0 G 4 41 0 8 — 粮食 作物 种子 第 l 分 : 部 禾谷 类》 如果 种 子标 签标 注 , 发 芽率 为 8 % , 2 则可 判为 劣种 子 。 22 质量低 于标 签标 注指 标 的。 量低 于标签 标注 指 . 质 标 即承诺 标准 的种 子为 劣种子 。 农作 物 种子标 签管 理 《 办法》 规定 , 作 物种 子 标签 应 当标 注 作 物质 量 指标 。 农 质 量指标 是 指生产 商承诺 的质量指 标 , 品种 纯度 、 按 净 度 、 芽率 、 发 水分指 标标 注 。国家标 准或 者行 业标 准对 某 些作 物种 子质量 有其 它指 标要求 的 , 当加 注 。 应 国家 标 准或 者行 业标准 是强 制标 准 的 ,生产 商生 产 的种子 的质 量指标 必须 优于 或者等 于但 不得 低 于该 标 准 。国 家鼓励 生产 商生产 的种 子 的质量 指标 优于 国家标 准或 者行 业标准 。生 产商 用种子 标签标 注 的方式 承诺 其种 子质 量指标 优 于 国家标 准或 者行 业标 准 的 ,生 产商 生 产 的种子质 量必 须符 合该质 量指 标 。质量 低于 标签标 注 指标 的种 子 , 即使 符合 国家标 准 , 属 于劣种 子 。 也
假劣种子案件的定性及法律责任认定
随着《种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种子市场逐步开放,种子流通主体多元化格局成为现实,极大地繁荣了种子经济,促进了种业发展,为农业生产特别是全国粮食生产“八连增”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受利益驱动,少数市场主体采用不规范、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在所难免,一些种子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制售假劣种子坑农害农,对农业生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农业生产秩序,必须对假劣种子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假劣种子案件的准确定性显得非常重要,否则不仅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还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为此,本文通过多年来查处多起种子违法案件的实践,对假劣种子案件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认定进行探讨,以更好地指导种子行政执法。
1 假劣种子的类型根据《种子法》规定,假种子包括2类,一类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另一类是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是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假冒种子,根据农业部农办政函[2006]8号解释,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的为假冒种子。
对于此种假冒种子解释存在较多的争论,因为在《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假冒种子的概念和解释,也无相应的罚则,而且商品粮与种子的区别在法律上难有界定。
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植物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子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这是一种广义的种子的定义,依照此定义,商品粮也属于种子中的一种,就谈不上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一说。
应该作出一个狭义的种子概念,可在原种子的定义前加上“达到质量指标的”即可。
至于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的,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407-1996和GB4407-2008中对大田用种(良种)和原种有专门的定义,可作为假或劣种子处理,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明确,不要出现除假、劣以外第三种解释,避免引起实践中的混乱。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
计 局 统计 的受 害人 所 在 乡该 种 作 物 的产 值 为准 。 子 使 用 种 者 获赔 的可得 利益 损 失 , 其 所 在 乡( ) 3年 每 公 顷 土 按 镇 前
地 同种作物 的平均 产值 减去其 当年 实际收入 计算 。 无统 计 资
料 的 , 以参照 当地 当年 同种无参 照农 作物 的 , 照 资金 投入 和劳 动 力投 入 的 按
农村经 济学
现 代 农业科 技
21 第 1 0 0年 2期
对生产 、 经营假 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
崔 久龙 ・ 许 祥凯
(江 苏 省 赣 榆 县 农 业 执法 队 , 苏赣 榆 2 20 赣 榆 县 种 子 管 理 站 ) 江 2 10;
摘要 种子质 量问题是 影响农业 生产 的重要 因素, 绍 了假 劣种子所 涉及 的各 种情形 , 介 以及生产 、 经营假 劣种子应相 应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以为切 实加 强种 子质量 管理提供 参考 。 关键词 假 劣种子 ; 法律 责任 ; 子质 量 种 中 图分 类 号 ¥ 3 . 文献 标识 码 A 3 92 文 章编 号 10 — 7 9(0 0 1 — 3 8 0 07 5 3 2 1)20 3— 1
在《 子法》 种 中涉 及 种 子 质 量 问题 负 行政 责 任 的 有 2
《 种子 法 》 四十 六 条 同时 规定 : 质量 低 于 国家 规 定 第 ①
的用种标准的; ②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 ③因变质不能 作种子使用的; ④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⑤带有国家
规定检 疫对 象 的有害 生物 的均 为假 种 子 。 劣 种子 的本 质 是“ 降低 、 失去 应有 的栽 培使 用价值 或 者
于 种 子生 产 者或 者 其 他经 营 者 责任 的 . 营者 有权 向生 产 经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所负的法律责任
子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 、 业性强 、 专 技术 含量高 的系统工 程 , 各级农业 、 政 部 门要进 一 步 统一 思 想 , 高认 识 , 强领 财 提 加
11 以非种子 冒充种子 如 用粮 食 冒充种 子 , . 一般常 规农 作物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 , 对杂交种子 , 害极大 , 但 危 后代严 重分离 , 减产 明显 ; 对蔬菜 作物 , 可能造 成商 品性极差 , 则 没
