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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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活动日益频繁,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使用者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的保障义务。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1.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公共场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以方便大众能够第一时间知晓该场所的注意事项,达到安全警示的作用。

2.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地方,管理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装置。

如果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一旦发生事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安全装置老化、老旧而管理者、经营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3.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已成为社会各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个人,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定义、重要性、实施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责任主体为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涵盖了预防、控制、救援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1.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各责任主体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人们的生命财产损失。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能够安心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矛盾得以缓解。

3.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安全保障义务的落实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政府、企业等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措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实施措施1. 加强安全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等。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3. 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内容、责任等,为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五、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概念、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1.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2.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在不同的场景下,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但都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

3.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交通管理、消防防范等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措施;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1. 保险责任的含义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约定。

保险责任的认定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2)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如价值、损失程度、损害原因等。

(3)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1. 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可以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降低保险风险;而保险责任的认定则是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障,给予被保险人更多的保障和安全感。

2.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在实际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减少保险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共同构建社会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浅谈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公共区域喷泉伤人、电梯“咬人”等安全事件频发,安全保障愈发引起公众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成为公众热议话题,对于经营者而言,关注设施安全,履行勤勉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责任范围1、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到底有多大,具体包括什么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实务中,需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经营或其他社会活动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一般判断标准为,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一个善良管理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否预见到危险或瑕疵的存在及预见可能性的大小。

学理上认为,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危险预防义务,二是危险消灭义务,三是救助义务。

通过两个案例了解一下责任范围:(1)大厦手动旋转门撞伤老人,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法院以管理人应当预见风险却未采取开启平开门以供不习惯或不方便使用旋转门的人员进出,未在旋转门附近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安保人员以提示出入门的人员谨慎慢行,特别是当老人、孩子使用时控制速度等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为由,判决管理人赔偿2.3万余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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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离不开各种服务和公共场所。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议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

(2)住宿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宾馆、酒店等。

(3)餐饮场所的安全保障:如餐馆、食堂等。

(4)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如KTV、酒吧、电影院等。

(5)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如演唱会、展览、庆典等。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预防措施:包括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等。

(2)应急处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3)安全保障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

(4)安全保障人员:如保安、消防员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的原状。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我们平时都听说商场超市等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法定义务范围:侵权保护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4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安全保障义务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录相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和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业活动场所(商场、商店、书店),就诊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对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这一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物业设施的安全性。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电路、水管、燃气管道等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物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租户的需求,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和租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业主和租户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约束和规范,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物业服务。

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这种义务通常适用于公共场所、活动、产品和服务等方面。
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会制定特定的安全保障要求,如果个人 或组织在这些地方提供公共场所、活动、产品或服务,就需要遵守这些要求。
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
安全保障义务是保护公众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
过错要件
故意或过失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主体应当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导致损害结 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还表现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如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这 些规定明确了相关主体在特定领域或场景下应当遵循的安全保障义务。
促进社会共治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保障工作, 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安全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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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活动主办方
体育比赛、音乐会
这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需要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确保参与者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例如,应提供安全通道、疏散措施等。
VS
会议、展览
这些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提供安全的环境, 确保参与者的安全和财产安全。例如,应 设置安全检查、提供安全保卫等。
线上平台
社交媒体
这些平台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例如,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性。
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2023-10-29
contents
目录
• 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 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 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 安全保障义务的实现方式 • 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践问题 • 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简论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

【简论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

【简论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多不同的称法,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称法虽然不同,但是内涵基本上一致。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是来自于德国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安全保障义务在国内被定义为行为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对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负有的在一定范围内保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特征第一,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作为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来保护相对人的安全,义务主体应当凭借自己基本的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通过自己的能力或者借助一些手段有效地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缩小危险的范围。

在行为人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定性。

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义务在时间、空间和对象上都存在一定的限制。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因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与他人存在密切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对时间的要求;在空间上的要求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场所;对象上的要求是,在特定的时间内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场所的相对人。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为违反义务,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特征是:第一,行为人是对相对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相对人指的是进入到行为人的经营场所或者参与到行为人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之中的人。

