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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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物业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就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有这个义务,故决定了管理过程中浮现的人身伤害需要承担责任。

题目的解释:安全=安全保障义务(法律的表述)。

通常表述为“注意义务”的原因:1、物业服务主要是管理过程的安全注意义务2、保障人身安全是行业忌讳3、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是安全保障义务法理基础前些年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当时主要是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事项去考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 号) 》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近期案例表明对“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的,需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仅从合同约定去理解安全保障义务,会浮现偏差。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诉讼,可划分为“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违约之诉”法律合用是《合同法》,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侵权之诉”法律合用是《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普通性义务(侵害绝对权,如财产权、人身权)的法律后果。

200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立法程序刚刚启动。

现有的《民法通则》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比较原则,过于笼统,不是很具体。

在较早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并没有很好地关注和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问题。

直到 1998 年发生、 1999 年法院审理的“银河宾馆案”,才引起了关注和重视。

案例一“银河宾馆案”1998 年 8 月 23 日,23 岁的深圳市某医药公司总经理王某在上海银河宾馆客房里遭抢劫遇害。

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警方事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在入室作案前,曾经尾随王某,并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7次上下电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999 年向法院起诉,索赔 133 万余元。

一审判决,认定宾馆与死者之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介绍]2005年9月9日24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颜某(已判刑)与余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夜狼”酒吧(店主王某)喝酒唱歌,在敬酒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和余某用啤酒泼邻桌陈某,并围攻殴打陈某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左前胸受暴力打击损伤致心脏震荡死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45370.67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被害人之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也无经济能力),原告林某等人以被告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死亡为由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685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对经营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1)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经营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比任何人了解,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及防范措施也比其他人强,因此其相对于受害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在规范层面适当加重其责任合乎实质平等的民法理念。

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活动日益频繁,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使用者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的保障义务。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1.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公共场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以方便大众能够第一时间知晓该场所的注意事项,达到安全警示的作用。

2.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地方,管理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装置。

如果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一旦发生事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安全装置老化、老旧而管理者、经营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3.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概念、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1.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2.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在不同的场景下,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但都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

3.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交通管理、消防防范等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措施;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1. 保险责任的含义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约定。

保险责任的认定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2)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如价值、损失程度、损害原因等。

(3)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1. 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可以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降低保险风险;而保险责任的认定则是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障,给予被保险人更多的保障和安全感。

2.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在实际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减少保险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共同构建社会安全保障体系。

刍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之认定

刍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之认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

这是一种最复杂的侵权行为类型,也是目前理论研究较为薄弱、但在实践中又是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

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的逐年增多,且屡屡见诸于报端。

由于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调整,导致审判实务部门的同志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客观上影响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和高效率地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和司法的公信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进行了规定,填补了我国侵权法规则的一个漏洞,统一了法律适用。

《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下面笔者拟就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问题发表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同仁方家。

一、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其法理依据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服务场所。

对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刍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之认定

刍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之认定

刍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之认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营者对于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被提升至了一个新的高度。

同时,随着生产安全问题的不断加剧和环保意识的普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也同样日趋重要。

因此,在法律上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也变得异常重要。

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义务来源于公共利益的角度,因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对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具体的界定和认定。

从法律上讲,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被明确规定。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工人的安全,保障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生产环境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又如《环境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这两个法律法规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经营者,还应当采取科学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这些都是经营者在法律上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除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获得认定。

例如在合同法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中需要包含一些安全保障条款。

如果经营者未能履行该合同,那么就可能面临违约赔偿的风险。

这种约定可以增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此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定。

例如在某些经济纠纷中,如果经营者的经营策略或经营行为直接导致工人伤亡或造成环境污染,那么经营者可能会因此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罚。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张荣埔【摘要】安全对于现今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来说愈发显得重要,在享有安全保障权利和行动自由权利的权衡中,现代侵权法偏向了安全保障.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公共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当我们在旅行、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中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时,常常会遇到来自自身或者第三人的危险,从而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我们在强调对自己行为负责以瘦要求第三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些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对参与到其中的参与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也即体现在此.【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19)001【总页数】3页(P88-90)【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危险源;危险控制理论【作者】张荣埔【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9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学者持不同观点,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也有学者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责任方面将其概念定义为服务责任、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等。

