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性质分析
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性质分析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大学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高校安全保障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且也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性质进行分析,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和内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高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过程中,对师生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的责任。
具体来说,高校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校园环境安全保障:包括学校校园内的基础设施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 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包括对学校建筑、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3. 学生心理健康关怀:包括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4. 防范校园暴力和欺凌:包括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建立校园安全防护体系等工作。
5. 维护学术环境安全:包括保护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1. 公共责任性质高校安全保障是一项公共责任,它不仅是高校自身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高校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学校的安全保障事关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也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
高校安全保障不仅是学校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参与的问题。
2. 法律义务性质高校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律义务性质,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高校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保障责任。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2)行政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学校应依法接受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相关的行政调查和处理。
(3)社会责任:高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应当对社会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学校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校园安全宣传教育,通过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保障校园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
浅谈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公共区域喷泉伤人、电梯“咬人”等安全事件频发,安全保障愈发引起公众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成为公众热议话题,对于经营者而言,关注设施安全,履行勤勉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责任范围1、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到底有多大,具体包括什么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实务中,需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经营或其他社会活动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一般判断标准为,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一个善良管理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否预见到危险或瑕疵的存在及预见可能性的大小。
学理上认为,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危险预防义务,二是危险消灭义务,三是救助义务。
通过两个案例了解一下责任范围:(1)大厦手动旋转门撞伤老人,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法院以管理人应当预见风险却未采取开启平开门以供不习惯或不方便使用旋转门的人员进出,未在旋转门附近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安保人员以提示出入门的人员谨慎慢行,特别是当老人、孩子使用时控制速度等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为由,判决管理人赔偿2.3万余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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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见诸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之中,但在不同的国家,称谓也各不相同,在法国法上称为保安义务,德国法上称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日本法上称为安全关照义务,另有日本以往下级审判使用的“安全保证义务”是法国式的保安义务的用语,而在我国则称为安全保障义务。
标签: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一、大陆法系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一)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德国法上基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是法官造法的产物。
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和他人的绝对权利,这一点已经在法院的长期审判实践中得到确认。
”[1]145德国司法实务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始于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最初主要被用来解决供公众往来的道路交通设备,如土地、道路、公园、运河、港湾设备、桥梁等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1902年10月30日枯树案的判决中,德意志帝国法院通过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36条的规定确立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以后不仅扩大适用于由物造成的各种损害,也扩大适用于由人造成的损害责任。
后为德国判例逐渐引用到侵权行为法领域,用以判断加害人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2]100。
近年来,德国侵权法上“基于侵权行为法旨在防范危险的原则,发生所谓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而有从事一定作为的义务”。
该注意义务强调在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应负防范危险的义务,这种作为的义务主要情形有三种:“一是因先前行为致发生一定风险而负有防范义务;二是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3]94这些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构成违法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法国法的保安义务法国法的保安义务,广义上是指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关照义务,既涉及侵权行为法,也涉及合同法。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主体为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危险发生,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源自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而多样,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场所和环境,确保没有明显的危险源。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监控摄像头、消防器材等。
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预警和提示,如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安全宣传等。
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救援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求相关主体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当相关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则可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关主体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领域。
无论是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还是网络服务、产品制造等,都可能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适用场景:公共场所管理者,如商场、公园、电影院等,需要确保场所内的安全。
交通工具运营者,如公交、地铁、出租车等,需要确保乘客的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
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简论安全保障义务
简论安全保障义务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多不同的称法,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称法虽然不同,但是内涵基本上一致。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是来自于德国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安全保障义务在国内被定义为行为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对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负有的在一定范围内保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特征第一,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作为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来保护相对人的安全,义务主体应当凭借自己基本的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通过自己的能力或者借助一些手段有效地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缩小危险的范围。
在行为人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定性。
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义务在时间、空间和对象上都存在一定的限制。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因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与他人存在密切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对时间的要求;在空间上的要求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场所;对象上的要求是,在特定的时间内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场所的相对人。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为违反义务,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特征是:第一,行为人是对相对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相对人指的是进入到行为人的经营场所或者参与到行为人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之中的人。
第二,行为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
第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主体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1.责任主体的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定期进行安全考核,可以检验员工对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发现安全隐患
通过考核,可以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预防事故的发生。
VS
物业管理企业应接受业主的监督,确保物业管理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满足业主的需求和期望。
政府部门检查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小区消防设施、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等。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
案例启示
物业公司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小区消防设施、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等。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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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安全设施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定期维护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企业应关注设施设备的老化问题,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避免因设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障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更新老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物业的安全使用。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商业中心的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商业秩序、保障商户财产安全等。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商户损失。