第二,行为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

第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主体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1.责任主体的确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同学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安全保障义务。

你们知道吗,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要让大家在各种地方都能平平安安的。

比如说在学校里,老师要保证咱们的安全。

我给你们讲个事儿,有个学校,楼梯的扶手坏了,老师发现后马上找人来修,这就是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要是不修,万一有同学不小心摔倒了,那可就糟糕啦。

再比如在商场,地面不能有水,不然大家容易滑倒。

有一次我去一个商场,刚下过雨,地面有点湿,工作人员马上就来拖地,还放了小心滑倒的牌子,这就是在保障大家的安全。

还有公园,游乐设施要经常检查,不能有坏的地方。

要是秋千的绳子松了,小朋友坐上去可能会摔下来受伤。

同学们,明白了吗,这些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小朋友们,咱们来说说安全保障义务是啥。

就像咱们去游乐场玩,工作人员要保证那些游乐设施是安全的。

比如说摩天轮,得经常看看螺丝有没有松,座位有没有坏。

我听说有个游乐场,有个滑梯的接口开了,小朋友滑下来的时候磕破了腿。

这就是游乐场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在马路上,交警叔叔要指挥交通,让车和人都能安全通过。

要是没有交警叔叔,车乱开,人乱跑,那得多危险呀。

还有在小区里,保安叔叔要巡逻,看看有没有坏人,保证大家在家里能睡个安稳觉。

小朋友们,这些都是为了咱们的安全,这就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同学们,咱们来谈谈安全保障义务。

比如说在游泳池,要有救生员看着,要是有人溺水了能马上救上来。

我有个朋友去游泳,腿突然抽筋了,幸好救生员发现得及时,把他救了上来。

在公交车上,司机要开得稳稳的,不能急刹车,不然乘客会摔倒。

还有在饭店,厨房要干净卫生,做出来的饭菜不能有问题,不然大家吃了会生病。

同学们,这些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就是为了让咱们能安全、放心地生活。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安全保障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无论是在家庭、学校、工作场所,还是在公共场合,每个人都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

因此,本文将围绕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重要性以及实现方式展开讨论,旨在阐述其现实意义和实施策略。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个主体为了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安全,依法承担的维护和保障安全的责任。

这种义务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安全保障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体权益: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能够保护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使个体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感到安心和放心。

2. 维护社会稳定: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安全保障工作的完善能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实现方式要实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内容和责任,并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2. 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3. 完善安全设施:企事业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 加强监管与检查:政府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结论总之,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对于保护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实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增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设施以及加强监管与检查等方面入手。

只有全面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才能确保个体和社会的安全,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维护物业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检修和维护物业内的电力、供水、供气、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加强物业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3. 提供安全服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和住户提供安全服务,如安保巡逻、门禁管理、防盗报警等服务,保障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紧急救援措施。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紧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5. 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和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加强社区安全文化建设。

总之,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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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是每个人的责任,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该为安全保障尽一份力。

在现代社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种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个人应该有意识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个人的安全保障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只有树立起安全第一的理念,才能有效地做好安全工作。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酗酒驾驶,不擅自翻越围墙,不随意触碰危险物品等。

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不擅自私接电路,不擅自操作危险设备等。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安全保障合力。

其次,企业和组织也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企业和组织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工作关系到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企业和组织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意识。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危险源的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只有企业和组织真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为员工和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再次,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保障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有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政府应当完善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保障意识。

在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要及时有效地处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

只有政府加强对安全保障的监管和管理,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总之,安全保障是每个人的责任,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都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安全保障合力,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每个人都能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共同为安全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我们编辑为您搜集整理了司法考试民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供您参考。

一、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校园事故责任)【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特征1.性质:不作为侵权,教育管理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限制行为能力学生过错推定责任无行为能力学生注意:不是监护责任3.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4.受保护主体:未成年学生(二)侵权第三人与教育机构的责任教育机构无过错,无责任;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特征(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3)责任主体:特定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2、侵权第三人介入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安保义务人无过错,无责任;有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单位、个人在其活动范围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的保护责任。

