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及问题
人身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不受侵犯的状态。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加强人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二、人身安全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不受侵犯,包括:(一)生命权: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伤害和威胁;(二)身体权:公民的身体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三)健康权: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
第八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公民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二)积极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三)在发现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救助。
三、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包括:(一)预防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等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人身安全事故;(三)康复救助制度:对因人身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公民提供康复救助;(四)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人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普及人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人身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二条国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一)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二)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活动日益频繁,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使用者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的保障义务。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1.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公共场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以方便大众能够第一时间知晓该场所的注意事项,达到安全警示的作用。
2.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地方,管理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装置。
如果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一旦发生事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安全装置老化、老旧而管理者、经营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3.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一、引言二、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1. 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安全存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等,以保障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2. 确保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健全的交易安全机制,为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交易风险评估模型、提供安全的支付方式、加强交易数据的保护等。
3. 发现和应对安全漏洞电子商务平台应积极关注网络安全技术的最新发展,及时发现和修复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平台应建立漏洞报告机制,鼓励用户发现漏洞并及时报告,以便平台能够及时应对并修复漏洞。
4. 加强信息安全教育电子商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的信息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这可以通过发布安全提示、提供信息安全培训等方式来实现,从而减少用户因不懂安全知识而导致的安全风险。
三、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1. 违反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如果未能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平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可能会面临责任承担、赔偿用户损失、承担罚款等法律后果。
2. 侵权责任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导致用户的权益受到侵害,平台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用户可以要求平台赔偿损失,并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提起诉讼。
3. 合同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在与用户签订合,应明确约定安全保障的义务。
如果平台未能履行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被认定违约,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用户可以要求平台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四、结论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的主体,有义务保障用户的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加强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交易安全机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加强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可以降低用户面临的安全风险,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已成为社会各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个人,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定义、重要性、实施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责任主体为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涵盖了预防、控制、救援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1.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各责任主体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人们的生命财产损失。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能够安心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矛盾得以缓解。
3.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安全保障义务的落实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政府、企业等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措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实施措施1. 加强安全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等。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3. 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内容、责任等,为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五、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概念、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1.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2.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在不同的场景下,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但都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
3.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交通管理、消防防范等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措施;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1. 保险责任的含义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约定。
保险责任的认定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2)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如价值、损失程度、损害原因等。
(3)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1. 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可以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降低保险风险;而保险责任的认定则是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障,给予被保险人更多的保障和安全感。
2.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在实际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减少保险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共同构建社会安全保障体系。
校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校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障制度,明确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校园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校园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校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校园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校园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学校校园安全保障规划和工作方案;(三)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五)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六)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校园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校园安全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三)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安全;(四)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二)门卫管理制度;(三)校园巡查制度;(四)校园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五)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七)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八)食堂、商店等校内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九)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十)其他与校园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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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离不开各种服务和公共场所。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议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
(2)住宿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宾馆、酒店等。
(3)餐饮场所的安全保障:如餐馆、食堂等。
(4)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如KTV、酒吧、电影院等。
(5)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如演唱会、展览、庆典等。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预防措施:包括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等。
(2)应急处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3)安全保障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
(4)安全保障人员:如保安、消防员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的原状。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发布时间:2021-04-28T11:47:39.093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第2期作者:桑凯凯[导读]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相比,区别并不大。
桑凯凯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相比,区别并不大。
不应该高估其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即由第三人承担终极责任。
原因在于第三人故意侵权与经营者仅仅是过失。
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如果双方都是故意或者都是过失侵权时,应当使用《民法典》1172条规定承担按份责任,内部并无追偿权。
关键词:补充责任;追偿;第三人一、问题的提出数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时,数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分为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这里的”同一损害”即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又包括受害人遭受的部分损害,如果数个侵权行为皆与部分损害结果或全部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亦可构成”同一损害”.补充责任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争议,笔者首先将探究补充责任的价值所在.其次探究补充责的承担问题.是否像有些学者所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在为自己承担过错责任,不应当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既然《民法典》第1172条就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规定了分别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相结合造成损害的发生时,为什么不直接适用《民法典》1172条规定承担按份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对此种情况却单独作出其他规定,使第三人对外须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是否真如某些学者所言: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实施的是不作为侵权,而第三人实施的是作为侵权或直接侵权。
二、追偿权问题《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侵权,其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有学者提出质疑并认为:“按照补充责任人仅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承担过错责任的逻辑,补充责任人与侵权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相互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①也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皆因过错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不存在谁承担终局责任的问题,因此,不应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追偿权”。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主体为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危险发生,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源自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而多样,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场所和环境,确保没有明显的危险源。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监控摄像头、消防器材等。
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预警和提示,如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安全宣传等。
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救援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求相关主体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当相关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则可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关主体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领域。
无论是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还是网络服务、产品制造等,都可能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适用场景:公共场所管理者,如商场、公园、电影院等,需要确保场所内的安全。
交通工具运营者,如公交、地铁、出租车等,需要确保乘客的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
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那么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呢?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1、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2、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其主要有三种情形:(1)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2)是经营者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