案例启示
物业公司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维护商业秩序、保障商户财产安全等。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概述
广州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被业主诉至法院,原因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区内发生火灾事故。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一家企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
具体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1. 保障员工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例如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等。
2. 保障客户安全:若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对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标示风险、提醒客户注意事项、加强质量检查等。
3. 保障企业安全:经营者应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火灾、盗窃、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
4. 保障信息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企业和客户的信息安全,防范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风险。
总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其应该时刻关注同事和客户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让企业更加稳健、安全地运营。
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具有保证安全的义务,也是判断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经营者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标尺。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两个内容。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安全保证义务具体来说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那么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
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
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
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张教授认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是每个人的责任,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该为安全保障尽一份力。
在现代社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种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个人应该有意识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个人的安全保障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只有树立起安全第一的理念,才能有效地做好安全工作。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酗酒驾驶,不擅自翻越围墙,不随意触碰危险物品等。
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不擅自私接电路,不擅自操作危险设备等。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安全保障合力。
其次,企业和组织也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企业和组织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工作关系到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企业和组织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意识。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危险源的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只有企业和组织真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为员工和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再次,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保障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有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政府应当完善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保障意识。
在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要及时有效地处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
只有政府加强对安全保障的监管和管理,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总之,安全保障是每个人的责任,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都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只有每个人都自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安全保障合力,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每个人都能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共同为安全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30-2017 年第 6 期职工法律天地浅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宁弘毅(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摘 要:本文主张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分为硬件、软件两方面。
其中,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以及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防范不安全因素,制止来自第三方的侵害以及不安全因素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保管、救助义务。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硬件方面的义务和软件方面的义务。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于硬件方面安全性的标准,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1.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
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
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应当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方面的法规一般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再次是义务人所使用、控制的电梯应符合有关安全性的特别要求。
在经营场所或其他社会活动场所,新电梯安装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运行;在用电梯应实行安全年检,即在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
①需要强调的是,因活动性质的不同,所需要配制的设施、设备也会有所不同。
这主要是由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安全保障程度来界定,如银行的危险系数比较大,因此银行需要配制较为牢固可靠的设施,以防较严重的不测行为。
相比之下,一般活动场所通常只需要配制一般性能的设施、设备即可。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DOC)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涉及到民生的方方面面,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文中,将详细探讨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在实践中应该怎样做到安全保障工作的严格执行。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作为一种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并为服务对象提供舒适、便利和高效的生活环境,因此,安全保障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其所服务的小区或公寓楼等地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品,做到安全教育宣传到位,特别是要时刻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安全情况,确保其生命安全。
2. 服务对象的财务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还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财产安全。
这包括为每个业主提供安全凭证,严格执行门禁管理,以确保业主的家庭财产得到保障。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应该尽力避免因服务疏忽导致业主的财产遭受损失。
3. 提供高质量的环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需要涵盖非常广泛的领域,最重要的是提供高质量的环境服务。
这包括绿化环境、公共设施的维护、除垃圾和污水处理等。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保证业主可以舒适、便利地使用这些公共设施。
怎样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工作?为了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成安全保障的必要准备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前,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如人员充足、装备完善、各种标准进行了制定、方案编制完善等。
只有这些工作都准备完备了,物业服务企业才有能力提供优质的服务。
2.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照顾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保护工作。
对于这些有特殊需求的群体,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适当增加安全的措施,以确保其生命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当前,随着改革开放集体主义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设立,在我国城乡饮食服务行业迅速掘起,尤其旅店金融行业逐渐增多。
毋庸置疑,旅店的为城乡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随之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渐趋增多,比如,旅客的物品在旅店被盗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而产生的诉讼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就是旅店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安全保障义务切身感受甚微,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安全保障风险保障义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阐述一番,以提高旅店的商户法律意识,为旅客提供优秀企业的服务,促进和谐社会的产业发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社会主体众所周知基于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而负有的在一定范围内保障相的对特定的社会市场主体的人身、财产不受游戏规则自己和第三人侵害的行为规则。
违反交通安全保障义务分为四种类型:一、军用设施未尽安全警用保障义务。
即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
二、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产品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第三人负有安全管理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四、违反因先行行为而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实施某种在先行为而对他人负有某种保护义务的情况,如果违反此种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违反安全管理保障义务的保障机制责任承担:一、直接赔偿责任。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唯一原因的时候,无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组织者对受害人负起疑犯直接赔偿责任,赔偿嫌疑犯的全部经济损害损失。
二、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或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由于第七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组织者应当应负补充应当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清晰明确的有关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购买者消费者第二十一条》第七条规定:“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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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分析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责任201X 年3 月间,西安市枫韵幼儿园和鸿基新城幼儿园被曝出为提高幼儿出勤率,增加幼儿园收入,以吃药能预防幼儿生病为由,擅自购买处方药病毒灵,不定期安排工作人员给园内幼儿集体服用。