第三条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各类单位、个人及其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依法管理,责任到人;(四)综合治理,共同维护。

第二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第五条下列单位、个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三)企业、事业单位;(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五)医疗机构;(六)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七)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

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七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八)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四)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五)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六)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小区出入口、电梯、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三)对小区进行定期巡查;(四)对小区居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五)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该如何认定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该如何认定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该如何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应当基于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益、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等多方面考虑。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一些思考:首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符合权利与责任的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机构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以保障其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安全。

基于权利与责任的原则,个人或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当扩展,但也应该有合理的界限。

即使权利与责任要求个人或机构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他人的安全,但也不能过分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使其超出正常的合理范畴。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考虑公平与效益。

公平与效益是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两个重要因素。

个人或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相对平等地分摊给每个人或每个机构,不能过分倾向其中一方。

同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考虑到其实际效益,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否真正能够提高安全水平。

如果采取一些措施只是形式上的,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就不应当视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基于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

安全保障义务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社会共识也是认定合理限度范围的参考依据。

社会共识是指人们对于其中一事项达成的一致认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也应当考虑社会共识的存在。

如果社会普遍认同项措施是必要的,那么可以认定其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的场景可能存在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也可能发生改变。

因此,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时,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境因素,并进行综合权衡。

总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益、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等多个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

这样才能确保安全保障义务既能得到充分保障,又不过分扩大,达到公平、合理、有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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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法学上所谓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出处。

据2005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报四版《两房客洗浴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永丰一宾馆被判部分赔偿》(xxxx)一文报道:2005年1月15日,高某同本厂女职工朱某一起入住永丰县某宾馆,在第二天该宾馆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发现两人赤身裸体死在卫生间。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永丰县某宾馆承担死者高某、朱某20%的民事赔偿责任,合计赔偿人民币61518.89元。

一、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分析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在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黄松有明确指出,安全保障义务是借鉴民法理论上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产物。

它体现的是通过注意义务理论的灵活性来更新作为义务的确定方法,因为传统的作为义务的源泉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先危险行为和合同约定,但法律的明确规定难免遗漏万千,而合同约定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难以体现公共利益的需求。

它产生的社会背景就是社会日益密切,社会活动对他人的影响无处不在,为保护无辜的受害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不得不更高些,其避免他人因自己而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也应更广泛地存在。

注意义务理论的基本特点是行为人应该以一个合理人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为标准来决定自己的社会活动,它通过“合理人”的弹性概念使义务认定标准得以具有普遍指引作用,在大多数国家也正充当着过失侵权法律规范“发生器”的角色。

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像一个合理人那样合理谨慎、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二、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需个案分析必须明确,《解释》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只提供了一个价值指引,即应在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合理限度”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

当前公认的判断经营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经营者除了要达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准以及合同特别约定的安全保障方面的注意义务以外,还必须以善良家父的注意,尽到善良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因为法律并不能穷尽一切,合同约定也不可能周全,根据诚实和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不允许经营者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懈怠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过错的有无和大小的判断,既要把握一般标准又要依靠个案分析。

把个案中经营者的实际行为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注意标准或一个一般诚信善意之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进行比较,并综合考虑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以确定案件中的经营者是否到达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进而认定其有无过错。

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虽然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一方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也应有一定的限度。

这个限度主要考虑的是经营者的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行为能力,这是因为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针对防范第三方的侵害行为和一些意外事故。

1、直接责任。

其构成要件为:(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2、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若干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之所以区分两种责任,是为了说明:在一般情况下,直接责任要重于间接责任。

本案中,判决中确认的是直接责任,对此,笔者完全赞同。

但对结果却是持质疑态度的,详情容后述。

四、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减免责事由往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朱某在被告知洗澡时应把窗户打开且在该宾馆负责人已拉开一尺多宽的情况下,仍关闭窗户洗澡,使卫生间不能通风、通气,因燃气热水器燃烧时间过长,室内氧气燃尽,致使两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所以两人对此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受害人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