有 市场。 12 以此种 种子 冒充他 种种子 利用种 子形态 相似性进行 . 冒充 , 如水稻“ 嘉花一号 ” 冒充“ 秀水 O ” 9。 1 3 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 . 种 子类别 主要指种子 的繁
3 7 提 高认识 , . 财政 支持 , 确保 目标任 务 完成 大力实施种
对专业化的原 良种场基础性设施 的投 入 , 善其农 田灌溉 条 改 件 、 加仓贮 、 增 晒场等 设施 , 高 田间去杂去 劣水平 , 提 确保 新 品种 的提纯复壮正 常开展 已变 得尤 为重 要。常 规水稻种 子
殖世代 , 如大 田用种标注为原种 。
1 4 品种与标签标 注 不符 由于各 品种 的特 征特性 、 用 . 适
9%, 5 而种子实际发芽率 为 8 %, 为劣种 子。 5 则 2 3 变质的种 子 . 阴雨 、 温度偏高等 条件下保存种子 , 易导
范围 、 栽培要点都不 一样 , 品种 不 真实会 给种 子使 用者造 成 错误引导 。 种植不适宜的品种 、 采用不恰 当 的栽 培管理技术 , 3 3 建立和 完善 良种 的提纯复壮 与繁 育体 系 目前 , . 我市 常 年建立稻麦 良种 繁育基地 2 00亩 , 生产 良种 10 80 年 0 0万 。 针对 目前 我市 良种 生产现状 , 为了充分 发挥 地方特色和 区域 优势 , 应重点加强 对专 业化 、 规模化 、 标准化 稻麦新 品种扩 繁 基地建设 的投入 , 修建机耕 道路 , 改善 农 田灌 溉系统 , 确保 旱 涝保收。在繁育体 系建立上 , 以大 型原 良种场为 繁种骨 干 要
应当赔偿的种子违法经营行为及法律依据
对于罚款的规定中,用货值金额取代了违法所得,避免歧义,且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
《产品质量法》第7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收稿日期:2015-11-23)应当赔偿的种子违法经营行为及法律依据纪玉忠 张立峰 石 磊(内蒙古赤峰市种子管理站,赤峰024000)摘要:结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列举了销售假劣种子、经营非法品种及虚假宣传等3种主要应当进行赔偿的种子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种子;违法行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可见,新修订的《种子法》更加注重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结合《种子法》及相关法律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农作物种子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旨在帮助广大农民在发生此类种子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索赔,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销售假劣种子《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关于种子质量,《种子法》未给出明确界定。
但通常认为,《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所提的种子质量问题应该就是指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
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
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案例分析:假冒种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假冒种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者:武合讲来源:《长江蔬菜·学术版》2016年第09期“编者按”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
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武合讲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
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
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
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
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
假冒种子、假劣种子、伪劣种子,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三者的法律责任,互不相同,不可混淆。
假冒种子与种子的内在质量无关,假劣种子与种子的内在、外在质量都有关,而伪劣种子都与种子的内在质量有关,而都与种子的外在质量无关。
司法实践中,常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假冒种子和《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与《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相混淆,造成大量错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以(2014)思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杨德芳销售伪劣产品罪、康清楚非法经营罪一案,就是一例。
1 案例简介法院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杨德芳在未有任何授权和有效证明,且明知他人提供的标有“坂田七寸”字样的胡萝卜种子未贴防伪标识、中文标签,与厦门中厦蔬菜种籽有限公司独家经销的日本“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不一致的情况下,仍购进上述种子销售,金额达2 204 300元。
假劣种子认定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产生的法律责任
是正确处理假、 劣种子案件 , 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 。 1 . 1 假 种 子及 其 判 定依 据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种
子法 》( 以下简称《 种子法 》) 第4 6 条规 定 , 假种子包
括 以下 5 种 类 型 。 以非 种 子 冒充 种 子 的 指 以不是 种
或“ 以不合格充当合格” , 其本质是降低 、 失去应有的栽 培使用价值或者播种价值。根据《 种子法 》 第4 6 条规 定, 劣种 子 包 括 以下 5种类 型 。质 量 低 于 国 家规 定 的
种 用标 准 的 质 量 指 标 主要 指 的 是 品 种纯 度 、 种 子 净
