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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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

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但举证责任、追偿权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还有待继续探讨明确。

本文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对本条文未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归责原则、追偿权问题进行浅诉,以求对司法实践的统一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责任承担1目录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 (1)(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 (1)(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 (1)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2)(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确定 (3)(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对象的确定 (3)(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4)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4)(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 (4)1、归责原则 (5)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6)1、对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 (6)2、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 (7)3、补充责任是否享有追偿权 (8)浅议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个突破。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安全保障义务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照顾义务①。

这一制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

现代立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由民事法庭法官通过判例而创设。

在法国也存在着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此制度与德国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相类似,称为保安义务,在美国法中则强调注意义务,是指某种具有信赖成分的关系,特别是一方信赖另一方会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赖存在。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与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

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

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其首要任务便是确保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场所内环境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一个经营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当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也日益明确。

现实中仍有一些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重视不足,导致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件,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经营者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1. 简要介绍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基石。

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商业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

经营者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

2. 阐述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服务场所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2007/497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成明珠邱雪梅摘要: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0。

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07)4-097-03作者:成明珠,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2/邱雪梅,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福建,厦门,361005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以下简称5解释6),确立了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性质及责任认定等问题仍未形成共识。

对此问题的探讨,对准确理解和把握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颇具意义。

1.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综合现代民法理论,关于管理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主要有诚实信用理论¹、危险控制理论º、获利理论»、信赖关系理论¼和契约义务理论½等。

这些理论皆不无道理,但如果单取其中之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均略为不足。

诚实信用理论作为民法基础理论,从层次上说,更确切的应该是作为某制度理论基础的基础,若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理论依据则似乎未为明确。

危险控制理论看到了管理者对管理场所危险源的控制力,但并非所有场合均可适用。

如公交车上的盗窃事件,公交公司并不比乘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

获利理论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在很多情况下,如商场举办的免费展览活动即非赢利性质。

信赖关系的产生一般基于对管理者危险控制能力的判断,但有些情况下,如面对公交车上的抢劫事件,乘客似乎并不把希望寄托在公交公司身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犯罪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探析

犯罪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探析

犯罪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探析犯罪行为一直是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它侵犯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和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人们的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对犯罪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进行探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定义和种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相应的法律主体,因其法定职责或者与行为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对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患上承担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相应的法律主体应当承担的对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损害的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种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施行者由于其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家依法对其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对行为人处以剥夺自由、罚款、限制其重要权利等惩罚,以达到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行为人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指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利息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行政管理损失或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法定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法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公民、法人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在国家政治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中,承担行使公权力任务的各级机关和公职人员。

国家机关承担着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责任,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2、公民公民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

作为国家的基本成员,公民有着主动参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特定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文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律师代理要点进行梳理。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民法典第1198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界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根据上述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经营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公共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开放,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因其对相关场所享有收益或者直接管理控制因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群众性活动,即面向社会公众,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对于原告来说,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实质上就是确定谁是案件被告,对于被告来说,自己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抗辩事由。

在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指导案例141号,(2019)京02民终4755号】,法院认为,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定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对被告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予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参考因素有如下几种。

1、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对于某些行业,可能存在相关的法定规定及行业标准,对相关经营资质、专业人员配备等做具体规定,如违反此类规定,极可能被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离不开各种服务和公共场所。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议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

(2)住宿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宾馆、酒店等。

(3)餐饮场所的安全保障:如餐馆、食堂等。

(4)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如KTV、酒吧、电影院等。

(5)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如演唱会、展览、庆典等。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预防措施:包括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等。

(2)应急处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3)安全保障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

(4)安全保障人员:如保安、消防员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的原状。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发布时间:2021-04-28T11:47:39.093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第2期作者:桑凯凯[导读]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相比,区别并不大。

桑凯凯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相比,区别并不大。

不应该高估其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即由第三人承担终极责任。

原因在于第三人故意侵权与经营者仅仅是过失。

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如果双方都是故意或者都是过失侵权时,应当使用《民法典》1172条规定承担按份责任,内部并无追偿权。