因为女子洗澡,其为了防止春光外泄,当然要关闭窗户,这与男顾客显然要求不太一致。

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宾馆自然应注意到这一点,为顾客特别是女顾客提供更为合理(或者说是更高)的安全保障,这一点上,个人认为宾馆责任大于顾客。

五、对比案例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关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1999年上海市法院审理“银河宾馆案”。

案情是:1998年8月23日,23岁的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在银河宾馆客房里遭抢劫遇害。

警方事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全瑞宝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王某,并在不到两个小时内,7次上下电梯。

但对形迹可疑的全瑞宝,宾馆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盘问。

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0年6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之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

宾馆未能兑现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所为,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

王某入住银河宾馆,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

而且本案中,银河宾馆有书面的《质量承诺细则》,因此安全保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

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中罪犯7次上下宾馆电梯,宾馆却没有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

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之死是凶手所为。

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仅仅是为凶手作案提供了条件,这种条件与王某之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银河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河宾馆不负有侵权责任。

据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此这个案例,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且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前(众所周知,这部司法解释实施后人身赔偿标准提高了一倍),法院判赔了800元,而本文所引案例是“两条人命”,赔了6万元。

合理与否,一看便知。

本案中被告永丰县某宾馆对高某、朱某虽已尽到一定范围内安全保障的告知义务,但其把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浴室外,没有完全按燃气热水器安装标准规范安装,且也没在燃气热水器旁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完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发生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过错远远大于顾客,受案法院判决其仅仅“对两人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对其责任的减轻。

尽管笔者对上述赔偿的比例划分及数额表示了不同观点,笔者坚信,赔多少钱也不可能换回两个鲜活的生命。

但钱的多少体现了社会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程度,比例大小体现了法律对义务人责任以及范围的厘定,惟此,本案才有探讨之必要。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标准探析【摘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是过错责任,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应采取客观过错理论说,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应以是否在“合理限度”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为标准。

二、对现有过错认定标准的评析: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之争由于过错在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基础性地位,过错应依何标准认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过错责任的规范机能。

什么是过错?各国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之分。

主观过错理论认为,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内在的主观意志状态,在本质上是一种可非难性的个人意思状态,奠定了“为自己行为负责”原则的基础。

它将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心理或主观意志和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作为责令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能突出过错责任的教育与预防功能。

但由于人的主观意志是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的,并受各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同时因各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受特定环境的影响,其认识能力也将发生变化。

[②]因而主观过错说否定了人的社会性,把人的意志孤立化、绝对化,要求法官认定过错时只能对人的心理状态仔细研究,加大了法官的负担和受害人的举证难度,甚至还要求受害人阿根廷学者萨尔瓦特说:“未达到义务性质所要求的注意即构成过错。

”[④]行为标准可以是善良家父、一般理性之人、中等偏上之人等。

20世纪以来,有学者不再像19世纪的法学家那样固守一元过错理论,认为无论是主观性过错理论还是客观性过错理论均存在不可克服的问题,法律应当兼采两者的长处,克服两者的短处,形成一种新的过错理论,这就是主观性过错和客观性过错相结合的折衷理论。

该理论是我国学者的发明创造,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理论。

过错的折衷理论提出以后并没有对已经根深蒂固的主观性过错理论和客观性过错理讼形成冲击,“其理论本身充满了内在的缺陷与矛盾”,是“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

我国学者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的“过错”的判断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根本就在于是采用主观性过错理论还是采用客观性过错理论之争。

由于主观性过错理论在侵权责任能力、受害人的保护和适用性方面的弊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放弃。

而客观过错说在法律上的形成,是侵权法职能从制裁、威慑向补救转变的体现,它出现在现代民法,系因源于导致主观过错理论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平等性、互换性)丧失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立足于社会本位,追求实质正义,注重从受害人立场去保护社会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上述主观过错理论对受害人保护不足,适应了在现代化工业社会中所产生的对无辜受害人补救的需要。

对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提供了极大方便,也减轻了法官验证过错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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