[1]幼儿在长期服用该药品后,不同程度地出现头晕、腿疼、肚子疼等症状。
继西安药儿园事件曝光后,吉林、湖北等地也相继发现了幼儿被服药的情况。
药儿园事件中涉事的药品为处方药,即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然而,幼儿园却为了一己私利,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法定资格的情况下购买并且使用处方药,这种违背道德和良知的行为引发了众多家长的不满,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责任的广泛关注。
一、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含义安全保障义务又称安全注意义务,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主体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使他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免受侵害。
其中,他人有权请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而义务人应当积极作为,并为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201X 年12 月4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直接赔偿责任,即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者以及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或者管理混乱等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由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X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作出了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相同的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文/王岑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活动者,另一类是社会活动者。
所谓经营活动,指的是营利性的商业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这种营利性商业服务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均可认为是经营活动者。
相关场所一般包括宾馆、旅店、饭店、茶馆、酒吧、商场、超市、网吧、歌舞厅、洗浴中心等接待顾客的地方;风景区、游乐场等允许游客参观、游览的区域;邮政、通讯、银行、证券等机构的营业场所以及营运中的出租车、公交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空间等等。
所谓社会活动,是指非营利性的社会行为,义务主体主要是那些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以及相关场所、场地的管理者、维护者。
一般包括会议会场、体育场、公园、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开展公益性社会活动的地方。
上述两类义务主体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他们对相关场所均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这就要求其担负起这样的一种社会责任———确保场所内不发生失控而形成危害。
失控表现为对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向现实危险之转换,或是对已成为并正延续或发展着的现实危险丧失必要的遏制力,而要求非义务主体的其他人,尤其是受害人觉察并自行躲避陌生区域里的危险既非易事,亦不合理。
由于义务主体包括了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者和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社会活动组织者,范围相当广泛。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义务主体是对公共场所中的不特定人群所处场所负有危险控制责任的人,是否包括私人场所的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而论。
事实上,某些私人会所名称上虽没有明显的公共性,但只要支付一定对价就能进入其中活动,不限定特定某人或者某些人,则此种场所一定程度上已与公共场所无实质性的区别,这些场所的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归入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范畴之内。
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单位、个人在其活动范围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的保护责任。
第三条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各类单位、个人及其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依法管理,责任到人;(四)综合治理,共同维护。
第二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第五条下列单位、个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三)企业、事业单位;(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五)医疗机构;(六)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七)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
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七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八)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四)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五)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六)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小区出入口、电梯、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三)对小区进行定期巡查;(四)对小区居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五)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该如何认定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该如何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应当基于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益、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等多方面考虑。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一些思考:首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符合权利与责任的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机构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以保障其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安全。
基于权利与责任的原则,个人或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当扩展,但也应该有合理的界限。
即使权利与责任要求个人或机构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他人的安全,但也不能过分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使其超出正常的合理范畴。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考虑公平与效益。
公平与效益是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两个重要因素。
个人或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相对平等地分摊给每个人或每个机构,不能过分倾向其中一方。
同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考虑到其实际效益,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否真正能够提高安全水平。
如果采取一些措施只是形式上的,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就不应当视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基于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
安全保障义务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社会共识也是认定合理限度范围的参考依据。
社会共识是指人们对于其中一事项达成的一致认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也应当考虑社会共识的存在。
如果社会普遍认同项措施是必要的,那么可以认定其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的场景可能存在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也可能发生改变。
因此,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时,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境因素,并进行综合权衡。
总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益、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等多个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
这样才能确保安全保障义务既能得到充分保障,又不过分扩大,达到公平、合理、有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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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起源及立法理由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德国法院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1德国法上这一概念2并非来源自《德国民法典》,而是由法官通过“枯树案”’“道路撒盐案”“兽医案”等司法判例创设发展起来的。
3法国法上与此概念相对应的是“保安义务”,日本法上与此概念相对应的是“安全关照义务”,也都是通过法院判例发展出来的概念,但二者更类似于德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与英美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更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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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认为,交往义务的产生既是为弥补以罗马法为模型而设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缺陷和将危险责任的思想移植到过错责任之中的需要,也是受社会福利国家思想之影响,同时也有刑法上新不作为犯罪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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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既要保证当事人的行动自由又要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随着现代社会危险因素的增加,危险责任的设立改变了传统的绝对的过错责任,对行为人克加了责任而对受害人加强了保护,表明了现代社会对社会整体的安全秩序的重视。
然而对于一些并不属于高度危险的场合下,尤其是进入公共场所的公众因场所内的设施或第三人而遭受侵害时,依然存在中间地带尚待弥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案件又迫切需要法律的回应,而安全保障义务通过扩张不作为侵权中的义务,正充当了“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的桥梁”。
6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人往往是利益所归之处,应为损失所归之所,也最有能力承担风险承担,另一方面对经营者课以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助于减少危险因素或防止损害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在我国首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规定也在《侵权责任法》中继续完善,旨在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该义务的不作为和损害结果的关系问题,弘扬和合理分配社会正义7,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1参见: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诠释下》,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4年第4期,第20页。
转引自: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2页。
2关于这一概念的翻译,源自德文Verkehrspflichten,有的学者将其译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有的学者将其译为:交易安全义务,参见林美惠:《侵权行为法上交易安全义务之研究》,台湾大学法理学研究所2000年博士论文,第41、85-86页。
转引自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84页。
有的学者将其译为:交往安全义务,参见:朱松柏:《德国商品制造人责任论》,载于台湾《法学丛刊》第141期,转引自: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1页,注2;[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以下。
3“枯树案”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以下;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78-85页;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3-7页。
“道路撒盐案”、“兽医案”参见: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78-85页;
4参见: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92-93页。
5参见: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7-17页。
6参见:周友军著:《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18-20页。
7参见: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第95-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