关键词:补充责任;追偿;第三人一、问题的提出数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时,数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分为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这里的”同一损害”即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又包括受害人遭受的部分损害,如果数个侵权行为皆与部分损害结果或全部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亦可构成”同一损害”.补充责任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争议,笔者首先将探究补充责任的价值所在.其次探究补充责的承担问题.是否像有些学者所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在为自己承担过错责任,不应当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既然《民法典》第1172条就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规定了分别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相结合造成损害的发生时,为什么不直接适用《民法典》1172条规定承担按份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对此种情况却单独作出其他规定,使第三人对外须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是否真如某些学者所言: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实施的是不作为侵权,而第三人实施的是作为侵权或直接侵权。

二、追偿权问题《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侵权,其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有学者提出质疑并认为:“按照补充责任人仅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承担过错责任的逻辑,补充责任人与侵权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相互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①也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皆因过错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不存在谁承担终局责任的问题,因此,不应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追偿权”。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对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这一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物业设施的安全性。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电路、水管、燃气管道等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物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租户的需求,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和租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业主和租户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约束和规范,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物业服务。

试述侵权责任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论文

试述侵权责任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论文

试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摘要】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项重要而复杂的民事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首次以全国人大法律的形式对该制度做出立法规定,但该规定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界定出发,分析该制度的法理依据,对我国相关规定的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完善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争论(1)安全保障义务概念的界定。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我国民法学界曾有过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张新宝教授认为:“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杨立新教授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们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

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

”。

我国2003年通过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虽都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但却均未给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切定义,因此对该义务进行释义就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较为赞同张新宝教授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不需要以特定的法律关系为前提,而更多的是在场所管理人与场所访问者之间(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可视为特定时期特定场所的管理人),前者对后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使其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保障义务。

据此,笔者认为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该义务仅仅是对进入该场所的访问者承担;其二,该义务的价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安全而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来防范危险地发生;其三,该义务的产生不以合同约定未必要;其四,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义务的产生需要在合理的安全保障边界之内。

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追偿。
追偿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对方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
失等。
在某些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 也可以向业主或租户行使求偿 权,要求对方分担因承担安全
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CHAPTER 06
物业管理企业安全保障义务 的实践与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
上海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儿童游乐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 安全性。
现场处置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物业管理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 织力量进行现场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疏散人员、报警、灭火 等。
组织疏散与救援
疏散方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讯设备等,确保业主在 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
救援协助
在突发事件中,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协助业主进行救援,如提供急救箱、协助拨打急救电话等,确保 业主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照明等。
定期维护保养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 运转和有效性。
更பைடு நூலகம்改造
对于老旧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 备,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进行更新 改造,提高物业的安全水平。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日常安全巡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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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 在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立 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业主和使用 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CHAPTER 02
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安全保 障义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全面的安 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 程、岗位职责、应急预案等, 确保员工明确自身在安全管理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规定,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的⼈⾝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应当对这种⼈⾝和财产安全履⾏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那么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的⼈⾝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应当对这种⼈⾝和财产安全履⾏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1、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的⼈⾝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应当对这种⼈⾝和财产安全履⾏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2、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具体指“在⾃⼰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免于危险”的义务。

其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如挖掘⽔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2)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的义务。

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3)是因从事⼀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维护物业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检修和维护物业内的电力、供水、供气、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加强物业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3. 提供安全服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和住户提供安全服务,如安保巡逻、门禁管理、防盗报警等服务,保障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紧急救援措施。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紧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5. 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和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加强社区安全文化建设。

总之,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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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单位、个人在其活动范围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的保护责任。

第三条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各类单位、个人及其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依法管理,责任到人;(四)综合治理,共同维护。

第二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第五条下列单位、个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三)企业、事业单位;(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五)医疗机构;(六)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七)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