子 而 冒充 是 种子 的 , 如 用商 品粮 食 冒充种 子 , 对农 业 生 产危害极大 , 导 致 严 重 减 产 甚 至 绝 收 。 以 此种 品种 种 子 冒充 他 种 品 种 种 子 的 如 以常 规 种 冒充 杂 交 种 、 以 低 产 质 劣 的 品 种 冒充 高产 优 质 的 品种 、 以未 审定 品种 冒充 审 定 品种 等 , 均 为 假 种 子 。 种 子 种 类 与标 签标 注
农户反映, 在 同一块 地 中玉米 果穗 大 小不 等 , 怀 疑是 种 子质 量 问题 , 农 户 多次 与种 子 经销商 发 生 矛盾 , 如不 及 时解 决 , 将 会影 响 到 当地 社会 治 安 , 经 种 子 管理 站 实地 调查分析 , 是 由于播 种 时 苗不 整 齐 , 导致 大 小 苗 严 重 ,
不符 的
这 里 主要 强 调 种 子 繁 殖 世代 , 应 按 育种 家 种
子、 原种 、 杂 交 亲 本 种 子 和 大 田用 种标 注 , 如 将 玉米 杂 交 种 标 注 为 玉 米 自交 系 , 可 判 定 为假 种 子 。品 种 与 标
假劣种子案件的定性及法律责任认定
法 律 上 难 有界 定 。根据 《 子 法 》 二 条 第 二 款规 定 : 种 第 本 法 所 称 种 子 , 指农 作 物 和林 木 的植 物 材 料 或 者繁 是 殖材料 , 包括 子 粒 、 实 和 根 、 、 、 、 果 茎 苗 芽 叶等 。这 是 一 种 广 义 的种 子 的定 义 , 照 此定 义 , 品粮 也 属 于种 子 依 商 中的 一 种 , 就谈 不上 以商 品粮 冒充 种 子 一 说 。应 该 作
1 假 劣 种 子 的类 型
根 据《 子法 》 定 , 种 子包括 2 , 类是 以非 种 规 假 类 ~
种 子 冒充种 子 或 者 以此 种 品种种 子 冒充他 种 品种 种子
G 4 0 —0 8中对 大 田用种 (良种 ) B4720 和原 种有 专 门的定 义, 可作 为假 或 劣 种 子 处 理 , 该 在 法 律 上 给 予明确 , 应 不 要 出现 除 假 、 以外第 三 种解 释 , 免 引起 实践 中的 劣 避
混 乱
-+ ” — 一— + ” — 一— _“ 十 一 — 一 +一 —卜 一 — ” — — — ”— 卜 一 卜 - + — 。 卜 - 卜 十一 +一一—卜 一 。_一 — 一 —一 一 — ”—卜 + 卜 ’ 卜 卜 _
的; 另一类是种子种类 、 品种 、 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
( ) , 宜 在兵 团 推广 种植 , 严格 按 照 申请 、 认 定 适 并 展示 、 示 范 、 定 、 议 与推介 等 程序进 行 。 鉴 评 34 严 格棉 花 生产 程 序 , 立 稳定 的生 产 繁 育基 地 . 建 棉 花 作 为 兵 团的 重要 支 柱产 业 , 七 师 农 科 所 负 责新 农 品种 的原 种 生产 和 扩繁 。严 格 的原 种 及 良种 生产 程 序 是 对原 棉 一 致性 的保 障 , 定 的原 、 稳 良种 生产 基地 是 完 善 和 提 高 良繁 技 术 、 证 种 子 质 量 、 足 生 产 需 求 、 保 满 推 进 种 子产 业 化 的重 要 基础 。规范 兵 团棉 花原 种及 良种 生产 程 序 , 立稳 定 的 原 、 建 良种 生产 基 地 , 仅 能 改 善 不 和优 化 品种 结 构 和 品质结 构 , 高原 棉 一致 性 , 能实 提 还 现职工 增 收 、 业增 效 、 企 棉花 产业竞 争 力增 强 。
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的法律思考
为 了打击 假 劣农 作 物 种 子坑 农 害农 的违 法 行 为 , 保证 农业 生 产 的安 全 , 国颁 布 实施 了《 子 法 》 我 种 及其 配套 规 章, 效 规范 了种 子 的生产 和 经 营行 为, 有 维护 了
第 四十六条 的规定 确认 种 子 的假 劣 。也可 应用农 业部 《 作 物种子 质量 纠纷 田间现场 鉴定 办法 》 农 组成专 家组 进 行种 子纯 度 田间现 场鉴定 , 确认 劣 质种 子 。除此 , 没 有 法律认 可 的其他 检验 鉴定 方法 。
13 假 劣 种 子 的 行 政 处 罚 .
石 蛤 、 石 . 、 l _ 、 _ ' 、 - 、
构 成犯 罪 的 , 依法追 究 刑事 责任 。” 照我 国《 法》 依 刑 第 百 四十条 和第一 百 四十七 条 的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须 具 备 以下 的条件 : 一是 须主 观上 的故 意行 为 。 在种 子 中 掺杂、 假 、 掺 以假充 真 、 以次充 好 , 以不合 格 的种子 冒充 合 格 的种 子 , 生产 者 、 售者 来 说 都属 于 故 意行 为 。 对 销 二 是生 产 者 、销 售 者在 客观 上 实 施 在种 子 中掺杂 、 掺 假、 以假 充真 、 以次充好 或者 以不 合格 种子 冒充合 格 的 种 子 。三是根 据 《 刑法 》 第一 百 四十七条 的规定 :… … “ 使 生产遭 受 较大损 失 的 ,处 3年 以下有 期徒 刑或 者 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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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子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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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摘要种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水平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围绕《种子法》“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农业部把2010年定为种子执法年,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求通过种子执法年活动带动种子质量管理迈上新台阶。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重则严重威胁了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因此切实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假、劣种子;主体认定;法律责任目录摘要 (1)一、生产、经营假、种子案件的执法主体 (3)(一)《种子法》对执法主体的确认 (3)(二)种子质量监督主体的认定 (4)(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件中工商部门的执法权 (4)二、假、劣种子的认定 (5)(一)假种子的认定 (5)(二)劣种子的认定 (6)(三)发生假、劣种子质量事故的处理 (8)三、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8)(一)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民事责任 (8)(二)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政责任 (9)(三)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11)四、参考文献 (12)关于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件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 种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水平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围绕《种子法》“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农业部把2010年定为种子执法年,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求通过种子执法年活动带动种子质量管理迈上新台阶。