这些概念由于定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释,是来自于德国法院的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1】。

按照国内学者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正在或者将要遭受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侵害,则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此种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所附加的义务,其设置是有相应的法理依据的。

通常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因为经营者能够从其所创立的危险源中获得相对丰厚的利益,所以要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那么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呢?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1、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2、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其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2)是经营者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

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3)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当事人之 间的一种协议 , 在传统 民法理 论上 , 其是双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同义务的产生是以 合
理场所 的消费者 、 潜在消费者或 者其他进入场所的人 的人身和财产所负有的保护义务 , 或者依照法律应 当
承担 的安全保 障义 务 。若义 务人 因为未尽其安全保
当事人之 间存在 某种约定为前提 的。那么出于诚实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付 延
摘要 : 在我 国, 近年来在酒店 、 餐厅 、 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或公 众参与活动场所, 因经营者、 组织者 未能采取有效 安全保护措施 而导致 消费者或 受害者遭受严 重人 身伤 害事故的大量发 生, 既有的侵权行为法却很难 为受害人提 供法律帮助, 因为经 营者、 组织者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行 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 现有的理论 已经很 难合理解释这
务。附随义 务在当事人签订合 同时并不确定 , 其是否 发生也并不明确 , 但是在履行合 同时出现 了某种情 况 就会要求 当事人承担这种诚信义务 , 如果当事人不履 行这种义务相对方就 会受到损害 。从根本上 说诚实 信 用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 附随义 务是诚实信
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
通工具 , 都是对这些服务场所 的安全做出了充分的信
约概念 中得 以体现, 英美契约法上也 可见 一斑 。超 在 过当事人约 定的社会标准被 引入契约关系, 使契约 致
责任失去 了其本 来的面 目, 为社会现 象的古典 契约 作 法 已经走 向消亡, 契约 与侵权 之债呈现一种逐 步融合
的状态 。因此对 契约关 系的把握要将 其置身于开 阔
的社会背 景 。契约 权利义 务的变化不仅 仅是 因为随 着当事人的 意思发 生变化, 且也是 由于信赖 利益和 而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

其次,从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来看,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安全保障要求。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安全风险和风险控制要求,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例如,餐饮行业可以参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旅游行业可以参考旅游景区的安全标准,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等。

再次,从常识和合理预期来看,可以从一般人的视角来判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可以根据常识和合理预期,判断其中一种行为或情况是否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伤害或损失,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

例如,商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做好人员管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人群踩踏事故的发生;医院在进行手术等高风险操作时,应当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保证患者的手术安全等。

最后,从经验和案例来看,可以参考过去的安全事故和纠纷案件,总结出常见的安全风险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考过去的学生跳楼自杀事件,总结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在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常识和合理预期以及经验和案例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特点进行判断和界定,以确保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最重要的是,在制定和执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时,经营者应当以消费者的安全为重,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试述侵权责任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论文

试述侵权责任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论文

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摘要】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项重要而复杂的民事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首次以全国人大法律的形式对该制度做出立法规定,但该规定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界定出发,分析该制度的法理依据,对我国相关规定的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完善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争论(1)安全保障义务概念的界定。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我国民法学界曾有过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张新宝教授认为:“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杨立新教授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们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

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

”。

我国2003年通过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虽都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但却均未给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切定义,因此对该义务进行释义就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较为赞同张新宝教授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不需要以特定的法律关系为前提,而更多的是在场所管理人与场所访问者之间(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可视为特定时期特定场所的管理人),前者对后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使其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保障义务。

据此,笔者认为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该义务仅仅是对进入该场所的访问者承担;其二,该义务的价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安全而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来防范危险地发生;其三,该义务的产生不以合同约定未必要;其四,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义务的产生需要在合理的安全保障边界之内。