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3)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我们平时都听说商场超市等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法定义务范围:侵权保护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4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安全保障义务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录相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和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业活动场所(商场、商店、书店),就诊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对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这一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物业设施的安全性。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电路、水管、燃气管道等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物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租户的需求,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和租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业主和租户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约束和规范,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物业服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维护物业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检修和维护物业内的电力、供水、供气、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加强物业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3. 提供安全服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和住户提供安全服务,如安保巡逻、门禁管理、防盗报警等服务,保障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紧急救援措施。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紧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5. 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和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加强社区安全文化建设。
总之,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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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对其场所内的消费者、使用者等人身和财产安全所承担的保障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频发,涉及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多个领域。
本案例将以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商场火灾事故为例,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15日,某市某大型商场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商场内部电气线路老化,导致短路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商场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相关部门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3. 受害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四、案例分析1. 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商场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确保商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商场内部电气线路老化,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短路引发火灾,这说明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2)商场内部消防安全设施不完善,如消防通道堵塞、消防器材过期等,进一步加剧了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商场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火灾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及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侵权责任法继续采用了之前解释中精神,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后2013年10月25日对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除原有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修改后的该法第十八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存在的问题:一安全保障义务内容较少规定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活动的规范,涉及非经营性社会活动较少;现行法律对于经营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较多,但对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则极为少见;比如说去他人家串门时在他人家发生的意外,现实中存在大量类似这样的损害,在这些活动中,主人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何种义务,我国法律在此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去解决,这显然是法律局限性的一个体现;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程度较难把握在判断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与否,一般的衡量标准是其是否尽到了某些应作为或不应作为的义务;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多宽,调解尚能应用,而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导致了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不利于安全保障理论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归属存在分歧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即持否定态度,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具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却持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范围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另一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较难把握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案件中,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大多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作为行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故在认定消极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是一个难点问题;另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很多,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两种,一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防范、制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这两种侵权行为类型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有第三人侵权的介入,故在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构成上成立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较难把握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作出较权威的判断和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法医鉴定,我国法律对于绝大多数的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这造成了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主观性较强,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状;三、结语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出台,我国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越来越完善,但“法无完法”,任何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会伴随着另一个法律问题的诞生,侵权责任法已诞生近7年,侵权实务中适用该法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我们期待下一步侵权法或司法解释的诞生;。
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单位、个人在其活动范围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的保护责任。
第三条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各类单位、个人及其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依法管理,责任到人;(四)综合治理,共同维护。
第二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第五条下列单位、个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三)企业、事业单位;(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五)医疗机构;(六)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七)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
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七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八)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管。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四)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五)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六)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置小区出入口、电梯、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三)对小区进行定期巡查;(四)对小区居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五)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该如何认定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该如何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应当基于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益、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等多方面考虑。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一些思考:首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符合权利与责任的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机构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以保障其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安全。
基于权利与责任的原则,个人或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当扩展,但也应该有合理的界限。
即使权利与责任要求个人或机构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他人的安全,但也不能过分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使其超出正常的合理范畴。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考虑公平与效益。
公平与效益是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两个重要因素。
个人或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相对平等地分摊给每个人或每个机构,不能过分倾向其中一方。
同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考虑到其实际效益,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否真正能够提高安全水平。
如果采取一些措施只是形式上的,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就不应当视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基于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
安全保障义务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社会共识也是认定合理限度范围的参考依据。
社会共识是指人们对于其中一事项达成的一致认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也应当考虑社会共识的存在。
如果社会普遍认同项措施是必要的,那么可以认定其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综合考虑。
不同的场景可能存在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也可能发生改变。
因此,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时,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境因素,并进行综合权衡。
总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与责任、公平与效益、法律法规及社会共识等多个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
这样才能确保安全保障义务既能得到充分保障,又不过分扩大,达到公平、合理、有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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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侵权责任法》继续采用了之前《解释》中精神,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后2013年10月25日对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除原有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修改后的该法第十八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保障义务内容较少规定非经营性社会活动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活动的规范,涉及非经营性社会活动较少。
现行法律对于经营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较多,但对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则极为少见。
比如说去他人家串门时在他人家发生的意外,现实中存在大量类似这样的损害,在这些活动中,主人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何种义务,我国法律在此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去解决,这显然是法律局限性的一个体现。
(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程度较难把握
在判断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与否,一般的衡量标准是其是否尽到了某些应作为或不应作为的义务。
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多宽,调解尚能应用,而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导致了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不利于安全保障理论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归属存在分歧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即持否定态度,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具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却持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范围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另一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较难把握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案件中,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大多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作为行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故在认定消极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是一个难点问题。
另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很多,《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两种,一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行为;另一种
是防范、制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这两种侵权行为类型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有第三人侵权的介入,故在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构成上成立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较难把握
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作出较权威的判断和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法医鉴定,我国法律对于绝大多数的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这造成了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主观性较强,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状。
三、结语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出台,我国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越来越完善,但“法无完法”,任何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会伴随着另一个法律问题的诞生,《侵权责任法》已诞生近7年,侵权实务中适用该法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我们期待下一步侵权法或司法解释的诞生。