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重则严重威胁了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因此切实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假、劣种子;主体认定;法律责任[正文]种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水平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屡屡发生假、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轻者影响农民经济收入,重则严重威胁了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围绕《种子法》“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有效提高种子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
浅谈种子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与执法对策
浅谈种子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与执法对策相丽华邓姗姗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为种子产业的发展壮大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种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已被推向市场,参与竞争,从而彻底打破了原有的行政、地域区化和国有种子公司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呈现出国有、民营、合资、集体等多元化公平竞争的种业秩序新格局。
目前市场秩序不规范和行业执法管理较弱。
个别地方政府过度寻求行政权利,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阻碍规模农业企业的发展和扩展;大型种子公司主推的热销品种往往成为假冒的主要对象,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袒护违规侵权单位;良种补贴政策在品种的选择、购买主体的定位、操作的公平公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可能影响到已经初步建立的种业市场秩序的健康和谐发展,所以当前种业的市场秩序和行业执法管理亟需强化。
一、生产经营秩序中主要违法行为与产生原因:1、未审先推、推广终止使用的种子或在非适宜区域推广种子。
末经许可先行经营,未经审定先行推广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只有这样才能进人种子生产经营领域。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可是部分种子生产商和经销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置农民合法权益于不顾,推销未经审定的玉米、小麦、水稻等作物种子。
2、种子生产和检测中质量把关不严,质量不合格。
目前有些种子经营单位的质量检测能力有限,特别是种子纯度需大田检验,实验室无法做到,造成种子经营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的种子。
在非适宜区域推广种子生产性引进品种必须根据本地的生态条件和栽培特点,有的放矢地引进一定数量的种子,通过引种试验,才能推广种植。
末经引种试验,在非适宜区域推销种子,势必会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风险。
3、拆包销售散种子。
主要是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每户均耕地面积小,种子使用量少,种子生产单位不考虑农民的需求,种子的包装规格太大,终端销售单位不得不拆包销售。
假冒种子不同于假劣种子
假冒种子不同于假劣种子假冒种子不同于假劣种子假冒种子不同于假劣种子武合讲——以公安部公布的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为例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种子经营者利用他人(公司)的种子包装物、种子标识、种子标签、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等进行包装、标注、经营自己生产或购进种子的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这种假冒他人种子的行为也属于冒充行为,所以有的种子管理机关就以其经营的种子系假冒种子为由按照经营假种子进行处罚;有的种子管理机关以其假冒他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为由追究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有的种子管理机关追究其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作者认为,这种假冒种子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假种子或《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应一概而论。
公安部于2012年2月28日公布的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新疆石河子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就属于一起错将假冒种子按伪劣种子处理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新疆硕丰公司的刘某某、杨某某商议到甘肃酒泉收购甜菜种子加工、包装成硕丰公司的种子销售。
杨某某前往甘肃酒泉联系和恒公司的王某某、张某某收购毛甜菜种子21吨运回硕丰公司。
2007年11月,杨某某授意肖某某到甘肃酒泉为硕丰公司收购甜菜种子约14吨运回硕丰公司。
由于使用硕丰公司品牌在市场上难以销售,杨某某、肖某某在征得刘某某同意后,欲使用假冒他人的KWS9103甜菜种子包装袋包装、销售。
2008年1月,肖某某从甘肃酒泉陈某某处购进标注KWS的甜菜种子包装袋7800条和标注品种名称KWS9103、生产商欣地公司及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种子标签1.6万张。
刘某某、杨某某将以上购进的毛甜菜种子加工包装成KWS9103甜菜种子,陆续销往新疆各地。