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七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八)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四)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五)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六)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小区出入口、电梯、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三)对小区进行定期巡查;(四)对小区居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五)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2021年《民法典》案例解读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2021年《民法典》案例解读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二,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 到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一般是某一行业 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往往具备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管理能力,其对安 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应当高于对普通人的标准,即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 相匹配的程度。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的清除,游乐场 经营者对于游乐设施、特殊器材的专业维护等。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 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 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除了已经列举的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还包括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此外,“其他 社会活动”表述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因此规定为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即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老人超市拿两鸡蛋被拦倒地猝死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 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 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 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 衣服袖子并放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 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 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 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 技术措施。”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 关规定可以视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见诸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之中,但在不同的国家,称谓也各不相同,在法国法上称为保安义务,德国法上称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日本法上称为安全关照义务,另有日本以往下级审判使用的“安全保证义务”是法国式的保安义务的用语,而在我国则称为安全保障义务。

标签: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一、大陆法系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一)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德国法上基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是法官造法的产物。

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和他人的绝对权利,这一点已经在法院的长期审判实践中得到确认。

”[1]145德国司法实务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始于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最初主要被用来解决供公众往来的道路交通设备,如土地、道路、公园、运河、港湾设备、桥梁等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1902年10月30日枯树案的判决中,德意志帝国法院通过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36条的规定确立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以后不仅扩大适用于由物造成的各种损害,也扩大适用于由人造成的损害责任。

后为德国判例逐渐引用到侵权行为法领域,用以判断加害人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2]100。

近年来,德国侵权法上“基于侵权行为法旨在防范危险的原则,发生所谓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而有从事一定作为的义务”。

该注意义务强调在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应负防范危险的义务,这种作为的义务主要情形有三种:“一是因先前行为致发生一定风险而负有防范义务;二是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3]94这些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构成违法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法国法的保安义务法国法的保安义务,广义上是指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关照义务,既涉及侵权行为法,也涉及合同法。

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起诉状范文

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起诉状范文

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起诉状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李华,现居住于XX市XX区XX街XX号。

我特此向贵庭提交一份起诉状,以追求我在超市购物时遭受的人身伤害所应得的赔偿。

一、案情概述2019年X月X日,我在位于XX市XX区的XX超市进行购物。

当时,我正在购买商品时,突然不慎滑倒在超市的地面上。

由于地面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或防滑措施,我不可避免地遭受了严重的腰椎扭伤。

事发后,我立即被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并被诊断出需要长期的康复和治疗。

二、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为经营者,超市有着明确的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购物环境的安全,以防止顾客在购物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

然而,事发时超市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我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三、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1. 事发地点的安全状况事发地点是超市的购物区域,地面清洁度差,且存在明显的积水现象。

超市未能及时清理或警示这些积水,使得地面变得湿滑,增加了顾客滑倒的风险。

2. 缺乏警示标识和防滑措施在事发地点,超市未设置任何明显的警示标识或防滑措施,未提醒顾客地面的湿滑状况。

这种疏忽使得我没有提前意识到地面的危险性,从而导致了滑倒事故的发生。

3. 监控录像证据我特此请求法庭允许我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这些录像将清晰地展示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证明超市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四、索赔要求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判决超市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 医疗费用:根据医院提供的费用清单,超市应承担我因此事故而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药物费用,总计人民币XX元。

2. 精神抚慰金:由于这次事故给我带来了长期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煎熬,我请求法庭判决超市支付我XX元的精神抚慰金。

3. 误工费:由于伤势严重,我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经济损失。

我要求法庭判决超市支付我因误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XX元。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张荣埔【摘要】安全对于现今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来说愈发显得重要,在享有安全保障权利和行动自由权利的权衡中,现代侵权法偏向了安全保障.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公共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当我们在旅行、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中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时,常常会遇到来自自身或者第三人的危险,从而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我们在强调对自己行为负责以瘦要求第三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些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对参与到其中的参与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也即体现在此.【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0(019)001【总页数】3页(P88-90)【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危险源;危险控制理论【作者】张荣埔【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9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学者持不同观点,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也有学者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责任方面将其概念定义为服务责任、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等。

这些概念由于定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释,是来自于德国法院的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1】。

按照国内学者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正在或者将要遭受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侵害,则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此种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所附加的义务,其设置是有相应的法理依据的。

通常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因为经营者能够从其所创立的危险源中获得相对丰厚的利益,所以要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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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

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停车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
(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
(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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