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具有保证安全的义务,也是判断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经营者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标尺。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两个内容。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安全保证义务具体来说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那么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

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

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

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张教授认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如何认定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如何认定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如何认定法律规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那么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如何认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这⼀解释的出台,⽆疑将经营者的合理保障义务提⾼到了⼀个标准,这也是为了更好保护在娱乐场所正常活动⼤众的⼈⾝安全。

第⼀,经营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问题。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因契约⽽⽣,甚⾄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活的⼀般常识,但最终都表现为⼀种法律上的负担。

经营者利⽤其经营的场所、设施,从中获利,就应对其场所具有控制危险发⽣和扩⼤的能⼒。

减轻、避免危险发⽣的成本由经营者来承担也符合经济学规律,在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及其他⼈⽆能⼒亦没有义务来承担这些风险成本。

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对该合理限度的界定既事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成⽴,⼜事关其责任范围的确定。

判断的标准⼀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的⾏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以及遇见可能性的⼤⼩。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裁判要旨安全保障义务仅在防范危险的义务是合理且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课加于⾏为⼈,不能畸求不合理的⾼度防免义务。

但若经营者先前的经营⾏为增加了场地的危险性,⽽未采取合理措施消除或警⽰风险时,应认定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原告蒋某某、周某某系受害⼈蒋某林⽗母。

2015年10⽉16⽇下午,因受害⼈所在公司放假,受害⼈外出后失联。

经过报警并多⽅寻找,在被告某家庭农场池塘内发现受害⼈⼫体。

经鉴定,蒋某林系溺⽔死亡,⼫体解剖表明其⾎液中有⼤量酒精成分。

后原、被告调解⽆果。

原告诉⾄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性场所,应当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未履⾏致使蒋某林在其农场池塘内溺亡,原告请求被告某家庭农场、杨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民币483116元。

⼆被告则抗辩称受害⼈并⾮其消费者,系在夜晚以越过溪⽔、翻爬堤岸的⾮法形式在醉酒后进⼊被告农场的,并推测受害⼈进⼊的⽬的是偷窃农场橘⼦,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浙江省义乌市⼈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性场所的管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蒋某林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第⼀被告应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第⼆被告实际投资或参与经营该农场,原告要求第⼆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据。

考虑双⽅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某家庭农场赔偿原告蒋某某、周某某各项费⽤计⼈民币10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扣除已⽀付的2万元,第⼀被告尚应⽀付⼆原告8万元。

⼀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已⽣效。

评析在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中,有关法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限度及判断标准等未有明确,经常存在适⽤难题。

1.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及法理基础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主要分为两类:经营活动者和社会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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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 施(如警示、说明、劝告、救助)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 害。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
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 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8]因此,根据危险控制理 论,经营者也应当对服务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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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营利性的活动,能够从中得到收益,尽管有的消费 者并不一定接受服务支付费用而只是参观甚至路过,但 是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群无疑会对经营者支付费用而
使其获利。经营者当然要为每一位潜在的消费者尽安全 保障方面的义务。而如果每个经营者都做到了“各扫门 前雪”的话,虽然可能会增加经营成本,但也会改
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者走出家门进行消费的兴趣,进 而间接的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这样又会增进消费,从而 有利于经营者作为一个整体获得更大的长远利益。
这最终还是有利于经营者。可见法律要求他们承担这个 义务是合理的。除了特定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保护 的法律观念外,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
会被视为是具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7]因此,根据收益 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对服务场所的安全承 担保障义务。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经
营者了解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相应的管理法律、 法规的要求,了解服务场地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加强大 的力量和相关方面更加专业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更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 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 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网友提
问: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法律规定是什 么律师解答: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服务场所 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性的活动,能够从中
得到收益,尽管有的消费者并不一定接受服务支付费用 而只是参观甚至路过相关法律知识:第一,收益与风险 相一致原理的要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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