2010年初,刘某某联系左某某让其销售给农四师七十一团良种繁育站KWS9103甜菜种子5吨。
良种繁育站将5吨中的3896.8公斤KWS9103甜菜种子销售给了七十一团职工及周边种植户,种植该批种子造成6431.22亩甜菜严重减产,农户经济损失达3311481.11元。
销售伪劣种子案件办理及思考
销售伪劣种子案件办理及思考作者:潘泽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06期摘要:种业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在办理刘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中,注重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敦促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权益;加强以案释法,强化宣传教育,达到很好的办案效果。
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认定伪劣种子及生产损失,加强部门联动,共同维护种业安全。
关键词:伪劣种子损失鉴定退回补充侦查赔偿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从内蒙古自治区某市购买32吨普通土豆后,假冒“延薯4号”土豆种子销售给吉林省扶余市的同村村民张某某等人,当年耕种后减产。
经吉林省扶余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田间鉴定及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等人损失价值共计25万余元。
2018年1月24日,扶余市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请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扶余市院”)批准逮捕。
经扶余市院沟通、协调,2018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对所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均出具了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谅解书。
2018年1月30日,扶余市院综合考虑被害人谅解情况及案件事实、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日,扶余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向扶余市院移送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2019年4月6日,扶余市院以刘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起公诉。
2019年5月24日,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其对被害人积极理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判决后,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办案要点(一)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保护农民权益。
伪劣种子销售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情况
伪劣种子销售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情况
伪劣种子销售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情况
伪劣种子销售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属于侵犯农业生产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伪劣种子销售罪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分子可能面临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具体刑罚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伪劣种子销售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比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分子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总之,伪劣种子销售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情况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以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为目的。
结语
伪劣种子销售罪是侵犯农业生产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犯罪分子可能面临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刑罚的确定需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危害后果等因素。
若伪劣种子销售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刑罚可能更严厉。
总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伪劣种子销售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为目标。
1。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一)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一)摘要种子质量问题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介绍了假劣种子所涉及的各种情形,以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为切实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假劣种子;法律责任;种子质量种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水平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屡屡发生假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轻则影响农民经济收入,重则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为有效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提供了法律途径1]。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对违反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假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
假种子包括5种情形: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假种子是“以假充真”行为的结果,其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或不真实承诺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行为。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指明了这种不真实可能是故意的,也有可能是过失的,但由于其最终的行为结果是一致的,都统一认定为假种子2]。
2劣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①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用种标准的;②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③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④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⑤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假种子。
劣种子的本质是“降低、失去应有的栽培使用价值或者播种价值”,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3种犯罪行为,《种子法》的这一款规定,拓宽了过去单一凭国家种用标准的认定条件,适用范围扩大,这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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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一)
摘要种子质量问题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介绍了假劣种子所涉及的各种情形,以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为切实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假劣种子;法律责任;种子质量
种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水平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屡屡发生假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轻则影响农民经济收入,重则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为有效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提供了法律途径1]。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对违反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假种子的认定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
假种子包括5种情形: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假种子是“以假充真”行为的结果,其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或不真实承诺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行为。
《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指明了这种不真实可能是故意的,也有可能是过失的,但由于其最终的行为结果是一致的,都统一认定为假种子2]。
2劣种子的认定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①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用种标准的;②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③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④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⑤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假种子。
劣种子的本质是“降低、失去应有的栽培使用价值或者播种价值”,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3种犯罪行为,《种子法》的这一款规定,拓宽了过去单一凭国家种用标准的认定条件,适用范围扩大,这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因种子质量原因给使用者造成损失和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意愿购买以致造成损失,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3]。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
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也就是说,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后,可直接向种子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商要求赔偿,以避免索赔无门的情况出现。
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种子法》时的说明,有关费用是指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保存费等。
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解释,对于一年生的作物,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年产值和同种作物前3年平均产值的差额部分,计算前3年的平均产值时产量应以县统计局统计的受害人所在乡该种作物的产值为准。
种子使用者获赔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3年每公顷土地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其当年实际收入计算。
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2~1.5倍计算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